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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良性执法

发布时间: 2021-03-15 06:06:41

A. 如何做好人性化执法工作

随着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机关文明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人性化执法作为一种新的执法理念,正逐步渗透到质监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它不仅体现了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也诠释了“执法就是服务”的科学内涵。 对人性化执法的认识 所谓人性化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理性化、非歧视性的执法活动,这是传统执法活动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是执法技巧、管理模式、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但是,人性化执法绝不能泛滥为人情化执法,绝不意味着可以人为降低执法标准甚至不执法,也绝不等于“不平等执法”,作为一名质监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修身奉法、公正理性地把握法律尺度,讲求执法艺术,做一名符合现代法制社会要求的文明执法者。 人性化执法的实施 我们认为,人性化执法可以从树立三种理念入手,全面、健康有力地实施。 树立执法刚柔相济的理念。正所谓“只刚不柔,则难得民心;只柔不刚,则法无权威”,人性化执法首先要求必须具有执法的刚性,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依法行政,排除主观随意性;而柔性执法则强调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在现阶段和谐社会进程中,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必须双管齐下,不可偏废。通过多年的教育,执法人员刚性执法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柔性执法的意识和技巧则相对欠缺,为此,质监部门应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的公务礼仪行为和文明用语,做到执法着装整齐、仪容端庄、文明执法。执法人员不仅要查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更要耐心细致地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尽可能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体现人性化执法的理念。如福建省南靖县质监局在查处该县山城供销社钟古肥料门市经销不合格复合肥料一案中,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不理解甚至抵触心理的状况,根据已掌握的违法事实,以民主平等、公开透明方式,充分运用思想工作方法和技巧,向当事人说透法理、讲明事理、说通情理,从而及时消除了其抵触情绪,当案件办结时,当事人对该局说理式的执法方式表示赞赏。据了解,南靖县质监局对每起案件所作处罚,都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告知,并认真听取当事人对处罚的意见,只要是合法、合理的,该局都会采纳,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的,就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切实做到刚柔相济。 树立文明执法理念。人性化执法要求执法人员树立文明执法理念,这是确保人性化执法良性发展的关键。在强化文明执法的同时,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定期组织一线执法人员参加各级组织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另一方面要定期开展思想作风整顿工作,教育引导执法人员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强化服务、文明执法,把行政执法工作做深做细、扎实有效,同时还要依托政风、行风建设,构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并重、行风监督与舆论监督并举的监督体系,实现行政执法由主观随意性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由简单堵截向疏堵结合、以疏为主转变,在文明执法中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巧妙化解执法矛盾。传统的行政执法重在处罚,而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则要求执法应讲究执法艺术,重在帮扶、整改、规范和提升上,谋求在执法与当事人之间建立和谐、平等、不对立的关系。比如,在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中,南靖县质监局不是简单的一罚了事,而是注重教育,积极帮扶,为企业排忧解难。为此,该局指派专人指导食品生产企业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取证工作,指导小作坊搞好取证前的厂房改造、企业管理制度以及四本台账的建立,同时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进行回访并督促整改,帮助企业规范管理。 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执法与服务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两者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是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执法是质监部门的法定职责,不严格执法就是失职、渎职;而服务又是一切执法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如果执法工作不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那么,执法就背离了立法的初衷,从这个意义上讲,执法就是服务。为此,南靖县质监局坚持监督、服务、扶持并举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监督与服务、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出台了《南靖县质监局开展“质监服务进厂区”活动具体措施》等多项规定,实行领导干部定期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制定了十大帮扶措施以扶持企业,走访了全县46家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坦诚相待,与之交朋友,鼓励企业争创品牌,提高企业生存与竞争能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50多件。该局还注重从日常查处的案件中发现线索,寻找规律,总结经验,主动上门服务,从而获得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推进人性化执法工作的思考 我们认为,质监部门推进人性化执法工作,须着重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牢固确立以人为本的执法宗旨。以人为本是质监部门履行党的宗旨,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在执法过程中,要切实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质监工作的出发点,切实转变执法就是罚款的观念,坚决禁止只罚款不执法,乱罚款乱执法,重罚款轻教育的错误做法,紧紧围绕政府希望的、企业需要的、群众需求的重点、热点和难点事项开展执法工作。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通过招考、轮岗、培训、调任、挂职等多种方式选配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充实到执法队伍当中,并加强对他们思想观念、执法方式、协调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以提高其工作能力。 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建立和谐、相互支持的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行政执法必须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强有力支持,得到相关执法部门的配合,同时更要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拥护,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充分展示质监部门执法成果,在全社会营造拥护执法、支持执法的良好氛围。 我们相信,随着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依法行政的不断加强,和谐社会的不断巩固,文明执法、和谐执法、人性化执法必将成为质监部门乃至其他执法部门应当遵循的原则,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监局 南靖县质监局)

B. 如何理解人性化执法之论

1、“人性化执法”顾名思义,有两点意思:一是“人性化”,二是“执法”。这两点相辅相成,但其中也有主次关系,即以“执法”为主,要合理运用执法权,保障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者予以处罚;在公证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提高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满意度和支持率。
2、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并不是互相排斥,更不是互相抵触,而是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相互统一的。从调节方式上讲,严格执法体现刚性,“人性化”执法体现柔性。但这种调节方式上存在的差异,并不排斥“刚性”与“柔性”的统一。严格执法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较为排斥人的意识情感等主观因素;“人性化”执法强调提供高质量的执法服务,强调尊重与保护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两者通过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公正与效率、执法与守法的关系而实现辨证统一。
3、从运作方式看,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互为条件、互相补充。“人性化”执法是以严格执法为前提的,“人性化”受到“法制化”的制约,不存在脱离或凌驾于严格执法之上的“人性化”执法,否则“人性化”执法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治”,而非现代社会的“法治”。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所倡导的“人性化”执法已并非传统的“人情”、“礼义”等带有封建色彩的执法活动,而是蕴涵了尊重人的价值和人文关怀为表征的社会主义新型法治精神。人性化执法是情、理、法相结合,提高执法质量,产生执法良性效应的有力体现。

C. 如何增强责任意识,努力干好城管执法工作

责任重于泰山。
增强责任意识,就是要有不愿服输、不甘人后的精神。
增强责任意识,就是要有雷厉风行、敢作敢为的作风。
增强责任意识,就是要有迎难而上、未雨绸缪的思维。
责任在肩,无可推卸;责任在心,身体力行。

试论城管执法工作的基本原理

法治原理

城管执法,顾名思义就是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概念很广,本文涉及的主要是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执法工作重在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一、合法性是城管执法工作的本质要求和首要课题。执法与法治之间并不能划完全的等号,实践中还存在人治的行政执法与法治的行政执法两种可能性。如果偏离法治的轨道,执法工作就很容易滑向歧路,作出的行政决定就很可能直接或间接侵犯相对人的权利。我们认为,城管执法的合法性至少要包括以下三点内容:

(一)行政处罚权等行政权的存在必须有法律根据。目前城管执法机构主要依据《地方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组建,城管执法的权力、职责主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实施。

(二)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程序。既要实质上的法治,又要求程序上的法治。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城管执法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杭州市城市管理规范执法程序》等相关规定,并开展了案例评选、规范执法模拟演示等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全系统的执法水平。

(三)行政执法权的行使违反法律规定即构成违法,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法部门必须建立严格依法执法的制度和规定,如严格实施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

二、合理性是城管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评判执法是否正确有效的关键是要看能不能达到法律的目的,而执法的具体方法只是实现法律目的的手段。执法既要遵照法律规定,执法手段又须必要适当。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中,其中一条就是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事实上,我们也并不总是需要运用强制性行政来实现管理目标。通过教育纠正、行政指导、道德规范等一些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调动被管理者遵守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时更有成效。这些方式体现了对相对人的尊重和行政管理的民主性,在许多场合,相对人也愿意接受,既有助于改善执法机构与相对方之间的关系,又能以较小的阻力、较小的代价、较有效地促成管理目标的实现。 我们认为,任何一种执法手段和管理方式,只要符合法律目的,建立在合理和正当考虑基础上的,都可以大胆进行尝试。

当然,教育纠正、行政指导等柔性手段并不能完全替代命令、强制处罚等传统的管理手段。作为一种新的手段,它只能是对传统管理手段的完善与补充。因此,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在尽量避免执法人员随意运用强制手段的同时,也必须切实有效地规范非强制手段的运用,否则就可能导致执法不力、执法不公等现象的泛滥。

系统原理

任何社会组织都是由人、物、信息等要素组成的系统,任何管理都是对系统的管理。城管执法也不例外。

城管执法系统的主要特征表现为:

一、综合性。与历史上的城市管理相比,现代城市管理最大特点是从内容到目标都体现了综合性。

(一)简单对象——复杂对象。起初执法管理的对象是人、财、物、生态四大要素,后来又加上了信息和时间,现在又包括了城市文化和管理方法。这些管理内容和要素互联互动,任何一个要素的发展变化都会引起其他方面的一系列转变。如果其中某个要素没有相应变化,管理的整体水平就会受到影响。比如现在不少城市硬件设施、建筑雕塑等城市家具都非常精致漂亮,但是被毁坏的现象普遍相当严重,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城市文化管理落后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市民素质落后于物质文明的发展。所以,提高城管执法整体水平就必须综合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

(二)单一目标——复合目标。传统的城市管理执法以管理主体为中心,一切都从管理者的意愿出发,表现为单一目标追求。现代城市是多元化的社会,管理执法工作要兼顾多个群体多样化的利益追求,需要一个综合考虑的目标。比如,对无照流动商贩,从大部分公众和合法经营商家的利益出发,应当予以无条件取缔;而从无照流动商贩本身——主要是外来人员、本地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以及一部分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出发,应首先考虑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社会保障等问题,则须规范疏导,而不是一味的堵塞。对这样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政府或一个权威的牵头部门来综合平衡目标和措施,系统加以解决。

二、整体性。从科学分类的角度来说,城市管理属于一个完整的行政管理事项。对于该事项应当由一个或几个行政管理主体来行使职权,各主体的行为应当是协调一致的。但事实上,管理机构体系及其行政管理过程中目标不一致、行动不协调的现象十分严重。特别是审批权和处罚权分离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机构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是取得管理和执法成效的重要保证。所以,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都必须摒弃“单打独斗”的做法,树立资源、信息共享和力量整合的观念。

三、集合性。如果把整个城市管理看作是一个大系统,城管执法是大系统的子系统。但这个子系统内部又是一个个更小系统的集合,富有层次性。大小各系统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每一级都有不同的目标与活动。根据城管执法系统的上述特点,我们认为:

(一)要制定适宜的目标。理想的城市管理,应当是自上而下制定综合性的目标和政策,再由相应的管理主体进行分解和实施。而实际的状况往往是自下而上在确定目标和措施,有时甚至是各不相干,协调和统一的难度可想而知。

(二)既要保证全局整体利益,又要发挥各子系统的积极性。大多数情况下,局部和整体是一致的。但在现实情形中,局部之间不协调,互相扯皮经常发生。各子系统之和未必能达到最佳效果,有时候甚至损害全局利益。我们既要保证全局整体利益,又要发挥各子系统的积极性。如在实行执法队伍重心下移过程中,市局对区局实行双重领导(重点是业务领导),区局又对派驻街道乡镇中队实行双重领导(重点是队伍建设和业务领导,下放日常指挥权),既强化区块的联系,又保持行政执法权的相对独立和集中,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这样才能对城管执法事务进行有效的管理。

(三)使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解决愈来愈复杂的城市管理问题。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城市决策和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城市管理的科学化既是一个大趋势,也是一个大难题,它要求城市管理者密切关注社会和科技的急剧变化,积极探索和引进科学管理方式以适应现代化城市的管理需要。

人本原理

在行政法发展过程中,由于对行政权认知和定位的不同,形成不同的理论模式。这些理论可归纳为两种。第一种是管理(控权)理论,认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是支配和服从的关系,所以以命令——服从为管理的基本特征,通过强制手段促进相对人的服从,达到维持管理秩序的目的。但管理者单向支配、一厢情愿地实现目标,压制了被管理人的利益需求,扼杀了他们的参与热情。纵然目标有益于被管理者,也难以得到积极的回应、支持和合作。第二种是平衡理论,认为行政关系的各方都是能动的、扩张的,双方既对立又合作,既要制约,又要激励,所以强调要从“以管为本”转变到“以人为本”,管理更多的将依靠公众的自觉。管理者应维护和增进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特别要通过建立回应的、互动的参与机制,形成和谐、合作的行政关系格局。这种模式标志着执法管理职能的全新运作,体现了管理的人性化,有利于培育社会自治,催生行政民主,充分动员和整合社会力量。要把这种理论从“可能”变成“可行”,特别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树立城管执法的本质就是为人服务的观念。城市管理的最根本的服务对象不是城市本身,而是生活在城市里的一个个活生生的人。城管执法工作的价值不在于处罚了多少人,更在于通过执法管理,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把最活跃的人的因素同其他各种物的因素有机地结合起来,推动城市的发展,从而满足人的各种生存和发展需要,并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二、引入激励机制,积极构筑公众参与良性互动的平台。在城市执法管理中,公众既是管理对象,又是管理主体。引入激励机制,宣传、组织、发动公众参与执法管理,真正实践“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理念,是我们当前的一个重要任务。没有公众的响应和参与,任何执法工作都是难以奏效的。

三、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适应新的职能运行方式。相对于传统的管理手段,新的运行方式越来越体现出民主协商的品格,对执法人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求更高。只有具备良好综合素质的执法人员,才能有效运用新的职能运行方式。

绩效原理

一、绩效评价的意义。绩效是指社会经济管理活动的结果及成效。把绩效管理引入公共部门的实践由西方国家于20世纪初肇始,到70年代全面推行,90年代达到鼎盛和广泛应用,在新公共管理运动和政府再造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城管执法工作中树立绩效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是有助于正确评估自身工作。通过评估可以发现问题,改进不足,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比如,2004年我局大力推行质量和数量考核体系,实行执法业务量化考核,充分调动队员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街面违法行为查处率,促进了七项职能的全面有效履行。

二是有助于提升队伍形象。绩效管理和评估实际上也是一种相关信息的公开过程,把执法部门在各方面的客观情况作出全面描述并公布于众,无疑有助于广大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二、绩效评价的内涵。有效的绩效评价关键是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系统、完善的评估体系和机制。我们认为,城管执法的绩效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管理的成本。主要是指执法机构的运行成本。一般来说,执法机构投入的成本越低其效率就越高,成本越大,效率就越低。但由于执法工作的特殊性,成本和效率效果并不成简单的正比,高耗不一定就低效,因而不能以单一的成本比较来作为评估的方法。

(二)执法效益。主要是指执法管理的质量和公众满意程度。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得到有效履行,履行效果是否有改善。二是城市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解决的程度如何。三是群众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迅速的处理,简捷程度如何。这些要求都可以通过量化指标予以反映。

(三)社会效益。主要指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是否有改善,执法管理时的态度和作风如何等。

三、绩效管理的重点和方向。

(一)创新执法管理的目标。要以执法的社会效果、整体效果代替单纯的办案数量,以各相关群体的整体评价作为评估执法效益的标准。

(二)创新工作战略。在不断强化自身业务、提高自身履职能力的同时,树立大城管和执法为管理服务意识,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合作,积极争取双赢、多赢,促进城市管理最大效益。

(三)创新运行系统,倡导将成熟的工商管理方法和技术应用于执法管理以提高效率。比如运用成熟的管理方法和统筹思维安排现有的执法力量,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代替完全的人力劳动,实现城管执法的科学化、专业化。

(四)创新组织体系,建立责任型、学习型组织。

平衡原理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不平衡与平衡,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也是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必然过程。

有城市才有城市管理,有城市的发展才有城市管理的发展,城市管理的实践永远落后于城市发展的速度,不可能超越城市特定的发展阶段。城市管理这种滞后性决定了城市管理与城市发展的平衡只是暂时的,城市一旦发展,两者间的平衡即被打破,城市管理必须及时更新内容,否则城市内部的各种关系就会发生混乱。城市管理总是遵循“不平衡一暂时平衡一新的不平衡一相对平衡一再次不平衡”这样的规律而向前发展的。不平衡是绝对的、永远的,而平衡是相对的、暂时的。城市管理就在这种反复的循环中螺旋式的提升,从而推动城市的发展。

平衡原理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从宏观平衡出发,努力使城管执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和程度,恰当地确定城市管理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不跨越特定的历史阶段,去追求执法管理的自我满足。只有坚持城市管理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由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决定城市管理力度,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才是健康的、可持续的、长效的。农改超在杭州推广困难重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忽视了普通市民和外来人员的消费习惯和水平,使一项理论上先进的管理措施推行不下去。而我们提出治理无照摊贩要“堵疏结合”、犬类管理要“低额规范”等观点,应当说是符合实际、实事求是的,也是有效的。

二、注重维护微观动态平衡,推动城市管理不断前进。在微观的具体事务管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多发的、反复出现的问题,如无证设摊遍布城市的角角落落,分布在每一个时段,流动性极强,管理具有明显的即时性、临时性,短时期内极易回潮,管理达到的平衡瞬间即会打破。我们要做的就是在事件发生以后能够迅速反应,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最快速的处理,保持暂时的平衡。局部、微观的努力最终将促成宏观的平衡和城市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D. 如何看待良性违宪

“良性违宪”就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违宪事件,是指国家机关的一些行为虽然违背 了宪法条文,但却符合人民的利益

E. 如何提高基层公安民警的执法质量

当前各级公安机关都十分重视执法质量严格规范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对规范基层单位执法活动的开展,减少和避免各种执法问题的发生,起到了促进和推进作用。但从公安基层办案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看,仍然存在着诸单位之间的不平衡、个别案卷差错较多、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不强、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运用法律条文不正确等影响执法办案质量的问题。因而如何提高基层民警的执法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经过几年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提高基层单位民警的执法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
一、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切实提高基层公安民警的执法意识。提高基层民警的执法意识是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一环,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着力加强公安政治思想工作,解决民警的政治和工作责任感不强的问题。针对基层民警在思想方面呈现出开放性、在接受教育方面呈现出排他性、在爱岗敬业方面呈现出不稳定性等问题,首先要教育民警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宗旨,进一步认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其次要坚持理想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爱岗敬业教育相结合,教育广大民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民警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处处以人为本。
二、加大教育培训,提高基层民警的执法办案水平和能力。一是要加大对民警的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护法知识的教育培训力度,特别要搞好民警对法律法规和基础业务的培训,依托“轮值轮训”培训机制,分层次、分警种、分业务展开多种方式的培训。二是要加大对新警的培训力度。这是推进新警更好更快适应和提高公安业务的一项新举措,因而对执法落后民警和新警,要安排经验丰富、执法能力强的民警“传、帮、带”。通过带教,尽快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成为执法办案业务骨干。
三、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完善执法考评和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一是要把执法监督始终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建立和完善案件审核监督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监督制度,通过监督和制度来管理人。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警务公开制度,将与执法工作有关的办事程序、办事规则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除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作业,体现执法的公正与公平,将社会监督机制,纳入监督执法的全过程。二是进一步完善执法考评机制。要定期组织执法工作考核,建立一整套制度化、规范化考核机制,减少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对执法实践中出现问题和偏差,要查明责任,实行考评,并与领导责任挂钩,与单位和个人挂钩,与考核奖惩挂钩,与绩效考核挂钩,形成基层执法良性发展态势。三是严格执行执法办案追究制,我们要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推进和落实《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在执法上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所队领导要负连带责任,建立基层单位和民警的执法档案,有效地促进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作者单位: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

F. 浅谈基层民警如何提高执法素养着力构建新型和谐警民关系

同时,基层民警也是日常与群众接触最多、联系最广、其言谈举止、一言一行都反映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对公安机关在群众中能否树立良好的口碑有着直接作用。基层民警每天大量的工作直接与群众接触,在解决民间纠纷、治安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就存在着打击与处罚彼此之间的心理对抗,由此引发了语言与行为上的冲突,这种冲突虽然发生在少数基层民警执法过程中,但如果处置不当势必影响警民关系,乃至整个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有些问题一旦被媒体炒作更是疾风暴雨。在新时期基层民警如何提高执法素养、着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我们基层民警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当前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影响警民关系的主观原因 基层民警日常工作繁杂,琐碎之事多,部分民警主动抽时间、挤时间学习的少,法律知识和执法水平欠缺。虽然随着大培训活动和民警执法为民活动“大走访”实践的深入开展,使广大基层民警的执法行为、执法观念有了很大转变,但一些民警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对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不够重视,片面的认为只要掌握一些基础性常用的知识,能够应对日常工作就自我满足了,只要照章执行,不违规操作就行。用工作忙当借口,主动挤时间学习的少,自己感兴趣的看一看,对政策和业务一知半解,主观上缺失一种创新意识,工作方法上走套路。加上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缺乏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存在对培训工作不重视、走过场,应付差事现象,导致部分民警法律知识和执法水平能力不强,在执法过程中仍然以管人者自居,没有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贯穿于整个执法当中,认为自己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置是合情合理,因此在执法过程中谈话生硬、脸难看,甚至以脏话、土话形式出现,致使违法人员产生逆反心理,从而不配合执法,抗拒执法,使正常的执法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再加上媒体炒作,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执法不规范引发的负面影响,造成警民关系的局部紧张。 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深入,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一些群众由对少数民警形象、作风的非议甚至鄙夷,从而形成了对民警群体的负面评价,更多人在关注这支执法机关,由于对一些民警工作作风的不满意导致对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怀疑,个别受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人,借此蠢蠢欲动,利用极少数民警身上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含沙射影,间接或直接攻击整个公安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许多偏颇认识交织在一起,使群众很容易产生消极的看法,造成警民关系隔阂,制约了警民关系的良性发展,甚至转化为负面效应。 三、由于受经济利益的冲击,案件高发,破案难度大,公安机关形象受损,群众不满意。 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免受侵害,是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和职责。当前由于受经济的困扰,市场经济在改革中和发展中受阻,社会矛盾日渐凸现,一些不法人员受利益的驱动,不择手段,铤而走险,使许多群众由此蒙受经济和财产损失,导致各类案件趋高不减。由于各类案件侦破条件受限,尽管公安机关全力以赴,民警不辞劳苦,东奔西走,但也未必事事全尽人如意,因此基层民警在许多工作中与群众打交道时,难免遇到吃“闭门羹”和指责,甚至会遇到尴尬的处境,许多受害人和群众因财产损失未得到弥补,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尽职尽责,只看结果不问过程,从而产生抱怨情绪。 四、暴力抗法,袭警频繁发生,是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最大杂音。 人民警察既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民警的自身权力,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近年来,暴力袭警犯罪活动的频繁发生,不仅直接危及广大民警的人身安全,而且严重损害社会法制尊严。暴力袭警案件发生的背后,有许多问题让我们深思,许多是由于执法随意性、执法不公平和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引发的。作为基层民警,天天与群众打交道,繁琐、杂事都得应对处理,而这些小事小案群众反映最多、最关注,处理不好就会直接影响和谐警民关系,被炒作放大,极易引起群众的不满情绪,从而诱发暴力袭警事件。 一是加强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是衡量我们公安机关的最高标准,归根到底,群众是通过公安机关成绩来衡量公安工作,群众心里有了安全感,有了困难可以信赖和依靠我们,只有群众满意了,我们的工作才算做到位了。同时这就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公安队伍,只有不断的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警务技能和执法能力,严格的按照“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的四句话要求自己,心中装着群众利益,把“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贯穿到日常勤务活动中,心中有了“情”字,带着感情为群众服务,才能形成和谐的警民关系。二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群众利益当作自己的工作目标和责任,真正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想尽千方百计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把群众当作自己的亲人、家人,常怀一颗律己之心、常怀一片体贴之情,用自己的真心换取群众真心,用自己真情感动群众,用最朴实、真实的形象走进群众当中获取群众信任、支持和理解。三是执法公正、办事公道,不断完善与群众沟通的方法和渠道。对我们基层民警来讲当前把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与亲民爱民“大走访”结合起来,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只有办事公道,处事公平,这样才能让群众信服和信任,所谓“公生明、廉生威”,一方面把我们工作深入到群众当中,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疾苦,反映群众的问题,通过与群众的零距离接触,才能了解哪些治安问题突出,才能解决什么治安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在解决和处理这些治安突出问题时,利用走进群众的机会,宣传法律法规以及公安工作的办事流程,使群众了解、理解和支持公安工作,也能发挥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作用,形成警民水乳交融的和谐氛围。

G. 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的几点思考

公正廉洁执法是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迫切的期待和要求,2009年年底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将“公正廉洁执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政法工作“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其意义极其重大和深远,既为我们司法机关指明了工作方向,也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来,我们各级法院在公正廉洁执法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一些新情况、新任务的出现,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人民法院作为处理各种矛盾的终端机构,无疑把法院推向了风口浪尖。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是当今法院改革进程中面临的共同课题。全国各地法院都有不同的做法和亮点,笔者就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谈几点粗浅的看法,并求教于同仁。
一、正确理解和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的真实内涵和深远意义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廉洁:就是不损公肥私,不贪污。公正廉洁是指廉洁奉公,不循私情。个人认为所谓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就是指人民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清正廉洁,秉公办案,不徇私情,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当下,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其职能的特殊性和地位的重要性非其他机关所不能替代的。要完成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必须首先明确我们需要实现的是什么样的社会和谐稳定?首先是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就是指合法的私权和私人利益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社会是由每一个个体的自然人组成,只有每一个具体的个人合法的权利与利益得到尊重与保护,社会稳定才能实现。但不合法的私人利益不仅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而且应予谴责甚至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是社会公共秩序不仅要得到治理与维护而且还要采取“科学”手段使社会公共秩序得到科学治理与维护。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解决有法无序的状况,靠什么才是“科学”的,邓小平说得好“还是要靠法制,法制靠得住些。”所以,社会稳定的科学方法与途径就是靠法治。最后强调的是司法和执法权威得到高度理解与认同基础上的稳定。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通过我们执法者的公正廉洁执法,让民众信仰法律、信赖法律、信任司法,从而使司法和执法权威得以树立。这一指示对我们正确认识与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意义十分重大。不能为了少数人的私人利益影响乃至破坏整个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更不能以牺牲法律和司法与执法权威去换取暂时的、静态的稳定。主动创造的稳定比被动维护的稳定更有价值。主动创造稳定,简单说就是坚持依法办案不动摇,坚持公正司法不动摇。消极设防、穷于应付甚至花钱买平安,都是高成本低收益甚至是负收益的行为,不仅是对法治的亵渎,也破坏了社会的合理秩序和公平正义标准。
(二)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关键。
公正廉洁执法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和保障。英国大哲学家培根说过:“作为法官,应当具有高度的法律修养,我们应该懂得,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破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正人先正己,人民法院只有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理直气壮地对别人进行监督。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不仅要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目标,全面加强和改进审判执行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执法腐败等问题,而且要着力解决制约自身公正廉洁执法的突出问题,强化法院队伍素质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形象,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唯有如此,才能提高执法公信力。
(三)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是促进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提升整个社会法治水平的重要途径。
公正是类人社会的永恒追求。只有当法律得到公正的、规范的执行,当执法者对于法律表现出了足够的尊崇,当法律在实践中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真正得以体现时,人们才会对法治产生信心,进而尊重和服从法律。因此,人民法院的工作,对于宣传法治,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就有着重要的意义。事实上,人们通过人民法院的执法实践来树立法治理念确实是一种生动有效的学习方式,人民法院的公正执法就是最好的法治宣传。所以,人民法院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廉洁奉公会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也会得到相应的提升。但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司法与执法权威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是非常困难的,这对我们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特别是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能否做到公正廉洁执法至关重要,对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从而化解纠纷,处理矛盾,纠正失范,制裁不法,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为社会消除不和谐因素。
二、新形势下,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面临的新的挑战
公正廉洁执法是人心所向,理所应当,然而,目前人民法院在公正廉洁执法方面所面临的形势和挑战却不容乐观,甚至是十分严峻的。
一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日益提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社会物质财富总量有了极大的增长,综合国力显著提高,这给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期望也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人要求实现共赢、双赢和多赢,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然而现实情况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虽然,有些地方经济发展上去了,但是老百姓的怨气却增加了。因此,摆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面前的任务是:尽快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和强烈愿望,努力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相反地,如果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对各种社会不公熟视无睹,就会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最终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造成不利的影响。在这种形势下,法院干警就必须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切实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
二是人民群众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以人为本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自身权益的实现和保护也越来越重视,试图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在新形势下,广大人民群众对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愈来愈重视;对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愈来愈重视;对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社会政治权利愈来愈重视;对公正执法能否实现愈来愈关注。人民必须注重全面认识和深刻分析当前人民群众对保障合法权益的新情况、新变化和新要求,正确运用法律途径,依法办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应当享有的各项权益。
三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监督的方式日益多元。当前,除了传统的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等方式外,网络正日益成为一种新型的监督载体或途径,并得到迅速发展。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从实际效果来看,网络监督也发挥着实实在在的作用,许多执法不公的案件都是通过网络曝光、网友热议、网上提供线索等方式发现的,网上言论甚至对案件的处理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网络监督已成为畅达民意、鞭挞司法腐败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给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带来了新的挑战,人民法院必须正确面对来自群众监督的这种压力,变压力为动力,努力实现和提高法院工作高效化和规范化水平。
四是各类公共事件的突发和频发也对人民法院的执法能力的挑战日益加大。近些年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频繁发生,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害,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安全。当前的群体性事件有一些共同的规律和特点,如首先是社会矛盾已形成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然后一旦有适当的导火索,往往迅速爆发,呈现出冲突升级快,对抗激烈,社会破坏力强,因而处置难度大。然而,与当前群体性事件发生仍然保持着多发的态势不相称的是,目前部分法院在应对这些突发事件时,缺乏足够的经验和必要的应对能力,或对突发事件瞒而不报,或仅仅在小范围内公开。当人民法院对这些突发公共事件无法从容应对和处置的时候,其执法效果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如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三、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自身执法尚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一是执法思想主观认识有偏差。执法不规范的问题首先体现在主观认识层面上。有的法院干警对规范执法的意义、目的认识不深,把握不透,存在抵触思想、厌烦情绪;有的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有的不能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配合与监督”,“数量与质量”,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只顾埋头办案,不考虑大局稳定和社会影响。二是内部监督不得力。一些基层院在进行内部自我监督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有的执法活动不规范,对证据审查以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把关不严;有的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慎重。一些基层法院对诉讼活动中执法不公、违反诉讼程序等违法情况监督纠正不力,有的不擅于监督,有的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三是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法院干警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执法为民意识不强。有的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作风粗暴,漠视甚至侵犯群众利益。部分干警执法能力不适应形势和工作发展的要求,办案基本功不扎实,甄别证据能力不强,适用法律不当;有的应变能力不强,部分法官不能独立办案。基层法院干警的文化、专业结构与法官法的要求还存在明显差距。少数基层法院领导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有的驾驭全局能力较差,有的开拓意识和进取意识不强,导致一些基层法院的工作处于落后状态。四是质量管理亟待加强。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机构,仍有部分法院基本上没有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配备较弱,履行职能的部门分散、不统一。二是缺乏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目前的案件质量标准原则性多、可操作性差,且标准没有完全统一。三是缺乏案件质量考核结果的运用。这是案件质量管理工作能否真正落实到具体的人和事,能否真正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点。四是案件质量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案件经过层层审批,造成案件办理职责不清,责任难以追究。
(二)制度规范尚不健全。1、规范化体系不完善。一是执法责任制度规范不完善。在执法办案的各环节、岗位尚存在职责不分、责任不明的情况,对如何正确履职规定不具体,缺乏规范统一的标准。二是执法流程运行机制不完善。执法环节相互衔接不紧密,对执法流程各个环节的适时监控、检查和监督不到位。三是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考核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合理,存在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四是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不细化,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执法不规范问题难以分清责任,无法落实责任追究制度。2、制度落实不到位。其一,执行规范性制度缺乏自觉性。有的干警不重视对执法规范和制度的学习,满足于自己的经验做法,对新的规章制度不学习、不了解、不掌握,导致规章制度未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其二,执行规范性制度存在随意性。执法活动中对规范性制度断章取义、各取所需,导致执行规章制度出现偏差。
(三)监督制约尚不完善。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还需加强。一是上下级人民法院监督不够。由于目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干部管理、经费保障方面的领导不能真正地予以体现。虽然上级法院的领导,理论上没有人提出异议,实际上只限于业务上的领导。这种松散的、单纯的上下级领导关系显得十分软弱。二是缺乏总体规划。虽然我们制定了为数不少的关于法院权力运行及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有的关于某项审判执行业务,有的关于某项工作,而没有关于监督制约的总章程,这样使整个机制显得不够完整,相互重复交叉,整体封闭性差,在实际工作中监督制约乏力。三是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制度对于监督制约的内容规定过于原则、过于抽象,甚至似乎过于口号。在实际运用中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取所需,使监督制约流于形式。四是存在空白。特别是缺少有关办事程序等规范权力运行程序的制度,以及保证实体制度得以实施的操作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
(四)执法保障不足。1、经费保障增幅与财政收入增幅的比例不协调,只能维持机关行政管理,不能适应法院工作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习惯于把法院等同于一般行政机关,在年初安排财政预算(指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指标时,只考虑上一年的基数,没有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院审判业务经费的实际需要。在贫困地区、边远山区,不协调的矛盾就显得尤为突出,办案成本高,资金缺口大,难以维持人民法院正常运转和办案需要。2、基础设施建设落后,难以适应“科技强院”和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当地财政基本没有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经费预算,所需装备的维护、维修和消耗也没有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中。特别是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基层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才初具规模,交通工具只能维持运转,不能满足业务需要,通讯设备和技术装备投入较少,这严重制约了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与“科技强院”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相差甚远。3、法院工作人员待遇低,收入差别较大,极大地影响了法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不能适应法院工作的和谐发展。在贫困地区、边远山区,人员经费不能按时拨付,且各种捐助活动频繁,生活相当困难,有的家属下岗,干警被迫为生计操心,造成干警不能安身、安心、竭尽全力地投入工作。4、法院经费基数低,经费保障不平衡,不能适应法院工作的协调发展。在发达地区,经费确有保障,而在贫困地区、边远山区,有时人员工资都不能按时发放,干警出差办案自掏腰包,自垫费用,且不能及时报销。从法院系统横向纵向比较,分地区、分院级,都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去履行职能,追求统一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经费保障情况却极不平衡,饥饱不均,极不协调,从而影响了贫困地区、边远山区法院干警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
三、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的新思路
(一)建立健全机制。1、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构建立体纵向的综合目标量化考核机制。结合各业务工作重点和实际,将部门考核与法院工作人员个体考核结合起来,将素质考核与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在案件督察活动中正确区分办案疏漏与违纪违法行为。通过对干警个人及个案目标管理与量化考核的调控作用和激励作用,借以增强各业务部门办案人员整体的办案质量意识、规范意识,从而达到干警办案效能的最大化。2、建立健全流程规范机制。按照各个办案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特点,以符合法院工作规律为原则,有针对性的规范办案环节的内容和具体要求,明确细化各业务工作流程,辅之以工作制度,继续推行流程监督、“网上监督”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办案流程管理和动态监督,抓好案前、案中、案后的监督。同时,密切关注执法中值得注意的问题,研究提高加强和改正内部执法监督的对策措施,形成办案工作的规范化,确保在法律的框架内高效运行。3、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首先要解决“两个标准”,即执法办案质量标准和考核评估标准。执法办案质量标准要有层次性特点,既要根据法院工作特点和办案规律、质量要求,突出案件实体因素,办案环节的程序,制定统一的办案质量标准,又要按照各类案件的特点及其具体情况制定类案质量标准。考核评估标准,就是以办案工作实效和办案效果作为评估依据。办案质量考核评估机制,既要以激发办案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目的,又要以办案质量标准和考核评估结果标准为基础,以落实办案责任制为落脚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评估机制。4、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通过对案件执法办案质量的考评,给予高质量案件承办人精神和物质奖励,树立典型,激励办案人员公正执法,办好案件。同时,对存在问题的案件承办人给予相应惩罚,对造成错案的应严格依据错案追究责任制进行惩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案件管理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办案部门意见后造成的错案,由案件管理监督部门与办案部门承担连带责任,审委会讨论决定后的案件质量问题,由审委会成员负责,以切实增强审委会成员的责任感。
(二)强化监督制约。1、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重点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规范审判权的正确行使;把内部制约工作前移,在加快办案节奏的同时确保办案质量;认真落实重要执法活动集体研究制度,坚持对重大执法活动实行党组会、审判委员会集体决策;继续完善审判执行流程管理监督、“案件回访制度”以及执法档案建设,针对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2、要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建立健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机制,认真听取对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的新途径,组织参与执法检查、案件回访、信访接待、公开听证、巡回审判等活动,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继续深化审判公开,通过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案件办理查询机制、听证制度,为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强化审务保障。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审务保障工作。要坚持以“保障有力、服务到位、促进发展”为重点,高度重视审务保障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机构,确保审务保障工作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统筹与协调,正确处理好改革、稳定与发展关系,通过专题汇报、人大报告等多种形式,反映审务保障中遇到的困难,争取党委政府关心审务保障,改善审务保障,从政策、经费给予更多的倾斜。2、落实《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办法》。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本单位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制止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节约办公及办案经费,使有限的资金用在急需的工作上。3、创新经费保障体制。从这几年来经费保障的运行情况看,基层法院经费保障中的地方配套部分,往往是只有政策,其资金无法得到落实和兑现,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全面、正确、有效地履行法院审判职能。为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地区基层院经费保障窘困现状,建议将县区级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建立统一的经费保障体制,实行财政垂直管理。但实现该经费保障体制确有一定难度,因此可以分步进行:第一步中央保办案。即全国法院办案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余各项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第二步地方保供给。即法院工作人员经费行政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第三步中央全部负担。即法院所有经费都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这样才能确保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切实改变基层法院审务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促进法院经费保障的良性发展。
(四)强化队伍建设。1、以开展执法培训为抓手,全面提高干警综合素质。法院干警的执法能力,直接代表了法院形象,影响着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度。要把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纳入实践科学以展观活动中来,要带动法院干警开展岗位练兵,提高把握运用法律政策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信息化实战应用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舆论引导能力,提升法院干警立得住、审得好、判得了的水平。突出教育培训重点,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注重教育培训实效,全面提高法院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2、以规范执法行为为重点,全面提升办案质量。像企业抓产品质量那样抓办案质量,把办案质量作为“立法为公、执法于民”的生命线。通过细化执法办案标准、严密执法办案流程、规范执法办案环节,确保干警在执法办案中有法可依。通过制订完善立案标准、证据标准、法律统一适用标准,规范法院干警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3、以强化执法监督为突破,树立公正廉洁执法形象。正确对待来自群众的批评,勇于从群众的批评中发现、改正自己的不足,学会在监督下工作。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推行“阳光审判”,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对有案不立、久拖不决、错判乱判、久拖不执等问题的监督,尤其是对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要严密监督,坚决防止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违法违规办案。每名法院干警都要讲党性、重品作行、表率,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干干净净做事,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
当然,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在实践中还需不断的探索和完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与努力,才能真正意义上的保障和实现执法的公正和廉洁。

H. 如何做好行政执法协管员

行政协助执法队员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执法补充力量,其作用日益明显。随着我市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正式实施,各项工作任务已比以往有了明显增多,行政执法人员要承担如执法办案、日常管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两违整治、社区联系、信访民生问题办理等各类工作,再加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整治和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任务,工作量和管理压力可想而知。因此,建立起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行高效、人员稳定的协管员队伍,用于辅助执法队员日常工作,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科学规划,制度规范。队伍建设,制度先行。如果没有一整套设置合理,规范科学的规章制度,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将成为空谈。规章制度的制定涉及方方面面,主要应从三个方面来考虑和不断修改、完善。
1、建立《协管员队伍三定方案》。任何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均有《三定方案》,因为该方案是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尽管作为一支队伍而言不同于一个机构或是部门,但由于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的庞大性和重要性,在设立这支队伍之初,就应对这支队伍的人员性质、工作职责、发展方向等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包括对人员的进出等要求,也要有一个明确的方向。该制度的建立,从单位角度讲可以更便于加强对协管员队伍的后续管理,为协管员队伍管理搭出一个清晰的指导模型,从协管员角度讲也可以更找准自身的定位,所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试想当一个单位职工都不知道自己今后将何去何从时,不能把手头的工作做好。
2、建立一系列的规范和奖惩考核制度。如局层面目前正在实施的《协管员量化考核办法》、《车辆使用规定》,以及中队层面的《内务卫生管理办法》、《指纹打卡规定》等等措施,均是做好协管员队伍管理的一些先进做法。对中队层面的一些好的管理制度,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后,可以由局统一制定标准在全局推广实行。同时,在协管员管理时,也可以将对正式队员的管理要求对其参照执行,如目前正在实施的《请销假管理制度》等。
3、建立培训和人文关怀制度。参照法制培训考试模式,建立协管员定期培训和考试制度,并注重培训和考核协管员的实际管理能力,可以采取技能大比武等方式,使协管员在实战中尽快提高管理水平。同时,建立起一系列的人性关怀和激励措施,建立起“必访制度”和“谈心谈话制度”,对协管员自身包括其家庭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做到领导必访、必上门慰问、必交心谈心,以此加强协管员的集体归属感和工作认同感。
二、合理安排,经费保障。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无论是对协管员队伍的装备还是其他物资上的保障,说到底就是经费保障。作为政府部门而言,只有尽可能的向上级政府说明协管员队伍的重要性,引起上级的重视来寻求经费上的支持和帮助,最大限度的将协管员队伍的经费预算列入年初财政计划,保障每一名协管员的“人头经费”,更好的保障协管员队伍的经费支出,消除其后顾之忧。
三、打破身份,机制激励。可以参照市部分乡镇、街道的做法,打破身份限制,在法律法规等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将协管员和正式队员混岗使用,“看能力,不看身份;看实绩,不问出身”,将各方面条件都优秀的协管员推向管理岗位,从而在激励广大协管员的基础上,也可以产生倒逼作用,促进全局队伍建设的良性发展。同时,也可以引进“镇聘干部”的理念,将一些符合条件的优秀协管员转为“局聘干部”,使其收入区别于普通协管员,以此达到先进激励后进的作用,在广大协管员中产生一个良性的竞争氛围,促进其共同提高。

I. 城管良性执法议论文800

卢梭说:“一个懂得放下的人,是最幸福的人”。放下一切欲望,欲望好似毒药,侵袭你的灵魂;放下一切的虚荣,虚荣好比罂粟,腐蚀你的思想;放下一切多余的束缚,束缚若似蚕茧,禁锢你的脚步。放下一切的多余,一切的阻隔,甩掉多余的顾虑。成就真真正正的自我,让成功之路没有自己所设下的羁绊。放下一切,安之若素。近几年来有多少市级,省级的领导因贪污受贿,最后东窗事发,落得阶下囚的下场。这一切正因为他们放不下,放不下自己内心的私欲,放不下现代社会的红灯酒绿,纸醉金迷。他们没有做到“无所恃”。最后因为自己的一失足,成了千古恨。从前有一个人去拜访一位德高望重的禅师,向禅师诉说自己苦恼,阐释听了之后什么也没说,阐释拿起茶壶各他倒茶,只倒茶水溢了出来,茶水太烫年,那个人人松开了手。杯子落到了地上,那人不解的问禅师。禅师微微一笑说:“痛了,就知道放下了”。或许那些一时被利益蒙蔽的人,经过这次的“痛”就会放下,舍弃欲望,重拾自己的灵魂。淡然处之,成就平淡中的非凡。在人海中奋斗,挣扎。希望站在顶峰,而是像让人佩服让其他人仰望,最后一路走来之是满足自己心中的一丝虚荣。着名科学家居里夫人,曾让自己的两个女儿把自己的奖章和奖牌当玩具玩耍,居里夫人的朋友来家里做客,看到这情景时惊呼,居里夫人说:“那些荣誉只不过代表过去……荣誉,我们应该放下荣誉。荣誉代表过去的一切汗水付出,,而现在更值得我们打起十二分精神去努力。去拼搏。放下虚荣。放下荣誉。让我们学会了虚心。低调。淡定。坦然。甩掉束缚,夺得前进的“优先券”。甩掉多余的束缚,让前进的脚步更加坚定。扎实。毛毛虫化作茧,最后依靠自己的努力挣脱茧的束缚,成为斑斓的蝴蝶,在花丛中翩翩起舞。放下外界的束缚,努力最一个真正的自己,张先自己优点,得到人生舞台上演出之后,一次又一次的掌声。舍下多余的顾虑,坚守自己的一片净土,放下那些浅薄的欲望,放下那些卑微的虚荣。挣脱外界的“茧”。知道放下什么,最后命运天平就会给予你最公平的砝码,与之相衡。得到一颗赤诚的心,最高人格,成为你一生的财富,让你不后悔所放下的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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