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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1-23 05:36:53

❶ 法律法规 关于电子产品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机械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检查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的生产资料类电子产品收购工作有关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颁发《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增值税计算办法的具体规定》的
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下达上海市1993年享受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电子产品优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的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的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人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关于对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实施等级
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下达上海市1993年享受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电子产品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新增电子产品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电子产品维修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电子产品维修安装行业单位等级资格认定及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关于推荐节能降耗电子产品与应用方案的通知
关于认可河北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对电源变压器等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
关于市场检查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的生产资料类电子产品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归口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颁发《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增值税计算办法的具体规定》的
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国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一九九三年享受四种电子产品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户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基础电子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❷ 法律法规对产品的要求吗

(一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袭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❸ 涉及产品质量的综合法律法规的是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安全法》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产品质量法》

❺ 如何评价产品的法律法规适用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版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权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第十五条 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❻ 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产品责任的基本特征和归责原则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的瑕疵给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基本特征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区别在于:一般侵权责任加害人是单独的公民或法人,而产品责任的加害人则可能是单独公民或法人,也可能是多数公民或法人。而另一方面,产品责任与其他类型的特殊侵权责任也有不同,其表现在:产品责任是由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其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它加害于消费者的方式也是通过缺陷产品的使用或消费间接作用于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并非加害人的直接加害行为所致。

产品责任的成立条件产品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其成立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产品质量不合格,即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或者不合理的危险。所谓质量瑕疵或者不合理的危险,一般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设计上的瑕疵,即因设计的错误而使产品具有缺陷;二是制造上的瑕疵,即因生产零部件及组装过程中使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三是指示上的缺陷,即生产者对产品的特点及使用方法未做适当说明或警告,致使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遭到损害。

第二个条件,产品的质量瑕疵在销售时已存在。也就是说,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没有责任,而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在销售前消除产品瑕疵或不合理危险,从而违反了注意交易安全的义务。

第三个条件,由于产品瑕疵而给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造成了损害,而且产品瑕疵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说,经营者承担产品责任,要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的范围包括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如果产品质量瑕疵仅产生产品本身价值的降低或未引起其他财产和人身损害,则属于产品质量责任而不属’于产品责任,这二者是有区别的。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加害人承担产品责任的理由和根据。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对产品责任主要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所谓过错推定原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指产品责任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对产品责任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时,可以推定其有过错,从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使其承担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受害者请求赔偿,本应由受害者负责举证证明经营者有过错;而质量责任认定则要求经营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错就推定为有过错,从而要承担产品责任。

❼ 有关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加害人承担产品 责任的理由和根据。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对产品责任主要实 行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所谓过错推定原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指产品责任加害人不能证明自 己对产品责任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时,可以推定其有过错,从而适用过错责任原 则使其承担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受害者请求赔偿,本应由 受害者负责举证证明经营者有过错;而质量责任认定则要求经营者提出证据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错就推定为有过错,从而要承担产品责任。

❽ 产品质量的相关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的公告专》
(2012年第123号公告属)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进一步加强计量检定员考核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修订了《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同时废止。

❾ 对于产品监制在哪个法律条文中有规定

(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等公证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另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其他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此外,还有一类检验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性质的,它们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任务是,对产品是否合格或者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是判明产品是否合格以及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依据。

(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的条件
1.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是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的与其承担的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包括组织机构条件,检验技术人员条件,技术设备条件,以及质量体系、工作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条件。
2.必须经考核合格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检验机构所具备的检验测试能力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其出具的检验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是《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件的规定,国家其他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条件、设置、考核、管理等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应规定执行。

(三)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经依法注册登记,依靠自己的知识、技术设备和经验,提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产品质量的认证检验、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等检验服务的社会组织。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审查评定,并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从事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社会组织。
上述两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不得存在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等,不得承担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任何职能;中介机构在人、财、物方面完全独立,与国家机关没有任何关系,即《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❿ 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1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
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种支持基础之上,而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尤为重要。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据统计,建国50年来,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和检测检验类。

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实施),与此同时,国家还制订和颁布了数百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国家标准。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


2安全技术法规
安全技术法规是指国家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灾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法规,是对一些比较突出或有普遍意义的安全技术问题规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较特殊的安全技术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安全技术法规。


1.设计、建设工程安全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1996年10月,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规定》中明确要求,“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报告”;“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矿山安全法》专门设立一章,对矿山的设计、施工中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于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标准中有明确要求,如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联轴节、转轴、皮带轮等危险部位和压力机旋转部位有安全防护装置。机器转动部分设自动加油装置。起重机应标明吨位,使用时不准超速、超负荷,不准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
3.特种设备安全措施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电气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都属于使用普遍且安全问题突出的特种设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对电气设备安全使用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

2003年国务院发布并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七大类设施规定为特种设备,并明确了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的国家监察范畴。


4.防火防爆安全规则方面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并”。《消防法》中规定:“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雄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和使用、储存、经营以及运输等过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5.工作环境安全条件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对工作场所的通道、照明、安全标志、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建筑安装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施工现场应合乎安全卫生要求;工地内的沟、坑应填平,或设围栏、盖板;施工现场内一般不许架设高压线”。《矿山安全法》也对矿井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以及矿山与外界相通的运输和通信设施等作了规定。


6.个体安全防护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按其制造目的和传递给人的能量来区分,有防止造成急性伤害和慢性伤害两种。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电气操作人员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高空作业应由企业供给安全帽、安全带;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工厂、车间应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也都对企事业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提出了明确要求。


3职业健康法规
职业健康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而制定的各种法规规范。这里既包括职业健康保障措施的规定,也包括有关预防医疗保健措施的规定。

我国现行职业健康方面的法规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乡镇企业法》、《煤炭法》等,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等,有关部门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防暑降温暂行办法》、《化工系统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等。2002年5月1我国正式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使我国的职业病防治的法规管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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