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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执法过度

发布时间: 2021-03-15 09:56:25

① 什么是防疫十不准

一、不准违规在国道、省道、县道、乡(镇)等交通要道设置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回检查站;

二、答不准利用报检点变相在交通要道设卡、拦车、超范围查证验物;

三、不准随意扩大执法范围、乱收费;

四、不准出假证、出伪证、隔山开证;

五、不准对执法和服务对象冷、硬、横、推和耍威风;

六、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宴请及娱乐休闲活动;

七、不准执法人员吃拿卡要、徇私舞弊、擅离职守和为关系户打招呼、说情;

八、不准无证人员和非执法人员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

九、不准在公务时间、公务场所、下基层与管理和服务对象打麻将输赢财物和以任何形式赌博敛财;

十、不准在执行公务时酗酒和酒后驾车。

② 县城过度防疫,不按国家要求,怎么办

1、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2、向同级纪委监察委举报。3、向媒体求助曝光。

国家回卫健委新闻发言人米锋称,答近日有些地方出现了对返乡人员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等方面“层层加码”,还有“一刀切”的情况,引发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也引起了一些受影响群众的不满。国家在总结前一阶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依法制定春运期间的疫情防控政策,也是为了尽可能地降低疫情扩散的风险,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绝不是要给春节团聚设置超出防控需要的障碍。

米锋指出,各地应该及时纠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将密切关注各地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政策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予以通报,要求立即整改

③ 怎样做好基层防疫工作

动物检疫工作是科学防制动物疫病的重要环节之一。它是一项科学性、管理性都很强的系统工作。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非典型性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发生以来,动物检疫工作受到了社会和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2008年1月1日,《动物防疫法》经过补充修订重新颁布实施,防疫工作更加规范化、现实化,但任何法律都不是一劳永逸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具体工作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认真有效地贯彻《动物防疫法》,显得越来越重要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50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要依此规定,进一步明确在乡(镇、办事处)工作的检疫员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身份,将原乡镇畜牧水产站按放开经营性职能、强化公益性职能和防检分开的原则,进行彻底改革。成立兽医行业协会,搞好诊疗、去势等经营性工作;设立县乡共管、以县为主、全额拨款的乡镇动物防疫站,做好动物防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具体工作;将所有检疫执法人员人事关系全部调入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再按照便民、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则设立若干动物检疫派出机构(数个乡镇设立1个检疫分所),承担动物检疫具体工作。要统一动物检疫执法管理工作,由农业部动物检疫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动物饲养、运输、动物屠宰和产品加工、市场营销、进出口的动物检疫执法工作;实行垂直管理制度,由农业部动物防疫监督主管部门对地方各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实行垂直管理,解决职能分割、部门扯皮和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只能对下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而无更多约束力和监督力的问题。通过明确划分职能,整合、精简现有机构,建立起一支职能清晰、责任明确的动物检疫执法队伍。
三、提升素质,严格考核。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培养、选拔一批德才皆备的优秀专业管理人才担任检疫派出机构负责人,完善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检疫员任职资格管理,把好人员进入关。依照中长期人才战略与短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升检疫人员文化、专业和职业道德素质,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责任追究、违法处理、证照管理、财务管理、案件办理、抱怨处理等规章制度,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不断规范检疫、收费和出证行为,提高检疫标识真假鉴别力,加大内部违法违纪行为整治力度。引入激励竞争机制,严格考核,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通过数年的努力,力争基层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形象得到较大的改观,建成一支业务精良、作风正派、勤勉务实、保障有力的动物检疫执法队伍。
四、健全法制,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总结《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动物防疫部门的意见,利用《动物防疫法》重新颁布实施之际,将规模养殖场、冷库、超市、宾馆、饭店和学校、医院等集体伙食单位纳入动物检疫监督范畴。借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成功的立法经验,对“违法所得”、“运输费用”等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违法行为

④ 市卫生防疫站能否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不能实施。
卫生防疫站的主要职能是履行行政监督,并不具备行政处罚的权利。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⑤ 不防疫防控怎么举报

怎么就不防疫防控了,可以找当地管理部门反映

⑥ 卫生执法大队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哪个好

疾控中心,卫生执法大队应该隶属于CDC的

⑦ 请问:卫生局授权防疫站执法的法律法规依据从哪儿找呢谢谢

各地有差别,以来湖南省为例:源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1

行政法规
2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务院
2005.11.16

3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
2006.5.1

地方性法规
4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9

5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2.3.1

6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3.11.1

部门规章
7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7.1

8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7.1

9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7.1

10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1.1

政府规章
11
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
湖南省政府
1986.1.1

⑧ 如何预防行政执法风险

切实提高防范执法风险的意识。在执法风险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作为执法主体的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到执法风险的客观存在性,时刻绷紧防范执法风险这根弦,在工作中履职尽责、一丝不苟,避免作为不当或者不作为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强廉政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警钟长鸣,杜绝渎职行为的发生,使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做到严格执法、依法执法、公正执法。

⑨ 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有哪些弊端

一、公共服务市场化:政府治道变革的潮流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信息化浪潮的冲击下,政府行政改革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世界性潮流。这场轰轰烈烈的改革运动对传统的行政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不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国家,几乎都被卷入了这一潮流。在这场重塑政府的革命中,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行政理念。这种新的行政理念包括:政府行政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政府应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公共管理社会化,注重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的工作模式中应引入市场化机制等。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西方国家的政府行政改革几乎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而的。能够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的政府就是好政府的观念深入人心。与此同时,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法治化也顺理成章地成为政府的改革方向。所谓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指政府“筹集各种资源,通过民主政治程序设定社会需要的优先目标;与此同时,又利用私营部门之所长,组织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具体而言,即指政府通过政治过程作出决策,确定公共服务的供给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以市场机制为杠杆,通过多种方式调动私营部门、非赢利部门等组织的参与,在竞争中完成公共服务的供给。其目的是在政府部门不放弃公共政策制定责任的前提下,通过引进市场机制,挖掘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来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公共服务市场化突破了政府决策、政府执行的传统模式,通过政府权威与市场交换之间的复合配置,凸现了双方各自的功能优势,从而为政府以更高效更经济的方式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提供了可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要求在公共部门中引入市场机制,要通过招投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等市场运作方式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公共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与公共服务的社会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公共服务社会化就是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调动社会力量改善公共服务,鼓励各种民间组织参与兴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要根据不同公共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和供给方式的多样化。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实质就是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传统观念认为,微观经济领域应由私营企业承担,而公共服务应由政府垄断。但是由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往往缺乏效率。在公共服务领域引进市场机制,将政府权威与市场交换的功能优势有机组合,使政府从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变为“促进者”和“发包人”,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垄断,提高了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用最低的成本向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就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总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但具体地说,还有一个政府改革的目标模式选择问题。这一目标模式,就是建立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即要实现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从低效政府向有效政府的转变。在20世纪里,由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福利国家以及以政府促进发展等一系列实践因素,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政府规模和管理范围都得到了空前的扩张,并且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其结果是导致了财政困难、发展停滞、人民生活质量下降等问题。自70年代末以来,世界各国都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并开始了国有企业民营化和精简政府机构和人员等变革,政府规模逐渐缩小,政府职能逐渐受到限制。这一进程可以概括为当代各国政府实施治道变革的重要方面,即从无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的治道变革进程。在这一治道变革进程中,各国的做法主要是把公共服务生产和提供进行市场化改革。各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内涵主要是指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进行市场化改革。各国的实践表明,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对于实现政府从无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的治道变革,是非常重要的。没有这一领域的改革,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治道变革,也不可能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市场化是当今时代之大势,公共服务市场化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自身管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我国政府顺应这一时代潮流,适应公民日益增长的对公共服务的需要与要求,积极推行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我国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最近几年来,我国已有部分城市在公共服务产品由国企垄断供应大格局不变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开启了市场化运作的尝试。例如浙江省的一些城市,社会资本收购城市水厂、参股水务公司、组建民营公交、合股经营管道燃气等事已屡见不鲜,但就开放的程度看,仍停留在点上的尝试阶段。2002年8月深圳市政府推出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改革新举措——对外开放一直由国企垄断经营的城市水、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产品的供给服务市场,欢迎国外投资者通过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参与深圳市公共服务领域的市场化运作。此消息一传出,很快就有70多家国际投资机构表达了合作意向。这就足以证明深圳全面对外开放公共服务市场,是迎合时代潮流的明智之举。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现在已经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是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巩固这一体制。各级政府应该紧紧把握住当前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努力推进中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二、公共服务市场化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公共服务市场化在产生显著效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陷,值得我们予以关注。这些问题和缺陷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场化带来的国有资产的流失。市场化是以提高效率(经济效率与管理效率)为出发点和根本特色,但是由于市场化改革往往容易偏离最初的宗旨,其结果可能是政府在市场化中获得了财政危机的暂时解脱,而企业也通过某些非正当手段取得了相当客观的利润,而最应该保值增值的国有资产却在市场化中悄悄流失。二是市场化使公共利益受到忽视。例如说,在传统上,公共部门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是间接关系,公众集体付费,政府集体供给,一般来说在消费者之间不会存在差异。但在市场条件下,单一的供求关系可能被打破,因为生产者以盈利为目的,它会按照市场竞争法则去选择有利于其获利的服务项目,对于那些不能很好获利但又不能不提供的服务,则有可能消极供给,这就可能使一部分人得不到服务;而对消费者而言,它无须集体性统一地消费,因而可以选择不同服务或不同层次的服务,但对于那些生活困难者来说,却是没有选择权而言的。当一部分人被剥夺了某些选择权时,很难说是社会公正的表现。三是市场化引发腐败与私人垄断。因为市场化就是通过一系列化公为私、公私合作方式,借以引入竞争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市场化不一定必然带来腐败问题,但在公私合作、化公为私的过程中会增加腐败的机会。与公共服务市场化所产生的腐败问题相伴而来的可能就是市场化之后形成的新的私人垄断现象。由于市场化没有形成真正的竞争局面,使企业具有了取得垄断利润的现实条件。于是,新的私人垄断就会产生。这样,对于公众而言,市场化就是用私人垄断代替政府垄断。四是市场化带来公共责任缺失。许多地方政府在进行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直接考虑的是解决财政与投资问题以及减少政府管理职能,减少人员编制等,而对于市场化后可能存在的公共责任空白却估计不足,也或许主观上就希望能够减少政府责任,如此等等。这都会引发公共部门的责任危机,最终损害公共利益。五是市场化带来新的社会稳定问题。在我国一些地区,一些领域,公共服务在市场化之后确实在效率上有所提高,但与此同时却带来新的问题,如突出表现为一些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或被私人收购后,出现大量裁员,引起社会不稳定。六是市场化可能引发政府管理危机。对各级政府来说,实施市场化是一种公共决策的过程,它要求决策者对决策对象有充分的认识与准备,包括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在我国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任何轻率的市场化措施都可能会发生问题。事实上,公共服务市场化是个复杂的改革进程,改革者既要有公共管理知识与技能,又要有市场经济的专门技术,才有利于确保改革不会漏洞百出,反复无常。除此之外,公共服务市场化存在的问题还有:在公共服务市场化口号下将社会公益事业统统推向私营化和市场化,规避政府责任。20世纪80年代中期,鉴于中央政府对社会福利的投资长期不足,民政部率先提出了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口号,并随情况发展将社会化演进为市场化、产业化、民营化。接着,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部门也相继提出了类似的口号。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从此被导向企业化模式。近20年过去了,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由于放权过度、约束不足,基础教育、卫生防疫等承担政府法定责任的机构乃至承担监督执法职能的机构也被允许创收,而且政府对于创收活动的内容、收入比例以及用途几乎没有限制。一些机构的业务活动内容及活动方式过分自由。很多机构的目标和行为偏离社会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规范,过分突出机构和小群体利益。社会事业领域出现了混乱局面。还有,市场化后一部分公共服务的质量并未达到政府和公众的要求。推行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目的,是在节省政府资金的同时,保持并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尽管许多地方的改革实现了既定的目标,但也有不少的公共服务在市场化改革后出现下降的局面,与政府和公众原先的期望有一定的差距。例如,媒体多次报道过,由市场提供的中小学校早点、午餐盒饭经常出现卫生问题,引发学生集体中毒。公共服务事业市场化改革中出现问题的根源何在?我们认为,政府与市场的责任边界不清,政府职能“缺位”和市场化“过度”;政府职责不清,放权过度、约束不足;行政管理体制缺陷;条块分割与不同层级政府间的责任划分不合理;改革过程缺乏统筹规划,制度建设滞后等等是其主要原因。而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责任的缺失。三、强化政府责任是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关键发展公共服务事业是政府的责任。不管社会主义制度,还是资本主义制度,发展发展公共服务事业都应该是政府的责任。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改变的不是企业和当地政府领导或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在公共服务事业中引进和实行了市场机制,这种机制下政府的责任是遵循和利用市场经济规律来发展公共服务事业。政府不应该大包大揽,并不是事事都要政府自己,政府应该做的是组织协调各方的力量共同去,政府要从公共服务事业的经营者转变为组织管理者。具体而言,在把公共服务推向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中,政府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政府必须以结果为导向对市场化公共服务实行有效监管。在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进程中,政府必须加强监管职责,这已经成为绝大多数政府部门的共识。监管是必要的,关键的问题在于正确而充分地发挥监管的作用。应当认识到,遵守规则本身并不是目的,只要其服务提供者在运作中不违反法律,并且公众最终能够获得符合要求的服务,政府就不应仅仅只注重运作的过程而忽视其结果,相反,政府必须以结果为导向对市场化公共服务实行有效监管。否则,不仅有可能窒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活力和创新动力,也会加大政府的监管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因此,政府要认真分析可能影响公共服务质量的若干因素,对其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因素实施监控,同时注意收集公众对公共服务质量的评价信息,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公共服务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其次,在具体实施方案前应做好可行性论证工作,减少改革的盲目性。公共服务市场化需要一系列的条件作支撑,并非所有的公共服务都能成为市场化的对象,也并非所有的市场化改革都能取得成功,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除了经济和效率,政府还需要考虑其它众多的因素,有些领域的公共服务可能并不适合推行市场化。另外,公共服务市场化在节省政府直接资金的同时,也对政府在谈判技巧、监管能力、评估水平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政府在作出最终的决定之前,应该组织机构和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例如,作为改革对象的公共服务是否确实适合市场化运作,它有无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它能否为大众所接受?如果适合市场化运作,那么政府有没有足够的能力做好指导、监管和评估等工作?政府在安排谈判、从事监管和组织评估等方面需要多少投入,市场化带来的预期收益是多少?即使研究无法准确回答和完美解决以上问题,也可以促使政府部门进行冷静思考,增强其在改革中的决策理性。第三,在制度层面强化对政府相关人员的监督和制约,降低和消除廉政风险。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涉及政府行政权力在市场领域中的运用,政府在确定服务价格、挑选服务提供者、制定监管规则等方面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如果没有相关的监督制度作配套,就很容易发生贪污腐化、权钱交易等行为。国外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中腐败丑闻不断,也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国政府在推行此项改革时,要特别注意相关廉政制度的配套。除了推行网上公、完善政务公开外,政府还需要规范相应的操作流程,保持各工作环节之间的衔接,同时要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积极作用。要提高政府公共管理人员的素质。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使,最终还是要简化为人的具体活动,政府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直接影响到政府公共管理能力的高低。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看,培养大批具有高素质的公共管理人员,是对市场化的公共服务进行有效监管的当务之急。第四,必须加强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法制建设。应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法制建设,要在国家相关立法中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要通过一系列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建构,为公共服务提供制度性的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服务的规范和监督,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在大部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于城市公用事业都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划分,政府对城市公用事业依法进行管理,而且各项法律法规比较健全。这就有效地避免了管理部门管理的随意性,大大减少了管理部门凭借自己主观判断对市政公用企业的无效干预。公共服务市场化,在中国目前还是一个崭新的研究课题。要进行法制化建设,关键是在法治理念和政府治理理念上要有创新,要有突破。首先,法治理念要从过去强调“管制”向维护市场平等权利转变,使政府成为创造良好环境的主体;其次,法治理念从“允许”性规定向“禁止”性规定转变。“禁止”性理念强调的是,法律只规定什么是禁止做的,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这种理念可以为创新行为提供空间,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最后,政府治理理念要从主要依靠行政性规章和文件向依据法律授权转变,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这是理顺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也是避免政府过度随意干预市场的重要保证,有利于防止官员腐败和维护市场秩序。第五,建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所谓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并以协议的方式界定政府与被授予经营权的企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意义在于用政府“有形之手”控制、弥补市场“无形之手”所造成的“市场失灵”。特许经营制度有三个特征,一是在经营主体的选择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二是政府授权;三是主体双方用协议的形式界定各自的权责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特许经营权的申请与授予。通过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政府依据城市发展的要求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进行社会招标,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由主管部门代表当地政府向被授予特许经营权者颁发权证,并由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二是特许经营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或收费的确定方法和标准;以及监督机制;违约责任等等。三是特许经营权的变更和终止。在协议期限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等情况,主管部门可以变更和终止协议。第六,要在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中尽快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一是各级政府和公共服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转变管理方式,从直接参与对公共服务的经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政府管理的主要职责是积极培育公共服务行业市场;制定公共服务行业的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市场行为。二是防止对“市场化”的简单理解,出现“一卖了之”的现象。有很多人理解市场化就是卖。说十六大精神就是一个字,卖!快卖!国有企业都要赶快卖,急功近利,根本不按经济规律事,有些地方搞偏了,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所以,要明确市场化决不等于私有化。三是认真分析和分别对待各类公共服务行业。不加区分统统推向市场是不对的。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文化服务就不能完全推向市场,对公益性事业和补贴性行业,政府必须有足够的投入,保证其正常运转。综上所述,公共服务市场化对于政府管理而言,是一个新的挑战,但是我们认为,只要各级政府官员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健全法制、依法治理,不断调整对公共服务事业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实现在全社会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就能够适应现阶段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

⑩ 卫生防疫人员这是在执法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机关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
1、你完全可以拒绝签字
2、如果他没有告知你你的权利,行政执法程序错误
3、你可以要求听证
4、如果你还没办理工商过户,你完全可以不去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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