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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统计

发布时间: 2020-11-23 04:22:11

Ⅰ 统计执法检查方式有哪些

根据不同标准,统计执法检查方式可以分三类:
1.根据检查时间不同,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
2.根据检查涉及的范围不同,分为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
3.根据检查主体的不同,分为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

Ⅱ 什么是统计执法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其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通常称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统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简称为统计执法检查或统计法规检查。统计执法检查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一)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法律授权的其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统计执法检查权。
(二)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统计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统计行政机关和其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也是法律赋予统计管理相对人包括统计调查者、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资料使用者的法定义务,既不可以放弃、也不可以转移这种法定的权力和义务。
(三)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首先,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只能是统计行政机关或是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的其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其次,统计执法检查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过职权范围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如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只有统计行政机关有权进行,其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必须移交统计行政机关处理。第三,统计执法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不能各行其是。
(四)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
统计执法检查,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还要主动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做到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同时还要积极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预防、减少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Ⅲ 浅谈如何提高基层统计执法工作

统计执法人员是统计执法工作的主体,统计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统计执法的效果。因此,不断加强统计执法队伍的建设,
把统计执法工作和统计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全体统计人员进行政治、文化、法律、心理素质等多方面的有意识的培训,
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依法治统的关键。
一、思想上树高度1、统计执法人员要有政治素质。统计执法工作原则性很强,要求统计执法人员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素质,即用高度的政治敏感理解党的方针策略,用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领悟业务理论,用浓厚的法制观念来审视工作流程,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牢固树立为人民执好法的信念。2、统计执法人员要有职业道德。统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执法纪律,时刻注意检视自身的行为,用良好的职业规范约束自己。
为统计执法创造公开、公平、合法的执法环境。
事实证明,只有严格依法办事,公正严明,才能真正提升统计执法人员的素质。3、统计执法人员要有品德修养。统计执法人员到统计报表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是统计部门对外宣传的窗口,代表统计部门的整体形象。统计执法人员应遵守执法礼仪,注重良好仪表和文明举止,有礼貌,有涵养,不卑不亢,不畏不俱。文明执法有助于提高统计执法职业形象。
二、学习上求广度1、多层次掌握统计执法内涵。目前社会学科交叉、边缘化发展型很强,我们要
强化自身素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注重知识结构的调整,及时填补理论的空白,以适应现代化的执法要求。在熟悉统计专业知识的前提下,还应
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做到学以致用。
统计执法是一项规范性很强的工作,
统计人员要在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时,既要证据确凿,又要程序合法,让对方无懈可击。上级统计部门要加大对下级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培养统计执法骨干力量,不断提高统计执法水平。2、多视角扩展统计执法外延。统计执法人员要随时了解国家经济方针政策,了解税务、审计、工商、劳动、财政等部门的有关动态信息,有助于案件的处理。3、多渠道借鉴执法经验。统计执法是一门新的学科,而公、检、法、司等行政部门通过多年的执法,积累了丰富经验,有许多成功的案例,统计执法人员要潜心学习他们会执法,执好法的办案经验,提高我们统计执法的水平。
三、工作上塑深度1、强化组织领导,树立统计执法工作的决心和信心。统计法律法规是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的尚方宝剑,面对统计执法中的种种困境不能畏缩。统计部门更要加强对统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敢于和善于用法、执法。同时,要不断拓宽统计执法新领域,做到大检查与平时检查相结合,形成统计执法检查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2、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要有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在具体的统计执法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特殊情况,无论怎样我们都要有良好风貌又不失尊严。我们在与受查单位交换意见时,语言要文明、精确、规范、谨慎,避免随意性,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用科学的思维和深入浅出的语言技巧,表达自我想法,说服别人接受。3、要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执法文书的规范和实体内容一样重要。必须掌握案件查处、听证、复议等一整套文书规则,加强统计执法文书的写作能力,严格使用规范的执法文书,要抓准有特点的典型统计案例进行“解剖”分析,及时报道,引起领导的重视,统计人员的警醒。4、强化部门配合,提高统计执法的权威性。统计部门要加强和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
加大执法力度,扩大执法影响,
依照《统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扎实抓好统计弄虚作假案件的查处工作,不断增强统计执法的科学化、公正化,进一步提高统计执法的权威性。(王木兰)

Ⅳ 统计执法检查的方式

统计执法检查方式,是指具有统计执法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在一定范围内,对参与统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统计执法检查按不同标准可作如下分类: 一、根据检查在时间上的不同,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的固定时间开展的检查。一般是结合统计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对各种组织和公民提供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定期检查。这种定期检查方式,带有一定的规律性,对统计管理相对人会产生稳定的警戒作用,促使其时刻将自己的行为纳入合法的轨道。定期检查已被省、地(市)、县统计部门普遍推广应用。
临时检查,是指在时间上无规律的突击性检查。它是结合统计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有关举报线索随时进行的检查。由于这种检查具有突然性,被检查对象事先难以做好充分准备,无法掩饰存在的问题,因此这种检查更有利于发现问题,获得的情况有时更具客观性和真实性。
二、根据检查涉及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全面检查,是指统计检查机构在管辖范围内对统计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系统地进行检查。从检查的对象来说,既包括辖区内组织统计调查的所有调查单位也包括有义务提供统计数据的全部被调查单位。全面检查一般应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这种检查由于具有全面系统的特点,有利于发现统计活动中带有长期性、普遍性的问题,从而能为制定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必要的依据。如1994年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就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统计法》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使修改后的《统计法》更符合客观实际的需要。
重点抽查,是指采用抽查方法对重点地区或重点行业或重点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组织的1995年全国统计执法重点抽查,就属于这种形式。这次重点抽查,全国共抽查367个县(市),其中国家三个部门联合检查一个县(市),各省(区、市)各抽查一个县(市),各地(市)各抽查一个县(市)。要求各地在抽中县中抽选若干个乡(镇),就乡镇企业销售收入、交纳税金和农村出生人口三个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并要求在检查各乡(镇)面上情况的基础上,抽选10—20个销售收入在百万元以上的企业和瞒报出生人口3—5个典型村进行重点检查。这次重点抽查,既是重点地区抽查、重点行业抽查,又是重点统计指标抽查。实践表明,重点抽查方式比全面检查省时省力,更具有针对性,检查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根据检查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 联合检查,是指两个以上具有检查权限的行政机关共同实施的对统计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如1989年、1994年和1997年由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联合组织的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这种检查方式,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组织规格高,涉及面广,影响大,能够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有利于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单独检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对统计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相对于联合检查而言,这种检查方式操作更简便,与统计业务工作结合更紧,对于预防、制止一般性的统计违法行为,提高统计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具有重要作用。

Ⅳ 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如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有行政处罚权吗

国家统计局没有执法权利,这个部门只是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局。局长由发改委副主任兼任。
主要是调查统计各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经济数据,其他一些数据等。

Ⅵ 统计执法检查的作用

1、统计执法检查,是保证统计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
统计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统计法》及~系列配套的统计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人们进行统计活动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规范和尺度,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法律制定出来了,就要加以落实。漠视法律的权威,以种种借口不执行法律规定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为此,必须依靠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督促各级政府及其统计机构、统计调查者和统计调查对象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的各项规定,保证统计法的立法宗旨得以实现。
2、统计执法检查,是增强人们法制观念的有效措施。 统计执法检查既是纠正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过程,也是宣传普及统计法律知识的过程。《统计法>颁布实施后,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几次统计执法大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基本上每年也都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执法检查。这些执法检查都以学习宣传统计法、动员社会各界参与为起始阶段,这不仅为统计执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更主要的是广泛深入地宣传了统计法规,增强了人们的统计法律意识。同时通过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工作,不仅会使违法者受到惩戒和触动,而且能使社会公众从反面受到更深刻的教育,使统计法制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3、统计执法检查,是保障统计工作科学有效进行的有力武器。 为了保障统计工作科学有效的进行,统计法对统计工作的方方面面都作出了规定,特别是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责和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律规定并未得到切实的贯彻。如有的地方和单位不按照统计法的要求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严重影响了统计工作的开展;有些领导干部为谋取小团体甚至个人的经济利益,捞取政治资本,干扰统计数据的上报,授意甚至强令统计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有的还对坚持原则的统计人员刁难、排挤甚至进行人身打击。诸如此类的统计违法行为,如不及时查处、纠正,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就难以保证。因此,只有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才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正当合法权利,保证统计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4、加强统计执法检查,才能树立统计法的权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不可违反的性质。统计法也不例外,不论任何人违反了,都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得不到追究,违法者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统计法就将成为“一纸空文”。只有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才能增强人们遵守统计法的自觉性,树立统计法的权威。执法实践证明,哪些地方统计执法检查搞得好,统计法的权威就大,人们对统计法的信任程度就高。

Ⅶ 统计局下属的事业单位“统计执法支队”的具体工作是什么有前途吗可以学到东西吗

就是行使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的职权,独立向国家统计局和省调查总队上报调查结果,并对上报的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承担地方政府委托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统计局的活都很充实的,累倒是不累。至于有没有前途,这个就不好说了,要想被提拔,能力、关系、机遇缺一不可啊。
工资待遇尚可。
福利么那就各地不同了,具体到某一个县市,那就只有局内人才能知道。

Ⅷ 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由什么建立

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执法机构:
现将《潍坊市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请将行政执法统计联络员名单于6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局监督协调科,联系人:刘秀娟、于健,联系电话:8789927,办公地点:市级机关综合办公大楼1304房间,邮箱:[email protected]
2、请各部门、各执法机构将本系统内2008年上半年、全年及2009年上半年的《潍坊市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表》,于7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局监督协调科。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此通知,研究制定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本地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管理。
附件:1、《潍坊市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
2、《潍坊市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表》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Ⅸ 统计执法检查的特征

1、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统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规的机关。”可见,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
2、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统计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统计部门的职权,也是法律赋予统计管理相对人包括统计调查者、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资料使用者的法定义务。一方面,各级统计部门要忠于职守,正确地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随意放弃对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权。另一方面,各级统计部门在行使检查职权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干涉、阻挠或者拒绝检查。
3、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首先,为了防止滥用检查权,保障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如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其次,各级统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执法检查,不能各行其是。
4、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 统计机构要通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以及统计监督,完成《统计法》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为此必须通过执法检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统计工作科学有序的进行。这就决定了统计执法检查应该是积极的、主动的活动。统计执法检查,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还要主动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积极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预防、减少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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