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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制

发布时间: 2020-11-23 12:57:34

1. 简述行政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制度,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体制、权限、活动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和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制度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央地方关系模式的产物,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的中央行政体制、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关系以及地方各级行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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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政府制度,是以一定的行政思想和观念作知道的,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产生、职能、权限、组织结构、领导机制、活动规程等方面的准则体系以及政府体制内各权力主题的关系形式。
行政制度与行政思想、行政主题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核心内容是腥味权力机关的法定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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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关于政府制度的分类:可以以“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的多寡为标准,把政府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三种。
君主制:君主制作为一种政体,是指以君主(国王或皇帝)为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
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又称有限君主制,是指有些资本主义国家中君主(国王、皇帝、天皇等)为世袭国家之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多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较晚、资产阶级还不能取得全部统治权,封建地主阶级势力较大、资产阶级需同封建贵族进行妥协的国家中,盛行于19世纪。历史上的德意志帝国、明治维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日本等均属这种类型。它的特点是:君主拥有全部统治权,国家权力掌握在君主手中,君主是真正的权力中心,他的行动不受议会约束。立法权属议会,但君主有解散议会,否决议会决议的权力。议会仅享有在宪法上明确规定所赋予的职能,如果议会的职能同君主的权限发生抵触,则以君主的权限为准。内阁及各部部长都由君主任命,并仅对君主负责。因此,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是一种君主和议会分掌国家政权,君主拥有实际权力,政权只对君主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又称议会君主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的政体形式。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内阁必须从议会中产生,通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阁,并对议会负责,君主只履行任命手续。内阁如失去议会信任,则必须辞职或提请君主解散议会 ,君主也要例行公事表示同意 。君主是“虚位元首”,按内阁的意志行使形式上的权力,主要代表国家进行礼仪活动。但君主仍保留显赫的地位和象征国家团结统一的尊严,仍是国家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挪威、加拿大、日本、泰国、马来西亚等。
共和制:共和制是君主制的对称,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具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采取这种政体的国家称为共和国。
单一制:单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最高统治权集中于一个或一组机关,因此单一制政府又称中央集权制政府。
影子内阁:在西方国家中有一种形式,称为“影子内阁”,或称“预备内阁”、“在野内阁”。它是指实行责任内阁制的议会反对党按照内阁的组织形式组成一个准备上台的执政班子。20世纪初由英国保守党首创,后来形成宪法惯例。影子内阁一般由下议院反对党领袖指定本党有影响的议员组成,有的由反对党全体议员选举产生。其任务是领导下议院中本党议员的一切活动。
法国式半总统制政府:
它是一种兼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半总统制”一词首先是由法国政治家莫里斯•迪米尔热在他的《政治制度与宪法》中使用的。1958年6月戴高乐上台,建立了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戴高乐为了求得政局的稳定,对宪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宪法一方面扩大总统的权力,另一方面削弱议会的权力,从而使法国成为“半总统制的共和国”,采用过总统制的国家有:1919-1933年德国的魏玛共和国,当代的奥地利、法国、芬兰。冰岛、爱尔兰、葡萄牙和斯里兰卡。
半总统制的特点是:
(1)半总统制政府体制在形式上设有两个行政首脑,经全民投票当选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权,政府还设总理。
(2)政府不对总统负责而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谴责政府,当议会通过谴责案即不信任投票案或否决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声明时,总理必须向国家元首提出政府总辞职。从这一点看,这种政府具有内阁制的特点。
(3)总统掌握实际统治权,成为国家机构的核心,他不对任何机构负责。总统除实际享有召集议会特别会议、签署法令、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和外交决策等权力外,还享有下列特权:任命总理和政府部长,主持内阁会议,可以不经总理的附属直接颁布紧急命令,实行非常权力,发布总统咨文,相对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重要法案提交公民复决、解散议会及统率军队等。由此可以看出,法国式的半总统制,其总统的权力比一般总统的权力还大,而议会的权力相对较弱,并受到严格限制。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政体,在总统掌握重要权力这一点上具有总统制的特点,但政府向议会负责这一点又具有议会制特点,所以称其为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的一种政体。
委员会制政府
委员会制又称合议制,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权不是集中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人手中,而是由议会产生的委员会集体行使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这种政府形式以瑞士为典型代表,它是唯一长期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瑞士选择委员会制的政府制度体现了瑞士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特色,贯穿了民治政府的理想,它是一种比较适合瑞士国情的制度,在西方国家政府制度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
委员会制政府的特点是:
A、政府(即7人委员会)由议会选举产生,不一定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党派联合产生。委员不得兼任议员,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会实行4个党联合执政(激进党、基民党、社会党各2人,中间民主联盟1人)。
B、采取合议制。政府一切决定均由7人委员会合议决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所有命令不是以总统名义发布,而是以委员会全体名义发布。7名委员地位平等,权力相当,皆为行政各部部长。委员会主席实际地位和其他委员相等。一切重要政务均由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负责的原则。委员会作决定时,至少必须有4名委员同意,方能生效。每个委员虽然分别担任某一部的部长,但无权对本部的重大问题作出单独决定,必须经过联邦委员会指定的三人小组(均需联邦委员)研究决定。
C、不实行权力分立。不设总统和总理。委员会主席即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由联邦议会两院从7名委员中选出,任期一年,不得连任,一年届满后,由副主席升任主席,同时选出另一名副主席。实际上主席职务由7名委员轮流担任。主席的职权极其有限,对外作为礼仪上的国家代表,对内负责主持联邦委员会的会议,不得行使联邦委员会的职权,无权任命官吏,无权否决议案,无权解散议会。
委员会的委员不是议员,但可以随时出席议会,参加讨论。他们可以向议会提出法律案,并可将他们的政策随时提交议会讨论,但他们不能参加议会表决。凡议会通过的法律案或其他决定,他们不能要求议会复议,必须执行,并对议会负责。他们的任期是固定的,在任期届满之前,不能因他们提出的重要议案未被议会采纳而辞职,议会也不能投不信任票而促使他们提前解职。委员会无权解散议会,对议会不负连带责任。这种委员会实际上是议会的一个执行机构。议会可以变更或撤销委员会的决定和措施,委员会必须服从议会的决定。

2. 如何理解行政制度的含义

含义:
行政制度即政府制度,是以一定的行政思想和观念作指导的,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产生、职能、权限、组织结构、领导机制、活动规程等方面的准则体系以及政府体制内各权力主体的关系形式。
它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体制、权限、活动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和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制度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央地方关系模式的产物,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的中央行政体制、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关系以及地方各级行政体制。

3. 行政人员的协调机制是什么

行政协调,是指协调、调整行政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行政系统内部纵横向之间的各种关系,使之分工合作、权责清晰,相互配合、有效地实现行政目标和提高整体效能的行为。
行政协调包括以下三层意思:

(1)协调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增强行政系统的适应力、创新力。现代行政系统是一个与外部行政环境变化及信息要求相关的开放系统,它必须根据外部环境对自身的要求,调整政府职能体系与行政组织结构,以增强行政系统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

(2)协调内部纵横向的关系,以增强行政系统的协作力、整合力。政府行政系统,为增强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必须协调自身内部的各种纵横向关系,这种“纵横向关系”,既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又包括政府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3)协调内外部、纵横向的人际关系,增强行政系统的凝聚力、驱动力。由于行政人员所居职位、所持视角、所具有的价值取向等不同,必然造成人际关系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必须通过有效的行政协调,消除彼此之间的隔阂、分歧,增强相互之间的理解、信任、支持,从而增强行政系统的凝聚力、驱动力,实现行政运转协调。
行政协调的类型:

(1)以协调的主客体及其内容为标准,可划分为三种:与外部环境的行政协调;内部纵横向的行政协调;内外部、纵横向人际关系的行政协调。

(2)以协调所解决的中心问题及其具有的性质为标准,可划分为四种:以解决与外部环境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的适应性行政协调;以解决内部纵横向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的结构性行政协调;以解决内部运作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的动态性行政协调;以解决内外部、纵横向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的沟通性行政协调。

(3)以协调所涉及的管理层次和管理手段为标准,可划分为七种:高层次协调、中层次协调、基层协调、权责体制协调、规制协调、利益协调与心理协调。

几种类型的行政协调及其机制:

前述几种类型的行政协调,在实际运作中是交叉的,易于形成协调网络,但也容易抓不住要害。主要介绍三种行政协调及其机制。

(1)系统环境的协调及其机制。其协调机制主要有三种:①行政反馈。即行政系统把外界输入的情况,加以转换分析,通过制定政策或提供服务等方式反作用于外部环境,再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对自己的政策和行为加以调整,以达到行政目标。②职能调整。即行政系统为适应外部环境、社会需求而实行政府职能的增减和转变。这既增强了行政系统自身的适应力,又增强了社会各主体的活力。③行政参与。由政府召开各种专题调查会、论证会、听证会,通过吸引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经由各种渠道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入政府行为,来协调分散的社会利益与政府政策之间的不一致,从而实现行政与社会的统一。

(2)内部纵横向的协调及其机制。行政系统为适应外部环境、社会需求,必须协调好内部纵横向权责关系。①纵向垂直府际关系与部际关系的协调机制。关键是解决好事权与财权、人事权与决策权的配置机制。②横向平行府际关系与部际关系的协调机制。关键是解决好既分工又合作的机制。

(3)行政运作过程各环节的协调及其机制。关键是逐步解决好“掌舵”与“划桨”、决策与执行、公共服务的提供与生产等职能与角色的分离机制,甚至包括党政军不办企业、“脱钩”、“收支两条线”等机制。

行政沟通是行政协调的前提条件:

(1)行政沟通是行政协调的前提条件,行政协调是行政沟通的结果和产物。

(2)行政沟通,是指行政系统内部纵横向府际、部际及其人与人之间,凭借一定媒介、渠道传递思想、观点、情感,交流政务信息,实现相互理解、支持、合作和行政协调运转的行为。

(3)行政沟通的种类。行政沟通按照沟通渠道不同,可以划分为正式沟通与非正式沟通两种类型。正式沟通指通过行政组织的正式渠道所进行的沟通。正式沟通按照信息流向的不同,又可划分为三种:①下行沟通。指按照行政组织层级节制体系自上而下的信息传递,其目的是实现“上情下达”,包括下达有关工作指示和决策,它是开展行政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②上行沟通。即自下而上的沟通,亦称反馈,指按行政组织节制体系由下而上逐级反映情况、意见,其目的是实现“下情上达”,包括对上级工作指示、决策的意见和建议等。③平行沟通。指处于平行关系的府际、部际或者同事之间的横向沟通,多以协商、协调为本,其目的是实现相互支持、彼此促进,以便和谐同步完成行政组织的大目标。

4. 我国行政机制是什么

行政区划就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国土和政治、行政权力的划分。具体地内讲,就是国家根据容政治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经济联系、地理条件、民族分布、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地区差异、人口密度等客观因素,将全国的地域划分为若干层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政区划以国家或次级地方在特定的区域内建立一定形式、具有层次唯一性的政权机关为标志。行政区划因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而不同。行政区划的层级与一个国家的中央地方关系模式、国土面积的大小、政府与公众的关系状况等因素有关。(见网络 行政区划)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⑴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⑵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⑶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⑷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⑸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⑹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5. 什么是行政运行体制

行政运行体制又称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是指政府系统内部中行政权力的划分、政府机构的设置以及运行等各种关系和制度的总和。从国家的层面看,是指行政机关与立法、司法机关的权力的划分。行政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体制决定行政体制。
行政运行体制作用:
第一、科学的行政体制能够提高政府生产力,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科学的行政体制能够大幅度地全面地促进社会发展,提高国家的竞争力。
第三、科学的行政体制能够造就大批的优秀的国家各级各类公务员。
第四、科学的行政体制是公共行政民主化的保证。
第五、科学的行政体制能够确保公民的各种权利和生命财产。
参考资料:http://ke..com/link?url=_gPwCxA7tTO-aLdz-jyG1F-#7

6. 如何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但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不足: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监督范围上过窄、监督对象上缺乏制衡性,在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上效果差,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针对这些问题,作者探索性地提出了改革和建设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制 监督 健全 完善

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写入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成为全国人民为之奋斗和追求的目标。要实现以法治国这一宏伟目标,关键在依法行政,重点在依法行政,难点也在依法行政。这是因为:一方面,行政机关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事物、经济和
文化
事业、社会事物的繁重任务,是国家权利中最活跃、最普遍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拥有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利。因此,要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制监督,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而又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第一、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权力配置整体安排不合理,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配合沟通和有机协调,或推诿谦让或重复监督,使监督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权利机关监督、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对比不合理,不协调一致,未能真正形成监督合力,在体制设计上有所欠缺。无论是人大监督、政党监督,还是监察、审计监督等,由于分散的监督,主体在隶属关系上自然是受多重领导的制约。权力机关监督停留在形式上,没有切实可行的配套监督制,难以发挥相应的监督作用。
第二,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权力机关的监督表面看独立性
虽然很强,但实际上还是被一些因素所左右,未能真正的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仅能靠人大会议及人大常委会的事后监督。对行政机关的真正的弹劾,罢免、质询等权力行使不够,由于实行的集体领导制,因而监督工作不能落实到人而切实可行。司法监督还需完善,虽然宪法和诉讼法都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不受任何干涉。但实际上司法独立未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没有独立于政府,造成了司法的附性,作为社会最后的救济权力和公平正义象征的司法权也未得到人们的充分信任。

第三、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监督部门对行政的监督在立法上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程序,未能形成制度化、具体化。一是一些重要的规范如《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监督法》、《人民监督法》等未能推出,使一些重大的监督活动缺乏法律依据,无所适从;二是既有的一些监督规则措辞笼统,缺乏清晰明确的标准和可供操作的细则,使监督主体难以准确裁量和及时查纠被监督对象的越轨、违法行为。而且公开的程度也不够,往往采用“暗箱操作”。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现代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一)构建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
法制化原则。它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权力的确立及行使,都应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也是行政法制监督走向法制化程序化的一个重要前提。
第二,
公开性原则。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监督是可笑的。历史经验昭示我们,没有公开性或者公开性不强,只能给专制政治和干扰监督活动者有隙可乘。尽快完善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和稽核制度,强制规定公职人员定期将财产向指定的国家机关申报,如有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者,给予相应的制裁;强化对政府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监督,实行招标公开、项目公开、决策公开、审批公开、程序公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社会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公开化进程等等。
第三,
科学高效原则。行政法制监督的机制设施应体现科学原则,具体表现在机制合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统一协调,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动态连贯,机制精简节约。同时,行政法制监督也应体现高效原则,既是说监督主体要根据得到的有关信息,及时组织调查研究,发现并查明可能导致或已经导致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不失时机地实施监督,迅速消除其原因和条件,避免和纠正因此而产生的违法失职行为。
(二)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现代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首先,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需要从体制上重新进行调整设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监督体制中的领头羊作用,根据我国宪法,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根本的监督,应该在人大内部设立一个专门行使监督职能的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社会各监督主体的工作。鉴于我国目前权力机关的监督缺乏具体操作手段,而且权力机关监督的力量不是十分明显,借鉴国外成功的监察专员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设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
第二,实行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在美国还独立于立法机关)而存在,并自主地开展工作;二是司法机关极其司法官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及其所作出的行为不受追究,以便有效地保障司法权的行使。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基本法侓准则。可以说,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司法机关在行使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时,更需要司法的独立。当然,这有待于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使司法监督主体在人、财、物等方面相对独立于行政系统。

第三,扩大监督范围。有必要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处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扩及全部抽象行政行为。在加强对羁束裁量行政行为的监督时,还要多加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的监督,这也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在行政法制监督中的具体体现。同时,要着重创制对行政工作机关、中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第一把手”、对失职行政、下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同级不相隶属行政机关公务员互相监督制度,对监督机制进行调整,尽可能达到监督均衡。当然这只是个相对的概念,不可能有绝对的均衡,在不同的时期也应突出监督重点,不能平均用力,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非重点对象的日常监督。

第四、建立广泛而普遍的一般行政监督。为了加强上级政府的监督,应加强一般行政监督,即上下级政府的法制监督。政府的法制监督是一种对全部行政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而且有行政强制性的监督,可以通过首长监督、上下级政府监督、政府各部门监督而实现。事中、事后监督而且有行政强制性和权威性,通过首长监督、上下级政府监督、政府各部门监督而实现。为增强监督责任心,可设立行政失察责任制,在监督中有过错的,应予行政处理。

第五、完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我国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立法上已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发展,但其监督地位还有待于提高。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实践中需要相对独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把这两个部门置于政府内部,其人、财、物、权归同级政府控制,故很难有效的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案件作出强有力的监督,对于所属地区的首长更是无法实施监督,无法真正处于监督的地位。鉴于我国的情况,可以将审计机关移交人大设立,只对人大负责,才能真正做到审计独立,充分发挥审计在防止官员为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在此同时,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应明确监督权责,建立监督责任制。这是监督主体内部自我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对监督主体,我们在赋予其权力时,应明确其应有的职责,使权责统一。而且也应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监督的程序。监督工作的实施应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监督,越出职权范围监督。监督的程序化要求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依法进行,但并非一味要求一定要找到一套步骤相连的做法。

第六,新闻监督的立法应提上议程,社会对新闻立法早有提议,新闻监督作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的第四种权力,具有广泛性、公开性、权威性、及时性、后果严厉性、渠道畅通等优点,是一种有极大影响力而灵活的监督力量。当然,对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公正性应作监控,以保证新闻的有法可依,大胆的客观公正的监督。

第七,建立渠道畅通的公民监督方式,在行政公开、行政听证的条件下,公民的信访、举报、检举等制度应及时完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难以切实行使。与以上监督机制相配套,在具体运作上,我们针对监督机制,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人员遴选机制和激励机制。监督人员应具备严格的条件,具有专门的知识、经验和品德,并经选举推荐产生,专职地实施监督,不得实行其它职务。同时,在监督人员的工资、奖金、退休金及家庭安全方面应予以切实保障。

总之,健全行政法制监督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还要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监督工作极为重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正在制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以及行政监督法规。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必将进一步完善,人民期盼建立的民主、法制、高效和廉洁的政府也一定会实现。

7. 如何搭建人事行政部门的管理机制

人事行政部门作为公司的一个集后勤管理与后备力量于一体的部门,在整个公司管理中担任润滑和保障的作用,不仅为公司的正常运转提供了服务平台,而且为公司的所有活动提供各种有效的支持和服务。人事行政部门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一个公司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企业行政管理体系的构建:

1、明确目标

企业行政管理的目标,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服务、协调和管理)所决定的,应包括

①更加有效地整合企业的整个行政架构,理顺企业的内外部关系,使企业快速高效地运转。

②更好地为企业的使命服务,为企业的各项活动提供最优的人力、财务、后勤保障、交往关系的支持。

2、行政管理体系技术体系

这部分主要通过制度和程序等手段,规定企业行政管理中如何有效的领导与管理、如何沟通与协调、如何控制与监督,以实现企业管理的高效。整个企业行政管理新体系追求企业内部管理活动的制度化建设、模式化运作和规范化行为,包括行政架构设计、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与革新,以及行政行为的实施以及行政文化的推广等。但是,整个行政管理的设计基础、理念、方法、以及设计的目的都必须适应与配合企业的愿景、使命和战略,根据流程再造的要求不断革新行政管理流程,不断采纳各种新颖与科学的管理方式来实现企业目的、持续性地追求稳定与变革的协调,探求规范化革新的道路。

3、企业行政管理中的事务体系。

清华领导力开设的“行政总监领导力再造高级研修班”从职位的实际需求出发,精选相关课程,在内容设置上既有理论框架的系统化讲授,又有实务操作的详细解析,还包括丰富的实战案例分析,力求使学员能在行政管理的理论素养和专业的行政管理能力方面获得全面提升,从而为企业注入全新的行政管理理念和先进的行政工作方法,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8. 行政法运行机制是什么

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有权立法的政府立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组织依靠国家强制力执行法律(广义的)。
发生纠纷,相对人可以在对应级别的法院起诉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法院对纠纷进行裁判(定纷止争的作用)。
因此,行政法的运行机制也是立法--执法--司法,这几个方面。

9. 行政人员的协调机制有哪些

行政协调,是指协调、调整行政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行政系统内部纵横向之间的各种关系,使之分工合作、权责清晰,相互配合、有效地实现行政目标和提高整体效能的行为。

行政协调包括以下三层意思:

(1)协调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增强行政系统的适应力、创新力。现代行政系统是一个与外部行政环境变化及信息要求相关的开放系统,它必须根据外部环境对自身的要求,调整政府职能体系与行政组织结构,以增强行政系统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

(2)协调内部纵横向的关系,以增强行政系统的协作力、整合力。政府行政系统,为增强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必须协调自身内部的各种纵横向关系,这种“纵横向关系”,既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又包括政府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3)协调内外部、纵横向的人际关系,增强行政系统的凝聚力、驱动力。由于行政人员所居职位、所持视角、所具有的价值取向等不同,必然造成人际关系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必须通过有效的行政协调,消除彼此之间的隔阂、分歧,增强相互之间的理解、信任、支持,从而增强行政系统的凝聚力、驱动力,实现行政运转协调。

行政协调的类型:

(1)以协调的主客体及其内容为标准,可划分为三种:与外部环境的行政协调;内部纵横向的行政协调;内外部、纵横向人际关系的行政协调。

(2)以协调所解决的中心问题及其具有的性质为标准,可划分为四种:以解决与外部环境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的适应性行政协调;以解决内部纵横向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的结构性行政协调;以解决内部运作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的动态性行政协调;以解决内外部、纵横向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的沟通性行政协调。

(3)以协调所涉及的管理层次和管理手段为标准,可划分为七种:高层次协调、中层次协调、基层协调、权责体制协调、规制协调、利益协调与心理协调。

几种类型的行政协调及其机制:

前述几种类型的行政协调,在实际运作中是交叉的,易于形成协调网络,但也容易抓不住要害。主要介绍三种行政协调及其机制。

(1)系统环境的协调及其机制。其协调机制主要有三种:①行政反馈。即行政系统把外界输入的情况,加以转换分析,通过制定政策或提供服务等方式反作用于外部环境,再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对自己的政策和行为加以调整,以达到行政目标。②职能调整。即行政系统为适应外部环境、社会需求而实行政府职能的增减和转变。这既增强了行政系统自身的适应力,又增强了社会各主体的活力。③行政参与。由政府召开各种专题调查会、论证会、听证会,通过吸引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经由各种渠道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入政府行为,来协调分散的社会利益与政府政策之间的不一致,从而实现行政与社会的统一。

(2)内部纵横向的协调及其机制。行政系统为适应外部环境、社会需求,必须协调好内部纵横向权责关系。①纵向垂直府际关系与部际关系的协调机制。关键是解决好事权与财权、人事权与决策权的配置机制。②横向平行府际关系与部际关系的协调机制。关键是解决好既分工又合作的机制。

(3)行政运作过程各环节的协调及其机制。关键是逐步解决好“掌舵”与“划桨”、决策与执行、公共服务的提供与生产等职能与角色的分离机制,甚至包括党政军不办企业、“脱钩”、“收支两条线”等机制。

行政沟通是行政协调的前提条件:

(1)行政沟通是行政协调的前提条件,行政协调是行政沟通的结果和产物。

(2)行政沟通,是指行政系统内部纵横向府际、部际及其人与人之间,凭借一定媒介、渠道传递思想、观点、情感,交流政务信息,实现相互理解、支持、合作和行政协调运转的行为。

(3)行政沟通的种类。行政沟通按照沟通渠道不同,可以划分为正式沟通与非正式沟通两种类型。正式沟通指通过行政组织的正式渠道所进行的沟通。正式沟通按照信息流向的不同,又可划分为三种:①下行沟通。指按照行政组织层级节制体系自上而下的信息传递,其目的是实现“上情下达”,包括下达有关工作指示和决策,它是开展行政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②上行沟通。即自下而上的沟通,亦称反馈,指按行政组织节制体系由下而上逐级反映情况、意见,其目的是实现“下情上达”,包括对上级工作指示、决策的意见和建议等。③平行沟通。指处于平行关系的府际、部际或者同事之间的横向沟通,多以协商、协调为本,其目的是实现相互支持、彼此促进,以便和谐同步完成行政组织的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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