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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发布时间: 2020-11-22 22:09:04

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作用有哪些

1、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2、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
3、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4、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㈡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是什么

1、法抄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法规。由国务院发布,包括有立法权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如:《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
3、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等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
4、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发布。如:《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货物品名表》等。

㈢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㈣ 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教材的目录

第一章 法的基本知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 刑法简介
第五章 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矿山安全法
第七章 劳动法
第八章 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章 消防法
第十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章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三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㈤ 服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纺织服装企业作为工种网位多、作业分布广、生产工序杂、机械和电气设备利用率高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重点防火单位,担负着十分艰巨而复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笔者认为,纺织服装企业要搭起“脚手架”,拉开“防护网”,在日常工作中筑就五道安全生产防线。

第一道:思想认识防线。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劳动保护及安全事故处理规定。明确“谁的责任谁承担”的责任归属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使他们在思想认识领域筑起一道自我管理、按章操作的防线。

第二道:工作现场防线。现场是滋生安全隐患的发源地,抓住这一点,在严格防火防爆、设备保养、飞花清扫和危险源检修检验等制度的同时,还须合理配置设备,强化定置定位管理,并挂(贴)安全操作规程,备齐“停机”、“维修”等警示牌。在各要害部位、危险区域分别设置“禁止”、“警告”、“提示”等标志,特别对易燃易爆物品的装卸、堆放、库存作明细的规定。

第三道:劳保用品防线。本着“需要和确保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该减则减,当增则增,发放重点向生产一线和重点生产岗位倾斜。并要求上班时间一线职工必须穿戴工作服及劳保用品。

第四道:管理监控防线。纺织服装企业半成品、成品、备件及原料仓库繁多,安全管理监控范围庞杂,工作难度大。为此,除建立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担负起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工作,还须加强对劳动环境和安全卫生条件的改善,为职工提供和创造良好的、有安全保障的劳动条件。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形成公司、分厂、班组三级联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深入化、系统化、网络化。

第五道:消防设施防线。成立专职或业余消防队,购置消防车、灭火器和报警系统。经常开展模拟演练,以练为战,并邀请消防支队官兵讲课和现场指导,制定应急预案,增强对安全事故的快速处理能力,为企业的安全生产保架护航。

安全生产守则
1、安全生产,人人有则。
2、全公司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新入厂工人(包括实习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不得进行生产。
4、一切外来参观人员入厂前应由有关部门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5、全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现任何危及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发现火警时立即报告消防队。
6、严禁携带小孩进入生产车间,严禁酒后上岗工作。
7、进入车间工作时不准穿拖鞋;登高作业时不准穿硬底鞋。
8、酒醉、聋哑病人及精神病患者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域。
9、从事特殊作业或操作设备的工人,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交接班制度”,未经本工种安全训练者不得独立操作。
10、从事任何生产活动都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女职工必须将头发束在脖子以上或防护帽内。
11、从事任何生产活动时都必须作好安全检查。
12、一切要害地区未经领导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一切危险作业(高压试验、射线作业等)必须设置安全围拦及明显的标志。
13、从事离地面3米以上的悬空操作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14、严禁同时进行高低空垂直作业,登高工具必须坚实牢固,并要采取防滑措施。
15、起重用吊绳、吊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按规定正确使用。
16、严禁从事不熟悉的机器设备的操作。
17、机器设备运转时,严禁用手触摸转动部位或用手直接清除铁屑。
18、生产作业场地应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材料工件堆放稳妥,安全通道保持畅通。
19、夜间作业场地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
20、进行生产作业时精力必须集中,严禁打闹或睡觉。机床开动后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21、二人以上同时进行操作时必须由其中一人负责指挥。
22、一切保护措施及安全装置不准随便乱动和拆卸。
23、动力机器设备必须具有良好的制动装置,否则严禁开动。

㈥ 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教材的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教材

作者:邬燕云 主编
出 版 社:企业管理出版社
出版时间:版2006-9-1
版次:1页权数:359
字数:400000
印刷时间:2006-9-1
开本:
纸张:胶版纸
印次:
I S B N:9787801975409
包装:平装

㈦ 安全生产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具有丰富的内涵。其核心内容简略归纳如下。
(1)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
(2)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 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3)两结合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这种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4)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分别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5)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6)三套对策体系 《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①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②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③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特别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确定。确定如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并如实反映生产安全事故。
(8)从业人员八大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9)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0)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①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②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③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个人做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时,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④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1)88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产生的88种违法行为。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30种,政府监督部门及人员5种,中介机构1种,从业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有2种。
(12)十三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㈧ 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规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者是王玉庄、刘文龙,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书籍。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本书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与矿山企业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紧密结合,以工学深度融合、任务驱动、行动导向为工作思路,提炼出矿山企业典型的事故案例,以这些案例的分析作为工作任务和载体,并围绕这些工作任务和载体来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及其应用,体现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教育特色,强调学与做的统一,注重实务。本书取材新颖,内容丰富全面,能够给读者的学习和工作带来真正有效的帮助。本书既是高职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骨干课程教材,也是对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等有实用价值的学习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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