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
A. 什么是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的关系是什么
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特定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换句话说就是台湾地区所称的行政处分、德国日本所谓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理这个概念是中国学者为了解决中国语境之下“行政行为”范围较大而没有与德国“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概念而提出的。
行政处罚是典型的行政处理,是行政处理的一种。此外还有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等。
对内部人员实施的行为大陆称为行政处分(与台湾概念不同)。
B. 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其实所谓的行政处理是一个笼统的说法,它包括很多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也属于行政处理的一种具体行为.
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属于行政法律制裁,与刑事法律制裁、民事法律制裁一样,都属于国家制裁制度。一般来说,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就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C. 行政处理的含义
1、服从总经理的指挥,认真执行其工作指令,一切管理行为向主管领导负责;
2. 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
3. 组织生产、设备、安全、环保等制度拟订、检查、监督、控制及执行;
4. 负责组编制年、季、月度和平时作业、设备维修,及时组织实施、检查、协调、考核;
5. 负责设计工厂的改造计划、设计工厂的产品布局和工序间的协调;
6. 密切配合营销部门,确保产品合同的履行;
7. 配合组织审定技术管理标准,编制生产工艺流程,审核新产品开发方案,并组织试生产,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8. 负责抓好生产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的控制、实施、严格执行安全法规、生产操作规程,即时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杜绝重大火灾、设备、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9. 负责组织生产现场管理工作,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抓好劳动防护管理和制订环保措施计划;
10.及时编制上报年、季、月度生产统计报表。认真做好生产统计核算基础管理工作,重视原始记录、台账、统计报表管理工作,确保统计核算规范化、统计数据的正确性;
11.抓好生产统计分析报告,定期进行生产统计分析、经济活动分析报告会,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专题分析报告或综合分析资料;
12.负责做好生产设备、计量器具维护检修工作。结合生产任务,合理的安排生产设备、计量器具计划,确保设备维护保修所须的正常时间;
13.负责做好生产调度管理工作。强化调度管理、严肃调度纪律,提高调度人员生产专业知识和业务管理水平,平衡综合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平衡用电、节约能源;
14.抓好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负责组织生产调度员、设备管理员、统计员、计划员及车间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并对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定期检查、考核、评比;
15.负责拟定本部门目标、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及控制;
16.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D. 行政处分有哪几种形式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记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降低其工资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6、开除。取消其公职。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4)行政处理扩展阅读:
引咎辞职或受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的重新任职,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提出初步意见。干部应当就个人思想、工作等情况,向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书面汇报材料。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是否安排其重新任职的意见,并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2、深入了解情况。重点了解干部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等。在干部原工作单位或者现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视情况在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中进行民意调查,听取意见。对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者争议较大的,暂缓任职。
3、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对拟重新任职的干部,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4、集体讨论决定。对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集体研究决定。
5、任职信息公开。重新任职决定做出后,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情况,包括干部被问责处理后改正错误的态度、工作表现、重新任职的理由和程序等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行政处分
E. 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别
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理的一部分,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而行政处理则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责任当事人所做出的所有的行政行为,除了行政处罚之外还包括行政处分。
F. 处理行政纠纷的方式
该题没有正确选项。
如果不是法律出版社的资料,出现错误是可以理解的:)
【选项分析】: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是单一行政行为(两方关系),不是处理行政纠纷(三方关系)的方式;
“行政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行政纠纷。
“法院判决”这一用法太不专业,一般直接称“行政诉讼”(除此之外什么方式还能审判行政案件?!),所以D是重复多余的。
正确答案应该是行政复议(两大争议解决机制之一),不过选项中没有。这个资料的编者太恶搞了~
G. 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1、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2、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依据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等等。
3、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其他。依据是诸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7)行政处理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权的限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行政处罚
H. 什么是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依版行政相对人申请权或依职权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理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并且,某些裁断性行政处理行为还具有不可变更力。此外,行政处理行为还具有不可争力,即一旦超过了复议或者诉讼期限,便不可对行政处理行为进行争议。
I. 行政处理算一种什么行政行为,程序上有什么规定
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权利和利益的限制甚至剥夺,是一种较严厉的制裁行为,因此,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紧急状态之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虑,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常状态下应举行听证的三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经相应的听证程序就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法律预先规定,授权行政机关根据紧急状态的程度并遵循比例原则予以确定,在强调保障公共目的实现的同时,应兼顾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处于高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权力作为紧急权力的主要承担者其表现形式应为行政强制;而处于低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时,必须进行听证。
J. 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有什么不同
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特定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换句话说就是台湾地区所称的行政处分、德国日本所谓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理这个概念是中国学者为了解决中国语境之下“行政行为”范围较大而没有与德国“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概念而提出的。 行政处罚是典型的行政处理,是行政处理的一种。此外还有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等。其实所谓的行政处理是一个笼统的说法,它包括很多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也属于行政处理的一种具体行为. 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属于行政法律制裁,与刑事法律制裁、民事法律制裁一样,都属于国家制裁制度。一般来说,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就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