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
Ⅰ 什么叫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论行政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006年10月(总第131期)
孙 建
摘要: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行政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其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的理念,并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扬与光大,在我国的许多行政立法中也贯彻了这一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行政法领域要求作到程序的中立,程序的参与及程序的公开。其对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证行政实体公正的实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落实民主精神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法;法律原则;正当法律程序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涵义和历史渊源
正当法律程序是指“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在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中心含义是指:“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听审的权利。” [2]在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中,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着比较明显的体现。这部法律首次将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核心内容的听证程序引进了行政处罚领域。此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公开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此后,《价格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也规定了相关的听证制度。这表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中国已开始落地生根。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光大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到了20世纪,包括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通过立法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英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自由大宪章》中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主要涉及到刑事诉讼领域。而在135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第二十八条法令——《自由令》第三章中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法律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这个法律文件首次以法令形式明确提到并解释了“正当法律程序”这一词语,并扩大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适用范围。
考察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英国的制度生成,则应当溯及英国普通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原则。可以说, 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与“自然正义”一脉相承的概念。在普通法的传统中,自然正义是关于公正行使权力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自然正义的核心思想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第一是任何人不得在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第二是应听取双方之词,任何一方之词未被听取不得对其裁判。[3]
美国内战前期,汉密尔顿在1787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了“正当法律程序”一词,该会议予以采纳并提出《人权法案》。该法案规定: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这是最早用“法律的正当法律程序”取代最初来自英国大宪章“国家的法律”措词的美国法规,并且构成了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和后来的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起源。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从《权利法案》提出正当法律程序一词,到宪法第5条、第14条修正案对正当法律程序的明确规定,正当法律程序从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发展到了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广泛应用于司法审查领域,体现了美国对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视。正当法律程序体现了正义的基本要求,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美国宪法、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美国甚至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 [4]
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具体要求
关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具体要求,有学者认为应当包括四项,即:角色分化、有意识的阻隔、直观的公正、意见交涉;[5]亦有学者认为这些要求包括:正当过程、中立性、条件优势、合理化。[6]结合其他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具体要求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程序是中立的而不是偏私的。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在参与者各方当事人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位置。这要求行政主体作到:首先,不能存有利益牵连。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其所处理的事件及事件各方的当事人没有个人利益上的联系。其次,不能存有偏见。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给予各方当事人同等的机会,对各方当事人都平等的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带任何偏见。“中立不偏”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实际上作到“一碗水端平”,而且在外表上也不能让人们有理由怀疑有不中立的可能性的存在。这就需要包括回避制度、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具体的制度来加以配合和保证。一种程序只有作到了是中立的、不偏私的,才能防止权力的“寻租”,才能保证权力“为人民服务”的性质,才是正当的程序。中立是判别一种程序是否是正当的最低要求。
第二,程序是参与性的而不是恣意的。这是指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相关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利通过陈述、讨论、辩驳和说服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发挥对权力运行及相关结果产生的影响作用,同时行政主体也负有“倾听”的义务,从而达到公众对权力运行的参与。在现代,体现程序的参与性的一项重要的、普遍的制度即是听证。所谓听证即“听取意见”。它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时,必须直接与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对话”,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和辩驳,不能单方面认定事实,作出处理,剥夺对方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程序参与的价值体现在它能够实现集思广益,能够实现“兼听则明”,从而确保行政权力在行使时,能够作出符合客观的、符合情理的良性抉择。
第三,程序是公开的而不是暗箱的。这是指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都要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公开,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知情。英国有一句古老的箴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公开的益处概括起来讲就在于,它使行政运行的全过程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防止行政权力的不当使用。现代民主与法治要求保证公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因此,公开的内容应当是全过程与全方位的,不仅行政的整个运行过程要公开,而且行政主体自身的有关情况也要公开。行政运行过程要公开的内容包括:事前依据公开、事中过程公开和事后结果公开。行政主体自身情况的公开内容一般包括:行政机关的名称、负责人、机构设置、职责权限等。但公开的信息的范围也是有限制的,如果信息的内容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这样的信息就是不能任意公开的。具体公开的方式可根据公开的对象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形式。例如,对特定的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公开方式一般有:查阅案卷、表明身份、告知、送达、说明理由等。对社会公众的公开方式主要有:新闻发布会,互联网公布、会议旁听、媒体报道、查阅、公榜等形式。
三、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行政法功能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重要的法律原则被各国行政法加以普遍的遵守和贯彻,其原因之一即在于其功能显著,意义重大。笔者认为,该原则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人类法治实践的历程表明,程序是对权力进行控制的最佳工具。一套组织严密,设计合理,充分体现各方面“声音”的程序设计,无疑是使行政权力得以正确行使,相对人权利得以合法保障的最有效措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使命正在于此。它要求行政主体不偏不倚;它给予当事人要求进行听证,参与权力行使的机会;规定了行政主体的表明身份,告知理由,说明依据等公开义务,从而使保证了行政权力得以公正、公平、公开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保证了实体公正的实现。
其次,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基础上,作为程序的参与人可以依据正当法律程序性条款直接享有和行使程序性权利,如被告知理由,要求进行听证等,这可以规制国家权力的正当运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具体体现,从而保障人权的有效实现,防止国家权力可能给人权造成的不法侵害。
再者,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民主的本质就是由人民当家作主,凡属于人民自己的事,由人民做主。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要求下,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都必须让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广泛地参与,这无疑是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83页。
[2]H.C.Black,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publishing co.1979.p.1083。
[3] [4]胡建淼主编.论公法原则[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22页,第438页。
[5]孙笑侠、夏立安主编.法理学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228-230页。
[6]参见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3页。
作者简介:孙建(1983- ),男,蒙族,内蒙古突泉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05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Ⅱ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不包括以下哪一个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不包括的原则有(
)。
A.行政公开原则
B.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C.回避原则
D.公众参与原则
参考答案:B
Ⅲ 程序正当原则是什么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Ⅳ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程序法制原则
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二、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
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受法律保护。
三、行政效率原则
精简程序环节、减少行政浪费、明确办事时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四、程序公平原则
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
五、行政民主原则
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民主精神、体现民主意志、符合民主要求。要求行政程序的内容更注重行政民主化和对公民民主权力的保障。
(4)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扩展阅读:
行政程序法律注意事项:
一、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
二、维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提供程序性保障。
三、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Ⅳ 请论述正当程序的原则及其意义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行政法领域要求作到程序的中立,程序的参与及程序的公开。其对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证行政实体公正的实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落实民主精神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法基本原则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3、越权无效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5、比例原则。
二、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行政公开原则;
3、行政公正原则;
4、行政公平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第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第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第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通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
第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第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Ⅶ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这里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合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随着宪法制度的演变、行政职能的消长而不断变化。早期的合法行政是绝对、消极和机械的公法原则。为适应时代变迁和行政职能变化的需要,合法行政原则不断得到新的解释。从历史发展看,我国的行政法制度尚处于发展进程中的初级阶段。从改革开放初期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宪法规定实行依法治国,我国法律在规范行政活动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增强。
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第一,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第二,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上:第一,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第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第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在国际贸易中,行政当局不合理延迟和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也被认为是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形式。
五、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Ⅷ 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
正确答案为A,D选项。答案解析: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br
/>A项:程序正当原则之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决定之前应给予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保障其参与权。所以A项正确。<br
/>D项:程序正当原则之程序公正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职责时,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所以D项正确。<br
/>B项:权责一致原则之行政职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补偿或赔偿。B项内容属于行政职责原则的体现,所以B项错误。<br
/>C项:合法行政原则中的法律优位(优先)原则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时应遵守。C项内容属于法律优位原则的体现,所以C项错误。<br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