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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事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3-15 08:06:27

Ⅰ 人事行政通知部门通讯录的更新怎么说

驻中心各部门窗口、各有关单位、中心管理处各科,各县(市、区、开发区、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
鉴于部门机构设置调整和换届轮岗等原因,人员变动较大。为便于工作联系,中心拟于近期对通讯录进行更新,请各进驻部门将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以及单位办公电话及传真号码重新登记(详见附件一),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中心将本中心分管领导和管理处领导的联系方式以及中心办公电话及传真重新登记(详见附件二),并于3月13日(星期二)下午下班前报送中心管理处秘书科。

Ⅱ 关于行政部行政检查的通知怎么写

范文: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县政府决定开展依法行政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2013年9月23日至9月27日。
二、检查范围:全县13个镇29个县直部门。
三、检查内容
(一)依法决策。听证、咨询、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实施评价及责任追究等6项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机构建设。各镇、各部门镇法制办、法制股室阵地建设、人员配置、业务开展情况。
(三)行政执法
1.行政处罚方面:今年以来案件办理情况;符合听证及举行听证案件情况;自由裁量权公布、适用情况;因行政处罚引起的诉讼、复议情况。查阅行政处罚案卷2至3件。
2.行政许可方面:行政审批业务开展及收费情况;制度建设、窗口管理及投诉处理情况。
3.其他行政执法情况。如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执法情况。
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站所、股室设置管理情况,责任制分解落实及问责情况。
5.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执法岗位设置、在岗人数、持证人数、业务培训考核情况。
(四)宣传培训。县政府下达任务完成情况(法制信息6篇,调研文章2篇);法制学习培训有计划、有讲稿、有记录、有笔记、有试卷。
(五)矛盾纠纷化解。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月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及行政调解受案结案情况;涉法信访案件调处情况。
(六)行政监督。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办理意见建议和提案情况;接受法院监督,行政诉讼应诉情况,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情况;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及时回复监督情况。
四、检查分工
(一)第一组:县法制办领导、县司法局1名工作人员负责检查13个镇
(二)第二组:监察局1名领导、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1名,负责检查县发改局、教育局、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审计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15个单位。
(三)第三组:人社局1名领导,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1名,负责检查农业局、林业局、文广局、卫生局、计生局、安监局、药监局、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物价局、环保局、烟草局、气象局等14各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检查组的要求,如实全面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客观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二)检查组要严格工作标准,简化工作程序,原则上只查看资料,不听取汇报,做到重点突出、简洁有效。9月27日15时前向县政府法制办报告检查情况。
(三)检查情况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汇总、通报,并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

答题不易,望采纳!!!

Ⅲ 人事行政通知性文件编号是怎么编的

一般都用公司名称的拼音第一个字母+[年份]+编号,编号一般从001开始 ,比如:容声冰箱公司2012年办公室发第一份文的编号为:RS[2012]办字001号

Ⅳ 人事行政部经理任命书怎么写

人事行政部经理任命书:

顺应公司发展需求,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对以下同事进行新的人事任命,现予以公布:
任命XX同志为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主持公司行政人事部日常管理工作。
以上任命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执行!

特此通告!

XXX公司

年 月 日

Ⅳ 放假通知一般是HR部门发还是行政部发

一般是由行政部发。
行政部负责单位的日常事务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的管理,为公司提供和培养合格的人才。单位放假,属于对各个部门工作时间的安排,属于行政事务,应当由单位或者行政部发放,而非人力资源部。就如政府机关放假,通知由办公厅(局)发出并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7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补休。
二、春节: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1日(星期六)上班。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五、端午节:5月28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3天。5月27日(星期六)上班。
六、中秋节、国庆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30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2月1日

Ⅵ 行政部出通知怎样组织语言

关于下发公司员工使用公司电话规定的通知 公司全体员工: 因最近发现公司员工有上班期间使用公司电话拨打与工作无关电话的情况,经公司领导会议研究决定,下发对公司员工使用公司电话的规定,现将规定内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1、2、3、 XXXX公司办公室 年月日

Ⅶ 做为公司人事行政部对新来的员工做写一封欢迎新同事的邮件发给老员工们应该怎么写!请详情。

xx:你好!
首先我代表公司全体同仁对你的到来表示最热烈的欢迎!衷心希望你们在全新的工作环境中,创新向前、不断追求,推动公司发展,实现个人和企业“双赢”的目标!
xx企业是一个充满活力和希望的群体,你面临的是充满挑战与机遇的工作。在这里,我们应共同珍惜眼前共事的时光,有温暖、有激情、有体谅、有幽默,因而对人生和事业充满信心,我们应该这样逐步成长。
公司是提供了个人发展的平台,每位员工,都能做到用无言的默契,用沟通的心灵,用灿烂的笑容,用理解的目光去发展;全身心地投入毕生的精力和才智,回报我们共同的家。相信自己,相信公司,相信我们共同的家。
从今天起,xx同志已成为这个企业的一名成员。在市场畅销的大好形势下,我们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你们的到来,为公司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增添了新的动能。这是公司之福,也是你们个人成长发展的重要契机。
从事任何工作,既要有热情,更要有头脑;既要能苦干,更要会巧干。在此,我提几条建议供你参考。
要适应新的环境
尽管我们生长于不同的环境、毕业于不同的学校、不同的专业,但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最终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既来之,就要去适用新的环境、新的生活。希望你不仅在生活、工作上适应,在思想上也要适应。你们有时会感到公司没有你想象的公平。要知道,生活的评价,是会有误差的,真正绝对的公平是没有的。但在努力者面前,机会总是均等的。要承受得起委屈。没有一定的承受能力,今后如何能顶大梁?一个人的命运总是掌握在自己手上的。要深信,在公司,是太阳总会升起,哪怕暂时还在地平线下。
树立主人翁意识
当你们进入公司那一刻起,你们就成为了公司团队中的一员。尽管大家现在只是一名普通的员工,但公司兴亡你我有责。所以希望大家在这个新的集体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创造,勇于探索,努力培养自己独立完成任务的能力。当发现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有不尽如人意处时,不要停留于抱怨和发几声牢骚,要深入实际认清情况,提出务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要学会协作
年轻人往往容易抱怨怀才不遇,不受重视或嫌上级不肯放手,干预过多。这时你要反思一下自己与别人沟通协作的能力如何?一个人在企业中做事是不可能随心所欲的,在工作中当你有一个设想或方案要实施时,你需要说服你的同事、说服你的上级支持你,你希望你的上级能倾听下属的意见,那么你也应该理解上级对你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更是正常的,而不是什么不放手或干预过多。与周围环境保持良好的沟通,使环境能为自己的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至少不施加阻力,这是一个人适应社会的一个很重要的能力。
要学习新的知识
任何理论都源于实践,最终还要回到实践中去。相信你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及工作经验,但还需实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实践及学习,要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向先进的骨干学习,学习他们的从业精神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根据实践需要,再次向书本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内容和知识结构。
公司向普天之下有志之士打开一扇永不关闭的成功之门,我们希望有更多的优秀人才加盟xx企业,共建我们的家园,向着“立团队志气,创IT楷模”这一宏伟目标迈进!我们期望:您因xx企业而自豪,xx企业因您更精彩!

Ⅷ 任命**先生为行政人事部经理”的公文。

就是一个人事调整类型的文件,如下
X X X X 文 X 有 件 ★ 限 公 司
XXXX 总字(2010)第 016 号
关于 XXX 同志等人的人事任命通知
为了解决目前公司经营状况,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议,决定对以下同 志进行新的人事任命,现予以公布:
任命 XXX 为 XXXXXXX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 管理工作。
任命 XX 为 XXXXXX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财务、 行政、人事等工作。
本任命书自 2010 年 5 月 30 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XXXXXXXXX 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主题词:XXX 等 人事任命 通知
抄送:股东会
拟稿:公司XX部 XXXXXXX 有限公司 XXXX年XX 月 XX 日印发

Ⅸ 行政部门发出通知书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 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第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管辖。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下设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间对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卫生部卫生检疫局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受卫生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或者由卫生部会同其规定监督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负责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与第十二条所指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省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三)社会举报的;

(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六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

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卫生执法人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 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 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经卫生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为卫生行政处罚证据。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保存证据通知书。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二万元以上数额的罚款实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 听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二条 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机关组织。当事人不承担卫生行政机关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卫生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二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期出席听证会。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主持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并且获得批准。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卫生行政机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退出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听证员由卫生行政机关指定一至二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书记员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一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行政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案件调查人员对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第四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机关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决定、时间、地点、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节 送 达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人员签收。

第四十八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卫生行政机关代送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条 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程序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 依据本程序第四十三条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五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依照本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卫生部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程序所称卫生执法人员是指依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聘任的卫生监督员。

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执法人员违反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本程序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程序不符的,以本程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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