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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20-11-23 05:29:54

行政法学 案例分析题

第一题选D,可以当场作出决定,但应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二题选D;第三题选B,必须依照法定格式要求制作、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题选C和D,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1)行政法案例分析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❷ 行政法两个案例分析

1.依法行政原则分为两个子原则:(1)法律优越原则,即行政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2)法律保留原则,即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依法行政原则中的“法”的含义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变迁,从最初的“法律”逐渐演变到了现在的“法”。现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形式上法律的规定,而且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事实上的法的要求。这种法包括:公平正义等等基本价值原则、宪法原则、法理等等。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工商局并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工商局的某些行为虽然并没有明显违反形式上的法律规定,但是却违反了事实上的“法”。
2.高权行政的特点是行为的强制性,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目标的有效实现。但是,伴随着政治民主化的不断深入,服务行政深入人心,高权行政越来越需要进行改革,于是包括德国在内的西方国家行政法都逐渐削弱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在高权行政领域,只要能有效够达成行政目标,非权力方式也是可以采用的,这是对政治民主化的一种顺应,也是服务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指的是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放弃、不履行行政权力。而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委托,行政权力并没有被放弃,也并不存在不作为,只是行政机关将此权力委托给他人行使而已,自己则负责监督
承包人未能完成相应任务,只能根据合同进行责任追究,除非发现其有其他属于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方能追究其其他责任。行政机关与承包人之间存在的是行政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尽管与民事契约有所区别,但其核心仍然是根据双方的约定行使一定行为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任凭行政机关以某些借口承担合同约定之外的责任,将打破行政契约的平衡性,使得行政合同成为单方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在将行政权委托给他人行使之后并不是自己就没有任何责任了,而是必须严格监督受托人的权力行为,一旦发现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违法情形,委托机关有义务予以处理。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则需要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

❸ 行政法案例分析 3道

1、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有
2、应当向谁要求赔偿?向工商局,因为李某开有介绍信和暂扣单,其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3、是否可以直接向李某要求赔偿?不能
4、怎样追究李某的责任? 那就要其单位追究其责任了。
1、该省政府有无行政立法权?有,地方政府规章
2、该地方规章是否有效?有效
3、与部门规章相矛盾问题能否上报解决?4、报请的单位是否正确?不正确
4、应报何单位?国务院
《立法法》的规定,当省级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1、县法院在本案的审判组织形式上是否合法?不合法,行政审判必须组成合议庭,见行政诉讼法第46条。
2、审判员要求陈某提供上述证据是否合法?不合法,应由工商局提供不合法经营的证据
3、县工商局在法院未作出判决前变卖扣押的物品是否合法?
不合法

❹ 行政法案例及案例分析 1500字

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山东日照中院判决韩帮峰与圣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09-25 08:30:48裁判要旨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住所地送达债权催收通知,债务人处无人签收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当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来理解。 ■案情 山东省日照市圣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圣公公司”)分4次向农行日照市东港区支行借款50万元,第一笔20万元期限自1997年1月8日至同年12月8日,第二笔10万元自1997年2月27至同年12月27日,第三笔10万元自1997年5月30日至1998年11月30日,第四笔10万元自1997年9月28日至1999年3月28日。 第一、第二笔借款到期后,双方协商展期至1998年11月8日。东港支行于1998年12月10日对上述两笔借款进行了催收;1998年11月30日,对第三笔借款进行了催收;1999年11月20日,对第四笔借款进行了催收。2001年4月21日、2003年4月15日、2004年4月28日,东港支行三次向圣公公司送达了公证借款催收通知书。2002年12月,圣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05年12月,农行岚山支行(由东港支行岚山办事处变更)与第三人韩帮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50万元债权转让给韩帮峰。2006年2月,岚山支行向圣公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 因圣公公司未还款,债权人韩帮峰起诉至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圣公公司偿还借款50万元。圣公公司辩称,被诉主体已不存在,且原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 ■裁判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东港支行与圣公公司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均合法有效,圣公公司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岚山支行将债权转让给韩帮峰并履行了通知义务,该转让行为有效。在债权转让前,原债权人均在两年内进行了催收,未超过诉讼时效。圣公公司系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备法人资格,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圣公公司偿还韩帮峰借款50万元。 圣公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驳回韩帮峰的诉讼请求。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前三笔借款到期后,债权人的催收行为均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第四笔借款于1999年3月28日到期,债权人于1999年11月20日、2001年4月21日进行了催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圣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手续,此后该公司的经营处于非正常状态,债权人于2003年4月15日、2004年4月28日向圣公公司送达催收通知书,说明其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因该公司无人签收致使意思表示未到达圣公公司的责任不应由债权人承担,应当认定债权人该两次催收行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2006年2月,岚山支行及韩帮峰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至圣公公司法定代表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自此时至韩帮峰起诉,该笔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遂判决:撤销(2007)岚民二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圣公公司偿还韩帮峰第四笔借款10万元;驳回韩帮峰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住所地送达债权催收通知,债务人处无人签收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当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来理解。诉讼时效制度设计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进而加速社会经济流转,促进经济社会生活的便捷、高效;另一目的是保护义务人,考虑历时很长的请求权所产生的举证困难的问题,因此赋予义务人以时效抗辩,允许其在法定期间之后可以拒绝履行。 应当看到,后一立法目的的实现是建立在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基础上,从而以时效制度来促进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本案中,韩帮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到圣公公司住所地进行债权催收,足以表明其并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圣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处于非正常状态,对债权人2003年4月15日和2004年4月28日送达的催收通知书,因无人签收该致使意思表示未到达该公司这一事实,韩帮峰既无过失,也非故意,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未到达圣公公司的责任不应由债权人承担。故二审法院认定,债权人该两次催收行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第四笔借款应予偿还。 本案案号为:(2007)岚民二初字第306号;(2008)日商终字第77号 案例编写人: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宝华 李 红

❺ 行政法案例分析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环保局的上一级机关即市环保局或者县级人民政府。
(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案,造纸厂因县环保局改变罚款决定而申请撤回复议, 符合复议法的规定, 但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后, 行政复议终止。

❻ 行政法案例分析

你好,海关对张某的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法的可诉范围之内,行政诉讼案件的默认一审受理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但也包含很多例外,例外之一就是被告是海关时,一审受理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因此,中院受理张某对海关的诉讼请求是妥妥的没问题。
林业局对张某的处理,虽然与海关对林业局的处理存在前后时间差,但两者行为性质根本不同。海关的处罚行为是可诉行政行为,林业局对张某的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奖惩任免行为,对这类行为,《行政诉讼法》12条明确将其排除在诉讼范围之内,张某可以通过申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做为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但不可以就此提出行政诉讼。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❼ 行政法案例分析

1.案例一公安机关行使的是侦查权而非行政权,所以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广义的司法行为。对此行为的合法性公民不能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扣押货物的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2.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原告应当对起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法院的判决并无错误。

❽ 行政法 案例分析

一、错误很多,一一道来
1、QZ工商发现不是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当场告知。不是事后告知
2、GY市工商局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所需要的材料,不是多次告知
3、听证会应当提前7天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而不是提前一天
4、听证主持人应当为非本案的人员担任,而不是审批人员
5、听证笔录应当由主持人、当事人、承办人员分别签字。
6、省工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对《会议决定》的审查,有权处理的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转送有关处理权的机关。
7.王老师口头‍申请复议时,复议机关未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复议申请、事实、理由和时间。
8、GY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对王老师的检查,只有一名人员,不合法,应当至少有两名执法人员。
9、GY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对王老师的查封不合法。要有两名人员,应当经主要负责人批准,要有书面查封扣押决定书,只有一名人员,不合法,应当至少有两名执法人员。并且不能查封临时居住点。
10、查封清单应当一式两份。
11、查封后,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作出处理决定,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扣押半年属于超期。
省工商局省工商局
12、民警的当场处罚不合法。当场处罚适用于50元以下。
15、派出所作出1000元处罚不合法,只能为500元以下。
16、派出所罚款不能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条件进行处罚。
17、派出作出的拘留5天不合法,拘留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行使。
18、送达处罚决定书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而不是之后告知,程序错误。
19.作出吊销许可证,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听证权利,而是没有告知。
20.吊销许可证,应当由批准许可的机关进行吊销,应当为GY工商局。(实际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作出。出题有问题,还是故意?)
21、还有一些,待续,,,

❾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本案66户农民是否有权对乡政府弃粮种花的“倡议’’行为提起诉讼,首要的关键是政府的“倡议”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第1条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所谓行政指导,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的最大特征是:它是一种规劝性、引导性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把它表述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而不意味着:行政指导有两类,一类是不具有强制力的,另一类是具有强制力的。如果某种“行政指导”具有“强制力”,那只能说: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一般通过“建议”、“倡议”、“指导”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实质内容。如果实质内容上该行为具有强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么名称,都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指导认定。
在本案中,乡政府的《倡议书》,从形式上看,不具有强制力,显然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乡政府强制在一个村试点,显然不具有“指导性”,而具有“强制性”,所以,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66户农民的起诉理应受理。

❿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 急~!!!!!

(1)海关可以成为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回不服的,当答事人有权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2)应当受理。但只能起诉海关,不能起诉其所在单位。对于人事处罚决定不服的,只能向相应的政府部门申诉,不能起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3)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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