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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期限

发布时间: 2020-11-23 07:04:10

①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期限过了怎么办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其次,就该问题而言,如果第三方的举证过期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批准延期。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②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行政诉讼举证期限扩展阅读

解读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不举证就可能输官司

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处于被告一方的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如果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被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可能会因此输掉官司。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

专家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所以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但在行政诉讼中,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相比,原告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如果套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难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但这一原则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期限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

新规定指出,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规定提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规定指出,原告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同时,这一司法解释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原告、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特殊情况需要补充证据以及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等问题,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解读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不举证就可能输官司

③ 如果不考虑延长情形,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

1、《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为其举证期限。

2、上述条款没有规定被告不举证或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不利于操作,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10日起颁布施行的,《若干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该解释明确了被告不举证或者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3、上述解释对“正当理由”的规定过于笼统,无形中给被告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增加了自由解释的权利。人民法院对此也不好把握。在具体操作上也缺乏法律依据

故在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进一步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款规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时限,应当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而需要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后,方能逾期提供证据,在逾期提供证据的正当事由消除后的十日内,被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的,将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④ 行政诉讼被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反诉吗,如果被告反诉原告可以要求举证期吗

行政诉讼被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反诉吗?民事诉讼被告可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再审,被告通过申请再审的案件,法院未参照被告举证维持原审判决的,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判定错误的案件,被告可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以新的有效证据原件证明,反诉原审原告所向法院提供的核心证据与原被告原有的原件凭据存在差异之别
法院要求原被告按事实举证,鉴定报告说明推翻原审原告举证不实,找出法院不合理判定的错误之处,原审被告可要求法院纠错改判,维护本应当属于原审被告的合法权益,追偿原审被告合法私有财产损失

⑤ 行政诉讼原告提交新的事实和理由,如果被告放弃举证期限或提出缩短举证期限,法院会依然给15天举证期限吗

按行政诉讼法,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这个十五日是法定期限 ,法院必须给足时间,不因所谓被告放弃或缩短而变更。如果不给足被告举证和答辩时间,属程序违法,审理是无效的。

⑥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专被告应当在收到属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⑦ 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期限是多长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⑧ 我在行政诉讼中,我个人向法院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并当庭质证,但法官却把我的证据给删掉了。

一审判决后,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如果你所述属实,那么庭审笔录中会有记载,法院审理过程中的程序错误明显,因此做出的判决没有法律约束力。除此之外,你还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知你找的检察院哪个部门,你可到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申请抗诉。

⑨ (判断题)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10日以内。是对还是错呢~~

是对的,行政诉讼程序上基本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诉上被告就是10天的答辩期间,所以10日没有错,而且补充两点:

1、如果民事诉讼10日内被告不举证还不一定败诉,比如原告本身提供的证据就不足或者互相矛盾;但是行政诉讼如果被告10日内不举证直接导致败诉。(行政行为被判无效、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2、如果遇到不可抗力可以于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经法院准许后,可以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

(9)行政诉讼举证期限扩展阅读:

提举新证据的时限规定

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2、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举证期限的意义:

1,可以防止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或者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造成案件争议无法确定,法院重复开庭,程序动荡不定的后果。

2,可以调动当事人提交证据的主动性,促使其积极履行举证义务,以利于案件的审理。

⑩ 刑事诉讼的被告举证期限为几天(相应法规是什么)

你这个问题有问题。
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张自己无罪,不负举证责任,司法机关不能因为其对无罪主张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使其承担有罪的裁判后果。
但在实践中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的例外规定。但是在这种案件中,司法机关应首先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追诉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明责任仅限于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否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你想问的是不是行政诉讼的被告的举证期限。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哼十三条_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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