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诉讼
A. 对行政机关的拆迁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现实困惑
6月18日,某县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就赵登禹路×号的房屋拆迁事项,包括搬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问题依法作出裁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所有的位于赵登禹路×号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异地安置,并进行房屋面积差额补偿,限被拆迁人在6月24日腾空被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收到房屋拆迁裁决书后,认为县建设局作出的裁决有偏袒房地产公司之嫌,于6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按原地回迁。该案应该以民事案件受理还是行政案件受理?律师分析
该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房屋拆迁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书面协议。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房屋拆迁具有行政性的特点,从本案情况分析,原、被告双方并没有达成房屋拆迁的协议,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房屋拆迁裁定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张某要求按原地回迁其实是对该行政裁决不服。根据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
特别提醒
一个案件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要看有没有行政行为。
B. 对于有关拆迁的行政法规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现实困惑
某市进行市容改造,要把以前的老城区改造成一个全新的商业区,于是市政府下达了拆迁决定,并对该区域内的居民给予了安置。许某的房子正好在该区域内,但是许某对该决定不服,认为这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并且认为国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违宪。于是,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裁定该行政法规违法,并予以撤销。请问,对于行政法规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律师点评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行政机关往往会制定一些行政法规或者文件。但是,当公民对这些规定有意见时,可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这些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决定呢?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该法第十二条对于具体的属于行政机关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作出了规定。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中,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特别提醒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可针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C. 拆迁赔偿协议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但条例没有写明提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实践中就产生了一些争议,有的地方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地方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现在面临越来越多这种诉讼,从理论上加以澄清,实践中加以明确,这是非常必要的。
一、到底是行政官司,还是民事官司?
1、在新条例实施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性质,发生纠纷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很明确的。而在条例实施后,反而变得不明确了。
2、根据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的补偿协议,涉及协议一方当事人是政府部门,另一方当事人是被征收人,这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因此,作为行政合同走行政诉讼应当更符合协议的公益性质。
3、国务院法制办的同志认为,单从文字上来理解,更多的是指民事诉讼。我们习惯上说民事诉讼的时候经常说‘诉讼’,需要说清楚的时候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按照这个道理来讲,指的是民事诉讼比较符合我们一贯立法的逻辑。不过,他也承认,补偿协议通常带有公权性质,以民事诉讼来救济,的确对老百姓不太有利。
实际上,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行政和民事两种诉讼形式都有。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不服的以行政诉讼为主,也就是“民告官”;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时,房屋征收部门多以民事诉讼提起诉讼。
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建议,可以由起诉方来自行选择使用何种诉讼。
1、莫的建议:优先行政诉讼,不排除民事诉讼。为什么?民事诉讼在补偿等问题上更充分一点,而行政诉讼的好处是举证有利于某一方。把更多的选择权留给诉讼参与人,假设我们通过司法解释做出规范化选择的话,应该考虑到有利于被征收人这样一种倾向性来加以规定,同时也还要留下一定的空间。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程琥坦言:基于起诉人的不同而作为行政或者民事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处理,这不仅涉及到法院内部的分工,还容易导致裁判标准的不统一,在实践操作中也会产生混乱。
3、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提出了一个解决路径:建立民事、行政混合的审判庭,这个法庭既可办民事案件,又可以办行政案件,尤其是有交叉的案件都交给这个庭来审。
D. 行政诉讼法哪一条规定了拆迁是行政诉讼
一般情况下,拆迁都是当地政府作出的决定,属于行政行为。而且在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拆迁义务的时候,拆迁就会演变成强制拆迁,也就是行政强制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这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条应该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E. 拆迁过程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进行几次
从政府的《征收决定》从公告之日,或政府对被征收户的《补偿决定》送达之日,你想提出行政复议可以在60天之内,你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也可以在90天内直接向法院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书向什么机关递交
房屋征收和补偿是市、县人民政府的职权。征收决定也是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所以,鼎果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具体负责接收复议申请的机构是上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局)。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F. 房屋征收的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的行政诉讼主要是为被拆迁人建立的二个救济机会,给人们和政府论理提供了平台,可以叫人对政府的行为说不。
一是对征收行为,可以说不。“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对补偿可以说不。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是对区县房管局做出的裁决说不。对于区县房管部门做出的裁决,如有一方当事人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G. 我要进行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了,请问
一,要有明确的被告。告谁,你要清楚!是开发商申请法院执行的?还是国家行政规划的需要?若是开发商的开发项目,应该会有批文。被告不适格,法院不受理,关于被告的确定你可以在网上搜索下资料进行参考。若真的告错了,法院会告之应该告哪个。立案后发现的,也会要求你变更被告,拒绝变更的,法院驳回请求。
二,你应该提交,你被要求拆迁的证明材料。是你起诉的事实根据。
三,要有明确的诉求。诉撤消行政机关批准拆迁的行政许可?还是其他要求,你应该在起诉状中写清楚。最后要加上的当然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这样的诉求。
最后想说的是,法院并不像想象中的那样不近人情,若是你对拆迁补偿由异议,要是补得合理,你会搬的的话,法院开庭前也会有个调解程序的。你在收到法院传票时,应该尽量出庭,若是时间不许可,你应该打电话到法院去说明情况要求改时间(传票上有写主审法官和联络方式的)在调解程序中,清楚表明自己的态度跟要求,对之后的事态发展很有好处。
四,当然要自己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的就是身份证的复印件。
H. 市政府的拆迁办公室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是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