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法规
1.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有哪些
相关法律法规有以下:
1、《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2、《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4、《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5、《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技术标准法规扩展阅读:
我国已废止相关法律法规有以下:
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实施环境: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废止时间:本办法2010年12月28日废止。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实施环境: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废止时间:自2012年6月1日
3、《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实施环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废止时间:2016年01月19日
4、《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实施环境: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废止时间:2012年6月29日废止
2. 法的技术性规范是法律规则吗
不是。
法律条文抄分为规范袭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从逻辑上讲,肯定是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
非规范性条文也就是法的技术性规范,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公布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
楼主一定要注意把技术性规范和技术法规区别开来。技术法规指的是把人在使用技术的过程中把技术标准用法律确定下来。
3. 如何区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法律法规通常是行政机构编制的条文,技术标准一般是行业给某种产品的生产制造流程编制的条文。
4. 技术规范能做法律依据吗
不是。
法律条文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从逻辑上讲,肯定是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
非规范性条文也就是法的技术性规范,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公布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
楼主一定要注意把技术性规范和技术法规区别开来。技术法规指的是把人在使用技术的过程中把技术标准用法律确定下来。
5. 技术标准就是技术法规
1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回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答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规范是标准文件的一种形式,是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技术要求的文件。它可以是一项标准(即技术标准)、一项标准的一部分或一项标准的独立部分。其强制性弱于标准
2规程:规则章程。 规程,简单说就是“规则+流程”。所谓流程即为实现特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前后相继的行动组合,也即多个活动组成的工作程序。规则则是工作的要求、规定、标准和制度等。因此规程可以定义为:将工作程序贯穿一定的标准、要求和规定
3:技术法规:技术法规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文件,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政府授权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
6.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需要分情况来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具体规定如下:
1、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2、第十五条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1)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2)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6)技术标准法规扩展阅读
1、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1)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2)对于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网络—国家标准、网络—行业标准
7. 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标准文件(如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各是如何定义的三者间的关系怎样
这三个概念不是一个层次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法律上的概念,标准文件是管理上专的概念.
其中属法律法规是法律,规章制度是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制定有明确的法律程序,是很严格的,具有时效性稳定性程序性,不能随便修改变更,规章制度呢,主要是行政机关为了加强管理而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严肃性弱于法律法规,当然分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标准文件主要是为了为规范某行业内或某种工作而制定的统一标准,以便促进该行业的工作.
法律法规高于规章制度,规章制度高于标准文件.
8. 技术法规和经济法规的区别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版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权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和法规的区别,主要在于制定机关的不同,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或地方人大等机构。再次,其效力层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过法规的效力
9. 什么是技术规范 规程 技术法规
1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规范是标准文件的一种形式,是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技术要求的文件。它可以是一项标准(即技术标准)、一项标准的一部分或一项标准的独立部分。其强制性弱于标准
2规程:规则章程。 规程,简单说就是“规则+流程”。所谓流程即为实现特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前后相继的行动组合,也即多个活动组成的工作程序。规则则是工作的要求、规定、标准和制度等。因此规程可以定义为:将工作程序贯穿一定的标准、要求和规定
3:技术法规:技术法规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文件,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政府授权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
10. 技术标准和要求
技术标准是指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规定。标准能成为自主创新的技术基础,源于标准指定者拥有标准中的技术要素、指标及其衍生的知识产权。它以原创性专利技术为主,通常由一个专利群来支撑,通过对核心技术的控制,很快形成排他性的技术垄断,尤其在市场准入方面,它可采取许可方式排斥竞争对手的进入,达到市场垄断的目的。
技术标准包括基础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1]
技术标准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各个企业通过向标准组织提供各自的技术和专利,形成一个个产品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产品的生产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进行,所有的产品通过统一的标准,设备之间可以互联互通,这样可以帮助企业更好的销售产品;
三、标准组织内的企业可以以一定的方式共享彼此的专利技术。
补充 :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为技术标准。它是从事生产、建设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技术标准的分类方法很多,按其标准化对象特征和作用,可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等;按其标准化对象在生产流程中的作用,可分为零部件标准、原材料与毛坯标准、工装标准、设备维修保养标准及检查标准等;按标准的强制程度,可分为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按标准在企业中的适用范围,又可分为公司标准、工用标准和科室标准等。
制订技术标准的程序,涉及的核心问题主要是两个:谁应当是制订标准的主体,是政府还是企业,还是第三方;标准应当“开放”还是“封闭”。还有一些不是问题的“问题”,如政府是否可以制订强制标准。(法规解释中明言涉及安全的四种情况,政府可以制订强制标准;美国政府亦有强制标准,如emc认证标准。所以我们不重点讨论。)
在技术标准的程序正当问题上,各方是否存在一个普遍的思维误区,就是“非此即彼”:如主体只能是这个,不能是那个;形式只能是这样,不能那样。结论是:根据标准的制订主体和形式的不同,规则不同,规则不串。意思是,政府、第三方和企业,都可以做制订规则的主体;既可以制订开放标准,也允许制订封闭标准。但是,不同情况,所适用的游戏规则不同,不能把适用一种主体、一种形式的规则,偷换到另一种主体和形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