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①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如下:
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3、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
4、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5、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监督制度,是高层级的行政权对低层级行政权的监督。所以监督是全面的,不仅限于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还包括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甚至不仅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而且在对行政行为审查的同时,还可以审查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行政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或其他复议参加人到庭,这样可以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得再请求复议;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且行政诉讼是行使司法权来审查行政行为,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则不属于审查范围。
6、处理权限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中解决纠纷的权限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解决纠纷的权限大有区别。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可作出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赔偿损失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以变更原处理决定为常见,而行政诉讼则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这是因为,在行政复议中,审查机关与被审查机关属于同一系统主体,而在行政诉讼中,审查机关是司法机关,被审查机关则是行政机关,是两个不同系统的主体,它们受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工的约束。
7、处理依据不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则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行政规章为参照。
8、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复议一般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对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法律规定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复议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复议能够有终局裁决权。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能为自己设定终局裁决权。地方法规也无权规定行政复议的终局裁决权。行政诉讼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无论有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一经行政诉讼,诉讼的裁判结果就具有最终效力的结果,当事人必须遵行,不能再由行政机关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②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举例区别
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整个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因而具有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案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也就是说,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如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终局决定的,当事人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行政诉讼是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行政复议则实施有错必纠原则,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5.审理程序规则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完全是按照司法程序进行,而行政复议由于是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故二者在审理程序规则方面存在许多差别。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制度;行政复议则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制度,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灵活、简便。
二、举例说明
举例一、县政府为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杨某认为该行业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解释: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行政主体为行政机关县政府;行为性质为具体行政行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行为内容为确认士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汪某享有使用权;行为后果是侵犯了当事人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在权或使用权侵犯了杨某的权利。
举例二、高某因为偷税被某税务机关处罚,高某不服。
解释:只有对征税行为不服的纳税争议案件才适用复议前置。纳税争议是指相对人与税收机关在纳与不纳、纳税数额多少方面产生的争议,而此项是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并不是纳税争议,所以不适用复议前置。
举例三、派出所因顾某打架对其作了处罚,顾某认为处罚在重。
解释:打架处罚,是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并没有规定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复议前置,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见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③ 行政复议应是那个单位受理,它和行政诉讼有区别吗
行政复议应是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一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主体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察,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的审查。一个是内部监察,一个是外部审查。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均是行政机关,如某行政处罚案,复议机关可是政府的法制部门;而行政诉讼是法院。
二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审查内容是不同的。行政复议不仅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诉讼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三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是准司法行为;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的公开的审判行为,是司法行为。
四是行政复议程序较简,行政诉讼程序较繁。行政复议是不收费的,而行政诉讼是收费的。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而行政诉讼审理期限是3个月。此外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当事人不到场;而行政诉讼则是合议庭审,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均需到场。
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两者有着密切联系。但前者是行政性的,后者是司法性的,它们的程序、方式、法律后果存在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扩展阅读: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