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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化行政审批

发布时间: 2021-03-15 12:54:07

行政审批项目的改革现状

中国证监会已分六批累计取消136项行政审批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在刚刚结束的国务院部门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集中清理工作中,证监会共取消和下放32个行政审批项目,占国务院部门清理项目总数的10.2%,数量位居首位。其中取消22项,下放10项,分别占国务院部门取消和下放总数的12.8%和8.5%。同时,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还决定取消3项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自2001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启动至今,证监会已分六批累计取消136项行政审批项目。
全面清理和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的关键环节,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培育和优化投资者结构,推动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步发展。证券业的监管主要是行为监管,不能依赖于一次性的准入门槛。要坚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原则,尊重证券市场自身的运行规律,尊重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市场主体地位。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自我调节、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策、社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都要取消行政审批。要通过弱化行政约束,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和诚信约束,进一步激发市场的潜力和活力。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常抓不懈。在深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证监会将继续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的后续工作,抓实事,求实效,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
一是妥善做好过渡安排,确保取消和下放项目及时落实到位。对于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坚决不留尾巴,不进行变相审批。对于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若干情形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等9个项目,鉴于监管法规明确、检查手段完备且有较强的市场约束,将通过完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并加强事后监管的方式进行后续管理。由市场主体自行决定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无须向证监会报备;对于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等9个项目,由于涉及较多后续监管,需要报备。报备均为事后行为,不进行前置审批;对于保荐代表人注册等7项涉及市场运行秩序、需要加强行业自律的事项,将交由相关社会组织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对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批的10个项目,证监会已制定了过渡安排和下放后的具体管理措施,将通过制订审核指引、加强交流和指导等方式确保各派出机构的审核工作遵循同一标准,审慎实施。
二是持续开展行政审批项目的评估和清理工作。根据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的需要拟新设行政审批项目的,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论证,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要继续认真清理并规范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作用。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将通过委托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
三是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审批机制,推进“阳光审批”。证监会将公告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和设定依据,明确后续管理方式和工作衔接。公告更新后的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名称、审核依据、办理流程、申请标准和办理时限,编印《证监会行政审批项目指南》。继续推进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证券投资基金行政许可和期货机构行政许可审核进程的公开力度,有条件的项目实行全流程公开。近期将抓紧推动并购重组审核进程公开,提高行政许可审核的公开化程度。
四是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及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服务中心的设立工作进展顺利,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将正式启用,成为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接收、通知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咨询、接收行政许可事项的投诉和建议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⑵ 谁能帮我大概写一篇关于“行政管理”的论文!!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职能转变
摘要]现阶段我国政府职能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对微观经济领域干预过多,将会阻碍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自由流
动,不利于运用全球资源发展本国经济。在入世以后,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的进程进一步加快,这对政府职能转变提出
了更高要求。中国政府应积极适应这种变化,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政府管理体制,以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压力和挑战。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中国政府;职能转变
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
动和优化配置,商品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市场对资源
的优化配置将突破传统的一国范围而在全球范围内成为基
础性的调节机制。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基础性作用的扩展,
极大地改变了政府的运作基础和环境,原来在一国范围内构
建的传统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现
实。为更多地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2001年中国主动
做出了加入世贸组织的重大战略选择,这意味着中国更深入
地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之中,中国经济将面临着更为激烈的
国际竞争与考验。这种竞争,从表面上看是企业之间的竞
争,但其背后是政府管理方式、机制、职能与效率的竞争。如
何适应新形势,调整政府职能,从而在全球化进程中趋利避
害,是当前中国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带来的挑战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从计划经
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因此,中国政府转变职能同时面
临着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经济欠发达三重挑战,这就使中
国政府职能转变的任务比任何一个国家都更为艰巨。
1.要求政府必须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
经济全球化是以市场经济体制的全球化为基础的,没有
市场经济体制的全球化就没有生产要素国际间的自由流动,
也就谈不上真正意义的经济全球化了。中国的市场化改革
的任务远未完成,市场体系还很不完善。中国要在参与经济
全球化中获得竞争优势,必须尽快完成本国的市场化改革,
加快建立一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体制环境,以吸引世界范围
内的人才、资金、信息等生产要素汇聚,借以推动本国经济快
速发展。
2.要求政府在开放市场过程中必须合理把握进程
市场开放是经济全球化的本质属性。发展中国家参与
经济全球化,就必须开放其国内市场,这是发展中国家最终
走向世界的必然选择。但伴随着市场开放而来的,往往是发
展中国家国内产业受到冲击,其弱小的国内经济容易被强大
的外部经济冲垮,对开放与改革进程产生不利的影响。这就
要求政府在推进市场开放中要循序渐进,在扩大开放前要加
快国内改革,提高国内企业和市场对外部冲击的适应能力,
同时合理把握市场开放进程,采取得力措施化解开放市场可
能引起的矛盾,使负面效应尽可能降低。
3.要求政府必须建立更加完善的宏观经济调控运行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
高,中国既要防止内部经济的过冷与过热,同时又要应对外
部经济的冲击,如国际经济条件的变化,国际间经济波动的
传递,国际游资的投机性冲击等,这就要求中国政府及时对
以往侧重于国内均衡的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进行调整,加快建
立适合开放经济下宏观经济运行特点的宏观经济调控运行
机制,以解决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不健康、不稳定因素,确保
国家经济安全。
4.要求政府必须建立更具国际竞争力的体制环境
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中国与国际接
轨的程度进一步加深,要求中国政府管理体制必须与国际规
则相适应、相协调,并按照国际惯例和多边交往的游戏规则
办事,而中国传统政府管理体制所存在的低效、低能等弊端,
已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中国政府必须
在不违背国际规则的前提下,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体制和管
理方式,提高管理与服务的效率,特别是要着力培育公平有
序的经济发展环境,使本国市场具有更强的国际竞争力。
二、中国政府职能转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政治
体制改革认识的逐渐深化,中国政府针对政府职能转变进行
了数次规模较大的改革。中国各级政府的职能转变取得了
不同程度的进展,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从总体上看,政府
自身改革仍然落后于经济机制转轨的步伐,政府职能转变力
度也小于机构改革的力度。
1.对微观领域的干预过多
当前我国政府既是社会经济管理者,又是国有资产所有
者。这种双重身份使政府承担了大量的本来应由企业来完
成的经济建设职能,政企不分、政企错位的现象仍然比较突
出。一方面,政府部门过多地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干
预企业的人事安排和内部管理,政府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超越
或代替了企业和市场的职能,形成实际上的“审批经济”。出
现这种情况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政府的角色尚未清晰。政
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为了完成其对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的职能,就很难将自身的利益从企业经营中退出。另一
方面,绝大部分企业还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作
为经济组织,却还承担着相当一部分社会职能,在利用生产
要素及对生产要素进行再配置时,还有多种约束,使企业无
法对市场作出快速反应并追求利润最大化,也使企业未能成
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2.政府过多承担投资主体职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投融资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在促进经
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
的。主要体现在:投融资的主体比较单一,仍然存在政府主
导和国家垄断,尚未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不少部门和
地方政府花费大量精力争资金、争项目,且投融资管理部门
职能交叉,资金使用和管理分散,难以形成整合效应,低水平
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的现象比较普遍;以行政审批替代投资
决策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
3.对市场秩序的监管不到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是市场秩序的提供者和维
护者。但从中国目前情况看,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能转变始终
未能到位,规范、监管市场秩序的力度仍然不够。一方面,规
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另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
执法意识和观念缺失,执法不严,管理松懈。这就直接导致
大量本不具备资格的市场主体通过种种手段进入市场,有的
使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获得利益,甚至出现了欺行霸市、
制假售假和偷、逃、漏、骗税等现象,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条块分割的普遍存在,在破坏市场
经济秩序的同时,也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4.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弱化
随着一些政治权力、经济权力的不断“下放”和广泛分
散,一些地方和政府部门出现了利益集团化的倾向,比如一
些政府部门控制着资源分配审批权等,这种控制权是不愿轻
易让渡给市场的。他们在制订政策、法规、规划和发展战略
时,或当地区和部门利益与公共利益和全局利益发生冲突
时,往往受部门和地区利益的驱使,作出一些违背公共利益
和全局利益的选择和决策。追逐地方和部门利益所带来的
严重后果是,“这些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弱化,甚至导致
整个部门乃至行业的体制性腐败,社会公共权力沦为谋取个
别部门和行业特殊利益的工具”。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在主动融入经济全球化大格局
中抢占发展制高点
对中国而言,经济全球化的机遇在于,发展可以进一步
利用国际经济资源;挑战则在于,如果不能尽快摆脱旧体制
的束缚,经济体制转轨滞后、市场环境长期不完善,那么不仅
难以吸引国际经济资源,而且本国资源也可能外流。从这个
意义上说,各国、各地间的竞争从表层上,是争取全球经济资
源的竞争,进一步看,则是市场有效性的竞争、是公共环境水
平的竞争。而能创造和维护有效市场机制和良好公共环境
的是政府。因此,本质上是政府职能定位和行政效率的竞
争。可以说,推进政府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是决定中国能在
多大程度上分享经济全球化利益的一个关键。在经济全球
化的大背景下实现我国政府职能的战略性转变,重点应放在
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政府角色定位,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的职能定位可以概括
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在经济调节
方面,要改进政府调节经济活动的方式,进一步健全完善政
府对宏观经济发展的预测、监控和预警体系,并加大对涉外
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提高对市场信号的甄别和快速反应能
力,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在市场监管方面,要加快培育各类
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和要素市场,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
加大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大力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打破
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培育全国统一、规范有序、
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在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
同时,要更加重视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各级政
府及其部门要把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管理和
公共服务倾斜,包括大力发展科教文卫等社会各项事业,加
强公共设施建设,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政府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等等,使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
众。
2.坚持政企分开,妥善处理政府、市场和企业三者之间
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宏观调控的主体,市场在国
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企业是市场竞争的
主体,并在竞争中创造经济增长,三者之间相互独立又协调
互动,才能构成有效的市场机制。政府的作用在于弥补市场
缺陷或市场失灵,解决那些单靠市场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问
题,并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目前我们的政府存在将
“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部分统统包揽下来,政府应有一
些职能反而被弱化。因此,理顺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关系
的关键是要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生活的直接干预,将主要注
意力明确无误地放到创造更具效率的市场上来,把政府不该
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更大程度地发
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真正还权于企业,还权
于社会,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和整个社会经济活
力和效率。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政府
调节经济活动的方式
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的关键所
在。长期以来,由于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过度依赖,行政审
批项目过多过滥,不仅行政成本付出很多,政府对经济活动
调节的成效往往也不理想,而且极易形成滋生腐败的土壤。
各级政府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加大行政审批制
度改革力度,凡是可以下放的一律下放,凡是可以取消的收
费一律取消,凡是可以精简的审批一律精简,让政府从涉及
经济利益关系的审批程序中撤出,杜绝“审批经济”的存在,
促进“全能型、审批型、管理型政府”加快向“有限型、服务型
政府”转变。同时,要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政府应从
竞争性项目的经济性管制及时转向社会性管制,如制定竞争
政策、实行公平市场准入等,并推出一批项目鼓励和引导社
会资本参与建设,激活社会投资。对国家非限制类的非政府
投资项目,要由行政审批制改为实行登记备案制。
4.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政府行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以法制为基础的经济,不仅个
人、企业和其他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要接受法律约束,而且
政府本身也要接受法律约束。政府要严格按照WTO规则
和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现行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并进一步完善立法,抓紧制定尚处于空白状态的
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同时,
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减少政府公文
和红头文件,充分运用市场和法律的手段,管理本地区、本部
门的经济和社会事务。
四、结束语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
经济转轨的国家,加入WTO后,按照严格的时间表兑现开
放市场与修改有关规则的承诺。可以看到,中国政府职能转
变的任务是艰巨的,但值得欣喜的是,中国政府职能转变已
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并且沿着正确的方向加快推进,我们
也有理由相信,中国政府职能转变将最终取得预期的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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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吴琳?.浅析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政府职能的转
变[J].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

⑶ 修改的《环评法》有哪些亮点

一是弱化了项目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
之前的企业项目为了通过审批,一些环评机构开始造假,导致环评机构和环评人员信用丧失,环评体系遭受系统性损害,甚至影响了环评制度的信用。
新修改的《环评法》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被弱化。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环评审批弱化事前、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有助于促使政府职能正确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发挥宏观控制作用。
二是强化了规划环评。
规划环评在我国难以开展的原因之一在于,规划编制机关主动开展规划环评或主动采纳规划环评结论和建议的积极性不高。环境评价与相关规划学科之间存在天然隔阂,受规划编制机关委托具体承担规划编制的咨询机构(如规划设计院等)对规划环评研究不甚深入,与规划环评的具体承担机构(如高校或地方环境科学院所等)之间往往存在意见分歧,造成环评的结论和建议难以实质性地被采纳。
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规划环评意见需作为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且后续的项目环评内容的审查意见应予以简化。
三是加大了处罚力度。
修改前的《环评法》对未批先建违法企业处罚力度不够。未批先建的企业受到的处罚只有停止施工、补做环评、接受处罚,最多处罚20万元。
新修改的《环评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惩罚的限额。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对建设项目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企业产生强大威慑力。

⑷ 新版《环评法》通过修改,都有哪些变化

一是弱化了项目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 之前的企业项目为了通过审批,一些环评机构开始造假,导致环评机构和环评人员信用丧失,环评体系遭受系统性损害,甚至影响了环评制度的信用。 新修改的《环评法》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被弱化。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环评审批弱化事前、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有助于促使政府职能正确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发挥宏观控制作用。 二是强化了规划环评。 规划环评在我国难以开展的原因之一在于,规划编制机关主动开展规划环评或主动采纳规划环评结论和建议的积极性不高。环境评价与相关规划学科之间存在天然隔阂,受规划编制机关委托具体承担规划编制的咨询机构(如规划设计院等)对规划环评研究不甚深入,与规划环评的具体承担机构(如高校或地方环境科学院所等)之间往往存在意见分歧,造成环评的结论和建议难以实质性地被采纳。 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规划环评意见需作为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且后续的项目环评内容的审查意见应予以简化。 三是加大了处罚力度。 修改前的《环评法》对未批先建违法企业处罚力度不够。未批先建的企业受到的处罚只有停止施工、补做环评、接受处罚,最多处罚20万元。 新修改的《环评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惩罚的限额。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对建设项目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企业产生强大威慑力

⑸ 新修订的《环评法》有哪些亮点

一是弱化了项目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
修改前的《环评法》试图通过行政审批增强其强制力。然而,实践表明,这一设计使环评越来越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环评的目的逐渐从改善项目环境质量演化成了“通过审批”,环评成为建设项目或规划草案获得行政准许的工具,沦为建设项目的“买路条、敲门砖”。为了通过审批,一些环评机构开始造假,导致环评机构和环评人员信用丧失,环评体系遭受系统性损害,甚至影响了环评制度的信用。
新修改的《环评法》规定,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即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被弱化。压缩了环评审批权的空间,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等。环评审批弱化事前、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有助于促使政府职能正确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发挥宏观控制作用。
二是强化了规划环评。
规划环评在我国难以开展的原因之一在于,规划编制机关主动开展规划环评或主动采纳规划环评结论和建议的积极性不高。此外,环境评价与相关规划学科之间存在天然隔阂,受规划编制机关委托具体承担规划编制的咨询机构(如规划设计院等)对规划环评研究不甚深入,与规划环评的具体承担机构(如高校或地方环境科学院所等)之间往往存在意见分歧,造成环评的结论和建议难以实质性地被采纳。有些被采纳的意见不接地气,在实践中又很难落实。
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这一修改将增强规划环评的有效性,规划编制机关必须对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进行响应。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规划环评意见需作为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且后续的项目环评内容的审查意见应予以简化,这也进一步体现出规划和项目之间的有效互动。
三是加大了处罚力度。
修改前的《环评法》对未批先建违法企业处罚力度不够。未批先建的企业受到的处罚只有停止施工、补做环评、接受处罚,最多处罚20万元。这一罚款额度对于动辄投资数十亿甚至上百亿、数百亿元的大型项目来说就是“九牛一毛”。导致在实践中部分企业投机取巧,先上车后补票。这就让企业产生了逻辑错位:一个规规矩矩做了环评的企业,可能因未通过审批而不能立项;另一个环评违法企业只要肯认罚,缴纳至多20万元的罚款,就能通过审批。这就导致违法企业成本低、守法企业成本高,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新修改的《环评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惩罚的限额。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对建设项目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超过百万元。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则意味着企业前期投资将会“打水漂”,这将对企业产生强大威慑力。
通过弱化行政审批、强化规划环评、加大未批先建处罚力度,新修改的《环评法》目的在于实现从源头减少环境污染的目标。当然,要使环评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还需强化规划环评,促进其参与综合决策并发挥实质性作用;强化公众参与,以社会监督防止权力任性对环评的干预;强化法治以形成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推动行政体制改革。

⑹ 关于行政服务中心与我的生活

自1999年初,浙江省金华市首开集中办事大厅先河以来,行政服务中心这种形式已在全国遍地开花,形成燎原之势。一项改革能在短时间内推广、普及,显示了其具强大的生命力。值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成立三周年之际,笔者综合所见所闻所思,对中心的现状及可能出现的发展方向进行肤浅分析。一、中心发展历程
(一)发展背景
基于“市场失灵”原理的行政审批制度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在避免“公共事物的悲剧”发生、优化资源配置、平衡个人自由和社会总体利益之间的冲突等方向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项目导致低效率,滋生腐败,使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和社会成本的增加,更为权力提供了“寻租”空间,降低政府的责任心。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群众对政府要求的日益增高,审批中低效、腐败现象已为人民深恶痛绝。党中央国务院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各级党支委政府积极进行探索。提供集中办公、联合审批的行政服务中心这种形式从重多尝试中脱颖而出。
(二)发展过程
行政服务中心发展可概括为“首家开创,其他效仿,遍地开花”。1999年初,浙江省金华市首开全国先河,设立市政府集中办事大厅,将全市46个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局委办的审批办证窗口全部集中于大厅,这个看似简单的举措却成倍地提高了行政效率。金华的创举得到了浙江省政府200万元的重奖并很快在浙江全省普及。浙江上虞在金华的基础上建成了全国首家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审批中心。该中心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安徽全国最早建立了省级政务服务中心。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地市县设立了不同名称的以集中限时、透明审批为核心内容的行政服务中心,金华之火已经燎原。
二、中心现状
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名称不同,但内容相似、特点相近、问题相仿。
(一)大部分地方都将行政服务中心作为当地政府派出协调机构,承担进驻中心职能部门的协调服务、监管职责。为增加权威性,许多地方的中心主任由政府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兼任。窗口人员受中心和原单位双重管理、人事关系等仍在原单位。
(二)中心项目上采用“五公开”、“一站式”、“并联”审批等方式,透明、公平、公正、便民,联合审批、全程代理等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管理上都设专门督查部门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办事质量、日常工作纪律的监督、检查。
(三)中心发展过程中都存在一些相似问题。一是机构地位不甚明确或机构力度和权威与中心所承担的职能不匹配。中心多为政府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协调监督已形成几十年又有法律依据的众多行政机关显得力不从心。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刘兴杰就在2000年行政服务中心起步阶段提出了中心无法定地位这一问题。二是项目问题。审批事项拒不进入或不实质性进入,审批环节过多、效率低一直是困挠中心的主要问题,也是表层问题。三是体制问题。目前我国行政审批按审批管理对象不同设立部门或审批事项,各部门、各审批事项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进行调整可能涉及法律问题。体制和法律问题是深层次问题。四是管理问题。窗口工作人员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等都在原单位,中心管理没有强硬的约束作依据。
各地行政服务中心都在努力解决以上问题。如变中心为行政机关、设立高层次的管委会、把窗口工作人员关系转入中心等。
三、中心可能出现的发展方向
中心的出现,一定程度解决了行政审批领域的弊病,是个新生事物,其发展有一定的规律,但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们主观能动性发挥各异,又使中心发展呈现不同方向。
(一)基本保持现状,维持现在的性质,局部调整和加强,但现有格局不变。
中心一出现,各地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为中心的发展付出很多心血,中心才有现在的成绩。随着中心的进一步发展,逐渐触及体制、法律等问题。体制无突破,中心只能在有限范围内通过领导亲自抓,管理科学化、加大监督力度等方法,使中心功能和内容逐步加强和丰富,但只能是局部调整。局部调整的加强和完善一方面表现为管理的科学化。各中心根据实际,已摸索出很多有特色的管理方法。如海盐县的ISO9001认证标准管理,玉环、大足的全程代理制,连云港的 “一审一核”制,蚌埠的“并联”审批制和亳州的人文化建设等。中心管理局及专家学者会根据新情况不断推陈出新、与时俱进,使管理更科学。另一方面表现为中心含盖方面逐渐丰富。中心刚开始只是行政审批办事中心甚至只是招商引资办事中心,现在不断含盖收费、便民等内容,成为便民服务中心。现有些地方又实现了行政审批中心、招投标中心、会计结算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的四位一体,从内容上充实扩大了中心。但几位一体的大中心可能是“形”的聚合而无“神”的统领。
这个方面向既可部分解决中心发展主题,又不触动体制和法律,改革风险相对较小,应该是大部分中心最可能的发展选择和方向。
(二)中心的监管职能弱化,服务功能增强,中心成为众多行政审批窗口的协调、后勤保障和服务部门。
促使中心为这种方向的发展的可能因素,一是各政府机关均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公开公正透明,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中心的监管已无必要。这是社会发展的高度文明和理想状态,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实现。二是中心触动发展个别集团利益,反对者占上风,改革发展进程受阻。最初的金华和包头,都出现这种现象。但就发展方向来看,这种因素导致中心明存实亡的可能性很小,名亦不存的可能性更小。建中心的人多,敢于撤中心的人不多。
(三)体制突破,中心成为政府的行政审批执行部门,性质趋近行政审批管理局。
这个方向下的中心,将所有政府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从原行政部门中拔离出来,集中到中心,突破现在以管辖对象不同设立不同行政机关的政府管理体制,实行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分离和约束。中心是执行审批的独立机关,执行审批的人员全部是中心工作人员。行政审批的执行接受监察部门等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这种方向既有合法性,又违背现行法律。其合法体现在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其违法情体现为现行有关国家组法法和其他法律授权原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审批,并具有排斥性。
这种方向的可能性,一是国家调整现行政府管理体制和法律。《行政许可法》是刚制定的法律,反映现阶段要求,具有先进性。其他如国家机组织法等均是以前制定、多反映当前情况,应有调整余地,政府管理体制按审批、监管、公共服务功能设立部门。二是国家授权个别地方搞试点,成功后全国推广。“地方突破,中央肯定” 也是我国改革的一个规律。
比较前二种方向,这个方向从质上发展了行政服务中心,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审批领域的问题,但风险也相对较高。政治稳定的地方可开展大胆尝试,“无限风光在险峰”。

总之,设立行政服务中心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属上层建筑改革,制约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中的其它方面。行政服务中心的产生、发展具有一定规律。只有掌握规律,才能更好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这一篇小文章写的挺好的,你看看吧

⑺ 如何让规划环评更好发挥作用

新修改的《环评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惩罚的限额。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超过百万元。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则意味着企业前期投资将会“打水漂”,这将对企业产生强大威慑力。
一是弱化了项目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修改前的《环评法》试图通过行政审批增强其强制力。然而,实践表明,这一设计使环评越来越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环评的目的逐渐从改善项目环境质量演化成了“通过审批”,环评成为建设项目或规划草案获得行政准许的工具,沦为建设项目的“买路条、敲门砖”。为了通过审批,一些环评机构开始造假,导致环评机构和环评人员信用丧失,环评体系遭受系统性损害,甚至影响了环评制度的信用。
新修改的《环评法》规定,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即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被弱化。压缩了环评审批权的空间,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等。环评审批弱化事前、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有助于促使政府职能正确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发挥宏观控制作用。
二是强化了规划环评。规划环评在我国难以开展的原因之一在于,规划编制机关主动开展规划环评或主动采纳规划环评结论和建议的积极性不高。此外,环境评价与相关规划学科之间存在天然隔阂,受规划编制机关委托具体承担规划编制的咨询机构(如规划设计院等)对规划环评研究不甚深入,与规划环评的具体承担机构(如高校或地方环境科学院所等)之间往往存在意见分歧,造成环评的结论和建议难以实质性地被采纳。有些被采纳的意见不接地气,在实践中又很难落实。
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这一修改将增强规划环评的有效性,规划编制机关必须对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进行响应。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规划环评意见需作为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且后续的项目环评内容的审查意见应予以简化,这也进一步体现出规划和项目之间的有效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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