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的原则
『壹』 行政管理有哪些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所有环节,是全部行政法规范所反映出来的共同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两个,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在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过程中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各项管理活动。 行政管理的特点:行政管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行政权力,在权力方面就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行政管理的根本原则是依法管理,行政机关是依法产生的,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也就是说,行政权力是当地人民给予的。 行政管理具有执行性、政治性、权威性。 从某个角度来说,行政管理是政府管理,他解决的目的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最大化,最优化。
『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之中,高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精神的准则。总结起来有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第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第二,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五)诚实守信原则
有三个子原则: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对于被许可人而言,行政许可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属于有利行政且由于被许可人因行政许可行为由国家机关所为,因此而产生了心理上的信任和依赖,据此对自己的相关财产或行为加以处理或安排。如果获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随意加以撤回和改变必然造成被许可人的损害,也会使行政机关失信于民,因此,一旦行政许可生效,行政机关一般不能撤回与改变。这就是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许可法》重要的原则之一,其目的首先着眼于对受益的相对人权益加以保护。
不能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是原则,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况,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可以撤回,但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补偿,可以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是行政允诺应予兑现,行政机关应作其诺言的“奴隶”。
实践中,以下情况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
1.当行政机关作出两个相互矛盾行政行为,往往一个是有利行政(在前),另一个是不利行政(在后),对行政相对人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
2.授益行政后的行业“整顿”、收回、关闭、撤回、“停止”等,应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3.由于政策的变化相对人的行为从合法变成违法,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
4.行政机关公告或决定允诺的条件和优惠不兑现时,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等。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子原则,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叁』 行政发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发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因为要求法律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予以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这样,行政机关就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行为。但仅以行政合法性原则限制自由裁量权是不够的,必须以行政合理性原则限制。一般认为,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
『肆』 行政实施的主要原则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都应公开。
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申请国家赔偿权。
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伍』 行政合理原则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执行一项法律的时候,只能够使用那些适合于实现该法目的的方法,而且必须根据客观标准,不是按照行政主体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某种措施的适当性;
必要性原则(PrincipleofNecessity)
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温和方式的原则(theprincipleofmildestmeans)。这个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若干个适合用于实现法律的目的的方法中,只能够选择使用那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
行政合理原则
比例原则(PrincipleofProportionality)
比例原则即禁止越权的原则(),又称狭义的合理性原则(thePrincipleofVerhǜltnismǜβigkeit)该原则要求适当地平衡一种行政措施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与对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关系,也禁止那些对个人的损害超过了对社会的利益的措施。日本司法界和学术界在评价1953年“蜂巢城案”中对“合理性”所作的解释是:就是非法律规范的条理和道理,即按社会上一般人的理解,所尊重的合乎事情性质的状态。
在中国,自1980年以来,已有许多学者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和“合理性”的标准作了探讨。有学者认为,“合理就是按照法令政策办事”。这种合理性标准其实同“合法性”标准无多大区别,故不可取。有学者则认为,“合理性”系指符合五项标准:1,符合客观规律性;2,符合法律的目的;3,决定的依据充分、客观;4,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5,符合正义。1989年的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行政法学》认为: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决定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另有学者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有以下四项组成:(一)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二)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三)行政行为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四)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
『陆』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程序法制原则
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二、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
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受法律保护。
三、行政效率原则
精简程序环节、减少行政浪费、明确办事时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四、程序公平原则
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
五、行政民主原则
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民主精神、体现民主意志、符合民主要求。要求行政程序的内容更注重行政民主化和对公民民主权力的保障。
(6)行政的原则扩展阅读:
行政程序法律注意事项:
一、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
二、维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提供程序性保障。
三、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柒』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专效便民原属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2、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
(1)行政效率原则。
(2)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捌』 行政管理的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从行政法学研究起步之日开始,学者们对这一命题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反映出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法所有的性格.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归纳起来无外乎下列四种:
一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
二是贯穿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
三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
四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
这四种不同的定义体现了学者们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认识的逐步深化,也体现了其所依据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同时,上述四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涵义,即对行政法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中,其"指导"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借以建立和展开的基础.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要求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强调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最根本性原则,也是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的主要标志,它是贯穿行政权力过程始终,是指导,规范行政权力运作的基本准则.
合法性原则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界普遍主张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强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是行政机关权力活动的依据和标准.依法行政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法治原则(宪法原则)对行政活动的具体要求.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目的得以实现的保障,可以确保行政活动建立在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免受个人意志的干预.依法行政也是行政法最高层次的规则,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以及行政机关的具体管理活动都有指导意义.依法行政原则不同于自由,权利保障原则.首先,依法行政原则主要针对行政机关而言,强调对行政机关的规范,而自由,权利保障原则则对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都有指导意义.其次,依法行政原则主要是制度层面的原则,尤其在法律适用方面发挥作用,而自由,权利保障原则则不仅是制度层面的原则,而且已上升到价值层面.就两项原则的地位而言,自由,权利保障原则更为基本,依法行政原则不得与自由,权利保障原则相背离.
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强调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并对违法行政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行政主体在行使自上裁量权时必须严格依据体现行政法精神实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严格在行政法规范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要求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应对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依法进行配合,支持,并切实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
二,民主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一切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有关的活动都要实行民主,必须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采用适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方法.民主性原则应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内容包括:
一是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除不应公开外都应公开,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得举行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的民主性形式.这样做才能符合"法治"的前提要求,即有"良法",使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民主.行政法规范的调整涉及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及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权利和义务,该行政权利和义务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它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基础,如果行政法内容不能充分体现民主,就不会确保人民群众利益的切实维护,也不能取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行为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势必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只有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民主,才能在行政执法中真正做到民主,更有效地实施对社会的管理.
二是人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信息,回答有关咨询,以便公民参加经济和社会活动,对此,各行政主体应创造条件.这也是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各种社会管理活动,主动配合并履行其行政法义务的重要保障.
三是在做出具体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即建立听证程序.
四是行政相对人应遵循民主程序的约束机制,在其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当其私自,个别利益与意志与公共利益,多数人意志发生冲突时,其应让位于公共利益及多数人利益,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积极支持,配合,并切实履行其行政法义务.
三,及时救济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主体应始终确保行政相对人受损权益的及时恢复和补救.
行政法所追求的价值之一就是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而行政效率除了讲求时间,数量等量上的效率外,还应包括质的效率,亦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它要求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心悦诚服并积极地予以协助.单纯的强制服从是不能取得很好的效率的.若某一行政行为不能取得行政相对人的支持与协助,甚至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这就应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救济途径.但行政救济也应讲求效率,尽快地解决争议,否则也会影响整个行政效率的提高.而目前我国的现实是:无论是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为明显的违法与不当,都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解决,这对于那些需要调查取证的违法不当不很明显的具体行政行为来说是可行的,必要的,可对那些有明显的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显得不必要而徒耗时间,人力,物力,无疑也导致行政效率低下,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还应把视线放在行政实体法本身上.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始终有一套给予行政相对人及时救济的机制,要建立这一机制,就应有一指导性原则给予概括或指导,这便是及时救济原则,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关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去侵害.同时,这一原则也要求行政相对人始终以合法行为行使其获得及时救济的权利,监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为此,才能做到行政法治.
及时救济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自始至终将行政相当人的权益放在首位,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给予行政相对人充分的救济机会.同时,这一原则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配合行政积极性的提高,并促其充分理解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切实履行行政法义务.
四,行政统一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与国家行政管理有关的活动都必须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规定.同时,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主体的统一管理行为,并予以支持配合.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守法都应遵循这一原则,具体有五个要求:
一是理顺现有行政法规之间,行政规章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消除彼此冲突的地方,并在以后的行政立法中始终本着统一的要求,实行行政立法程序的统一化,确保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统一和协调(如我国已经颁布的《立法法》).
二是要求行政法能尽其涵盖力,将现有的乃至今后可能产生的行政事务统一由行政法规范加以规定,使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协调,一致,统一(当然,这还依赖于一定的立法技术性规定).
三是要求实行行政程序统一化.尽快进行行政程序法典化,使各种行政行为的程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至行政行为之间前后矛盾和冲突.不同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统一,一致,不应彼此矛盾,相互冲突.
四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机构设置应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统一设置,防止机构重叠,职能重复,相互推诿扯皮,防止政出多门,朝令夕改.同时,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上下级关系要统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职称,职权,工资,任免,奖惩,选举,退休等等都要有统一的规定,以便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走上统一的法治轨道.
五是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主体的统一管理,同时监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使同一行政主体的前后行为及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行为的协调一致,促进我国行政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