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比较
①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比较,有哪些特有原则
A.选择复议原则
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简言之,在我国,复议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相对方自己选择。
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B.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称之为“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行为所实施的对象、产生的效力和适用的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制定、发布的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其特点正好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反,只对特定和具体事项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同时只对已经发生的行为或事件作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影响、妨碍或者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C.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此与民事诉讼完全不同。其根据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一旦作出即应推定其为合法,亦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因而,即使相对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者改变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但在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具体行政行为仍然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也就要求得到执行。同时,实行这一原则也有利于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否则,只要相对方提起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便停止执行,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进行,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行政诉讼法同时也考虑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否则将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在以下3种 情形下,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
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 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c.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D.不适用调解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不能把调解作为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也不能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之所以不能适用调解原则,其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其行使法定职权的表现,而对于这种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不得放弃或者让步,否则即构成失职。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合法,或者是违法,没有第三种可能。在行政诉讼中如适用调解,会造成行政机关法定职权的性质与调解的前提之间互为矛盾。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赔偿诉讼无非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是否造成了损害;二是损害的程度如何。相应地,法院审理这种行政侵权赔偿案件也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是否赔偿,二是赔偿的数额。而这两个问题均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仅在于对损害事实的认定及相应的赔偿。因此,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行政赔偿责任问题。
E.变更权有限原则
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司法变更权涉及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因此,各国在规定法院所享有的变更权时都极为慎重。
《行政诉讼法》既考虑到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需要及保障司法权有效性,又考虑到法定的权力分配关系,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上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
②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联系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联系
第一,行政诉讼解决的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处理行政争议时,有可能也有必要一并解决与此相关的民事争议,这就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它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便于当事人双方解决争议,也可以避免出现一事多判的矛盾结果。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也可能出现行政争议的先决性或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问题。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中止,等待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
第二,当事人因不服行政违法侵权行为提起的赔偿诉讼既有行政诉讼的特点,也兼具民事诉讼的特点。
第三,法院处理行政争议案件,需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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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有一些共同适用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也有一些各自特有的明显不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
1、处分原则。虽然行政机关不享有实体权利的处分权,但民事主体双方均享有实体上的处分权,所以无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而是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们一方面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对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让步,以求得争议的解决,另一方面,也不能以行政机关已作出裁决而限制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部门的处分权利。
2、调解和反诉。由于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与反诉,因此,行政诉讼不论是为主而是附带,都不能适用调解与反诉,在民事部分中,法院应主持调解,民事被告也有权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反诉。
3、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法院在一并审理民、行交叉案件时,对于行政诉讼部门和民事诉讼部门,应当分别适用各自的举证责任规则。
4、审判组织。行政诉讼无简易程序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于一并审理的民、行交叉案件应统一由一个审判组织来审理。因此,审判组织应统一为合议庭,民事部分的审理也应以普通程序来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
5、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笔者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应为3个月,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一般也应为3个月,如果3个月不能审结,附带行政诉讼的部分也应在3个月审结,并先行作出裁判。
6、判决方式和上诉。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与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案件时,一般情况下应由同一审判组织通过开庭一并审理、一并判决,“即两案一判”。但是,如果一并审理会造成过分迟延、影响行政诉讼结案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分别审理、分别判决,“即两案两判”。第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上诉审的审理原则有所不同,行政诉讼上诉审实行全面审查原则,而民事诉讼的上诉审则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在“两案两判”中,如果当事人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两份判决分别提出上诉或者仅对其中一份判决提出上诉,自然应依照行政部分和民事部分分别适用各自相应的审理原则。但是,如果采取的是“两案一判”的情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不管对判决的哪一部分提起上诉,因这种情况下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联系紧密,且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宜采取全面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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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以下不同:
第一,举证责任不同。
第二,结案方式不同。
第三,一审人民法院的变更权限不同。
③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这个......
行政诉讼说白了就是民告官,楼上就差一点点就说对了,但是...很遗憾,对企事业单位的诉讼是民事诉讼
凡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矛盾,就是民事纠纷,如继承、房屋、损害赔偿、离婚、赡养、子女抚养以及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等等。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通过这些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称为民事诉讼。
行政官司就是行政诉讼,即通常说的民告官。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公民不起诉,法院不主动受理。
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2、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从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3个月内,经过行政复议的,从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
3、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有明确的被告,明确指出是什么行政机关作了何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5、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
1、行政抄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2、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2个区别最明显的应该是对象不一样,行政诉讼可以理解为民V官,民事诉讼为民V民
⑤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呀,有什么案例吗
民事诉讼是平等诉讼主体之间的诉讼。在举证责任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行政诉讼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即“民告官”。为体现公平,在举证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的行政部门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你作生意被工商罚款,你若不服,就可以起诉工商局,这就是行政诉讼。不用你举证说明工商局的处罚是否合理,而要由工商局举证说明他处罚得合理,工商局若是举证不能,或处罚的依据不足,你就胜诉了。
⑥ 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有什么区别
1、 性质与任务不同;
2、 前置条件不同;
3 、主体、客体不同;
4、 诉讼权利不同;
5 、举证责任不同。
⑦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前者是指法典式的民事诉讼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后者是指民事诉讼法典以外的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解答、批复、意见等司法解释性的文件,虽不同于法律规定,但对民事诉讼具有规范作用,而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范围。
同其他诉讼法相比较,民事诉讼法有如下特征: (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和民事诉讼活动,这种调整对象是特写的,是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的。 (2)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是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及保障民事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落实诉讼义务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具有广义性。民事诉讼法的广义性是与民事诉讼的广泛性相适应的。由于民事诉讼广泛适用于民事、经济、劳动争议、专利、商标、海事、债务催偿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就广泛地适用于民事诉讼范围的各类案件的诉讼。 (4)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的特有性。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这是由民事活动本身所决定的,这也是与其他诉讼法律相比较的最明显的特征。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中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特点是: ①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 ②它解决的纠纷,是政府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 ③它规定的行政诉讼,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 ④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标的,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⑤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简单的说,(1)两者都是诉讼的程序法,这是共同点;(2)不同点是调整的内容不一样, 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比如说老百姓之间的,原告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是“民告民”; 而行政诉讼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说是老百姓和政府机关之间的,原告是平民,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是“民告官”。
明白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