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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

发布时间: 2020-11-23 00:07:16

『壹』 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不属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且该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
行政案件是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1)行政案扩展阅读:
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
1.行政处罚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而刑罚针对的则是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性质相同的行为,由于恶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就会受到不同性质的处罚。
2.行政处罚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而刑罚的适用依据只能是《刑法》,以及全国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
3.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非行政机关组织。
它的实施主体要比刑罚的实施主体广泛得多。刑罚只能由法院决定,然后交给执行机关
4.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外国人犯罪的驱逐出境。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参考资料:华律网-《刑法》

『贰』 行政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区别

行政案件包含治安案件。
行政案件即违反行政法的案件。
治安案件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行政法的一种。

『叁』 什么叫治安行政案件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相对应。两者不可混合一体。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公开。就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结果公开:

第一、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

第二、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三、 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

(3)行政案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公开。就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结果公开:

第一、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

第二、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三、 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治安案件

『肆』 行政案件是什么意思

行政案件是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争议一经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变为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的前提是行政争议事实的存在和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根据对行政争议进行处理的机关的不同,行政案件可分为以下两类:

(1) 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该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定机构提出申诉或控告,上述机关受理并予以解决的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的行政案件。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还可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和裁定。

(4)行政案扩展阅读

行政案件具有行政争议的全部属性。与行政争议相比,只是增加了一项程序,即由国家审判机关立案的程序。其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与国家行政机关产生行政争议,向国家审判机关提出起诉,请示解决该项争议,经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查,认为符合受案条件者,决定立案处理。

故此,原行政争议转化为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可否构成,是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基础问题,是行政诉讼程序的起端,它决定着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否享有诉权,国家审判机关是否取得对某一特定案件的审判权。

因此,正确认识行政案件的属性,从而判定某一特定行政争议能否立案处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

『伍』 行政案件的执行

【行政案件的执行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法院的法律文书,在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包括两类法律文书的执行:一类是对经过行政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的执行,另一类是对未经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执行的主要特征】①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执行的主要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②执行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制行政诉讼当事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或职责,或者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③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④执行措施的适用因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或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有所不同。

【执行的条件】主要有:①必须有法定执行根据。即人民法院经过行政诉讼程序作出的且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统称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②必须有可供执行的内容。只有裁判确定给被执行人的是作为义务时才有执行的可能。行政诉讼中具有执行内容的义务一般包括给付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③必须是当事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然,这一条件成立的前提是义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④必须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即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执行手段和方法。执行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执行措施的种类】分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和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两类。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①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④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拆除违章建筑、退出土地;⑤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措施。

【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②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100元的罚款;③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条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②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③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④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⑤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⑦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行政机关申请的受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对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执行的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

【财产保全】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执行申请的审查和裁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先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不予执行】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②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③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处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陆』 什么是行政案件法律文书

就是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种类非常多,大致有以下几种: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文书
行政赔偿文书
行政执行文书
行政处罚文书

『柒』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具体是哪些案件

1、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指的就是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

2、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并不区分具体行政案件的类型,适用异地管辖试点的法院辖区内的行政案件全部交由指定的异地法院集中管辖。

3、对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可以有效避免涉诉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干预,使行政案件从立案、审理到执行都不再难。同时,对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也在倒逼各级地方政府更加重视行政诉讼,进而提升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4、比如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与履行劳动合同地不在同一地,如用人单位在郑州,而劳动合同履行地却在南京。若仅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管辖,这对当事人诉讼也是极不方便的。因此,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案件事实的查证,又规定了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捌』 行政案件证据种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1、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8)行政案扩展阅读:

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⑴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⑵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⑶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⑷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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