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行政讲义
1. 天朦光的慈善与公职
黎明被誉为“慈善天王”,从初入演艺圈至今一直热心参与公益事业,每年都会参加各类慈善活动并向慈善组织捐赠善款,其富有开创性的工作亦对香港慈善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1994年,黎明成为首位华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爱心大使」,参与论坛及演讲并为刚刚成立的UNICEF香港委员会筹集到了巨额善款,为8000万儿童注射了小儿麻痹疫苗,这项壮举至今仍保持获益人数最多慈善活动的世界纪录。1995年黎明应邀前往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获邀成为首位「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青年特使」进一步肯定了他对世界儿童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的贡献。作为大使,黎明多次亲身前往世界落后地区探访,将瘟疫肆虐的卢旺达、巴西童妓、新疆地震灾民、东帝汶海啸灾民的情况传播到世界,奔走呼吁、筹募善款。在遍地尸骸的卢旺达,腐臭中,黎明是UNICEF所有特使和工作人员中唯一一个坚持走完全部帐篷的人,他将惨烈的影像纪录下来,通过图片展览和电视节目展示给公众,以唤起各界人士对落后国家和地区的儿童的关注,并为其筹得大量善款。2002年,黎明与 安吉丽娜朱莉、007罗杰摩尔 等大使一起在联合国总部参加UNICEF国际会议和论坛并与联合国秘书长亲切会见黎明当时已为UNICEF筹募超过3600万港元善款。黎明是全球首个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总部颁发领使级护照的普通市民,享有在联合国成员国中出入境免签证的权利,他以特使身份所发布的文件或口头声明均享有法律豁免权。从93年开始的17年内,黎明给予UNICEF香港委员会无限支持,2010年7月,黎明成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香港委员会委员,正式开始他在UNICEF的行政工作。 黎明亦是香港万众同心公益金筹款最多的艺人,曾创造2天个人筹款近700万的纪录,每年都会通过各种活动为公益金筹款。2005年黎明获委任成为公益金董事局成员,并在2008年连任公益金董事。 他还是香港青年协会的义工领袖, 多年来带动社会有识青年参与社群。在2011年3月刚刚成立的香港华菁会中,黎明更是荣升为华菁会的名誉主席,第一步便是扶助青年解决就业的问题。 黎明在过去11年内三度获得香港特区政府殊荣,1998年,年仅32岁的黎明首次提名便获选香港十大杰出青年;2003年获香港特别行政区颁发荣誉勋章;2009年获颁铜紫荆星章,以表彰他多年来不遗余力的慈善和义务工作。
2. 慈善总会是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怎么进
中华慈善总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根据《中华慈善总会章程》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或从事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总会相关部门颁发会员证。
(2)慈善行政讲义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慈善总会章程》
第七条 本会的工作方针是:动员社会力量,以社会救助为重点,积极开展慈善活动,服务民生。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善物。建立、筹募和管理中华慈善总会各类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扶贫济困。为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供各种形式的救助和扶持;
(三)赈灾救助。当国内外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根据政府的安排部署和救灾的需要,开展救灾募捐和捐赠活动,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紧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等救灾活动;
(四)扶老助幼。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和扶助儿童等慈善公益事业;
(五)恤病助医助残。为贫困患者、残疾人提供医疗救助;为基层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机构兴办慈善医疗事业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
(六)支教助学。组织社会各界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开展以学校和困难学生为重点的援助活动;
(七)公益援助。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福利、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援助活动;
(八)优抚服务。关心关爱优抚对象,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九)志愿服务。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十)宣传教育。为传播慈善文化,培育慈善意识,多渠道多领域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总结各地慈善工作经验,推广典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奖励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一)研究培训。组织专家学者和慈善工作者,对慈善文化、慈善理论和慈善发展战略进行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道路;对相关慈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
(十二)国际合作。加强同世界各国及国际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引进国际慈善资源,与国际组织和境外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合作开展慈善公益项目;参与国际间的慈善援助活动;
(十三)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慈善总会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慈善总会-中华慈善总会章程
3. 行政单位收到慈善基金会的拨款需开什么票据
不能抵税,只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允许税前扣除,这样可以让企业少交一些所得税,注意不是全额少交
4. 司法考试资料中,谁的行政法讲义讲得比较好除了众合的老师,因为都没有办法拿到音频~
您好:
吴鹏老师和徐金桂老师讲的都很好,您可以去我们网校试听一下。
祝您好运!
5. 慈善基金的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会的成立门槛比较高。另外,《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但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接受募捐、资本运营收入)的70%。
《条例》共设7章48条。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捐赠人的亲属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内在理事会担任职务。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流向弱势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使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条例》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为了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保护爱心资源,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平稳安定,对公募基金会的行为管理则相对严格。
3.《条例》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金会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条例》适应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框架,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境内外限制。允许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这些规定,既解决了涉外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涉外民间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实践探索。《条例》将境外基金会在华活动的管理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的管理框架,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我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我国是发展我国家,公益负担重,募捐资源有限,《条例》还要求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4.《条例》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是基金会运作的重点。规定得过严,基金会缺乏活力;规定得过松,基金会保值增值风险增大,这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政策两难问题。基金会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保值增值规定很难适应每个基金会。因此,《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则,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则的、开放性规定,力图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来解决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约束,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
5.《条例》鼓励基金会募集资金,从事公益活动,形成自身资金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的能力是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基金会只有募集大量的资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会不擅募捐,很少开展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因缺乏活力而逐渐萎缩。而一些成功的基金会往往是通过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机制。为了逐步实现这个目标,《条例》从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将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作为衡量基金会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务的重要标准,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将被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只徒有虚名、不从事实际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今后很难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据和条件。
6.《条例》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条例》第5条明确“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日常监督和年检等方面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各类非法活动的详细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处理剩余财产应当向社会公示等。
7.《条例》强调要在基金会内部建立规范的内部自律和约束机制。针对目前一些基金会内部规范不够、自律机制不健全的状况,《条例》要求基金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自律制度,并从公益法人组织机构的特点出发,专门设立了基金会“组织机构”一章,明确规定了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规范了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决策程序、监事的设置和职能,制定了防止基金会内部人员与基金会公益宗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则,通过限制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数量,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导基金会建立自律和自身约束机制,规范基金会的行为。
8.《条例》明确税收优惠原则,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利用税收手段扶持和监管基金会,对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实行税收优惠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减税、免税措施构成基金会和其他组织发展的重要政策环境。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不过这些政策性规定还不系统,散见在多个相关文件中,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实际问题。《条例》第26条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此项规定确立了税收优惠的总原则,表明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够依照法规享受税收优惠。至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规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条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肯定,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6. 各级慈善协会的行政级别
这种行业团体没有级别!
慈善总会(协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7. 慈善公益组织的行政化问题
国内慈善组织的行政化倾向, 比如,慈善组织不透明,被认为是行政化思维管理的结果;依靠行政化指令搞捐赠,有“逼捐”的味道,让人反感;慈善垄断也被认为是行政化造成的。简言之,慈善组织存在的“官僚化”“垄断化”“暗箱化”等,都被认为与慈善组织行政化有关。
坦率说,慈善组织具有天然的民间性、草根性、社会性、志愿性,不应该与行政化“沾亲带故”。公益慈善组织的本质属性是民间性。
从相关报道来看,无论是“国”字头的慈善组织,还是基层慈善组织。二是慈善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与政府部门没有什么区别。“去行政化”,就是要从这两方面进行改革。
但这两方面改革都有很大难度。不让退休官员到慈善组织任职吧,一方面是慈善组织上级主管部门的退休官员难有地方去安置,这些退休官员也不愿意真正“退休”。另一方面,这些官员有一定的行政资源或社会关系或个人影响力,能为慈善组织争取到更多捐款和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