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审批权限
Ⅰ 请问“项目是省环保厅审批的,市环保局有权限罚款吗”
根据行政权力清理的相关要求,你给的条款已经很明确是省厅才有处罚权了,应该有两种方式可以考虑,一是向省厅报告项目的违法行为,请求处罚。二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等其它相关法,视其污染现象进行处罚。
Ⅱ 申请排污费减免的审批内容有哪些
希望你能采纳我的回答
排污费流程说明
一、申请及审核依据: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2、《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申请企业报送申请材料:
排污企业向鸡西市环保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排污者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提出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
(1)、排污费减、免、缓缴审批表;
(2)、书面说明(包括排污者名称、减免理由、减免数额、减免期限等内容)
三、市环保局受理、审核:
市环保局对排污单位报送的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排污单位,符合要求的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
四、审批:
财政、物价会同环保部门作出是否批准减免排污费的决定由环保部门通知申请单位。
五、审批权限:
排污者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申请减免排污费,由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一)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申请减免二氧化硫排污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二)除本条(一)规定以外,申请减免排污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地、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3、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Ⅲ 环保试生产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请老师回答
三年前的复问题了,应该制解决一下,声明我没有教师证哈。
目前试生产的审批权限由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己地方内部划分,比如有的市由环境监察支队审批,有的由污染控制科审批。具体情况可能各个省有不同的规定。但是从实际情况出发,个人以环境监察部门审批是比较合适的,监察部门是执法部门,有相应的执法设备,可以随时对试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核查环保设施运行情况,防止非法排污。
Ⅳ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三证的区别是什么
用途、作用不同,法律依据不同。
用途作用方面: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交通、规划、用地、村建、环保、安全、城建、城管、市政、住建等部门的许可,个人执行建设活动,在接受执法检查时的施工依据。没有此证的拟建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房,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拟建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或征用、划拨土地前,是城乡交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拟建项目的申请位置和范围与城乡规划相符的法定凭证,是拟建单位使用建设用地的法律凭证。
没有此证的用地责任人或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3、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法律依据方面: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保证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3、施工许可证:《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环保审批权限扩展阅读: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1、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组织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当日向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2、各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签署《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
3、中心规划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建设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查和施工图纸审核。如方案需要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改理由,项目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报建;如方案得到批准,项目业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中心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审查”、“气象防雷设计审核”、“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白蚁防治手续”等并联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
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告知项目业主一次性填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当天向消防、人防、气象、市容、房管等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并转交有关申报材料。
5、各并联审批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签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抄告项目业主。
6、规划窗口根据并联审批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放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项目立项
2、规划选址。
3、用地预审。
4、用地报批。
5、环境影响评价。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8、供应建设用地。
9、办理土地登记。
三、施工许可证:
按照中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Ⅳ 县市环保局行政审批权限有哪些
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
Ⅵ 急急急急急,地级市环保审批权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二条 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 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可以自己找找,而且不同省份有不同的实施办法。可以搜索你们省的。
Ⅶ 怎样确定环评影响报告由哪一级部门审批
如果是编制环评报告,应该是找有资质的环评编制机构出,如果是审批环评报告,应该是将已编制好的环评报到环保审批部门后,由环保审批部门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7)环保审批权限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Ⅷ 请问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有哪些审批权限
参照县级审批权限。
Ⅸ 为什么说环评审批权限不能想放就放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应综合评估承接部门的承接能力、承接条件。《意见》强调要严格环评审批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今后将组织对环评审批的“双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惩处问责,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将向社会公开。
加强环评的事中事后监管,不只是上级政府的事。让公众有效参与环评监督,形成政府、民间的双重监督,是环评改革的方向所在。对此,《意见》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全过程、全覆盖公开。而这种环评审批过程中的信息透明,正是公众有效参与环评监督的基础所在。
总体而言,《意见》将环评审批改革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遏制环评腐败的矛头,从环评机构转向地方环保部门,这正是问题的核心所在。只有将环评审批权真正关进“笼子”,环评腐败的土壤才能彻底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