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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风险分析

发布时间: 2021-03-15 01:43:17

㈠ 税收执法风险的介绍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税收执法权过程中潜在的、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或在行使权利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侵犯了国家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法律后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行政、民事责任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

㈡ 征管部门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一是积极推进征管机构改革,调整基础管理方式,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调整优化岗位职责体系,优化、整合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逐步形成了内外分工、密切合作的“集中征收、征管分离”的税源管理新模式。在税源管理方式上,打破区域管理限制,逐步实现了涉税事宜同城统办,大大提高了办税效率。二是从基础抓起,严把“四关”,着力提升数据管理质量。其一是严把资料审核关,确保资料数据填制规范。其二是严把数据录入关,确保数据录入规范。其三是严把数据审核关,加强数据监控管理。其四是严把考核关,强化责任落实。基本实现了税收数据零差错,为税收数据的分析利用提供了有力保障。三是推行代开发票定期互审制,全面提高税源管控水平。制定实施了《代开发票互审办法》。在发票管理员初审,分局(中心所)负责人复审的基础上,每季度组织人员对代开发票情况进行一次集中交叉互审,审查代开发票台账的登记、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等情况,并对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有力的遏制了各种错票、少征税款等问题的发生,大大降低了税收执法风险。

㈢ 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的基本理论有哪些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从而受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责任追究和惩罚的风险。简言之,就是税收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侵犯了国家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法律后果,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或行政、民事责任的各种潜在风险的集合。加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和控制是当前税务机关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也是当前规范权力运行、深化税源专业化改革和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当前税收执法风险存在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稳步推进,公民及法人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执法风险。对于基层执法一线的税务人员来说,税收执法风险主要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和“六个环节”。

“三个方面”:一是以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为中心的认定管理,如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领购、使用和各类资格认定等;二是日常税收管理方面,如税务登记、税款核定、税款征收、税收减、免、抵、退等;三是税务检查(稽查)方面;“六个环节”:一是户籍管理环节。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税种、税目、适用税率认定错误,导致应征税款不征少征;应办未办税务登记、虚假停歇业、虚假转入非正常户,导致漏征漏管;由于调查核实不到位,导致纳税人房产、土地、车船等税源基础信息登记失真;由于责任心不强或其他原因,对注销户清算不严,导致税款流失。二是资格认定环节。主要表现为对各种政策性减免税、抵税、退税资格审查、委托代征资格审查、个体工商户起征点资格审查等,把关不严,导致应征未征,不征或少征,甚至给纳税人偷、逃、骗税大开方便之门。三是发票管理环节。对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认定把关不严,对纳税人领用、开具、接受、保管发票情况监管不力。四是核定征收环节。不能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前提下进行税种认定、征收方式认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双定户定额核定不按程序调整或定额偏低随意核定、其他涉税事项核实鉴定;对纳税人逾期缴纳税款不能及时进行催报催缴;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时不能及时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或虽采取了措施,但程序越位缺位。

㈣ 税收执法风险的意义

(一)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有利于推进依法治税。法治是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依法治税的过程,既是实施法律赋予的税收管理职权的过程,也是实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工作宗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法治是手段,也是目的。税务机关不仅承担着组织税收收入的任务,还要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以及规范对外执法行为,切实保证税收法律、法规与规章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得到正确贯彻与执行,减少滥用权力多征和失职不征、少征税款以及其他执法违法行为。防范执法风险的根本,在于通过制度建设以及科学规范的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税收违法行为,降低税务人员受到法律追究的机率,促进税收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从而深化依法治税。
(二)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税务部门的第一要务是组织税收收入,而税收收入需要通过加强征管来实现。税务部门和税务干部只有增强风险意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做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就能有效提高征管质量,降低执法风险,从而确保税收收入的足额及时入库。
(三)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市场经济环境下,税收管理要面对和解决的是多元利益主体并存下的复杂税收法律关系,能否处理好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益关系,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税收法律规范及国家的大政方针能否得以正确地贯彻执行,更关系到税务机关能否营造和谐的征纳关系和执法环境,而和谐的征纳关系和执法环境正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加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旨在通过明晰税收执法各环节存在的执法风险形式及其法律后果,警示税务人员时刻遵循法治原则,正确履行税收管理职责,树立良好的税收执法公信力和执法形象,减少各类涉税争讼的发生,营造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有利于促进税务干部队伍的健康成长。税务干部队伍经常出现违法违纪而被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会严重影响到税收执法队伍的稳定,也必然会挫伤税收执法人员的信心和工作的积极性。通过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就是切实维护税收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促使广大税务干部不断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不犯或少犯错误,从而确保整个税务干部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㈤ 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因执法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或在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侵犯了国家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法律后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行政、民事责任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推进,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正面临严峻考验,一旦执法行为不当,就可能会触犯法律法规,而我们地税部门是执法部门,这同样适用。因此,如何提高地税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规范执法行为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地税干部更要清醒的意识到这一点,因为我们每天的工作都会与此息息相关,从税务登记中的登记、变更、注销、非正常户的认定、纳税申报的催报及税款的催缴到欠税的公告、税收风险的应对(包括低等风险、中等风险、高风险)涉及到的法律文书的应用等等无一不涉及到税收风险点,这就要求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细心、耐心,更要专业、专心,遇事要认真分析,严格按法律、法规处理,最大限度地规避执法风险。
一、 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风险主要表现
(1)税收管理上的风险:主要表现为税务登记信息是否准确、纳税人的性质认定是否准确、纳税鉴定税种鉴定是否准确、欠税公告是否及时、税率执行是否准确、注销户、非正常户的认定是否准确及时等等。
(2)税收检查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违法。如是否按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是否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合理、手段是否合法、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等。二是引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如《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决定是否引用法律法规等高级次条文,是否会涉及到引用内部文件、工作规程等低级次条文,且引用的条款不明晰,定性不准确等。
(3)执行政策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税务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规范。如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有些地方往往会结合所谓的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在外部地方政府,政出多门,干扰税收执法,是否也会出台相关不合规的文件等。
(4)地税部门人员素质风险。主要表现在:地税干部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受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影响,是否会做出有损纳税人正当利益和地税形象的行为发生,从而带来人员管理上的风险。
(5)外部环境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税收政策时常发生变化,执法人员难以迅速掌握,税收管理难以及时跟进到位。政府部门过分强调税务机关的组织收入职能,导致当前税务机关完成收入任务压力偏大。在大环境趋同的前提下,税源又存在着从税收监管严的地区向税收监管松或相对自由的地区流动的趋势,这就对税务机关如何在夹缝中求生存的能力提出了考验。此外,其他部门管理和监控的失位、缺位也给税务机关执法带来很大的风险。如办理工商登记时虚假验资,给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政策性审批等诸多环节中,造成错误性导向,诱发执法风险。
二、防范和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
(1)创新行政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一是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在税收执法中引入和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合法性论证等制度,通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对与社会公共利益、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科学决策。二是建立健全高效务实的运行机制。优化业务流程,结合3.0大集中系统各功能模块,合理界定税务管理各工作环节的职能。规范权力行使,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步骤、方式和时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三是建立健全公正合理的奖惩机制。整合完善现行目标管理考核、征管质量考核、税收质量考核、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和年度公务员考核等考核制度,探索建立基于统一平台的综合考核体系,由系统考核,制度管人,全面引入制度考核,真正让权力束缚在制度的牢笼中。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系数,严格落实奖惩制度,真正实现以考核促进税收执法,以考核体现执法实效。
(2)坚持依法治税,搞好纳税服务,加强部门协作与沟通,优化税收执法环境。税务机关要始终坚持基于国家权力而依法治税,牢固树立公正、公开和文明执法的服务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倡导服务税收与合作遵从。
(3)加强法制观念,强化执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引发税收执法风险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关键还在于人。首先税收执法人员对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要有清醒的认识,要知法、懂法,要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谨慎执法,不断提高对事务的判断能力,提升处事经验,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其次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强化税务人员的法制业务培训,加强对税收执法管理人员税收政策的培训、执法操作流程的培训以及执法管理中对数据深度运用的培训,善于从各种征管数据的异常变化中发现疑点,提高运用数据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还要强化法律、财务、计算机运用等各方面的培训,形成完整的培训体系,以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从根本上降低执法风险。同时加强税收廉政文化建设,培育廉政文化理念,做又红又专的地税人。
(4)实行综合治税,健全协税网络。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专业治税、部门协税、群众护税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形成政府支持、部门配合、舆论宣传、群众护税的治税格局。通过定期召开联系会议或协税护税反馈意见会的形式,加强工商、银行、司法等部门间的沟通合作,互相通报情况,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执法风险。
(5)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治意识。税收宣传教育是增强全社会税收法律意识,推动税收事业进步,有效减少税收执法矛盾和冲突的基础性工作,同时加强对税收法律的宣传有利于形成全社会普法意识,提高社会监督能力,从而有利于减少税收执法风险点。

㈥ 浅析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种种不确定性因素而面临的各种潜在危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推进,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正面临严峻考验,一旦执法时行为不当,就可能会触犯法律法规,这对地税部门同样适用。因此,如何提高地税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规范执法行为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要求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细心、耐心,更要专业、专心,遇事要认真分析,严格按法律、法规处理,最大限度地规避执法风险。本文列举了地税部门当前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了防范执法风险的几点建议。 一、地税执法风险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表现 一是税务登记环节存在漏管户。管理员对所管辖的区域(如街道、市场等)没有管理到位,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现象依旧存在。 二是税款征收环节不规范的行为引发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如:中小业户不按规定核税,少征税款;由于地税工作人员计算错误,少征税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如:由于地税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悉,无意识致使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随意改变税种、入库级次和入库地点,空转虚收税款;擅自设立税款过渡帐户;违背税法规定引税、买税卖税。不规范的税款征收行为,使税收执法机关面临着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其他部门检查后被处罚或直接责任人面临触犯刑律的风险。 三是税务检查、税务处罚等执法行为程序上的不规范导致执法风险。执法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涉税犯罪案件不移交;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在对纳税人作出补税或处罚决定时,未能听取纳税人的陈述,不按程序举行听证或未完整地告知诉讼权,以及在未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情况下就征收税款等。这些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可直接导致税收执法机关或税收执法人员形象受损、信誉降低,甚至要触犯刑律。同时,这些不规范行为往往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税务机关也会由于税务人员执法行为的不规范而遭到败诉,税收执法机关将可能承担执法决定被撤销或变更,对纳税人进行经济赔偿等不良后果,其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目前,税收执法工作中所反映出来的,影响最大的税收执法风险主要存在于这一类不规范的税收执法行为当中。 四是其他方面的税收执法行为也会导致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机关或税收执法人员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致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税收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避,或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在发票审验过程中,工作不认真,致使纳税人长期违规开具发票;审批、核准项目实地核查时,不认真扎实,致使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或权利等。这些不规范的税收执法行为,也将导致税收执法机关可能产生税收执法风险。 二、税收执法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第一,地税工作人员对当前的执法风险认识不足。地税系统传统上以完成税收任务为目标,只要完成任务就一好遮百丑,客观上会放松对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 第二,地税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不高。目前地税管理队伍人员执法水平亟待提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知识结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正确的执法理念、过硬的执法素质和应有的执法敏感度,对当前税收管理职能转变的认知能力不足,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官本位思想和传统管理方式等,具体体现为简化执法程序、超越执法权限或行政不作为、乱用自由裁量权、适用法规不当等,造成执法不公。 第三,相关法律法规配套解释滞后。一些新的法规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都存在着某些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在实际工作中每年有几十到上百的专门请示就是实例。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一些具体案件,定性起来难以准确把握,很难做到依法行政,从而导致行政风险的产生。 三、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几点建议 第一,提高防范执法风险的意识。当前,全省地税系统正在进行自上而下的执法检查,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今后,我们要坚持组织收入与执法检查并举,强化执法风险意识,并持之以恒,最大限度的规避执法风险,保护好我们的地税事业和我们的干部。 第二,定期组织税务干部的执法培训,提高税务干部执法水平。重点推行税务人员能级制,增强干部队伍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采取以训代学、以考促学以及现场说法、案例剖析等有效方法,鼓励干部报考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促进干部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随着以电子申报、网上申报为趋势的多种申报和纳税方式的推广,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的逐步到位,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管理,才能合理分解税收执法权,优化配置征管资源,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制衡关系。充分利用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各种税收管理软件,最大化地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减小人为的执法风险。 第四,深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分解监督税收执法权。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将税收的管理权、征收权、稽查权彻底分离,有效克服传统税务管理制度的弊端,明确任务明确责任,增强工作责任心。地税部门应该结合办单位地实际,制定出科学有效的实施办法,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强化监督,是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有效途径。 第五,充分运用好纳税服务中心这个涉税平台。集中审批、审核,在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的同时,加强在执法程序上的正规化管理,进行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监控,减少在执法程序上的随意性。 第六,完善考核机制,加大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加强教育,积极预防税务职务犯罪。首先,要针对少数地税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不强,遵纪守法的观念淡薄;其次,强化制约监督。认真落实《两权监督管理办法》,将税收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权力分解,并全面查找各个环节的执法风险点,强化监督制约,严格考核管理;三上加大惩处力度。对贪污、积压、挪用税款,收受贿赂,玩忽职守,严重渎职,徇私舞弊,不收或少收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查处,严肃处理,增强威慑力,自觉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㈦ 求税收执法风险评估

税收执法即税务干部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整个过程。如果税务干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就必然受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责任追究和惩罚。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对执法部门要求更高,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大,税务干部执法不到位或不正确,就会被控渎职侵权或不作为,受到行政或刑事追究。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登记环节漏征漏管;结算环节漏结漏算;征收环节跑冒滴漏;稽查环节漏稽漏查;程序环节越位缺位等方面。通过一定的风险预测、评估和预警机制,将有效地引导税务干部正确执法,减少执法风险,达到教育、监督、预防“三位一体”的防范效果。

税收执法风险评估是对税务系统若干偷、逃、骗税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寻找可能引起税收流失的各种因素和表现,对收集到的内部和外部信息进行归集和系统分类,把纳税人的各类信息按一定规则量化,找出风险形成的规律,分析和识别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并对不同企业分别作出标记,再建立起风险指标,对税源与税收之间存在差异的状况加以判别,区分不同的风险级别,计算风险分值,并分别按照不同颜色进行警示。纳税人风险程度可分别建立动态、静态两大类指标体系,动态指标可包括税负、利润率、产能、发票等,静态指标包括纳税人个性特征、历史表现、经营环境和管理水平等。对涉外企业和税收产出值较高的行业如工业、建安业和房地产业等,还要结合其行业特点,设置个性化指标和权重系数,对重点税源实施重点监控。

㈧ 税收执法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政策、体制原因引发的税收执法风险。
一是自由裁量幅度过大易诱发执法风险。税收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于执法过程中,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决定如何适用税法的权力。目前,部分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过于概括简约,如在稽查处罚环节,税务机关对偷税的,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5倍以下的罚款,又如在税额核定、税负调整、纳税评估等征收环节,“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导致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容易诱发税收执法风险。
二是税务机关内部规定不严密易诱发执法风险。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或更好地落实好上级精神,税务机关往往都会结合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内部规定。而这些内部文件,是在特定时期为加强征收管理而制订的内部制度,往往只单纯地强调税务人员本身的责任,容易忽视对内部工作人员的法律保护,一旦出现问题往往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容易产生税收执法风险。
三是税收执法权力相对集中易产生执法风险。一方面是征、管、查相对独立,权力相对集中到部门;另一方面,部分岗位权力过于集中,如稽查局负责全系统的稽查工作,虽然其内部实行的是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岗分离,但由于选案与审理对实施系列的监督制约十分有限,权力仍主要集中在实施岗位,从而容易产生税收执法风险。
四是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易产生执法风险。目前,税务系统的执法监督体制主要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很难发挥应有作用,特别是税收执法各岗位之间以及执法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缺乏严密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对税收执法权力从行政内部加强纵向制约和发挥纳税人对行政权的横向制约未能完全实现,尚未形成对税收权力真正有效的制约机制,从而易引发税收执法风险。
(二)环境因素引发的税收执法风险。
一是地方政府干预容易引发执法风险。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出台一些与现行税法规定冲突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优惠政策和税法相冲突的时候,税务部门往往左右两难,而产生的执法风险却由税务部门独自承担。
二是纳税人偷逃税形式多变增加执法风险。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方式的日新月异,纳税人偷逃税形式多样、手段翻新、日趋隐蔽化,增加了税务部门税源监控、税务检查的难度,从而也增大了税收执法风险。
三是人情干扰执法增加执法风险。目前,法治理念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部分纳税人在法与理、法与情等方面还存在模糊认识,说情送礼成为个别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或逃避税务处罚惯用的手段。少数意志不坚定的税务人员因而成为金钱、美色的俘虏,这也是税收执法风险的一个重要成因。
(三)个人原因引发的税收执法风险。
一是风险意识不强。客观来看,许多税务干部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知道“贪污受贿”会导致对个人责任的追究,但有些税务干部对由于税收执法行为不当可能导致的风险和后果没有明确认识,对在执法过程中如何避免风险的发生缺乏有效认知,往往产生“没有吃拿卡要”就不会有执法风险的错误认识。
二是个人私利引发执法风险。一些税务干部缺乏法制观念和廉政意识,在人情、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为了一己私利,滥用职权,收人情税、关系税。这种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现象,是导致执法风险存在的重要因素。
三是执法质量不高。税收执法人员自身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其执法风险的高低。而目前还存在少数税务人员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足,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思维和征管方式,导致税收执法出现风险。如税务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的理解上的偏差,以及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问题,都是执法质量不高的表现。执法人员错误的、随意的、质量不高的执法行为,决定了执法风险的存在是必然的。
四是执法不文明。一些税务人员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诱使征纳双方矛盾激化,恶化执法环境等,也是引发执法风险的重要因素。

㈨ 税收执法风险的风险种类

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依然存在着法制意识淡薄,依法办事能力不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工作中重结果轻程序;权力制约弱化和监督滞后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将严重影响税收行政执法,形成执法风险。税收执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大致有以下几种。
税收征管风险
主要表现为税务登记不准确、纳税人性质认定错误、减免税划分不准确、定税程序不严格、税率执行有误等;税收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随意改变税种、入库级次和入库地点等。不规范的税收征管行为,使税收执法机关面临形象受损、执法信誉降低的风险。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面临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追究的风险。
税务检查风险
主要表现为税收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取证;税收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涉税犯罪案件不移交;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在对纳税人做出补税或处罚决定时,未能听取纳税人的陈述,以及不按程序举行听证或未完整地告知诉讼权等。这些不规范行为往往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使纳税人感觉受到了损害,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税务机关将可能承担执法决定被撤销或变更,对纳税人进行经济赔偿等不良后果,其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其他风险
主要表现税收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廉政防范意识不强而造成的渎职失职、贪污腐败行为,从而面临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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