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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范围

发布时间: 2020-11-23 06:26:02

A. 行政主管的工作范围

行政主管,行政负责单位的直接工作,人事是分管人员安排,档案和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
1.坚决服从分管副总经理的统一指挥,认真执行其工作指令,一切管理行为向主管领导负责;
2.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
3.负责组织对人力资源发展、劳动用工、劳动力利用程度指标计划的拟订、检查、修订及执行;
4.负责制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设计人事管理工作程序,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
5.负责对本部门工作目标的拟订、执行及控制;
6.负责合理分配劳动岗位控制劳动力总量。组织劳动定额编制,做好公司各部门车间及有关岗位定员定编工作,结合生产实际,合理控制劳动力总量及工资总额,及时组织定额的控制、分析、修订、补充,确保劳动定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杜绝劳动力的浪费;
7.负责人事考核、考查工作。建立人事档案资料库;规范人才培养、考查选拔工作程序;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人事考证、考核、考查的选拔工作;
8.编制年、季、月度劳动力平衡计划和工资计划。抓好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安排;
9.制定劳动人事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人事劳资统计核算标准,定期编制劳资人事等有关的统计报表;定期编写上报年、季、月度劳资、人事综合和专题统计报告;
10.负责做好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公司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及时考核,负责办理考勤、奖惩、差假、调动等管理工作;
11.严格遵守劳动法及地方政府劳动用工政策和公司劳动管理制度,负责招聘、录用、辞退工作,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对员工实施管理;
12.负责核定各岗位工资标准。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负责对日常工资、加班工资的报批和审核工作;
13.负责对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定额和计划管理工作;
1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15.负责编制培训大纲,抓好员工培训工作。在抓员工基础普及教育的同时,逐步推行岗前培训与技能、业务的专业知识培训,专业技术知识与综合管理知识相结合的交替教育提高培训模式及体系;
16.认真做好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B. 相对人的行政范围

国家组织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构的合称,它们在一定条件下成为行政相对人。
1、国家行政组织。国家行政组织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合称。它是我国行政管理的主要承担者,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成为行政相对人。行政组织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内部行政相对人,但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外部相对一方。例如,某市有车辆管理机构,对本市范围内的所有车辆的行驶有监督权。本市其它行政组织的车辆在受到它的管辖时,被管辖的行政组织便成了外部行政相应的一方。
2、其它国家组织。如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指挥机关。在以下情形下它们可以成为外部行政相对的一方。第一,当它们以“机关法人”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时,适用法人在行政法上的地位;第二,当它进行非职权性活动,而这些活动又属于行政机关的管辖内容时。 社会组织是国家组织以外的结合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企业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一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它与人民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来的,而这种关系由宪法和有关企业法确认的。
事业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一方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它们与人民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中。
人民政府对社会团体没有直接的领导关系,社会团体的活动按章程进行,但人民政府对社会团体的活动有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般以行政相对人身份出现。
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外国组织和外国人也可以成为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
1、外国组织。包括政治组织、经济组织和文化组织等。外国组织成为我国行政相对人通常以其在我国境内为前提条件。
2、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与外国组织成为我国行政相对人的前提条件一样,外国人成为我国的行政相对人也通常以其在中国境内为前提条件。

C. 行政管理具体工作范围是

你的问题不清楚,是企业的行政管理还是政府的行政管理。

一下来自网络。
类型编辑
国民经济管理
这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经济生活所实行的管理。包括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财政金融、商业贸易 以及环境保护和公用事业的管理。
文化教育管理
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管理。
军事管理
包括征兵、武装力量建设、军事科学研究、国防工程建设等管理。
司法管理
包括治安、交通、消防、边防等管理,以及律师事务、公证事务、劳改狱政管理等。
民政管理
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和安置等管理。
外交事务
包括外交活动、对外经济贸易、对外文化交流、国际旅游活动等管理。

5职能编辑
从行政管理过程来看,它主要有四项基本职能。
计划。包括制定计划、下达指示、作出决议、进行安排等。
组织。把已经确定的计划和决策付诸实施。组织活动还包括对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有效运用,对人员的选拔调配、培训和考核。
协调。通过政策、法令和各种具体措施,不断改善和调整组织之间、人员之间、活动之间的各种关系。使各项工作分工明确、配合密切、步调一致,以共同实现预定目标。
控制。即监督、检查的职能。可以通过统计资料和实时信息的分析,如人事、组织、财务等情况进行控制。

D. 行政范围构造查询方法

行政范围构造查询方法是针对特定行政区进行多点查询的方法,此种方法操作起来相对前两种方法适用范围广,但是也较复杂些; 其具体操作步骤是:

首先,选中所要查询的文件;

然后,在菜单栏上打开 “查询”→选中 “构造查询范围”→双击 “行政范围构造”→弹出对话框 “按行政区划条件提取”→在对话框中选择 “所需要的检索条件”,添加的检索条件都会在 “相应的窗口中显示”→然后在 “图形浏览窗口”生成检索区域→双击“区域相关检索”

最后,如果在生成的行政区中含有检索结果,那么检索出来的点闪烁,并且在 “属性浏览窗口”以高亮显示被检索出来的结果。

图 4-32 温泉———图示多边形构造查询结果

按钮来重新进行选择;

E.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是什么意思啊

这个应该是全县行政区域所管辖的范围,因为属于它的法律管理的范内围之内,所以说容这个范围还是非常大的,只要是在这个范围之内都要遵守它的相关的管理,不得违反相关的行政法规法律,这个是国家规定的一种权利,是给他授予的管理,责任。

F. 哪些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

包括行政事务管理、办公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具体包括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推动、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办公物品管理、文书资料管理、档案管理、会议管理、涉外事务管理,生活福利、车辆、安全卫生等。

G. 行政法调整的范围

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H. 行政许可的范围包括哪些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I. 人事行政的范围和内容

由于人事关系本身的复杂性和现代人事行政所面临任务的多样性,再加上现代人事行政所使用的方法日趋综合化,使人事行政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内容极为丰富。西方学者认为,人事行政大体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人事行政原理;公务职务终身制;公务员训练;官职分等及其标准化;公务员选用;公务员提升与惩戒;特殊问题;人事行政组织;公务员团体;退休制度。我国台湾学者认为,人事行政的范围与内容有以下八项④:人事行政机关及其运作;公务员的甄拔和补充;公务员分级和定薪;公务员考绩和升迁;公务员纪律和惩戒;公务员退休和抚恤;公务员训练和教育;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上述这些对人事行政的范围与内容的看法显然侧重于人事行政过程及其实际操作,把人事行政过程的各个主要环节一一列为人事行政的具体内容,同时,把人事行政原理、人事行政组织及其管理也纳人人事行政的范围之中,这些认识具有一定代表性。
总体而言,人事行政应涵盖“进、管、出”三个层面的内容,而这三个层面形成了一个人事行政管理的流程。
现代国家人事行政的协调运转除了具备必要的制度保证,如《公务员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外,人事行政实际运行的各个环节的有序进行也是保证其和谐运转的必要条件。我国人事管理的代表性制度《公务员法》以及50多套单项配套法规以国家公务员的“进、管、出”为重点,几乎涵盖了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全部内容、各个环节和运作过程。 (一)进口管理 进口管理是人事行政的第一过程。这一环节涉及的内容主要有公务员录用与职位分类。国家公务员是特定的公职人员,有着特别严格的素质要求,因而进入环节的基本要求是“严把人口关”。国家人事管理机关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对符合国家公务员素质要求并适合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要求择优录用。 (二)在职管理 在职管理是对已经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全体人员进行的系统管理,包括考核、奖惩、培训、职务升降、职务任免、交流与回避、工资保险福利等各项管理活动。这个管理环节的主要特点有:一是系统性。各项管理工作既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是一项系统的管理工程。为保障国家行政活动的正常开展,提高行政效能,必须对在职公务员实行全面、系统、严格的管理。二是制度性。人事行政的主要制度有职位分类制度、考核制度、职务升降制度、培训制度、工资制度等。三是标准化。这是同制度化管理相联系的一个特点。实行制度化管理就要有相应的客观标准,以便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出口管理 出口管理是依据一定的制度或规定,国家公务员退出公务员队伍的过程,是公务员管理的最后环节。这一环节的基本要求是畅通。公务员退出渠道大体上有三种类型:一是正常退休;二是辞职和调离;三是辞退或开除。

J. 行政法的现有范围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列组织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在中国,国务院掌理中国行政事务,所以它实际上是权力最大的行政主体。
行政机构
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8月3日实施)第6条的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其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故又叫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根据第十届中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除办公厅外设28个部、委、行、署。各部、委的性质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是指国务院设立的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它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事项,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因其级别低于国务院各部委,又直属于国务院领导,故称国务院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又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
管理本辖区内的各项行政事务。中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其性质、地位和作用可以划分为: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地方人民政府三类。
(1) 一般地方人民政府。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是指各省、直辖市、市、县、乡、镇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国根据地域和层级关系共划分为四级人民政府:第一级是省人民政府,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直辖市人民政府;第二级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辖市人民政府、各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第三级是县级人民政府,包括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第四级是乡级人民政府,包括县、市下属的乡、镇人民政府。
(2)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是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盟)、自治县(旗)、自治乡的人民政府,是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组成部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3) 特别行政区人民政府。中国政府已分别于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分别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并享有高度自治权,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于中央政府管辖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及终审权。
地方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有权的上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机关。派出机关在中国实际行政生活中发挥着一级政府的作用,它们自然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地方职能部门
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设立若干工作部门。这些工作部门在省级通常称厅、局、委员会,在市、县通常称局。上述工作部门在性质上属于各级政府组成部分,但法律、法规却明确授权他们就专门事项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的权力,所以,它们具有当然的行政主体资格。
地方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是指享有独立对外进行行政管理职权的各级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设置的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机构。派出机构是否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在中国争论已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出台,为这一争执划下了权威性的句点。该解释第20条第2、3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非行政机关组织
按照组织的性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大致有以下几种:
(1)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企业这类组织有的原为企业,后得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而成为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经济实体。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在现金管理方面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2)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事业单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起实施)第8条第1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这就赋予了高校学位授予权。
(3)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社会成员本着自愿原则,依团体章程而依法组成的集合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基金会、红十字会、法学会、佛教协会等。社会团体有时也受到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进行行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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