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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审批

发布时间: 2020-11-23 12:34:55

A. 建设用地审批应具备哪些条件

建设用地审批是依照法定程序,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回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和答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过程。具体审批条件如下:
按规定办理用地预审,并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占用耕地的,应落实先补后占义务。
被征收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
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用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
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标准。
涉及矿产开发、地质环境、林地等问题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B. 建筑用地是怎么审批的要经过哪几个部门

企业建设用地审批要经过以下基本程序:
1.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2.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 建设项目取得立项核准后,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1)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只需拟订供地方案;(2)涉及农用地的,还必须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3)涉及农民集体所有权土地的,还必须拟订征用土地方案44)如果建设项目选址范围土地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还必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C.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是什么

是指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转变为国家土地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取消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 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3)国土审批扩展阅读

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定。

D. 国有土地建房需要审批吗

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4)国土审批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法条: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 土地审批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工业建设项目用地)

3、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 (二)、办事程序

提出申请——现场踏查——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区国土资源局初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承诺时限

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四)、收费标准

二、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指单位用地)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屋产权使用证

5、废弃地鉴定书及现状照片(指占国有废弃地的)

6、国有土地权属证明(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

7、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指单位用地的)

8、身份证复印件(①个人申请用地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单位申请用地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指单位用地,包括组织代码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除外)

10、土地评估报告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供地除外)

12、项目平面布置图

13、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报告图(指单位用地)

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用地一律实行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 (二)、办事程序

提出申请——领取审批表——现场委托——实地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承诺时限

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单位申请项目用地30个工作日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城镇职工占用国有非农用地建房用地审批

(一)、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产权所有证;

4、废弃地鉴定书及现状照片(指占国有废弃地的);

5、国有土地权属证明(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

6、身份证复印件;

7、土地评估报告(划拨供地除外);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供地除外);

(二)、办事程序

大厅受理申请——领取审批表——现场实地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局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承诺时限

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 (四)、收费项目、依据及标


PS:详细请下载附件

F.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包括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即项目供地审批、建设用地预审。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属于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到适用条件和审批权限。 适用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审批权限: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来具体划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二)土地征收审批,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征地审批条件和权限。 适用条件: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审批权限:征地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地方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土地。(1)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权限。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④对于征用农用地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转用的,即使耕地少于35公顷,其他土地少于70公顷,也由国务院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2)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除应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的外,其余土地的征地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具体来讲:①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②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以下的。 (三)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属于建设用地配置,把建设用地和使用者对接起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是建设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的最后审批环节。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圈”内用地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具体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圈”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一般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时一并审批。 (四)建设用地预审,属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许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根据该规定,建设用地的审查程序前置于建设用地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建设用地审批首先取决于土地供应的可行性审查。与土地其他转用、征收、供地审批由政府负责不同,该审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链接】《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G. 土地征收审批程序是什么 征收土地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审批依据是:1、《土地管理法》第53、54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14条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 。 审批的条件是: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2、可以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的权限是: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按出让计划进行。出让计划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预报制度。在初步确定出让实施方案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预先报告。(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出让年限、规划用途、出让方式、地价评估、效益测算及方案实施进展情况等)。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按照《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的规定执行。4、一般流程:申请(业主)→受理→审查→分管领导签批→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办结。

H. 请问我国各级政府的土地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请参考《土地管理法》1998年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I. 县区级国土局有权审批用地预审意见吗

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1999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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