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偿
Ⅰ 行政追偿与刑事追偿的区别有哪些
刑事追偿与行政追偿主要有以下几点的区别:
1、追偿主体不同:行政追偿主体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为行政机关,刑事主体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具体为公安司法机关。
2、追偿对象:
(1) 刑事追偿对象:对有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追偿对象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受委托行使公务的组织或个人以及有责任的赔偿义务机关
3、追偿时效不同刑事追偿有法定期限行政追偿没法定期限,我国目前立法中对追偿时效只字未提,这是立法上的疏漏,极易导致实践中行政追偿权的滥用。
Ⅱ 什么是行政追偿人什么是行政被追偿人
答:行政追偿是指行政义务机关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对造成行政侵权损害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Ⅲ 行政追偿有什么意义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追偿制度的意义:行政赔偿中的追偿权对被追偿者来说是一种重大过错行政责任,是为了抑制其违法行使职权,平衡国家和公务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就要求在一个公务员行使行政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是给公务员本人的一种权力约束。公务员一旦违法行政,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侵害事实,一方面受害人可以向国家要求赔偿,另一方面公务员也可能受到追偿。
行政追偿是行政赔偿的后续间断,是国家和行政机关进行自我管理,彻底纠正违法行政的必要措施。
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可以消解因公务人员个人的财力有限,无法及时有效的支付赔偿费的情况,免除公务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督促公务人员增强责任心,同时也可以减轻国家因行政赔偿的财政负担。但我国的行政追偿是基于行政机关(国家)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建立的,因此公务人员的某些合法权益(包括宪法所赋基本权利)同样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行政追偿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面广,需要处理的关系多,稍有不慎可能带来很多社会问题。
Ⅳ 行政追偿权
1。行政拘留是县来级以上公自安机关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必定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公章。无论刘某所搜集的认定李某违法的证据是如何获取的,该公安机关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认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行政决定有误或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实对于行政追偿权现在我国学界还是存在分歧的。
一种是认为行政追偿权是国家为监督行政公务员、被委托组织或个人依法履行职责而享有的对违法执行行政公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人员实施经济性惩戒的特别权力。该权力的基础是国家与被追偿者之间的一种特别权力关系。它不是一种行政处分,而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是通过金钱给付方式实现的具有惩戒性质的行政责任。
另一种是认为行政追偿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替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公务员、被委托组织或个人履行了损害赔偿责后,基于行政侵权受害人的让与而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它以国家赔偿代位责任说为基础。
基于以上,因为同一行政争议,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救济途径解决,不能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再提起行政诉讼。建议你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责任单位及行政追偿的客体进行判断。
Ⅳ 行政追偿的要件有哪些
行政追偿制度就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要求负有责任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它是指在行政赔偿中,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了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公务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追偿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国家赔偿法》本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追偿,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 国家已履行了赔偿责任行政追偿以国家承担了赔偿责任为前提,这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必要条件。虽然国家是否履行赔偿责任并不是向工作人员进行追偿的直接原因,但是,在受害人未获得赔偿之前,国家自己的赔偿责任尚未实现,向工作人员追偿会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这正是法律将国家履行赔偿责任作为必要条件规定下来的原因所在。二是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的主观要件。把行政追偿限制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范围内,主要原因是鼓励工作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和抑制违法行政的平衡问题。现代行政事务错综复杂专业性强,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处理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相适应,法律通常为工作人员留下了裁量的空间,不可能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凡事都能作出准确无误的判断,不出现任何偏差。因此,国家赔偿法允许工作人员在一定的限度内,出现差错而不负责任。一方面,有利于保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抑制任意或不负责任行使行政职权的问题。如果不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无过错或过错的程度,一律予以追偿,则势必会损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损害了公共利益。只要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国家就应当行使追偿权。
Ⅵ 行政追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其赔偿范围是: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的的的的(7)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8)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1]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他们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为调整对象不同,前者为行政机关及其成员的违法行为,后者为合法行为。然后两者的范围也不同,后者比前者更广。,...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都可以适用调解,但是,公民因与行政机关对行政补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一般的行政诉讼.
Ⅶ 行政追偿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追偿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问题,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回支付赔偿费用后,答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相关法条见:《国家赔偿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以及《行政诉讼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Ⅷ 行政追偿名词解释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政行为只有在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即属于行政侵权行为时,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8)行政追偿扩展阅读:
行政赔偿特征:
行政主体
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因此,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
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
行政行为
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行政行为违法
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仅以客观上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
Ⅸ 行政追偿与刑事追偿有什么区别
追偿主体不同:行政追偿主体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为行政机关,刑事主体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具体为公安司法机关。
刑事追偿对象 :(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对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一) (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追偿对象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受委托行使公务的组织或个人以及有责任的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