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桥执法
① 灞桥区红旗街道办的城管执法骂人行为违规,恐吓他人,希望希望有关部
可以向其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投诉。
② 西安灞桥区执法局局长违法,弄虑作假该找哪投诉
到当地的纪委办事处投诉。但记得要能够一起将证据交上才能会有效。
③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是谁
王建中 男,汉族,1970年4月生,中共党员,1990年9月参加工作,现任灞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1988.9—1990.7 在陕西财经学院贸易经济系工商管理专业上学; 1990.10—1995.11 在陕西省民政厅军干所任科员; 1995.11—1998.6 在西安市灞桥区计经委经济管理科先后任科员、科长; 1998.7—2005.10 在西安市灞桥区投资服务中心任项目部部长、副主任(副处级); 期间:2004.10—2005.4 借调到区拆迁办任副主任负责中银项目阎家滩拆迁工作; 2005.4—2005.10 借调到区创卫办任副主任负责综合协调组和督察组工作; 2005.11—2007.12 在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办任主任; 2007.12—2011.4 在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办任党工委书记; 2011.4月至今 在西安市灞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任局长。
④ 前两天我亲戚去灞桥看守所看亲人,被通知按人头收费,每人50元,这是什么收费项目
你也不能说想家属乞讨,自我知道,自从灞桥看守所成立来,只要你见已决犯你就要交50元的接见费,也不要在说撒了,你到了那不就是想见家人,要叫我说,包说掏50了,就是掏500我也愿意,
⑤ 灞桥法院民庭三楼李法官判案能站在执法者的立场吗哪位也深受其害过自己都无法解释的判决书可笑吗
这个是职业习惯,或者说是职业道德问题。不必太在意,如果你确实有理的话,再胆大的法官也不敢犯原则性的错误,别想不开了,如果觉得咽不下这口气可以向法院领导反映。用不着在这里寻求答案,这种平衡需要用脚去寻找,光凭私下里说是不会有效果的,反而成为祥林嫂那样的悲剧人物。
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都有哪些职能
王建中 男,汉族,1970年4月生,中共党员,1990年9月参加工作,现任灞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1988.9—1990.7 在陕西财经学院贸易经济系工商管理专业上学; 1990.10—1995.11 在陕西省民政厅军干所任科员; 1995.11—1998.6 在西安市灞桥。
⑦ 西安灞桥区境内违法挖沙归哪管
这要看在什么地方采取非法采砂活动,如果是在土地上采砂,那么应该归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如果是在河道内采砂,应该规定河道管理部门管辖。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⑧ 西安市灞桥区城管执法局局长叫什么
C070001何修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