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要件是
1.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归责即责任的归属。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根据何种内原则来判断赔偿责容任是否归属于国家。归责原则是行政赔偿的重要理论基础。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违法原则是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①侵权主体是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②侵权主体实施了违法的职务行为;③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④违法职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⑤行政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凡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属于赔偿范围的,均不予赔偿。
2. 问68: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任何主体承担任何一种法律责任,首先必须就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行政赔偿是否成立,关键要看构成行政赔偿的以下法定要件是否成立并齐备:
(1)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已发生或者必然会发生。行政赔偿因行政侵权行为而发生,但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须以损害的存在为前提。无损害也就是无赔偿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这里损害是指已经发生并客观存在的或者未来一定时期内会发生的损害,而非假想的或者非现实的损害,对后者,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也不得请求赔偿。
(2)损害事实必须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这包含以下含义:
①致害主体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上,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双重法律身份的主体:当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法、行政法上的权利及义务主体,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作出的行为是国家公职行为;而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民事主体,以机关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出现,参与民事活动,作出的行为就是民事行为。公职行为与民事行为因其主体身分性质不同,导致其各自的法律后果也就不同。国家对行政侵权承担的是国家赔偿责任,而由民事行为引起的人身及财产损害,则只属于一般民事赔偿责任。
②致害行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到赔偿的权利:
a.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强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b.非法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c.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d.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权情形之一的,受害者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b.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c.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d.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引起的损害事实都能构成行政赔偿责任,而只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损害事实才有可能引起行政赔偿责任的发生。
③损害事实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即是某种损害的发生,是由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二者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前因后果关系,如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责任。
④侵权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在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发生的,而且是因执行公务而导致的。若完全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私人行为,则即使是在其执行职务期间所为的行为,其所造成的损失,也不能构成行政侵权责任,只能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只有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违法行使职务而发生的侵权行为,才能构成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3)致害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违法行为。只有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之下,该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才能发生行政赔偿责任。这里所指违法,不仅包括形式上、程序上的违法,也包括性质上、实体上的违法。
(4)致害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侵权赔偿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只要是由行政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国家即负赔偿责任,但是,根据《行政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损害发生的;
③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如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四个条件是行政赔偿的必备条件,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在完全具备了以上条件的前提下,才有权请求行政赔偿。同样,当以上条件具备后,对侵权行为负责的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4)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的,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3. 提出行政赔偿的要件有哪些
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请求均须符合一定条件。这些条件具体包括: (1)赔偿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才能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人原则上是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而直接遭受损害的人。 (2)被请求人是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4)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提出赔偿请求时限为两年。其次是形式要件。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如果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由本人签名或盖章。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提起方式一般有两种:单独提出赔偿和附带提出赔偿请求。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指仅要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接受这类请求无须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须就侵权事实成立与否、赔偿数额等问题与受害人协商。
4. 申请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行政赔偿的当事人包括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当事人 1、赔偿请求人,这是指有权要求赔偿的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义务机关。这是指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义务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主体。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该行政主体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主体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二、申请行政赔偿的条件 (一)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赔偿请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赔偿请求人。 (二)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义务人之一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四)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五)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及方式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赔偿方式。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五种:(1)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其赔偿方式为支付赔偿金。 2、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赔偿方式。这类行为有四种:(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5. 简述行政赔偿责任得构成的要件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行政主体、行政赔偿起诉书、行政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部分构成:
一、行政主体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执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中“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与地方行政机关(如地方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则既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受上述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职务违法
所谓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它是行政赔偿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在这个概念中,需要说明的是:
1、什么是违法;
2、什么是“执行职务”。
(1)“违法”应包括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我国承认与参加的国际公约等。
(2)“执行职务”的范围应既包括职务行为本身的行为(如工商管理部门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亦包括与职务有关连而不可分的行为。
三、损害后果
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联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与前提。如果缺少行政赔偿这种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就无义务对损害后果负责。
(5)行政赔偿要件是扩展阅读: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赔偿方式: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行政赔偿
6. 行政赔偿是什么意思
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它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而引起。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因此,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
第二,行政赔偿因行政行为而引起。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第三,行政赔偿因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仅以客观上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
第四,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引起。首先,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政行为只有在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即属于行政侵权行为时,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侵犯的不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没有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有利于相对人的违法减免税,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剥夺的是相对人的非法利益,也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其次,行政侵权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违法行政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如不举行听证但未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或者该行政损害不是由该行政行为造成,如由于相对人本人过错造成,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最后,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行政主体由国家设立,其职能属国家职能,行政权也属国家权力,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活动,因此,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由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但正如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政职权一样,行政主体也是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代表即赔偿义务人。
7. 行政赔偿的构成条件
归责原则虽然是判断责任构成的“最后界点”,但是,单凭归责原则,还是无法合理、全面地判断出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这就需要有较之于归责原则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责任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行政主体、
行政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部分构成。 所谓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就是对违法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基本归责原则在立法中的明文规定。
因此,无论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行为时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因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机关无法证明其实施的行为合法就要无条件地予以赔偿。
8. 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必须符合的条件: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赔偿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赔偿责任的主体实质上是国家,导致损害发生的行政机关只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之所以说赔偿主体是国家,主要是因为赔偿费用实际由国库支出,列入各级政府财政;行政许可机关只是负责处理具体的赔偿事务。
如收集证据,确定是否赔偿和赔偿数额,出庭应诉,决定是否与被害人和解以及最后支付赔偿金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8)行政赔偿要件是扩展阅读:
范围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及其赔偿方式: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赔偿方式: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赔偿方式: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 ,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赔偿方式: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