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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责任

发布时间: 2020-11-23 11:10:14

行政审批手续资料不全责任承担问题

如果你的级别比审批者高——你承担责任;如果你的级别比审批批准人低——审批者承担所有责任(但涉及范罪须本人承担)。

㈡ 预审,审核,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此类责任主要集中在《环评法》第32、34、35条的规定中,针对的主要是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部门,既有刑事责任,也有行政责任。而只有在建设项目存在行业主管部门,需要预审环评文件时,才涉及到该行业主管部门,也主要是就乱收费问题,而且没有刑事责任。

㈢ 县级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

县级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监察部门及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监内察室具体负责。容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审批责任制分工要求,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批办负责人对本办的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行政审批窗口的工作人员违反审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警告、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出现违纪行为的,按党内纪律检查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出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
1、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2、在审批过程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3、违法违规审批,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后果严重的;
4、在审批过程中推诿扯皮、态度恶劣、效率低下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5、由于个人行为,在行政审批工作中超越个人职权范围、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
6、因审批不当造成群众投诉举报或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㈣ 实行“谁审批 谁负责”制度

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日前表示,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因公出国(境)审批审核部门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实行“谁审批、谁负责”。
同时,实行“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并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措施旨在加强派出单位对所派出国(境)团组的监管,使其认真履行职责,与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部门形成监管合力,有效防止因公出国(境)团组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等行为。

㈤ 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分别是什么概念

1、证明人指的是保证人,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保证人首先必须是排除主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为保证人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设定的。

2、审核人即审核员,是经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由权威认证机构评估、审核,具备从事审核工作素质和能力的个人。审核人一般是被审核项目单位的负责人。

3、审批人是检查材料、批准申请的人,审批人是事项决策者,具有决策权。审批人一般是被审核项目单位的上级或上级权力机构。

(5)审批责任扩展阅读

审核员注册准则中的注册级别要求可以概括如下:

1、内审员

适用于:从事所在组织内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 要求涉及:个人素质、教育、专业和技术能力

2、实习审核员

适用于:所有希望成为专职审核员或希望暂时停止审核活动或从审核岗位转向管理岗位的原注册审核员 要求涉及:个人素质、教育、专业和技术能力

3、审核员

适用于:审核组成员 要求涉及:作为小组成员实施审核的能力

4、主任审核员

适用于:审核组长,特别是那些就职于认证机构或为大型企业实施供方审核的人员 要求涉及:管理和领导审核组的能力

5、首席审核员

适用于:(以独立成组的形式)单独实施审核活动的、有经验的审核员 要求涉及:具备以下任一审核员的经历和能力要求 企业咨询背景,具备实施管理体系及从事体系审核活动的能力 主任审核员背景,具备审核管理和领导审核组的能力。

㈥ 审批人的职责和审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来源:中国新药杂志 2019 年第 28 卷第 8 期 接受日期: 2019-03-22 作者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摘要]申办者作为药物临床试验的发起组织者、经费提供者和试验监查者,在药物临床试验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相关规定及药物临床试验监督检查新形势下对申办者的职责要求,结合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申办者存在的常见问题,对申办者在临床试验中应履行的职责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药物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数据核查;申办者;职责
在药物研发的全周期中,临床试验处于确证药物疗效和安全性的关键阶段。其试验对象是人,需要申办者、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及机构等各方的参与和配合,在受试者权益保护及试验质量保证方面有严格的要求。2015年7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CFDA)启动了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以下简称数据核查),坚持自查纠错从宽、被查处理从严、严惩故意造假、允许规范补正的原则,对临床试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认试验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和试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1]。数据核查对净化药物临床试验整体环境、提升临床试验各参与方的责任意识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临床试验各参与方在履行其基本职责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在临床试验的各参与方中,申办者作为负责临床试验的发起组织者、经费提供者和试验监查者,是临床试验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2]。本文根据现行GCP[3]的相关规定,结合在数据核查中发现的申办者存在的常见问题,对申办者在临床试验中应履行的职责进行分析;结合药物临床试验监督检查新形势下对申办者的职责要求,对申办者在今后临床试验中应履行的关键职责进行探讨。
1 现行GCP规定申办者应履行的基本职责
我国现行GCP共有13章70条,其中的第6章(共13条)专门规定了申办者的职责。事实上,对申办者的职责要求贯穿于现行GCP的每一章节,因此申办者在药物临床试验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现行GCP总结了申办者应履行如下职责。
1.1 发起、申请、组织临床试验并提供经费的职责
这是申办者的最基本职责。申办者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ontractre search organization,CRO)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1.2 选择合适的研究机构和研究者的职责
申办者应根据临床试验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研究机构和研究者参与试验,签署试验合同。
1.3 试验设计的职责
申办者在试验前应与研究者共同设计并签署方案,述明在方案实施、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论文方式等方面职责及分工;设计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ICF)、病例报告表(case report form,CRF)等。
1.4 临床试验准备阶段的职责
申办者在试验前应获得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伦理委员会批准件;向研究者提供内容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试验)资料和数据的研究者手册;提供合格的试验用药品及相关试验材料(包括ICF,CRF等)。
1.5 监查的职责
申办者应任命为研究者所接受的合格监查员,对临床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受到保障,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保证试验遵循已批准的方案和有关法规
1.6 建立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的职责
申办者应建立对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即质量管理体系,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QMS),可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保证质量。
1.7 处置严重不良事件的职责
申办者应与研究者迅速研究所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SAE),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其他研究者通报。
1.8 保护受试者和研究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其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与经济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
1.9 数据管理的职责
申办者应保证把试验数据迅速、完整、无误地纳入报告,所有涉及数据管理的各种步骤均需记录在案,以便对数据质量及试验实施进行检查。用适当的程序保证数据库的保密性,应具有计算机数据库的维护和支持程序。
1.10 统计分析的职责
申办者应保证临床试验资料的统计分析过程及其结果的表达采用规范的统计学方法,临床试验各阶段均需有生物统计学专业人员参与。
1.11 递交总结报告的职责
申办者负责向监管部门递交临床试验的总结报告,应保证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必须与临床试验的统计报告相符。
1.12 管理试验用药品的职责
申办者应保证试验用药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交接、回收、销毁等环节符合方案和相关法规的要求,所有环节均有相应记录。
1.13 保存临床试验资料的职责
申办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5年。
1.14 配合监管部门检查的职责
申办者应配合监管部门对研究者及自身在实施试验中各自的任务与执行状况的检查。
2 数据核查中发现的申办者履责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从2015年7月启动数据核查至今已3年有余,作者就在数据核查中发现的申办者在履行职责过程存在的常见问题,结合GCP对申办者的职责要求及《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点》[4],将相关问题归纳如下。
2.1 临床试验QMS方面的问题
在数据核查初期,现场核查发现相当部分的申办者未建立临床试验QMS,将申办者的职责全部委托给CRO,对CRO在试验过程中的行为未能进行有效监管,导致试验出现了重大的质量问题甚至真实性问题。随着数据核查的进展,大部分申办者意识到了建立临床试验QMS的重要性,组建了相关QMS并对试验进行了稽查。但现场核查发现,部分申办者的QMS并不完备或未有效运转,仍存在诸多问题。
2.1.1 组织架构不完善
未设置负责临床试验设计方面的医学部门,或缺乏有试验设计资质的专业人才;有资质的监查员数量过少,或监查员流动过于频繁;监查部门与医学部门缺乏沟通机制等。
2.1.2 文件体系存在缺陷
临床试验相关的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re,SOP)、执行表格等从其他公司直接复制,未按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可操作性不强;相关执行文件的语言为英文,且未进行充分的培训,相关人员在理解执行上存在偏差。
2.1.3 质量保证未有效运行
具体表现为未对试验进行稽查;稽查无有效发现(数据核查发现了重大体系问题);稽查发现了系统性问题未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corrective action and preventive action,CAPA)。
2.2 监查方面的问题
2.2.1 监查的频次达不到要求
未制定监查计划;未根据试验的复杂程度制定监查计划;监查频次未按照监查计划执行。
2.2.2 监查流于形式无有效发现
数据核查发现了诸如违背入排、违规给药、违禁合并用药及SAE未记录、关键数据不一致等重大问题,但监查报告中均未提及,仅记录了监查内容和过程。
2.2.3 未跟踪监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监查发现并记录了试验中存在的问题,但监查员未督促研究者进行整改,监查报告未体现整改反馈记录。
2.3 选择研究机构及研究者方面的问题
2.3.1 选择的研究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
试验的场点为某医疗机构的某科室,但临床试验合同的签订主体为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专业基金会。
2.3.2 选择的研究机构试验期间不具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
承担试验的研究机构在试验期间不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要求。
2.3.3 选择的研究专业和研究者不具备相关资质
承担试验的专业科室在试验期间不具有与试验药物相关的药物临床试验专业资格;研究团队在资质和经验上均不具备承担该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
2.4 试验设计方面的问题
在数据核查中发现的诸多问题可归咎于试验设计不完善。试验设计除了科学性问题外,主要相关问题如下。
2.4.1 方案设计不符合法规要求
方案设计违反相关法规要求,如某抗肿瘤药物方案规定:试验期间出现因疾病进展而导致的死亡不属于SAE,无需报告。在现场核查中,发现该试验多例死亡SAE漏报。
2.4.2 方案设计的可操作性不强
方案设计中未考虑临床工作的可操作性:对入排标准定得过多过严格,现场核查发现多例受试者违背入排标准入组,或部分入排指标无法溯源;对禁止使用的合并用药规定得过多过严格,甚者违背了医疗常规,导致多例受试者使用了方案禁止使用的合并用药。或部分入排指标无法溯源;对禁止使用的合并用药规定得过多过严格,甚者违背了医疗常规,导致多例受试者使用了方案禁止使用的合并用药。
2.4.3 其他试验设计方面的问题
ICF设计时使用的专业术语过多,受试者难以完全理解;CRF尤其是电子CRF设计不友好,导致研究者录入数据时错误率过高;申办者提供给研究者的原始记录表格设计不科学,导致一些关键数据的原始记录出现问题等。
2.5 安全性数据管理报告和处置方面的问题
2.5.1 数据库中的安全性数据情况与原始记录不一致
数据库中的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AE)/SAE种类和例数比原始记录中的少;数据库中对AE/SAE与试验药物关系的判断与原始记录不一致。如果这类问题发生的例数较多,则真实性存疑。
2.5.2 对SAE的处置和报告存在违规
发生SAE时申办者未配合研究者对受试者进行及时的救治;申办者对发生的SAE未及时进行分析处理并报告监管部门。
2.6 受试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
2.6.1 侵犯受试者的隐私权
未授权的申办者工作人员接触受试者的原始病历;将具有受试者身份信息的检查检验报告单直接交给数据录入人员录入数据库等。
2.6.2 侵犯受试者的知情权
在未告知受试者的前提下擅自将受试者的生物样本用于与试验无关的其他用途;增加试验检查检验项目未再次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等。
2.6.3 侵犯受试者的补偿权
未发放或未足额发放受试者的营养、交通补助;受试者发生了与试验相关的伤害(包括SAE)时,未给予相应的补偿等。
2.7 试验用药品管理方面的问题
2.7.1 试验药物的质量问题
未能提供试验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件下生产的证明;需冷链管理的试验药物运输保存温度未达到方案的要求等。
2.7.2 试验用药品的供应问题
试验用药品因海关通关不及时或其他原因导致供应不及时,致使受试者在试验期间非正常停药。
2.7.3 试验用药品管理记录问题
试验用药品的储存、运输、交接、回收、销毁等记录不全,数量不吻合等。
2.8 生物样本检测管理方面的问题
2.8.1 安全性指标由中心实验室检测的问题
申办者将各研究机构受试者的生物样本统一运送至中心实验室做血常规、血生化、尿分析等安全性指标检测,研究者获知检测结果的时间过长(最长达半年),将带来受试者的安全隐患。
2.8.2 生物样本的保存运输问题
生物样本的保存运输条件达不到方案的要求而影响检测结果;其保存运输过程缺乏相应记录。
2.9 数据管理方面的问题
2.9.1 数据库相关问题
提供的数据库是未锁定的Excel版本数据;未能提供数据库锁库记录;数据库中的关键数据和原始记录不一致等。
2.9.2 数据录入处理相关问题
录入数据、核对数据等过程缺乏记录;无稽查轨迹(audittrail)等。
2.10 生物统计方面的问题
2.10.1 统计分析计划的问题
统计分析计划在盲态审核和数据锁定后修改。
2.10.2 盲态审核方面的问题
盲态审核、数据锁定和揭盲等过程无相关记录;将不符合入选标准或符合排除标准的受试者数据纳入符合方案集(per protocol set,PPS)等。
2.10.3 统计分析报告方面的问题
统计分析报告中SAE数量与安全数据库记录的SAE数量不一致;统计分析报告中AE/SAE只有描述,部分未做统计学分析;部分受试者的婴儿/胎儿异常未纳入婴儿/胎儿异常统计分析等。
2.11 总结报告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关键数据与统计分析报告和/或原始资料不一致。
2.12 保存临床试验资料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现场检查时发现试验的原始资料已被研究机构和研究者销毁,申办者对研究者的原始资料保存期限未做要求,也未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2.13 委托研究方面的问题
2.13.1 不具备资质的问题
出具检测报告的被委托机构不具备相关的检测资质。
2.13.2 与申报资料不一致的问题
出具检测报告的被委托机构名称与试验合同、申报资料不一致。
2.14 配合检查方面的问题
2.14.1 检查前提交资料方面的问题
申办者提交的自查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提交的总结报告欠缺关键内容等。
2.14.2 检查中提交资料方面的问题
申办者未能按检查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全、不及时等。
2.14.3 检查后提交资料方面的问题
申办者检查结束后对检查发现问题提交的解释说明未附相关佐证材料;提交的解释说明实际为整改报告。
3 从药物临床试验监督检查新形势看申办者职责的新变化
2015年国家开始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药物临床试验监督检查的整体形势随之发生巨大的变化,如启动数据核查,CFDA正式加入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nternational Conference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ICH),以及GCP修订征求意见等。药物临床试验监督检查形势的系列新变化对申办者的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
3.1 从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看对申办者的影响及其职责的变化
2015年8月国务院以“国发〔2015〕44号文”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提出了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创新,对临床试验的全过程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随后CFDA发布了关于数据核查的一系列公告,数据核查全面铺开。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就改革临床试验管理提出了8条意见,将国家对药物临床试验的监管改革要求推向了新高。这些临床试验监管政策的变化对申办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1.1 申办者应发展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
申办者在药物研发立项时应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立足于创新,选择疗效确切、安全性好的创新药物。对申办者在方案设计、过程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1.2 申办者应加强临床试验全过程监管
申办者应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加强对临床试验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对临床试验的自查,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可靠。
3.2 从CFDA加入ICH及GCP修订看申办者职责的变化
CFDA正式加入ICH后,为了向最高标准看齐并履行相关义务,CFDA参照ICH对现行GCP进行了修订,于2018年7月在网站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5](以下简称GCP修订稿)。GCP修订稿在现行GCP的基础上对申办者的职责增加了如下要求。
3.2.1 突出申办者主体责任
增加申办者是临床试验数据质量和可靠性的最终责任人要求;增加申办者对外包工作的监管及合同的具体要求。
3.2.2 构建质量管理体系
增加申办者应建立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增加风险管理的要求;增加申办者应指定有能力的医学专家对临床试验的相关医学问题进行咨询;增加申办者可以建立独立数据监察委员会;增加电子数据系统管理的要求;增加申办者应建立基于风险评估的监查方式。
3.2.3 加强受试者的保护
增加申办者应把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以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作为临床试验的基本出发点;增加申办者在方案制定时,应明确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增加申办者和研究者应及时兑付给予受试者的补偿或赔偿;增加申办者制定监查计划应特别强调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优化安全性报告要求。
4 讨论
现行GCP规定了申办者应履行的基本职责,GCP修订稿则对申办者提出了更高的职责要求。对比现行GCP和GCP修订稿,结合作者多年的核查工作经验,认为申办者的关键职责分别是试验设计、监查和质量保证。
4.1 关于试验设计
前文已阐述数据核查发现的诸多问题,归根溯源是试验设计造成的。国际业内专家提出临床试验质量源于设计(quality by design,QbD)的理念,认为试验设计对临床试验质量的影响甚至比QMS更重要。临床试验的6个质量关键点(critical to quality,CTQ)为方案设计、研究可行性、受试者安全性、试验操作、总结报告和第三方(如CRO)参与,在试验设计时需就这6个CTQ考虑申办者和/或研究机构、试验的特性或共性、关键点或非关键点等因素。在临床试验设计上,既要基于科学性,也要考虑可操作性,两者均不可偏颇。
4.2 关于监查
监查的工作范围是药物临床试验的全过程,在某种程度上监查的质量决定了临床试验的质量,因此监查是申办者QMS 的基础和最核心的要素。针对提高监查效率,业界提出了基于风险的监查(risk based monitoring,RBM)理念,主要通过鉴别关键数据和步骤中的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估(如影响和概率)、优化方案、设定质量允许限度(quality tolerance limit,QTL)等步骤。通过PDCA循环[即计划(plan)、执行(do)、检查(check)、处理(action)]进行问题管理和风险管理,采用CAPA,以积极的方式纠正预防试验中发生的问题并降低试验风险。进行RBM 时,通过设立的风险指示器(如方案偏离、SAE/AE数量、筛选失败例数、退组例数、登陆电子数据采集系统频次、关闭质询时间等),以试验现场监查、非试验现场监查、中央监查等综合的风险监查方式,及早排查风险,预防质量问题发生。
4.3 关于质量保证
申办者应建立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系统,以发现并解决试验中存在于研究机构、自身及CRO 中的体系问题。质量保证的最主要措施是稽查,指申办者进行的对有关试验执行情况以及试验文件系统地、独立地检查,由独立于临床试验团队的人员来执行,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试验中产生系统错误的可能性。质量保证的核心是持续改进。
对试验设计、监查和质量保证三者而言,试验设计是临床试验的设计层面,监查为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的执行层面,质量保证为临床试验质量持续改进层面。申办者将这3个层面有机结合,就可构建临床试验质量的有效闭环,持续提高临床试验质量,使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得到有效保证。

㈦ 合同审核责任划分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乙方为奥体中心铝合金窗工程承包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共同确认,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范围和内容:铝合金窗工程的设计、加工、运输、安装。
4.合同价款: 元
5.工作量及单价(见价格表及报价说明)
6.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7.结算办法:按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二次设计加工图实际洞口面积计算。

二、设计依据: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建筑图。
A、门窗大样图;B、平面图;C、立面图;D、剖面图。
2.乙方进行二次设计的依据是上述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国家的有关规范标准。

三、材料选定:详见报价说明。

四、工程进度:
1. 乙方于 年 月 日 进入施工现场,工期为 工作日。(注:工期以乙方收到预付款之日起计算)。
2. 因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工期相应顺延。
A:甲方未能按期按额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B: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未能向乙方提供图纸。
C:因停用升降设备,停电等原因造成乙方停工。
D: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乙方停工时。
E:因设计变更所造成的因素。
五、付款方式:
1.双方签订合同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30%的预付款。
2.铝框进现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玻璃进场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工程交验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
3.留工程总价的5%做为质保金,保修期满一年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质保金。
六、工程质量验收及保修
1、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验收,乙方提供验收标准及规范。
2、乙方在工程竣工后,以书面形式申请甲方质检部门对该工程进行单项验收,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验收通知书后三日内组织有关人员验收。
3、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给予免费维修,超过保修期的维修只收取成本费。
七、甲方责任:
1、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安装时,甲方无偿提供半成品存放组装现场,附件存放封闭库房等条件。
2、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甲方向乙方提供水平线、垂直线、中轴线及相关技术资料,由乙方核对后施工。
3、甲方负责对不符合图纸规定的洞口需按工期进度的要求做好剔除工作。
4、甲方负责对乙方产品安装后的墙体、洞边、沿口与门窗框之间的水泥填充,勾缝和抹灰等工序。
5、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电源,垂直起吊设备,安装脚手架。
6、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具体进度计划,若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及时组织工程阶段验收。
7、甲方协助乙方做好成品保护及帮助乙方处理相关事宜,已安装的产品如因其它原因或其它单位损坏,乙方提供申请并确认损坏产品责任者后,甲方应负责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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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负责各分包单位的协调工作。
八、乙方责任:
1、施工本合同规定范围的工程,并负责全面技术管理工作。
2、严格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要求,认真组织施工。
3、遵守甲方的现场施工管理条例,接受甲方及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4、实行项目经理制,委派项目经理及管理班子,并提供相关人员上岗证。
5、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而发生质量等事故。
6、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
7、施工人员食宿自理。
8、特种作业人员提供上岗证件。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实施执行。
2、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各种问题,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款付清后失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 方: 乙 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㈧ 审批责任中,分管财务的领导负什么责

1、既然签了自己的名字,就要对这张凭证或票据的合理性负责,但不对合法性负责(票据的真实与否),合法性由财务审核。你说的情况属于签字领导应承担责任的范围,需要对该笔支付承担除了税法以外的(如贪污、假账)等承担责任。
2、审核审批时是否需要核实发票开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是的,但分工不同。财务负责审核合法性,一般这里的“合法性”指发票的真伪、金额正确、大小写一致、纳税处理等;领导负责合理性,即是否应该支付?包括真实性,“假账”是由领导承担责任的(会计法规定)。

㈨ 贷款审批中最终签批人承担的责任

贷款条件:
1。在贷款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或有效居住证明、年龄在18岁-60周岁(含专)以下、具有完属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不良信用记录;
4。必须是没有在银行留下什么不良记录
5。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
以上条件符合即可申请贷款。

㈩ 审阅 审核 审批的具体词义与适用范围分别是什么

审阅——审查性的阅读。多用于请专家,学者,编辑作出,技术和学术方面用的多;审阅者提出意见,不一定负最后的责任。
审核——检查、复查与核实。比较而言是上级或负责人审核,或业务主管来做。包括技术细节和数字上的核对。如预算的审核。
审批——审查批准。审批是权威性的、行政性的,或具有法定性的,一般由领导人或权威、领导机构作出,具有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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