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文书规范
A. 如何加强税务行政许可文书规范制作
随着依法治国的思想深入人心,税务干部在执法过程中逐渐树立了较强的法制观念。过去执法过程中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凭感觉、经验和关系执法的现象有所减少。但是少数税务干部对税务程序法的价值仍存在认识不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实际上,随着新的《税收征管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出台,程序法已经被提到相当重要的地位。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对税务执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如果在税务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将导致税务行政行为的无效,给执法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一、个别执法主体不合法。税务行政行为的主体就是税务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如果税务行政行为的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那么就不具有实施税务行政行为的条件,即无权实施税务行政行为。在巴里坤县地税局现有的执法主体中,只有城镇税务所和奎苏税务所具有执法资格。作为执法者让纳税人能够确认执法资格的法定证件包括税务检查证、税务执法证以及税务机关的委托书。在进行税务检查或者入户工作中,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目前,在税务所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个别执法不带证、执法不亮证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税务执法者认为与纳税人很熟,没有必要亮证,另一方面,可能是纳税人因不知情未向税务执法者提出出示证件的要求。但是,这都给税务执法工作埋下了隐患。因此不论是进行税务检查或者入户工作中都要出示合法证件,以此证明自己执法行为是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一些执法程序上的随意性,特别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简易处罚是税收工作中常用到的执法程序,所谓简易程序是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罚的程序。例如:税务执法人员在管理、纳税申报等环节经常使用。特别是征收大厅在受理管理、纳税申报等纳税服务工作中会经常用简易处罚程序来实施税务处罚事项。由于大厅工作人员大都是临时聘用,对简易处罚程序没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对他们来说只是打一张票而已,可是从真正简易处罚意义来讲,简易程序并不等于没有程序,其仍然是一个完整的执法过程。首先要出示证件、亮明身份;第二要说明处罚的理由;第三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第四要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并要当事人签字;第五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第六要及时备案。工作中,由于临时聘用人员没有检查证件,而征收大厅又没有执法资格往往也容易忽视笔录制作和备案工作,所以说这些都成为执法工作中的隐患。其实,只有严格按照以上六个步骤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才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法制工作的不断健全,对基层税务机关日常执法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税务执行人员来说,需要在日常工作中熟悉掌握和使用新文书的规定和用法,以免造成执法程序不合法错误等问题。
三、执法主体素质不过硬。目前地税队伍中存在执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影响了税收执法水平整体的提高。一是部分税务人员文化素质较低,又不注重日常学习,对税收业务一知半解,无法胜任税收工作。二是大多数税务人员由于历史原因只重视学习和掌握税收、财会知识,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以致在执法过程中,不会应用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依法治税的权力,造成执法偏差。
四、在执法过程中,有些税务干部犯执法程序错误并不是程序意识的缺失,更不是主观故意,而是他们对程序规则的不熟悉、不掌握,在不知情的情况没有按照法定规则履行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使税务人员真正掌握执法所需知识,防止违规执法。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程序的监督管理,尤其是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容易忽略的事项,从而使执法行为更加合法。
B. 执法文书只有一个问题标准是否加
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体问题所制作、发布的反映行政执法活动过程和每个环节内容并且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文书概念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2.职权: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3.内容: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4.程序、形式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二、行政执法文书的特点 1.主旨的鲜明性,文书格式都具有用途单一的特点。2.材料的客观性,特别注意客观性、准确性。3.内容的规范性,事项要求齐全,书写合乎规范;内容有统一要求,具备相应的要素。4.形式的程式性,结构固定化,用语规范化。5.解释的单一性,做到语言确切,运用文字符合单一解释的要求。6.制作的合法性表现为:a、在法定的阶段、法定的时限内制作;b、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c、不仅做到制作程序合法,更要做到内容合法。7.实施的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文书形式表现出来,即得到政府强制力的保障,当事人必须遵守。8.法定的排他性,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按照一定的管辖原则,由一个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处理。
C. 请问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文书书写规范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格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文书类型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是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需要填写的文书。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是用于登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凭据和载明申请人身份事项、申请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的文书。 第六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是用于要求申请人补正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的文书。 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是用于对申请人申请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时,记录现场核查经过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中不符合项具体情况的文书。 第十条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是用于延期做出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一条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二条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三条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四条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做出撤销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五条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做出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的文书。 第十六条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是用于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所获得的行政许可的文书。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是用于签署对《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审查意见的文书。 第十八条案件受理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的文书。 处理意见,应当写明经办人提出的具体办案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承办具体部门、承办负责人等。 负责人意见,是有关领导对处理意见的批示。 第十九条立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需要予以立案调查,向有关领导提出的书面报告。 立案报告中案情摘要,应当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记录,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监督意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出具的指导性或者指令性文书。 监督意见栏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使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有违法事实,但案情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由执法人员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与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文号应当一致。 第二十三条询问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被询问人的询问记录文书。 基本情况,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 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询问的起止时间。 询问地点,应当写明询问的具体地点。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二十四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二十五条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非产品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 应当对相应的被采样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二十六条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和同批次产品数量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二十七条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处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示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者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送达本通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进行确认后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的方式和联系人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做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查封(扣押)物品决定的内部审查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要明确查封还是扣押,由承办人提出主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采取强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违法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有关规定等,对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应当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等。 第三十二条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做出处理的决定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以及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文号、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封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四条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检验结果告知书,是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案件合议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的文书。 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 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应当如实记录合议中的不同意见。 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设有当事人对其陈述申辩权的处置意见栏。 第三十八条陈述和申辩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所做出的陈述和申辩事实、要求、理由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陈述和申辩笔录,应当写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清原话的,应当真实表达陈述申辩人原意。 第三十九条听证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第四十条听证通知书,是根据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文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四十一条听证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听证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以及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二条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 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承办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出的意见。 负责人意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但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处(科、室)负责人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 承办机构,指主要办理该案件的部门。 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执法人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争议要点,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以及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 处理建议,经过调查,立案时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案件,或者情节轻微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拟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承办部门负责人是否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第四十四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时,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时有关内容所填写的文书。该文书要求载明参加人及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讨论过程中的重要意见及决定意见,并有主持人和参加人签名。 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审批表,是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进行行政处罚之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调查结果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经程序。其内容包括: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的案由、当事人的一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所属处(科、室)负责人复核意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日期,即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罚款缴往单位、地址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四十七条送达回执,是确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时签收的文书。 送达回执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送达回执应当写明送达人、送达方式、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签收人等内容。 在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八条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是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前由承办人报请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没收物品名称、没收时间、没收数量、规格、折合金额、没收物品处理的法律依据、没收物品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对没收物品的处理建议、负责人签名及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各项内容应当在相应的横线或空白处填写。 第四十九条物品清单,是在行政处罚中,用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没收物品时使用的物品登记清单,此文书应附在主文书的后面,注明主页文书的文号,并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签名。 第五十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的处罚决定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申请理由要简述被处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违法事实和处罚决定填写,证实被处罚当事人在处罚当时确有违法行为,并依据违法事实给予了行政处罚。申请理由栏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或者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第五十一条结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或者对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不作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案件移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备将案件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时制作的内部文书。 案件移送审批表应写明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当事人联系地址、接受单位、案情简介及移送理由、部门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 第五十三条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 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移送时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 第五十四条撤案决定书,是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对经调查确认不存在违法事实或者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报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所制作的文书。 撤案决定书应写明案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案件来源、立案时间、案情调查摘要、撤案理由、承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
第三章制作要求
第五十五条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关要求。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当为机关全称。文书编号形式为(年份)+顺序号,如(2010)第0001号。 第五十六条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用蓝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页面清洁。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标注日期,必须清楚无误。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第五十七条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内容。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XX酒楼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可在书写案由时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或不能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一般应当另行制作使用送达回执,送达回执应当由被送达人签收。 第五十九条询问笔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记录原始状况。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避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六十条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当场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按捺指印或签字确认。对外使用的文书需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当妥善保存、便于查询。 第六十三条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归档。装订按照有关规定顺序排列,保存期限和方式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
目录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 3.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4.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5.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7.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 8.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9.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0.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1.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12.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13.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14.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 15.案件受理记录 16.立案报告 17.现场检查笔录 18.监督意见书 19.责令改正通知书 20.询问笔录 2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3.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4.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2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7.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28.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 29.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 30.封条 31.技术鉴定委托书 32.检验结果告知书 33.案件合议记录 3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5.陈述和申辩笔录 36.听证告知书 37.听证通知书 38.听证笔录 39.听证意见书 40.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1.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42.行政处罚审批表 43.行政处罚决定书 44.送达回执 45.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46.物品清单 47.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48.结案报告 49.案件移送审批表 50.案件移送书 51.撤案决定书[1]
D. 如何规范制作路政超限行政执法文书
多学行政处罚法、路政法规,你懂了才能做出基本合格的执法文书!
E. 如何解决机构整合后执法文书,执法标识,执法流程和执法服装规范统一问题
理顺管理体制 (四)匡定管理职责。 (五)明确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基本规范,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积极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确立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各地应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六)综合设置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指导地方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有条件的市和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 (七)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政府报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审批,直辖市政府可以自行确定。 (八)下移执法重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强化队伍建设 (九)优化执法力量。各地应当根据执法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以适度调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 (十)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加大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力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到2017年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严格执法人员素质要求,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十一)注重人才培养。加强现有在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年底,完成处级以上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的问题,确保部门之间相对平衡、职业发展机会平等。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研究通过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鼓励高等学校设置城市管理专业或开设城市管理课程,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等开展岗位培训。 (十二)规范协管队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四、提高执法水平 (十三)制定权责清单。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制定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工作要统筹推进,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到2016年年底,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 (十四)规范执法制度。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十五)改进执法方式。各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防止和克服各种保护主义。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七)加强市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将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备的城建档案,实现档案信息共享。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安全高效运行。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道路开挖或占用道路行为。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给排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管理,服务入廊单位生产运行和市民日常生活。 (十八)维护公共空间。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规划,提升城市设计水平。加强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规范报刊亭、公交候车亭等“城市家具”设置,加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严查食品无证摊贩、散发张贴小广告、街头非法回收药品、贩卖非法出版物等行为。及时制止、严肃查处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违规占用公共空间以及乱贴乱画乱挂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十九)优化城市交通。坚持公交优先战略,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加强不同交通工具之间的协调衔接,倡导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环系统,加大交通需求调控力度,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提高路中国运行效率。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挥设施管理维护。整顿机动车交通秩序。加强城市出租客运市场管理。加强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综合治理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停车场建设,鼓励单位停车场错时对外开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二十)改善人居环境。切实增加物质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环卫保洁水平,加强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河湖水系等环境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严控噪声扰民、施工扬尘和渣土运输抛洒。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管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市卫生水平。 (二十一)提高应中国能力。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持水、电、气、热、交通、通信、中国络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应中国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强化应中国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加强各类应中国物资储备。建立应中国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经常性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等综合演练。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军地协调工作。 (二十二)整合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县都要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基于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综合运用物联中国、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设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拓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级,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中国服务平台,形成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中国等的对接。综合利用各类监测监控手段,强化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交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防洪防涝、生命线保障等城市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重点推进城市建筑物数据库建设。强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诚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数据的采集与整合,提升数据标准化程度,促进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新机制。 (二十三)构建智慧城市。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化管理与监控服务,加快市政公用设施智慧化改造升级,构建城市虚拟仿真系统,强化城镇重点应用工程建设。发展智慧水务,构建覆盖供水全过程、保障供水质量安全的智能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发展智慧管中国,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中国管理信息化和运行智能化。发展智能建筑,实现建筑设施设备节能、安全的智能化管控。加快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化技术,综合利用视频一体化技术,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能。 六、创新治理方式 (二十四)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鼓励地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2349.253,15.39, 0.66%)、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推行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公共交通等由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逐步加大购买服务力度。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顺应历史沿革和群众需求,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中国点,促创业、带就业、助发展、促和谐。 (二十五)推进中国格管理。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管理中国络,科学划分中国格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中国格化管理。明确中国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依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加强对人口、房屋、证件、车辆、场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基础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有效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 (二十六)发挥社区作用。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依法建立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的作用,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完善社区协商机制。推动制定社区居民公约,促进居民自治管理。建设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通过建立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编制城市管理服务图册、设置流动服务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务。 (二十七)动员公众参与。依法规范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范围、权利和途径,畅通公众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引导志愿者与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多形式、常态化的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发展。采取公众开放日、主题体验活动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 (二十八)提高文明意识。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城市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广泛开展城市文明教育,大力弘扬社会公德。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积极开展新市民教育和培训,让新市民尽快融入城市生活,促进城市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城市文明主题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坚持将公约引导、信用约束、法律规制相结合,以他律促自律。 七、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九)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有机统一,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定期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加快制定修订一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备的标准体系。 (三十)保障经费投入。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政府资产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防止政府资产流失。城市政府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三十一)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对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原则,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分类分层推进。各省、自治区可以选择一个城市先行试点,直辖市可以全面启动改革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时间步骤,细化政策措施,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稳妥有序推进改革。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支持和指导地方推进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全国城市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相关部门职责衔接问题。各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市、县政府应当建立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建立健全市、县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核制度。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履职尽责。推广绩效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问责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体系。加强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F. 国土资源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有没有统一的标准 是那里制定的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包括:(1)检查的权利。应有权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2)调查的权力。有合适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个人调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3)有权停止。有正确的罪行,或有可能继续发生土地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4)处罚的权利。有权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5)监督。拥有权,监督权土地管理的行动,纠正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6)直接处置。树立正确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7)的建议权。负责人违反土地权,根据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有权负责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土地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行国家,省,市级土地和资源的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则及规例;制定发展的战略和计划的城市的土地资源,提出了土地和资源的总供给和需求的平衡建议,根据城市的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的要求,统筹城乡发展的调节和控制土地和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节约的政策措施。
(B)起草的有关当地的法律和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技术标准,规则和方法。
(C)是负责编制的城市的土地利用规划,年度计划,土地管理,土地复垦,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及地质环境,规划,预防和控制地质灾害,矿产环保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核,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参加审计报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审批,相关规划涉及土地,矿产和调整。
(D)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负责土地所有权,组织调解重大权属纠纷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完善有关地籍管理支持系统,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地籍调查登记和认证,土地分等定级责任。
(E)制定耕地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实施;承担的责任,监督和管理,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负责组织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的审查和批准的工作报告。
(六)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提交。
(G)的发展,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供应监督和管理职责,指导土地评估基准地价划分,建立政府宣传保费制度,监督和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负责组织和实施的禁止和限制土地供应目录,分配土地使用目录的责任,承担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组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负责全市统一的土地,矿业权市场;监测土地市场和土地的土地使用,监督和管理;负责的规范和监督和管理,采矿权市场,监督建设的规范和采矿权人的勘探和开采活动的管理,土地和资源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9)负责的注册和管理的采矿权,监督和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负责的监督和管理的国家规划矿;负责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物质的优势矿产开采总量控制管理,负责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10)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区;承担地下水动态监测,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和污染责任;负责各种地质勘探和评估;承担的责任在城市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控制,负责国土资源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的争议调解组织。
(11)城市的土地和资源,行政执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的区(市)县的职责是负责的。
(十二)负责组织收集和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及参与制定的收入分配制度,负责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资金的收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资金的采矿权及监督,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的资产和国家利益。
(13)负责管理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局级干部。
(十四)承办行政审批,由市政府公布。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G.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格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是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需要填写的文书。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是用于登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凭据和载明申请人身份事项、申请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的文书。
第六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是用于要求申请人补正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的文书。
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是用于对申请人申请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时,记录现场核查经过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中不符合项具体情况的文书。
第十条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是用于延期做出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一条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二条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三条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四条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做出撤销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五条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做出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的文书。
第十六条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是用于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所获得的行政许可的文书。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是用于签署对《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审查意见的文书。
第十八条案件受理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的文书。
处理意见,应当写明经办人提出的具体办案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承办具体部门、承办负责人等。
负责人意见,是有关领导对处理意见的批示。
第十九条立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需要予以立案调查,向有关领导提出的书面报告。
立案报告中案情摘要,应当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记录,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监督意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出具的指导性或者指令性文书。
监督意见栏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使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有违法事实,但案情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由执法人员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与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文号应当一致。
第二十三条询问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被询问人的询问记录文书。
基本情况,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
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询问的起止时间。
询问地点,应当写明询问的具体地点。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二十四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二十五条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非产品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
应当对相应的被采样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二十六条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和同批次产品数量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二十七条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处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示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者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送达本通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进行确认后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的方式和联系人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做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查封(扣押)物品决定的内部审查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要明确查封还是扣押,由承办人提出主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采取强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违法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有关规定等,对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应当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等。
第三十二条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做出处理的决定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以及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文号、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封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四条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检验结果告知书,是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案件合议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的文书。
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
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应当如实记录合议中的不同意见。
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设有当事人对其陈述申辩权的处置意见栏。
第三十八条陈述和申辩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所做出的陈述和申辩事实、要求、理由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陈述和申辩笔录,应当写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清原话的,应当真实表达陈述申辩人原意。
第三十九条听证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第四十条听证通知书,是根据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文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四十一条听证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听证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以及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二条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
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承办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出的意见。
负责人意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但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处(科、室)负责人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
承办机构,指主要办理该案件的部门。
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执法人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争议要点,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以及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
处理建议,经过调查,立案时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案件,或者情节轻微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拟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承办部门负责人是否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第四十四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时,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时有关内容所填写的文书。该文书要求载明参加人及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讨论过程中的重要意见及决定意见,并有主持人和参加人签名。
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审批表,是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进行行政处罚之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调查结果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经程序。其内容包括: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的案由、当事人的一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所属处(科、室)负责人复核意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日期,即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罚款缴往单位、地址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四十七条送达回执,是确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时签收的文书。
送达回执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送达回执应当写明送达人、送达方式、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签收人等内容。
在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八条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是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前由承办人报请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没收物品名称、没收时间、没收数量、规格、折合金额、没收物品处理的法律依据、没收物品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对没收物品的处理建议、负责人签名及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各项内容应当在相应的横线或空白处填写。
第四十九条物品清单,是在行政处罚中,用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没收物品时使用的物品登记清单,此文书应附在主文书的后面,注明主页文书的文号,并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签名。
第五十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的处罚决定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申请理由要简述被处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违法事实和处罚决定填写,证实被处罚当事人在处罚当时确有违法行为,并依据违法事实给予了行政处罚。申请理由栏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或者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第五十一条结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或者对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不作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案件移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备将案件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时制作的内部文书。
案件移送审批表应写明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当事人联系地址、接受单位、案情简介及移送理由、部门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
第五十三条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
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移送时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
第五十四条撤案决定书,是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对经调查确认不存在违法事实或者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报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所制作的文书。
撤案决定书应写明案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案件来源、立案时间、案情调查摘要、撤案理由、承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 第五十五条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关要求。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当为机关全称。文书编号形式为(年份)+顺序号,如(2010)第0001号。
第五十六条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用蓝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页面清洁。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标注日期,必须清楚无误。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第五十七条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内容。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XX酒楼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可在书写案由时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或不能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一般应当另行制作使用送达回执,送达回执应当由被送达人签收。
第五十九条询问笔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记录原始状况。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避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六十条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当场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按捺指印或签字确认。对外使用的文书需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第六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当妥善保存、便于查询。
第六十三条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归档。装订按照有关规定顺序排列,保存期限和方式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
3.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4.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5.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7.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
8.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9.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0.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1.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12.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13.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14.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
15.案件受理记录
16.立案报告
17.现场检查笔录
18.监督意见书
19.责令改正通知书
20.询问笔录
2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3.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4.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2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7.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28.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
29.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
30.封条
31.技术鉴定委托书
32.检验结果告知书
33.案件合议记录
3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5.陈述和申辩笔录
36.听证告知书
37.听证通知书
38.听证笔录
39.听证意见书
40.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1.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42.行政处罚审批表
43.行政处罚决定书
44.送达回执
45.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46.物品清单
47.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48.结案报告
49.案件移送审批表
50.案件移送书
51.撤案决定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
H.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文书)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
第四条设有编号的执法文书编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
如:(京朝)健行罚〔2011〕5号。京朝→代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健→代表执法类别为保健食品类案件(如化→代表化妆品类案件),行罚→代表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代表年份,5号→代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排序第5号。
第五条文书中预先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空项应当用杠线表示),不得遗漏或者涂改。有选择项的应当将非选择项用杠线划去。
当场填写的笔录文书当事人认为记录有误,要求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处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
第六条填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要求字迹清楚,文字规范,用词准确,标点正确。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
第七条文书设定的《( )副页》,是《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案件合议记录》、《陈述申辩笔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等文书的续页,( )处应当填写连接文书名称,如《(调查笔录)副页》。
第八条文书设定的《( )物品/场所清单》,是《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场所通知书》、《没收物品凭证》等文书的附件,( )中应当填写连接文书名称,如《(解除查封)物品/场所清单》。
第九条《举报登记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查处、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的文书。
“举报内容”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单位(人)、负责人、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造成的危害和后果及其影响。
“处理意见”是承办部门负责人提出的办理意见。
第十条《立案申请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需要予以立案调查,向有关领导提出的书面报告。
立案报告中案情摘要,应当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
主管领导审批意见,是单位主管领导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十一条《调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依法向案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或者知情人等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填写的文字笔录。
“监督检查类别”准确注明是保健食品或者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环节的检查。
“调查记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主体、事件、过程、情节等,记录必须准确。
《调查笔录》采用问答式。需对多人进行调查的,应当分别进行笔录。
《调查笔录》填写完毕后,应当将笔录交给被检查方核对或者当场宣读,被检查方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终了处顶格注明“以上情况属实”的字样,并在笔录上逐页和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写明日期。
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终了处右下角签字、注明日期。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记录”应当着重记录日常监督检查关键环节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
《现场检查笔录》中的“监督检查类别”、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的填写,以及检查完毕将笔录交由被检查方核对、认可、签字等,具体要求同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流通环节抽取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性,向标签标示的生产者(包括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人)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确认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者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委托标示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本告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人)名称或姓名、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地址、样品名称、商标、规格、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确认的时限、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的方式和联系人等内容。
第十四条《检验结果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检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查明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时填写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由当事人填写。
第十六条《责令召回审批表》,是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者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召回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的产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避免损害或防止损害扩大,决定对需要进行召回的产品实施责令召回处理的内部审批文书。
第十七条《责令召回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包括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人)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对其组织生产、代理销售的产品进行强制召回处理的文书。
《责令召回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召回的法律依据、召回报告的递交日期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
“产品信息”,应填写需要召回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生产者或进口代理单位名称、地址。
“实施召回的事实依据”,应填写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的情况。
“召回要求”,应填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召回相关产品的具体要求,包括召回的地域范围、召回的时限、召回进度的报告频率等。
《责令召回通知书》存根由当事人填写。
第十八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内部审批文书。
第十九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与《()物品清单》配套使用。
第二十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全部或部分解除登记保存时,通知当事人的文书。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与《()物品清单》配套使用。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或者作出延期决定的内部审批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审批表》要明确查封、扣押还是延期,由承办人提出采取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其生产经营的涉嫌违法的产品、生产原料、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生产场所等采取强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与《()物品/场所清单》和《封条》配套使用。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认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已查封、扣押物品或场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所使用的文书。
第二十五条《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场所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场所等,排除违法嫌疑后,向当事人发出解除物品控制的文书。同时填写《(解除查封)物品/场所清单》。
第二十六条《封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查封扣押物品、查封场所等时,对涉案场所、证物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标识性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封条》参考尺寸:大封条长38cm、宽11cm;?
小封条长30cm、宽7cm。
第二十七条《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检验鉴定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案件移送审批表》,是发现案件具有下列情形时,呈请主管领导批准移送的文书:
(一)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管辖的;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但还涉及其他部门须追究相关责任的;
(三)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填写“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时,应当将拟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有关物品等表述清楚。
第二十九条《案件移送书》,是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时填写的文书。
在表中“经初步调查”后参照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填写。
第三十条《行政处理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涉嫌违法行为已决定立案,将依法进行查处的文书。
第三十一条《案件合议记录》,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组织案件承办人及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案件讨论情况的文书。
“讨论记录”要记载参加合议人员依次发表的意见,对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合议意见”是在合议人发表意见后形成的综合处理意见,应当写明对违法行为的定性结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以及处罚的依据和具体的处罚建议,参加合议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合议结束后,记录人将合议记录交主持人和参加合议人员核对无误后,分别签字。
第三十二条《撤案申请表》,是案件立案后,经调查确认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承办人报请主管领导批准撤案的内部文书。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名称、违反的法律法规等条款、处罚依据、拟处罚种及罚没款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文书。
告知陈述申辩权后,当事人可在约定的时间(一般为3日内)作出口头或书面陈述申辩。
第三十四条《陈述申辩笔录》,是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文书。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执法程序等进行陈述申辩时,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准确记录陈述申辩原话原意。对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要记录完整。
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陈述申辩笔录》填写要求同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六款。
当事人提供文字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随卷保存。
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审批表》,是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
主管领导审批日期,即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于重大、复杂、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时所填写的文书。
重大是指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涉及面广等。
复杂是指案情复杂、调查困难、认定困难等。
处罚较重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
讨论记录可以使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也可以采用会议纪要形式。
填写要求同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采用制作式。
“违法事实”应当详述违法时间、地点、情节、违法物品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及剩余物品数量和价值等内容。
“有关证据”必须是与违法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销售凭证、检验报告书、照片以及各种物证等。
引用法律、法规、规章要写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
案件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依次分项列明。
“处罚决定”应当以“依据XXX法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2.……;3.……”的表述方式制作。
保健食品案件的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或向相关法院起诉;化妆品案件的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相关法院起诉。
有没收物品的应当注明“见《没收物品凭证》”。
第三十八条《没收物品凭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适用没收物品罚种时填写的文书。
《没收物品凭证》日期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一致。
第三十九条《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是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前,由承办人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
第四十条《没收物品处理清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没收物品具体处理情况的文书。
“处理方式”应当注明销毁(焚烧、深埋、粉碎、毁型、无害化处理)、移交、上交、拍卖等。
“地点”仅指物品销毁地点。
“经办人”是具体实施处理物品的人。不同的处理方式可有不同的经办人。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有2名以上承办人签字。“承办人”是指该案的承办人。特邀参加人是指第三方人员。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一案一单。
第四十一条《听证告知书》,是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文书。
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予处罚的理由、依据、拟处罚种和罚没款幅度。
第四十二条《听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文书。
第四十三条《听证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听证全过程的记录。
“听证方式”注明公开或者不公开。
《听证笔录》应当按照所设定的格式填写。记录人要准确记录发言人的原意。
《听证笔录》填写要求同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六款。
第四十四条《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本机关负责人提交的关于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意见书》应当简明扼要、客观公正介绍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认定、相关证据、理由以及处理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要求,并将《听证笔录》附在《听证意见书》后备查。
“听证意见”是听证主持人综合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发表的意见以及证据,确认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并明确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五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告知权利要求同第三十七条第七款。
第四十六条《送达回执》,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凭证。
“送达方式”注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公告送达。
“送达文件及文件编号”应当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的名称和编号。
“备注”用于说明有关事项,如采取邮寄送达的,应当将挂号回执和邮寄凭证粘贴在备注上,并用文字注明。
凡需送达当事人的告知类、通知类文书中已设定当事人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签收即为送达。没有设定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四十七条《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是对当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进行审批的文书,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合议意见”注明经合议同意或者不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没款的意见,并写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决定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时填写的文书。
“申请执行内容”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包括罚没款数额、没收物品名称及数量等。
“附件”应当分项列明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没收物品清单》、《送达回执》等,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履行或执行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结案填写的文书。
“执行结果”注明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部分履行需注明何种原因。
第五十条调查取证时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产品质量可疑,需要抽取样品检验鉴定的,应当填写相关抽样记录凭证。
抽样人员应当用封签将所抽样品当场签封,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文书的印制、使用、保存的管理。凡预盖印章的文书,应由专人负责编号、登记发放,严防丢失。
第五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实行一案一卷。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摄影、拍照等实物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卷内列表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
第五十三条本规范中所列《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封条》等文书也可在日常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中使用。
第五十四条本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略)
1.举报登记表(略)
2.立案申请表(略)
3.调查笔录(略)
4.现场检查笔录(略)
5.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略)
6.检验结果告知书(略)
7.责令改正通知书(略)
8.责令召回审批表(略)
9.责令召回通知书(略)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略)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略)
1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略)
13.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略)
14.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审批表(略)
15.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略)
16.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决定书(略)
17.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场所通知书(略)
18.()物品/场所清单(略)
19.()副页(略)
20.封条(略)
21.技术鉴定委托书(略)
22.案件移送审批表(略)
23.案件移送书(略)
24.行政处理通知书(略)
25.案件合议记录(略)
26.撤案申请表(略)
2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略)
28.陈述申辩笔录(略)
29.行政处罚审批表(略)
30.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略)
31.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32.没收物品凭证(略)
33.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略)
34.没收物品处理清单(略)
35.听证告知书(略)
36.听证通知书(略)
37.听证笔录(略)
38.听证意见书(略)
3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40.送达回执(略)
41.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略)
42.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略)
43.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略)
I. 2014年河南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指导规范怎么在网上找不到
网上确实没有,但可以去城管部门或法制办索取。
《指导规范》主要包括内城市管理行政执容法季报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有关问题的意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文书参照格式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依据等五项内容。这些制度涵盖了全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面和重要环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各行政执法局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形式和措施,抓实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指导规范》内容,并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自觉贯彻执行。同时,要以贯彻实施《指导规范》为抓手,理清工作思路,采取有力措施,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着力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打造规范城管、文明城管、亮丽城管。
J. 执法文书不规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执法文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看是不是有权机关依据相关程序作出的,如果符合规定只是书写或者其它的一点不规范,其也是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