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审批
⑴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审批是怎么进行的,每年有几批
不知道你问的是浙江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如果申请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到浙江省科技局去了解一下,国家级的今年已经完结了,要申请只能等明年了。
国家级高新是每年申请两批,分别在每年的3月和7月份。程序和须递交资料如下,你可以参考一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⑵ 浙江省 新工厂 项审批程序
首先得跑外经局(外资必须走的)和工商局(预核名),然后去规划局、土地局、环保局、发改委、得到核准决定书后,办理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然后是外经局(外资批准证书)。外资是项目审批中除了政府投资项目外,第二麻烦的。
⑶ 浙江农村住宅审批经过那些程序 详细一点
农村住宅用地审批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二、使用面积:农民兴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三、提供资料:1、用地申请(村民委员会签字同意并加盖印章确认);2、户主户籍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另立户主的,应提交分家立户证明);3、原土地使用证和原宅基地退交协议(转址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提交原土地使用证,同时提交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原住宅退交协议);4、申请建房地块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5、申请建房地块属于公路控制区的,应提交公路部门的批准文件;6、申请建房地块属于林地的,应提交林业部门林权证的变更或注销批准文件;7、申请建房地块属于耕地的,应提交经管部门土地承包经营证的变更或注销批准文件。
四、供地审批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
五、颁发建设用地审批通知书。
⑷ 浙江一建审核有因为单位原因不过的吗
浙江一建审核有因为单位因不过的太多了,这个也审批表中的一栏。
⑸ 浙江个人专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近日,从浙江宁波鄞州区科技局获悉,2017年浙江宁波鄞州区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为15205件和9065件,其中最能代表区域创新能力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4558件和1404件,授权发明专利占比达16%,比2016年上升3.5%。4项指标持续位居全市第一,其中授权专利数连续7年全省第一,申请专利数重回浙江首位,近年来,浙江专利申请量剧增,个人专利申请不仅可以作为升学的加分项,也是企业职工评定职称的依据,接下来我们为您介绍下浙江个人专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浙江个人专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1.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有特定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尽管委托专利代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精心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委托专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2.专利申请的受理: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3.申请费的缴纳方式: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缴费人通过邮局或银行缴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费用的名称使用简称。汇款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费用不得寄到专利局受理处。4.申请费缴纳的时间:面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缴纳申请费。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因为缴纳申请费需要写明相应的申请号,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5.专利审批程序: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关于浙江个人专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专利申请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⑹ 浙江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怎么审批
一、申请条件和限制:
1申请条件:(一)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二)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三)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数量限制:无。
3.禁止性要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教材和教学内容,不得有违反中国法律,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二、申请材料:
1.浙江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申请人;原件;原件一份,必要;原件扫描上传。);
2.举办者独立法人资格证书(申请人;复印件;复印件一份,必要;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上传。);
3.学校所在区域生源调查情况和办学必要性分析报告(申请人;原件;原件一份,必要;原件扫描上传。);
4.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建设、规划、房管、消防、卫生及环保部门;复印件;详见《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的意见》第三条审批办法;复印件一套,必要。);
5.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复印件;说明办学的总投入、出资数额、办学经费来源、资产产权关系及会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报告;复印件一套,必要。);
6.学校章程(申请人;原件;(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范围与招生对象等;(3)学校举办者名称、住所,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原件一份,必要);
7.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和拟任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财会人员基本情况(简历)(申请人;复印件;复印件一套,必要。);
8.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和拟任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财会人员身份证明(公安部门;复印件;复印件一套,必要。);
9.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和拟任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财会人员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及教育、人社部门;复印件;复印件一套,必要。);
10.浙江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申请人;原件;原件一份,必要。);
11.浙江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拟任理事会成员登记表(申请人;原件;原件一份,必要。);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评议—审查—决定—送达 1.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2.省教育厅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件和受理工作,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3.省教育厅在专家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4.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5.省教育厅在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和办学许可证邮寄送达申请人。
四、收费情况:不收费。
五、法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表《(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5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教外〔2014〕27号):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举办者需凭齐全的申报材料向学校拟设地的设区市教育局提出申请。设区市教育局经过考察和审核材料后,对符合要求者向省教育厅进行申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编号,并由省教育厅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
六、办理地址及时限:
1.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2.办理地点:浙江省教育厅(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街道文晖路321号)1814室,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⑺ 浙江杭州个人办论坛前置审批去哪办需要哪些材料
目前国家工信部不允许个人办论坛,只能已公司名义申办,必须是公司已经取得了ICP证的前提下才能办理BBS前置审批,一旦论坛的内容涉黄涉暴或反社会影响名族团结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国内暂时只有北京、江苏等地能申请BBS,其他通管局暂不受理
⑻ 浙江省 跨省客运线路现在可以审批吗
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等政策法规中相关规定。
(2)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审批程序。首先由经营者提出申请,运管部门申报资料无误后受理申请;然后由受理运管部门征询相关运管部门意见,结合运管部门反馈意见组织线路审批专家进行评审;最后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于在公示期间没有不同意见的拟许可线路下发许可决定书。
⑼ 浙江省农村住房面积审批条件是怎么样的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原则上应集中到新村聚居点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属在籍农村户口,确无住房或者住房拥挤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移民宅基地标准按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占地建造个人住宅:
住房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户口不在申请用地所在地的农村村民;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⑽ 浙江省农村住房面积审批条件如何
全省不会有统一的文件。各地都不同吧。
这是台州的
第一条 为加强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及台州经济开发国土资源分局是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主管机关。
区级国土资源(分)局设置的国土资源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限制农村村民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局依法确定。
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鼓励撤并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土地需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的10%补交出让金。
第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限额标准:3人以下的小户安排一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7人的中户安排二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8人以上大户安排三间,面积不超过去125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山、荒坡的,可增加25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村民在规划住宅小区内建造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可放宽到120平方米)。
第八条 申请建造住宅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未达到18岁的不计申请建房人口数;
(二) 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
(三) 因土地征用而农转居的人口,按土地征用时的约定,在该村村民建房留地中安排;
(四) 其他政策法规定可计申请建房人口的按规定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第九条 夫妻离婚后一方申请建房,其申请宅基地面积与离婚前宅基地面积之和,按离婚前户限额标准执行;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宅基地。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报批程序:
(一)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
(二) 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经集体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国土资源所。
(三) 国土资源所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到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等进行踏勘、审查。
(四)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台州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批准机关颁发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并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其所在村(居)张榜公布。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当地国土资源所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宅基地。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占地面积、位置进行施工。超面积建房、移位建房的按非法用地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中心村、中心镇建设规划,农民建造住宅使用本村以外集体所有土地的,可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 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建房户户口迁至建房所在地村、镇;
(二) 将规划建房的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
(三) 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调换,由调换双方的村办协商提出调换方案并签订协议,
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指标在城镇规划住宅区联建住房,建房用地以行政划拨或出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每户用地面积最高限额不超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标准。农民进城镇建房后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造住宅时,原住宅按照村庄、集镇和城市建设规划规定属拆除改造范围的,应一次申请拆旧建新,安排一处宅基地。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占用宅基地的同时应当收回原宅基地地使用
权。农村村民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将原宅基地交还村
民委员会。拒不拆除旧房、退还宅基地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理部门责令限期拆
除。
第十八条 在实施村庄、集镇和城市建设规划时,农村村民住宅需拆迁的,拆除的建筑物按
拆迁补偿规定给予补偿,拆除房屋后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迁农民符合建房申
请条件,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每户限额标准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九条 符合建房条件而无力建造新房的农村村民,可经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同意,
使用本村内符合建设规划的调剂的宅基地面积控制在应建房户限额标准以内。
第二十条 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用地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
原户口所在地镇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宅
基地面积可按照当地村民标准执行,但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房的,原则上安排
公寓式住宅。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 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 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 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 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子女分户且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应当落实好老人的住房问题,不得要求老人单独立户申请住房用地。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住宅周围建筑围墙,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买卖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
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
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
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拆除房屋或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工,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关
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