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A. 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有哪些?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2、农业人口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1)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2)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 (3)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 (4)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 (5)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3、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育第二孩? (1)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女方是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女方是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9)女方是农业人口,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10) 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1 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1 2)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1 3)独生子女死亡的。 前款第(12)、(13)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 5、哪些情形下3年内不批准再生育? 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 (1)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2)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 (3)已领取《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6、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如何办理《二孩生育证》? 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当在怀孕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7、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哪些情况下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 (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8、哪些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 (3)婚外生育的; (4)非婚生育的; (5)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但提前生育的。 9、社会抚养费应如何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10、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及计征方法是什么?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2)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3)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4)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1 1、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有哪些其他处理措施? 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年内不得被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等等。 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体经济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1 2、对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怎样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2)侮辱、诽谤、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3)虐待生女婴的妇女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4)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1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和规定有哪些?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 (2)城镇住宅小区由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3)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14、流动人口的生育证由哪里签发? 流动人口的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 15、流动人口违法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怎么实施处罚?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征收情况通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法生育已依法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 16、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
B.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专划生育法》属, 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7 号 现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十五条。
3、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C.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有哪些
现今社会,有社会政府的扶持,每个人都能得到免费的义务教育,但大多数人学会是为社会做贡献的吗?他们只不过是为了找到好的工作,有好的工资,可以为自己谋福利,现在的父母,谁又愿意让自己的独生子女受苦,能读书的尽量读,不能读的就凭关系找一个工资高又轻松的工作,到处玩,而自己老了又能给他们留下一大笔遗产,除非遇到一个败家子(女),社会政府的关照下,他们又为社会做了什么呢? 看别的国家,多少年来谁还为了钱财而相互欺骗,自相欺压,要欺骗就骗别的国家,现在多少的外地厂在中国建起了工厂,而中国员工都有一个普遍的意识,别的国家给的工资大方一起,而都愿意进入外企工作,那不就是拿中国人百年建人才,而为他人之用吗?对中国的现状又有何用,外国人的品牌,由中国廉价工人做起,到头来又高价卖给中国人,而中国人的品牌却很多很难做起来远销国外,现在城镇是建起来了,人人都衣食无悠,但农村一些偏远地区呢,没人管,又交不起养老金,医疗金,老了,照样还不是眼睁睁地等死,没有别人的帮助,关怀,社会关照了那么多的人,为什么就最低层的人却没人管,不良分子利用人们自己麻木不堪的心理,把小孩拐骗,活生生的弄残疾乞讨,难道是小孩子自己愿意的吗,但社会又有谁管,自己国家的事不帮,却挤尖了脑袋往国外跑?国内造好了,难道会比国外差吗?国家辛辛苦苦地制造人才,难道就是为了别的国家做嫁衣吗,中国那么广扩的空间,地理优势,美好资源,随便修整一下,会比不上别的国家吗?有钱的人想更有钱,没钱的人拼命挣钱,想为国做事,自己连饭都吃不起还能怎么样?计划生育???还不是限制没钱人的,死一个算一个,有钱人呢,妻子,情妇,只要愿意能生一个连,生一个划一个区域,还不知有多少私生子私生女呢,含着金汤匙出生的人有几个会为社会着想,或许待穷人死光了,就剩那么多寄生虫冷眼笑看地球毁灭吧!!!!有钱人那么多,随便捐点出来,养老所,育儿院,能为多少人解决艰难,但有多少捐款会所真的到人间服务到真的需要服务的人呢,只为了盈利,残害自己的同胞,却又对别的国家献媚》国家政府,谁都是自私的,谁不想多捞些钱(偏偏不法份子和别的国家的人决对有钱),那还不是建法为别的人服务,又有多少真正运用到了自己国家人身上,宁愿坏人骑在自己身上抽鞭子,却还是要更加地残害中国自己同胞,人心??难道要再次毛泽东起义,造反!!!中国人自己才能从麻木中自己醒悟起来????有好的社会主义意识,中国就算不出口,自己的产品自己用,保护好边防,那怎么不是个世外桃源,叫别人艳羡,何必要对“外人”献媚,自己相亲相爱多好!!!!再多的钱又能多睡几张床,死了又能多带走几毛钱????难道人生来就想残害自己人吗,现在大多数人不愁吃穿,从生到死都有人照料,那为社会服务上呢,谁又真正尽过多少力,防患于未燃,自己的地盘上都有那么多罪恶,不法行为,人心又会向着哪呢,眼巴巴地等着世界末日吧!!或许只有到那时,世界才能真正地和平,或许那时才觉得《中国》是一家人,才有温暖的片刻吧!!!
房地产,只要装修好了,哪里不住得优越:化妆品、奢侈品中国自己不会制造吗,除了品牌,成本又不用很高,自己为自己国家谋福利不好吗,非要到国外把钱交给他们来炫耀资产????非要把别人捧得高高在上,把自己人踩得一文不值吗???吃、穿、住、用、行现在都不缺吧,只要政府把“交通,治安,医辽,科技,教育”抓好了,中国哪里不是幸福的家???如果想炫耀就炫耀谁为国家做的更多吧!!!!在自己过好的同时,精神力把为国家、为子孙造福当成最高最好的荣耀不是比光炫耀钱更为实际现实吗???一切好让我们更为强大!!!科技让人们进步,钱只会让人变得邪恶,人一生都有保障,谁不想为中国尽一份力,医辽不缺,住,穿,吃,行都不缺,那就创新让别人看看,我们也能制造一切,且质量最为上层,,创新让世界看到我们的强大,让我们自己有炫耀自己国家的能力,看谁还能把“中国人“小看。国家、政府、商人、人们、坏人们,我们一起努力吧,让精神都有正当的寄托,一起强大,让自己的一生不再白走一趟…………
D. 哪些情况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按照政策,你们不能生育第二胎,否则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即罚款) 2.国家政策不允许强制放环,任何人不能以此为由进行罚款
E. 《宪法》涉及计划生育的规定有哪些
《宪法》有4处涉及到计划生育内容:
1.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2.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5)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F. 十九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十九大不讨论计划生育,请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所在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G. 关于计划生育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555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57号)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以上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实你只要到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网站,一般在政策法规一栏里都可以找到你想要的。
H. 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规定
一)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
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二)公民依法结婚生育第一肥肉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为合法生育。
(三)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4、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5、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四)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六)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七)晚育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八)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以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九)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收养子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没有收养手续而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
遗弃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非因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得再生育。
(十一)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规定的妊娠,应当及时终止。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且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障受术者的安全。
(二)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使用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经费来源及支付方式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费用除国家承担的专项经费外,按下列办法支付: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2、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支付;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支付;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县级以上财政支付;
3、其他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前款规定的人员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4、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避孕节育措施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析 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奖励与社会保障
(一)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
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4、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三)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双言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2、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3、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百分之五十;
1、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2、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3、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4、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2)项和第(3)项之规定处理;
5、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五)已邻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
四、法律责任
(一)城镇居民违法生育的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3、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法生育的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3、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缴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征收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费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仍不缴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五千元的罚款。
单位对违法生育的职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8、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九)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十一)对不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准生证的办理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对再生育的申请,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计划生育政策的优越性: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并将有关规定列人宪法。由于推行了计划生育政策,人口的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明显下降,人口无计划增长的局面得到了控制和扭转。据统计,20多年来,中国少生了2亿多人。但是,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大,每年净增人口数量仍然很大。因此,计划生育将是中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
I.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是
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制订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非常详细。
J. 生育政策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现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注:要保证“人口适度增长”、不是“不增长”、更不是“减少”!)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参考资料:人口不增长的生育率:发达国家为2.17胎,发展中国家为2.3胎,中国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注:高风险的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第二条:“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注:不是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共十八大报告(2012年)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均衡生育,是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最为可行也最为公平的选择;在发达国家实现代际均衡的生育率为2.17胎,在发展中国家实现代际均衡的生育率为2.3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理想的生育率是2.3胎。
2010年人口普查长表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总和生育率为1.18110,其中“城市”为0.88210,“镇”为1.15340,“乡村”为1.43755。要将中国的生育率调控到2.3胎,实行“鼓励二胎、充许一胎、征税多胎和无胎”的生育政策是最理想的选择(俄罗斯已经对无胎征税),这有利于实现人口调控的“费改税”,并从根本上减少中国政府的非税收入,改善政府形象。同时,还有利于形成“普通二胎、中产三胎、少数多胎和少胎”的理想人口结构,有利于增加中产阶层的比重,尽快使中国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
政府工作报告(2013年)
“逐步完善人口政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适应我国人口总量和结构变动趋势,统筹解决好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视发展老龄事业,切实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2013年)
(二)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将卫生部的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 (2013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一、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四十多年来,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计划生育取得了巨大成就,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了资源环境压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人口众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必须认真贯彻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相关法律和本决议得到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