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
A. 行政复议中止后多长时间重新审议
您好!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文。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B. 行政复议能否中止(二)
行政复议可以中止。
“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复议机关基于法定事由暂时停版止对引起权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
复议实践中,复议机关往往因为出现某些特殊事由而无法正常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但又不能因此撤销案件,在此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通过复议中止制度暂时中断行政复议程序,待影响案件审理的事由和因素消除后,再恢复对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中止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中止事由消除后,行政复议期限将继续计算。行政复议中止制度在行政复议法上有特殊意义,对于保障申请人依法行使复议权利、确保复议机关公正审理案件具有重要作用。
C. 什么情形下,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D. 行政复议什么情况下会终止
中止的情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先中止后终止:发生中止第(1)至(3)项的情形,中止行政复议的,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参考下:.com//http://www.dongao.com/zcswsks/ssxgfl/201405/159652.shtml
E.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F. 行政复议终止情形是什么意思那种情况下回出现
中止的复情形
(1)作为申请人的制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先中止后终止:发生中止第(1)至(3)项的情形,中止行政复议的,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G.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几种:
(一)维持决定;
(二)履行决定;
(三)撤销决定;
(四)变更决定;
(五)确认违法决定;
(六)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故四个答案都是,选择ABCD。
H. 下列属于行政复议终止情形的是
ABC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4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I. 1.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致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行政复议终止。 错在哪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中止。
中止和终止不同,不能参加满60日致终止是非不可抗力的情形下的。
J. 行政复议中止期间,具体行政部门已撤销原行政行为。这时的复议决定应怎样做出
虽然《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将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但是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由此可知,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若发现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可以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改变”包括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除了申请人依法撤回复议申请外,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即行政复议机关仍可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机关仍需对原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发现该行为不合法应当撤销,考虑到被申请人已经将该行为撤销,则其不宜再作出撤销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更为适宜。
从法律上来讲,虽然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就不存在了,但是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还有可能存在,例如申请人已遭受损失,需要进行国家赔偿等,此时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审理并确认违法,将有利于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公民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在申请人不撤回复议请求、坚持要求复议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的继续审理是对申请人救济权的保障。再者,行政复议机关的继续审理有助于发现被申请人在执法中的问题,进而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更有助于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