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
❶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限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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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处罚具体原则有:
1、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2、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3、一事不再罚原则。
4、结合教育原则。
5、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6、申诉和赔偿原则,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二、根据《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指导意见》立案、结案以及办案期限的计算
第三条执法部门对巡查、报案、控告、举报等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受理,进行登记,及时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事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但经过审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或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不立案;
(二)对属于自身部门管理范围的案件,但依照行政执法相对集中权的规定归口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的,应当在登记后的3个工作日内移送;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登记后3个工作日移送。
第四条执法部门应当自下列情形成就之日起7日内结案:
(一)不予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二)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其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法部门收到执行文书、罚款缴纳票据等执行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且执法部门收到司法机关案件移送文书的;
(四)其他需要结案情形的。
第五条案件的办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下列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执行期限:
(一)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的期间;
(二)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认定案件相关事项的期间;
(三)听证的期间;
(四)公告、邮寄送达文书的公告、在途期间;
(五)法定原因、客观原因经批准中止调查或者执行至恢复调查或者执行的期间;
(六)执法部门与当事人达成行政强制执行协议后,协议执行的期间。
第七条需要延长案件办理期限的,执法部门应当在办理期限届满7日以前,办理延长办案期限手续并明确延长办案的期限。需要对行政处罚相对人进行调查询问、核实案情,行政处罚相对人因客观原因不能配合调查取证的,查找、通知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❷ 行政案件的期限是多少
行政案件的查处期限为二年,二年内没有发现的,不能再给予处罚专。
治安案件属的查处期限为六个月。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❸ 派出所解决行政案件的最长时间限制是多久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内日;案情容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由于未达到轻微伤级别,故不存在鉴定期限。因此,一般来说派出所办理行政案件不应超过三十日,最多不超过六十日,如果已经三个月仍未结案、而无法定理由,则派出所违法。
你们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党委、人大等部门投诉,要求派出所依法履行职责,尽快结案。如果未能提取到案卷,可申请法院延期开庭,法院应该会准许。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❹ 行政案件审理期限
1、根据行诉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内,适用修改前容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由于该案件在2015年5月1日前并未审结,所以应适用的之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 个月的起诉期限。
2、行诉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是关于行政相对人起诉期限的解释规定,也即在2015年5月1日之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则适用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第二款”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是关于法院审理案件期限的规定,即在2015年5月1日之前尚未审结的案件,审理期限按照旧行诉法的规定也就是3个月,并且按照旧的行政诉讼法进行的各项程序性事项是为有效,不需要再按照修改后行诉法重新走程序。
❺ 警察受理的案子有期限要求么
提问者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是“立案审查期限”。关于这一点,《刑诉法》还缺乏具体的规范,没有对立案审查期限进行具体规定。但是,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和服务水平,也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对立案审查期限作了具体明确。这些规定中,最有权威的是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现将其中关于立案审查期限的规定汇总如下:
1、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
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2、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
在三日内开始进行审查,一般审查期限是十日,最长期限是三十日。
3、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
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立案。
4、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
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
5、公安信访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
六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❻ 公安机关从受案到立案侦查有没有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6)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扩展阅读:
公安局立案的程序
1、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目击者等旁人)。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
3、不予收费,公安机关处理事情是不收费的。
4、当案件侦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等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将予以撤销立案。
❼ 行政诉讼案,法院决定受不受理案件的期限是几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❽ 请问行政执法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期限是多长时间
行政执法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期限一般是90日。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裁定下达之后的执行期限法律并无规定,一般是需要执行到裁定上的财产即可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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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指导意见》立案、结案以及办案期限的计算
第三条执法部门对巡查、报案、控告、举报等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受理,进行登记,及时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事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但经过审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或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不立案;(二)对属于自身部门管理范围的案件,但依照行政执法相对集中权的规定归口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的,应当在登记后的3个工作日内移送;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登记后3个工作日移送。
第四条执法部门应当自下列情形成就之日起7日内结案:
(一)不予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二)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其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法部门收到执行文书、罚款缴纳票据等执行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且执法部门收到司法机关案件移送文书的;
(四)其他需要结案情形的。
第五条案件的办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❾ 行政诉讼一审结案时间是多少天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第七十九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9)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扩展阅读: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