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资格证
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2年10月21日至1990年11月6日期间出生),报考复员退伍军人职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67年10月21日至1990年11月6日期间出生);
4、符合招考职位规定的学历和所需的资格条件;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2008年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限制;研究生学历(全日制)和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符合在我区政策性安置有关条件(如夫妻一方在我区分居两地、父母在我区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在我区安置条件的军人配偶等)人员报考不受户籍限制;其他人员报考限本区户籍或生源;
7、签有委培合同的毕业生,经委培单位同意,允许报考;
8、下列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新录用的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单位新录用工作人员)录用后工作未满3年(含试用期)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我区新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后工作未满3年、在读非应届高校毕业生;2006年、2007年我省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㈡ 行政执法主题资格证如何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市政府决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机关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核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发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行政机关、经授权或委托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在核发范围之内。
二、核发标准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对行政执法资格分三类衡量认定。原则标准是: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某一领域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其构成要件:1、在法律、法规的总则中有专门条款明确的主管部门;2、机构改革中由“三定”方案明确的行政机关。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在管辖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被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是指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构成要件:1、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中有专门明确授权;2、被授权者一般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被授权的执法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其构成要件:1、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中有可以对其进行委托的规定;2、受委托组织应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3、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委托。受委托组织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三、核发方法
(一)凡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已领取《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和《委托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的,凭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和《委托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核发手续。
(二)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告的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组织和受委托行政机关,凭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公告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三)凡一个主体同时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管理执法两项或者两项以上职能的,可只办理一个《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但应当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中明确标注执法范围;如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分别办理的,可以分别办理。
(四)凡属新成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新领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2、编制机构部门的“三定”方案;
3、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
4、本单位行政执法职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五)本次核发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有效期为核发之日至2011年底,以后的有效期为3年。
每年12月为年审时间。
在有效期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所列事项发生变更、异动的,应当在变更、异动后的两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异动手续。
四、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初审后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于8月31日前将表报市政府法制办。在报表时一并送交成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及主要执法依据。
(二)对于依法认定不属于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应取消其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资格。
(三)对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某组织进行行政执法(处罚)的,委托机关必须与被委托组织签署《行政执法委托书》,并与初审材料一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四)本次核发工作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2009年1月1日起原《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证书》停止使用。逾期不办理核发手续的,由发证机关给予通报并注销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
㈢ 行政执法资格证的等级分类
目前的分类为:一级资格证(初级):工作一年以上可考。二级资格证(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考。三级资格证(高级):工作十年以上可考。
㈣ 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要求身份必须是公务员吗换句话也就是说考取执法证只能是公务员吗用法律法规说明
不一定是公务员才能拥有行政执法资格证。
㈤ 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要有执法资格证吗
行政来执法人员必须符源合下列条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
(二)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四)已经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执法人员条件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负责审查认定。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授予专项行政执法资格并发放资格证书。
㈥ 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要求身份必须是公务员吗换句话也就是说考取执法证只能是公务员吗用法律法规说明
是的。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
(6)行政执法资格证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要求规定:
1、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3、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㈦ 为什么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原因: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全县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法律、法规规定 的执法证件或者云南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方 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或现场处罚时,必须主动 出示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否则,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执法培训和专业法律培 训,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四、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时,将证件交回发证机关。
㈧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是: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在编人员和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3、符合所在单位执法工作需要和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证件管理总量控制标准;
4、年满18周岁(其中路政执法人员需年满20周岁,路政一线执法人员不超过45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6、经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合格;
7、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