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行为
Ⅰ 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的区别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中作出的与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无关的不产生法律效果的或只涉及相对人程序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 而行政法律行为则是指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所以,两者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所规范的内容不同以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Ⅱ 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行政执法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
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 这两种行为的划分标准是不一样的。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
Ⅲ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
1、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专行政权力,产生法律属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行为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为依法提供资讯或者情报信息的行为,即属于典型的行政事实行为。
2、行政事实行为表现为一种客观状态。
行政事实行为一经做出,即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行为的后果是实际存在的,不能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
这种行为不能象具体行政法律行为那样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
3、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称。是指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直接表现为主体的动作,并以该种行动对外界产生直接作用,引起物理或生理变化,诸如房屋的拆除、人身的拘束、财物的销毁等
参考资料:中国宪治网-论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
Ⅳ “行政命令”是法律行为还是法律事件为什么
行政命令是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是法律关系主体以意专思表示的方式作出的行属为,即是否代表了主体的意志。法律行为是主体有意识的行为,而法律事件只是客观上发生的能影响法律关系的状态的客观事件,不具有主体的主观意识性。
2、行政命令如果相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可以认定为一个法律事件。因为行政命令对于民事主体来说是一个不带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的公共行为,所以可以认定为法律事件。
Ⅳ 简述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拓展资料
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具体分析
1、赋予权益和剥夺、限制权益赋予权益是指赋予行政相对人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
所谓权能,是指从事某种活动或行为的资格,如授予律师资格、颁发营业执照使其获得经营的资格等。
所谓权利,是指使行政相对人自己能够实施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如颁发驾驶执照,使其获得驾车的自由,其他任何人非经法律规定不得干预等。所谓利益,是指基于某种权利所得到的好处或便利,如依法发放社会保障金,给予行政奖励等。
剥夺、限制权益是指剥夺、限制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如吊销营业执照、收回律师资格、收回社会保障金、责令停产停业等。剥夺、限制权益一般是以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为前提,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2、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使行政相对人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使行政相对人承担纳税义务;城市规划部门要求行政相对人停止违章建筑的施工并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使行政相对人承担停止施工和拆除违章建筑的义务。
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免除行政相对人原有的义务。如税务机关免除行政相对人的纳税义务等。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确认对某个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如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就属于对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的事实予以确认,确认结果将会对法律责任的分担起重要作用。
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加以确认,如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产权的确认、土地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等。
Ⅵ 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
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称。是指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它包含三个要素:①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②权力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作的行为;③法律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能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事实行为表现为一种客观状态。行政事实行为一经作出,即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如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将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损坏,这就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为的后果是实际存在的,不能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这种行为不能象具体行政行为那样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
第二,行政事实行为是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法律规定这种行为的后果由行政机关来承担。
第三,行政事实行为不能独立存在。行政事实行为只能依附于其他行政行为而存在,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实施的事实行为。
第四,行政事实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行政事实行为会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事实上的、实际上的影响,而且影响的发生是由于外力作用的结果。例如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方造成的影响是通过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指导的接受而发生的。
Ⅶ 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的区别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治理中作出的与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无关的不产生法回律效果的或只涉及相对人程序答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而行政法律行为则是指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所以,两者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所规范的内容不同以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Ⅷ 行政立法行为都包括哪些
行政立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不同等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
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机关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全国性行政法律草案,多数都由国务院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草案多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由政府业务部门起草。如涉及几个部门,则需共同协商起草,并经有关法制机构审查批准。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部、委规章经部务或委务会议讨论通过。地方政府规章经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部长、主任或省长、市长签署。重要的部门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须报上级机关审批,然后公布,一般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报国务院备案。
Ⅸ 有没有行政法律行为是抽象的。。。。。。
有的!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