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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审批筹建

发布时间: 2021-03-16 10:50:57

⑴ 正在筹建的 保险公司

第七十二条【保险公司的筹建时限】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的筹建时限的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沿用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0条的规定。
筹建是保险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设立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申请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当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使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得以成就,即筹建工作分为6个方面:(1)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拟订和批准公司的章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根据公司法制订,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2)筹集资本,使其达到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聘任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建立、健全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租赁和收购营业场所,购置相关设备等。(6)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提出申请。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的保险公司应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者,原批准筹建的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筹建期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经过筹建,具备了《保险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正式开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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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设立保险公司由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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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指经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经容营保险业而设立的,专营保险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形式是我国保险法确认的惟一的保险业组织形式。设立保险公司的程序有:(1)申请和审查。设立保险公司,应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保险法所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表和有关文件、资料。(2)审批。在我国,对保险公司的设立采取许可主义,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审批部门对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进行实质审查。(3)登记。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保险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保险业的合法凭证。

⑶ 筹划保险公司多久能批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是否获批期限是六个月。保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获准后,筹建期是一年。保险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是否获批期限是六十日,保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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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保险公司营业部是如何筹建起来的

(一)申请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办提交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五份)
申请材料包括:
(1)筹建申请报告

(2)业务经营范围

(3)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4)筹建负责人简历

(5)计算机设备方案

(6)拟定的办公地点

(7)总公司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授权书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6条

(二)初审
当地保监办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筹建条件的,向保监会提交请示;不符合筹建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答复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初审内容:
(1)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2)省级分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正常

(3)省级分公司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年检合格

(4)上次批设的分支机构筹建成功,运转正常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5条、第17条

(三)批复
(1)保监会批复当地保监办
(2)当地保监办转批复给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审批(初审、批复)期限为3个月,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并说明理由。
依据:1、《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8条

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六)

注意事项:
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筹建人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8条)

⑸ 批复筹建 保险公司

首先到保监会申请,请你搜索中国保监会,上面有详细内容和联系方式,申请以后,6个月内给你批复,得到批复以后,到工商局办理。。如同注册公司一样了
大概是这样子,具体细节要问专业人士!毕竟成立保险公司不是这么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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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保险公司一般筹建多长时间

第七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筹建时限】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的筹建时限的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沿用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0条的规定。

筹建是保险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设立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申请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当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使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得以成就,即筹建工作分为6个方面:(1)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拟订和批准公司的章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根据公司法制订,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2)筹集资本,使其达到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聘任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建立、健全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租赁和收购营业场所,购置相关设备等。(6)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提出申请。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的保险公司应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者,原批准筹建的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筹建期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经过筹建,具备了《保险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正式开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⑺ 审批设立保险公司申请期限有多长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是否获批期限是六个月。保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获准后,筹建期是一年。保险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是否获批期限是六十日,保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⑻ 创立保险公司流程

创立保险公司流程如下: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三章相关条款。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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