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例分析范文
A. 行政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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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康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业执照的决定。郝某到处无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康某给予了行政处分。郝某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郝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
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①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1000元罚款;②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元;③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元。
现问:
(1) 郝某对1000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2) 设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
(3) 复议机关向郝霜收取复议费用200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4) 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5)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
(6) 康某与赵某对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1) 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
(2) 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 于法无据。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 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 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果的第三项内容存有错误。
(6) 区、市工商局可分别向康某、赵某追偿。
法理详解:
(1) 对郝某进行1000元的罚款是康某作出的,康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工商所是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但在此行为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因此,这一行为,是基于区工商局的委托,即康某的罚款行为应视为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的。《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行政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工商所不属于此种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市工商局。因此,对1000元罚款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是市工商局。
(2) 依《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新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 《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主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4) 郝某所受的损害,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上一问题中已明确,康某所实施的罚款行为,属于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因此本案中区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市工商局的复议行为都是错误的,而且复议机关的决定又加重了对郝某的损害。《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对罚款所造成的损害,区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吊销营业执照所造成的损害,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B. 行政案例分析答案
(1)刘某提出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一直不作复议决定,刘某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应在收到其诉状副本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
(2)人民法院自收到其诉状副本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刘某应向该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或起诉,而不应是上诉。
(3)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刘某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准许,除非有正当理由
(4)当事人刘某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用决定形式,而不能采用裁定形式。
(6)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只有事实清楚的,才能采用书面审理,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的,二审法院不能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本案中上诉人刘某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就不应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
(7)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提出,本案中刘某在判决生效后第3年提出再审申请,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予以受理是错误的。
C. 行政案例分析的目录
前言
导论:案例教学方法与行政案例教学
第一编 行政结构与功能
第一章 行政环境
案例1 贫困县的“摆谱症”
案例2 GDP数据疑局
案例3 跨国公司在华环保危机
案例4 “小姐培训班”引发的纷争
第二章 行政价值与目标
案例1 消费者维权行动的无奈
案例2 陕北油井民间投资者之痛
案例3 S市暂住证风波
案例4 广电、电信话语权之争
第三章 行政功能与职能
案例1 广州不明病毒危机
案例2 内蒙T县政府“护污”事件之后
案例3 我国政府应急预案的紧急启动
第四章 政府间关系
案例1 五陵源规划困局
案例2 湖北Х市财政债务危机
案例3 浙江“强县扩权”改革进行中
第五章 政府与社会关系
案例1 村公章的集中保管试验
案例2 浙江瑞安外来工自治尝试
案例3 “厅级会长”难产记
第六章 政府与企业关系
案例1 “常乐”申办定点屠宰厂受阻记
案例2 D市农民自建变电站的合法性危机
案例3 M集团的经营危机
第七章 行政组织与编制管理
案例1 一个贫困县的十二个“县官”
案例2 S市政府驻汉办谢幕
案例3 陕西黄龙机构改革困局
第二编 行政过程
第八章 行政领导与责任
案例1 女教师之死谁的错?
案例2 山西Y金矿大爆炸后的台前幕后
案例3 一个中部贫困县县长的履政模式
第九章 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案例1 听政会怎么成了“走过场”?
案例2 西路神殿被拆记
案例3 轧硅钢的决策疑问
案例4 怒江水电开发“大调整”方案的神秘纷争
第十章 行政执行的动力与阻力
案例1 城管困局
案例2 新疆棉花市场化路径选择
案例3 浙江“指标圈地”动力
案例4 中西部一些乡镇“买税”现象调查
第十一章 行政监控
案例1 一场审计风暴
案例2 一个普通纳税人的公益诉讼
案例3 广东省政府预算决策改革
第三编 行政方法与规范
第十二章 传统行政方法
案例1 美国82岁老妇的烦心事
案例2 广东省财政增收奖励制度实施之后
案例3 纺织品出口配额制度实施困境
第十三章 现代公共行政工具
案例1 警察破 案招标制的启动
案例2 苏州园林的社会化管理尝试
案例3 湖北J县的教育券制度改革尝试
案例4 长沙市 第一张排放噪音污染许可证的发放
第十四章 行政法规与依法行政
案例1 D县“《人民日报》事件”始末
案例2 红头文件抗衡判决书
案例3 陕西省L市质监局的培训通知
案例4 镇政府对市、县两级政府的起诉
第十五章 行政道德与以德行政
案例1 “拖拉局长”拖掉官帽之后
案例2 小甲之死
案例3 防空警报误响之后
第四编 行政维持与发展
第十六章 人事行政
案例1 人事行政的难题:选贤任能
案例2 吉林省试水政府雇员制
案例3 挂职锻炼:制度与现实
案例4 侯某升官记
案例5 中国官员出国培训热
案例6 J县裁员风暴
第十七章 财务行政
案例1 H县预算改革的影响
案例2 T部违规借款事件的缘由
案例3 有钱养草无钱灭蝗?
案例4 安徽省“乡财县管”实验
案例5 药品招投标制度运行困局
第十八章 机关行政
案例1 S镇公车改革试行
案例2 办公室配置标准的争议
案例3 政府大楼世界 第一的谣传
案例4 政府大楼统一经营管理?
案例5 财政部政府采购监管责任官司两例
第十九章 发展行政
案例1 塞得港的变革之痛
案例2 一场超前的试验
案例3 上海行政事业性国资改革试行
案例4 湖州“政绩观”之变
案例5 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方案的生命历程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D. 高分悬赏:行政案例分析
钱真多啊!嘿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这点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的,所以现实生活中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案例2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问题]
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的根本原理和基本准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职权基于法律的授予而存在,行政职权依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理性。
案例3 行政主体资格
某市人民政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决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政策研究室经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最后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义向全市进行公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贯彻落实。
[问题]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虽然同属行政机关系统,但它只是机关内部的协调、办事管理机构,它不能对外独立行使权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规范性文件,应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外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行政主体的理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享有行政权力。
(2)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3)能够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组织。
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立法权。我国的中央立法机关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地方立法机关是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E. 行政法案例及案例分析 1500字
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山东日照中院判决韩帮峰与圣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09-25 08:30:48裁判要旨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住所地送达债权催收通知,债务人处无人签收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当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来理解。 ■案情 山东省日照市圣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圣公公司”)分4次向农行日照市东港区支行借款50万元,第一笔20万元期限自1997年1月8日至同年12月8日,第二笔10万元自1997年2月27至同年12月27日,第三笔10万元自1997年5月30日至1998年11月30日,第四笔10万元自1997年9月28日至1999年3月28日。 第一、第二笔借款到期后,双方协商展期至1998年11月8日。东港支行于1998年12月10日对上述两笔借款进行了催收;1998年11月30日,对第三笔借款进行了催收;1999年11月20日,对第四笔借款进行了催收。2001年4月21日、2003年4月15日、2004年4月28日,东港支行三次向圣公公司送达了公证借款催收通知书。2002年12月,圣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05年12月,农行岚山支行(由东港支行岚山办事处变更)与第三人韩帮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50万元债权转让给韩帮峰。2006年2月,岚山支行向圣公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 因圣公公司未还款,债权人韩帮峰起诉至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圣公公司偿还借款50万元。圣公公司辩称,被诉主体已不存在,且原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 ■裁判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东港支行与圣公公司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均合法有效,圣公公司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岚山支行将债权转让给韩帮峰并履行了通知义务,该转让行为有效。在债权转让前,原债权人均在两年内进行了催收,未超过诉讼时效。圣公公司系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备法人资格,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圣公公司偿还韩帮峰借款50万元。 圣公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驳回韩帮峰的诉讼请求。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前三笔借款到期后,债权人的催收行为均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第四笔借款于1999年3月28日到期,债权人于1999年11月20日、2001年4月21日进行了催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圣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手续,此后该公司的经营处于非正常状态,债权人于2003年4月15日、2004年4月28日向圣公公司送达催收通知书,说明其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因该公司无人签收致使意思表示未到达圣公公司的责任不应由债权人承担,应当认定债权人该两次催收行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2006年2月,岚山支行及韩帮峰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至圣公公司法定代表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自此时至韩帮峰起诉,该笔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遂判决:撤销(2007)岚民二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圣公公司偿还韩帮峰第四笔借款10万元;驳回韩帮峰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住所地送达债权催收通知,债务人处无人签收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当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来理解。诉讼时效制度设计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进而加速社会经济流转,促进经济社会生活的便捷、高效;另一目的是保护义务人,考虑历时很长的请求权所产生的举证困难的问题,因此赋予义务人以时效抗辩,允许其在法定期间之后可以拒绝履行。 应当看到,后一立法目的的实现是建立在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基础上,从而以时效制度来促进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本案中,韩帮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到圣公公司住所地进行债权催收,足以表明其并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圣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处于非正常状态,对债权人2003年4月15日和2004年4月28日送达的催收通知书,因无人签收该致使意思表示未到达该公司这一事实,韩帮峰既无过失,也非故意,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未到达圣公公司的责任不应由债权人承担。故二审法院认定,债权人该两次催收行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第四笔借款应予偿还。 本案案号为:(2007)岚民二初字第306号;(2008)日商终字第77号 案例编写人: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宝华 李 红
F. 行政案例分析
美国著名的行政学家西蒙认为:管理就是决策。
美国学者马文曾对高层管理者进行调查,对他们提出三个问题:“你每天花时间最多在哪些方面?”你认为每天中最重要的事情是什么? “你在履行你的职责时,感到最困难的是什么?”结果,90%以上的回答:决策。
据有关统计,由于“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五千亿元以上,相当于1980年全国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的总额。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都作出了及时正确的决策,全面开创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使国家开始走上繁荣、富强、民主、文明的道路。
案例思考:
1,根据所学行政学的有关知识、评析西蒙的观点。 •
2.马文的调查结果说明了什么问题? ,
3,最后两段材料说明了什么问题?
4.您认为如何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点击查看答案)
1.答案要点:西蒙的观点“管理就是决策”,虽然有点言过其实,但是他主要是从强调决策在管理过程的地位和作用这一角度来讲的,也是不无道理的。因为决策是行动的先导,行政管理中遇到的各种需要采取行动加以解决的问题,都首先依赖于行政决策。行政决策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和行政管理的整个过程,任何行政管理活动都离不开行政决策。当然,行政决策不是行政管的仅有内容。
2.答案要点:马文的调查结果说明了行政决策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过程的首要环节和各项管理职能的基础,是行政领导者的基本职能和重要技能。
3.答案要点:最后两段材料说明了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政府工作的成败。
4.答案要点: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必须做到:
(1)建立民主的、健全的行政决策体制;
(2)运用行政决策的科学方法和现代技术;
(3)遵循现代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
(4)行政决策民主化、法制化、加强监督等
G. 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你好,宋某在执法过程中违反了:
行政执法的普遍要求是:以法律为准绳,内以事实为依据。宋某在没容有明确证据证明郭某的违法违章事实的前提下实施处罚,是典型的违法行政。
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有告知义务,必须要完整、明确、清楚地告诉行政相对人执法理由和执法依据,“根据有关规定”这一说法,显然是和以上要求不配套的。
行政处罚的实施,执法人员必须要向被处罚人开具加盖财政部门印签和处罚机关的处罚通知书,然后到指定银行缴纳,做到罚收两条线,不能当场向执法人员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不得因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加重处罚,在20元罚款基础上加处罚款20明显违反规定。
最后宋某不发放处罚通知书,也不出具任何收据,更是违反处罚法规定。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H. 行政案例分析答案
1,构成滥伐林木罪,因为文某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权利滥用
2,不构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主观目的要求是明知,根据题意(当地市场价格,出示许可证),推定主观上不知
3,不正确,王某不是违法采伐人,主观上不知收购的林木是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对象错误
I. 行政案例分析
(1)杨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他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二个月内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均可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杨某的合法权益是受到侵犯。县交通局以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为由已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而县工商局又对杨某作出了罚款1000元,属重复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县工商局对杨某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不在“一事不再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