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督查专题报告
㈠ 如何有效防范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一)从制度机制层面来看,要着力加强四大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统筹高效的组织运行体系。从目前通行的税收风险监控运行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监控过于单一和滞后的问题。以监察、法规和督审等部门的有限力量应对众多执法人员、各个环节的执法行为,并开展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是相当困难的。而通过计算机监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计算机主要监控逾期办理、应办未办等程序容易监控的点,并未全面涵盖每项业务、各个环节的执法监控点,尤其信息系统无法对虚假信息加以识别,难以对执法行为中的风险开展深层次控制。同时,人工监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目前监察、法规和督审多是对税收管理行为开展人工监督、事后检查,并且多采用抽查形式,监控面窄、不深入,效果也不明显。因此,建立统筹高效的税收风险防范和控制组织体系尤为必要。当务之急是建立以税收执法权控制为核心,以税收行政管理权监督为重点的监督考核管理机制。建立税收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税收风险防控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负责,分工协作,让监察和督查内审部门为防控机制建设的组织协调部门,法规和评估风控部门为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对税收管理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监控,以实现对税收执法风险事前预警、过程监控、及时校偏纠错。
二是建立完备的规范制度体系。首先,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不断提高税收立法质量,提升税收法律层级;减少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随意性,增强法律依据制定的稳定、统一。其次,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和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都能够在制度的规范下运行,避免决策时拍脑袋、想当然或“一言堂”。同时,加强上下级沟通,实行双向监督,既注意多向上级汇报,服从上级监督,也要注重发扬民主决策和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决策科学民主,监督透明顺畅。第三,要进一步理顺税收执法人员岗责体系。根据总局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和税收管理员制度及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进一步细化基层执法人员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明确执法人员在每一个执法环节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办税,透明执法,将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置于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监督之下,让权力在“阳光”和监督下运行。
三是建立多层次的防控方法体系。要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内控方法体系。市局层面应作为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建设的统筹指挥,以及过程控制、结果运用的中枢。同时,各层级应具有相应的内控工作任务,保证内控目标与结果的一致性,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化解的全方位监控机制。通过完善预警体系,不断加强执法监督。首先,建立预警信息收集体系,拓宽信息渠道。对内,主要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执法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平台以及纪检监察、执法检查、效能监察、内部审计等途径获取信息;对外,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热线和专栏、召开座谈会、走访纳税人等方式收集信息。同时,通过聘请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形成预警信息监控网络;其次,建立预警信息评价分析体系。对收集到的预警信息进行归纳梳理,设立预警评价指标,区分高、中、低风险和类别,如问题暴露频率、问题类别及集中度、人员类别及集中度等。通过分析评价预警指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判断税务人员的执法执纪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第三,建立预警信息运用体系。根据预警信息所反映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执法工作,将预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四是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体系。特别应在考核评议和过错追究两个环节,充分考虑和体现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下新的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要求,完成岗责体系中税收工作可量化指标的标准化设置,对不可量化工作要采取目标责任制。实施责任积分管理,建立责任柔性或弹性追究体系,突出内控的目的不是追究责任而是在于整改和促进工作。通过调整系数,开展纵向、横向和动态性绩效评价,全面真实反映税收管理和执法水平。要完善税收管理员和基层执法人员考评办法,进一步细化考核考评机制,加大考核奖惩力度;要把税收计划管理、绩效管理与依法治税有机结合起来,适当弱化税收收入考核,强化依法治税考核,将考核重心由数量为主转化为以质量为主;在考核方式上,改变单纯事后考核办法,建立事前预防机制、事中督查机制,强化过程监控。同时要建立税收管理员和基层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外部监督机制。通过聘请社会行风监督员、开展税收执法人员述职述廉或引入第三方评价等活动,促使基层税收执法人员切身感受到税收执法风险的现实压力。
(二)从基层实践来看,要着力加强四大“网络”建设
一是提升税收业务能力,打造“自身免疫网”。引导税收执法人员牢固树立终生学习理念,采取“个人充电”与“集体充电”相结合的方式,在坚持理想信念教育的同时,加强思想政治理论、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收相关法律的学习培训。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标准,坚持“政治过硬,作风优良”和“一岗多能”的原则,在注重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和培养复合型人才能力的同时,提高自身免疫力和抵制诱惑能力,筑牢“自身免疫网”。
二是提升监控管理能力,铸造“风险监控网”。提升行业管理能力。根据辖区税源情况,加强行业税收管理。加强税源分析比对,不定期组织召开税源分析专题会,及时汇集税源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完善管理措施。加强对零申报户、税负异常户、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纳税户管理监控、评估“号脉”,采取“解剖麻雀式”重点稽查,查深查透。积极开展税收清查和联防联动,通过税源管理、评估、稽查等部门相互协作配合,实现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各环节有序衔接,提高税收管理质效。切实防止有税不收、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积极铸造“风险监控网络”。
三是增强公正执法社会认同,完善“社会协税网”。一方面,加强对地方党政部门领导的汇报沟通,化解行政干预,寻求理解支持;同时加大对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大力营造“诚信纳税、公正执法”的良好氛围,普遍提高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水平,降低税法遵从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构建部门执法协作的协税护税网络。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的征收、管理、服务、评估和稽查各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提高工作质效;密切与工商、国税、财政、国土、房管、公安等外部经济和社会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式的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建立群众性协税护税组织体系,提高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私房出租等零散税收的征管水平,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流失,通过建立完善“社会协税网络”,努力将税收执法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是提升防腐抗变能力,筑牢“病毒防护网”。强化教育引导,深入开展廉政警示教育,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廉政法规、举办党风廉政建设暨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开展党纪政纪学习教育活动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各种有效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同时着力加强内审督察和执法考核追究力度,筑牢思想防线,加固制度防线,教育引导树立以正确的法制观念、认真的工作态度、坚定的责任意识、强烈的廉政纪律、熟练的业务技能从事税收工作,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和抵制诱惑能力,从内部筑牢“病毒防护网络”,以在系统内形成不敢贪、不能贪和不愿贪的廉洁从税良好氛围。
㈡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内容和形式
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1.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
2.了解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1.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3.是否正确适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5.是否公正、适当;?
6.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7.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三)以前查处问题的纠正情况:?
1.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有关问题;?
2.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处的有关涉税问题;?
3.其他部门依法督查、督办及查处的有关涉税问题。?
(四)检查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各种涉税会议纪要、办公纪要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其他需要实施检查的税收执法问题。 全面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按照统一的执法检查方案,对涉及到的所有单位和部门的税收执法行为所进行的广泛、深入的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全面执法检查。? 专项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某一特定内容涉及到的执法行为所进行的检查。?
专项执法检查既可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也可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有关业务部门在提出专项执法检查意向的同时,应送交较为详细的执法检查方案,由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有重点、有顺序、点面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执法检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每3至5年,通过各种检查形式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执法单位或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实施执法检查前应成立执法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组负责具体实施执法检查工作。?
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对该单位的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进行执法检查,可采取下列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检查单位收发文簿、会议纪要和办公纪要,检查有关涉税文件;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税收执法卷宗、文书;?
(四)调阅有关电子文档;?
(五)询问被检查单位执法人员有关情况;?
(六)必要时可延伸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
(七)其他方式。 执法检查组检查过程中应制作《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应写明行为的内容、时间、情节、证据的名称和出处等,并与被检查单位或有关人员核对事实,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字认可;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拒不签字的,应记录在案。?
检查税务抽象行政行为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收集文件原件;对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摘抄、复制、影印,但必须由被检查单位注明原件的保管单位(或个人),并由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 执法检查组实施检查后,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通报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应提供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 执法检查组完成检查后,应制作税收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检查的内容;?
(二)检查的时间、方法、步骤;?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
(四)检查人员的拟处理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收到税收执法检查报告及其他证据材料后,应在10日内审理完毕。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是否正确;?
(三)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对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按下列原则制发《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
(一)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责令停止执行,并纠正已经执行的行为;?
(二)对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同级税务机关在停止执行的同时,向发文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按下列原则制发《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
(一)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对其执法行为依法予以撤销;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责令限期做出行政行为; ?
(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撤销;?
(四)未正确适用国家税法的,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执法行为;?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予以纠正、撤销或重新做出执法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执法行为; ?
(七)显失公平的,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执法行为; 被检查单位收到《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报告执行结果,同时附送相关资料。?
(一)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将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专题上报执法检查工作机构;?
(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将纠正、撤销和重新做出执法行为的情况上报执法检查工作机构;?
(三)执法检查工作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应做好执法检查卷宗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执法检查档案应做到资料齐全、分类清楚,便于质证和查阅。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同时废止。
㈢ 自治区国税局党组年初工作报告
近年来,在省、市局党组和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国税工作会议和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按照省、州局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狠抓组织收入,坚持依法治税,夯实征管基础,优化纳税服务,加强队伍建设,保持了国税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将XXX基本情况及我局近年来的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XXX基本县情及县国税局基本情况
XXX地处xx,全县面积xx平方公里,总人口约xx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xxx,占总人口的xx%,全县共有xx个乡镇,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人口大县。
我局现有干部职工xx人,平均年龄xx岁。其中男职工xx人,占68%,女职工xxx人,占32%;少数民族干部职工xx人,占34%;党员干部xx人,占78.7%。大专以上学历x人(其中本科xx人),占职工总人数的xx%。
我局现有xx个内设机构,xx个直属机构,xx个事业单位,xx个税务分局。辖区内共有纳税户xx户。其中,企业纳税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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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xx户);个体工商户xx户;“营改增”纳税人xx户。支柱税源主要是xx及车辆购置税。
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组织收入情况
近年来,我局始终突出组织收入这一中心任务,在抓早抓紧中谋好开局,抓实抓细中完善措施,扭住重点税源、挖掘潜力税源、紧盯新增税源,统筹安排收入计划,均衡收入进度,实现了税收收入稳定增长。xx年组织入库各项税收xx万元,占年度计划任务xx万元的101.74%,超收xx万元。xx年共组织入库各项税收xx万元,占年度计划任务xx万元的xx%,超收xx万元。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大力规范税收秩序
我局始终坚持把依法行政贯穿于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全过程,着力在规范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探索稽查模式上实现创新突破。一是增强依法行政理念。健全工作规则和决策程序,推进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向规范所有税务行政行为的转变。加强与县法制办的联系协调,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二是加强“六五”普法工作。制订了严格的学习培训制度,确保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检查“四个到位”,保证普法教育取得实效,普法工作连续三年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三是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充分利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和疑点信息平台开展核查,不断提升税收执法水平,有效应2
对执法风险。加强执法考核和执法督察,加大执法过错行为的监控通报和责任追究,切实解决因责任心不强发生的过错问题。四是切实加强税务稽查。认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持续抓好农产品等高风险行业、零负申报、低税负企业和违规开具发票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全面落实税收政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增强服务发展意识。强化税收政策解读辅导,积极开展分类宣传,进一步增强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企业应用税收政策促进自身发展的能力。今年的税法宣传月期间,与州国税局联合在临夏清真产业园区开展了“便民办税、请您监督”主题宣传活动。在税收宣传月活动中,还组织开展了税收服务志愿者、送税法进企业、进党政机关、进学校等活动。二是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今年,共落实税收优惠政策xx户,减免税额xx万元,办理出口退税xx万元。三是切实加强“营改增”工作。今年,我局积极着手实施邮政和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截止目前,已接手“营改增”企业共计xx户,累计组织入库税款xx元。四是认真开展“同城通办”业务。经过测试,在全县范围内实现了纳税申报、税务登记、普通发票发售代开等一般涉税业务的同城通办。
(四)大力推进征管创新,不断提升征管质效
一是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的信息比2015年度区国税局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32015年度区国税局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对,定期开展日常纳税人户籍检查工作,减少漏征漏管户。二是强化信息管税,实施分行业、分税种管理。逐步建立了各部门协同配合、梯次推进的涉税信息分析机制,使外部信息在提高征管效能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三是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加强征管、稽查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注重第三方信息的分析运用,把纳税评估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工作机制。
(五)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有效增强纳税遵从
我局紧紧围绕总局“三个三”落地要求,以切实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的,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一是加强办税业务流程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办税效率。完善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功能,及时解答纳税人涉税问题,引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二是实行县局领导值班制度和“共产党员示范岗”制度,切实发挥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三是办税厅实行A、B角互补制度,切实解决纳税人“跑空路”现象。四是合理安排办税窗口。在办税高峰时,办税厅工作人员放弃中午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办理涉税事宜,对下岗再就业、残疾人纳税人等弱势群体办理涉税事宜给予优先办理。五是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实行分级管理。2015年度区国税局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六)狠抓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一是强化软硬件管理。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积极配合省、州局完成线路改造工作,移动、电信网络分别升级为xx4
专线,升级后各系统运行速度明显加快,缩短了业务办理时间。二是提升业务能力。定期组织办税人员学习管理系统操作培训,进一步熟悉业务操作的环节和流程,压缩办税时间。三是加强网站建设。安排专人实时更新网站内容,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及时公开国税信息、国税动态,公布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方便纳税人的同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严格管理移动存贮介质使用,切实消除网络安全隐患。四是充分利用12366短信平台。向纳税人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及涉税事宜办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纳税人好评。
(七)“三项建设”基本情况
根据省、州局“三项建设”具体要求,县局党组高度重视,及时制定了“三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成员按照各自分工抓落实,层层传导压力,落实工作责任,推进了“三项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能力建设方面。县局建立了网络阅览室,为干部职工网上学习、查阅资料提供了方便。由分管业务领导担任老师,对税务登记、发票开具、纳税申报、认证报税等方面进行了授课,增强了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每个干部职工特别是年轻干部进一步熟悉业务操作,以此推进干部职工能力建设。二是作风建设方面。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通过认真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省局明察暗访情况通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入查摆问题,切实整改落实,通过建章立制,使作风建设长效
㈣ 税收执法监督的形式
税收执法监督源于国家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务系统外部监督,主要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税收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督导;二是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主要指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活动所进行的监控、检查和调整,也包括同级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执法监督工作。
一、税收执法的外部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这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税收法律活动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主要是对税务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调查或评议,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或备案,督促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撤消税务机关的违规“立法”行为。工作监督主要是深入税收征管一线,听取和审议税务机关的工作汇报,或向税务机关提出涉税质询案。各级税务机关应为国家权力机关实施有效监督创造条件。
2.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察。税务机关对行政监察机关发现的税务行政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纪规定予以处理。
3.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对税务机关的财务收支活动、遵守财经法纪情况所进行的审核和检查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学习审计方法、审计方式和审计报告,彻底纠正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
4.检察机关的监督。这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并制裁各类税务职务犯罪行为。税务机关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预防并打击贪污、受贿等以税谋私之类的犯罪行为外,更应该注重对失职、渎职犯罪的防范与打击。
5.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审查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应从税务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中吸取教训,改进税务行政执法活动,提高税收执法质量。
6.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监督。主要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各级政法委员会和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部门,对税务机关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监督,保障政令畅通,防止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权力。
7.各种社会监督。主要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反应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对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作用巨大。各级税务机关应该一如既往地重视、研究、运用各种社会监督,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税收执法的内部监督
随着外部监督的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对内部执法监督日益重视,实行了诸如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执法检查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在监督主体、监督权力、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形式等方面还有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完善。
1.监督主体。即由谁来实施同级税收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机构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执法检查制度、行政听证制度看,由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实施税收执法监督。但是,许多地市级税务机关至今没有专门的法制机构,县级税务机关一律不设法制机构,由其他职能机构代行执法监督等职责,这样难免被代行机构的“正业”所淹没。县级税务机关不设税收法制机构,违背了执法规范、执法监督、执法救济的主要任务就在县级税务机关的事实。因此,完善地市以下税务机关税收法制机构设置,充实骨干人才,是适应税收法制工作要求的必由之路。
2.监督权力。这是涉及执法监督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一定的执法监督权,对于有效开展执法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实现执法监督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相应的执法监督权,执法监督就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确立税收法制机构执法监督主体资格的同时,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力。
3.监督内容。监督内容是监督客体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恰当性。执法监督的首要内容是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应主要从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权限、执法目的、执法证据、执法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六个方面去审核。其次是审查执法行为的恰当性,主要是针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无畸轻畸重现象,有无执法恶意,有无故意放纵,有无随意放弃执法权力。
4.监督程序。即执法监督按照什么时间、步骤、顺序和形式进行。这实际是执法监督如何启动的问题。执法监督的形式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备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执法检查、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等。其中,行政听证、行政复议是法定形式,其他形式是税务系统制度性规定。规范性文件会签备案制度应在报送时间、报送步骤、报送责任、会签形式和签署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应从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的角度出发,作出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执法检查是执法监督日常化的重要形式,要坚持日常化、随时化,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问题的积累。
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外部监督是促进内部监督的强化剂,是促进税收规范执法不可或缺的条件。加强日常化的内部监督,是积极配合外部监督的重要方式,是自我规范执法行为的有效方法。
㈤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的介绍
《税收抄执法督察规则》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公布。该《规则》分总则、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执法督察的内容和形式、执法督察实施程序、责任追究及奖惩、附则6章55条,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4〕126号)予以废止。
㈥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的税收执法督察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以下简称执法督察),是指县以上(含县)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的行政监督。
第四条 执法督察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坚持依法督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五条 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执法督察。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或者承担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督察内审部门),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执法督察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制定本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
(二)组织实施执法督察,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并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
(三)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牵头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实施执法疑点信息分析监控;
(四)督办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
(五)配合外部监督部门对税务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督察工作情况;
(七)通报执法督察工作情况和执法督察结果;
(八)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
(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执法督察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督察内审部门负责执法督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应当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执法督察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执法督察与其他具有监督性质的工作协同开展。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安排专门的执法督察工作经费,根据年度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具体执法督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好经费预算,并保障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九条 上级税务机关对执法督察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督察,也可以授权或者指定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察。
第十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执法督察结论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级税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复查、抽查等方式,对执法督察人员在执法督察工作中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收执法督察人才库,为执法督察储备人才。根据执法督察工作需要,确定执法督察人才库人员基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人才库输送人才。
第十三条 执法督察可以由督察内审部门人员独立完成,也可以抽调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优先抽调执法督察人才库成员参加。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执法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国务院和上级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的合法性;
(四)外部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督查、督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五)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六)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
(七)其他需要实施执法督察的税收执法事项。
第十五条 执法督察可以通过全面执法督察、重点执法督察、专项执法督察和专案执法督察等形式开展。
第十六条 全面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广泛、系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重点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某些重点方面、重点环节、重点行业的税收执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某项特定内容涉及到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案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特定税收执法事项,以及通过信访、举报、媒体等途径反映的重大税收执法问题所涉及到的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执法数据进行分析、筛选、监控和提示,为各种形式的执法督察提供线索。 第二十一条 执法督察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主要包括准备、实施、处理、整改、总结等阶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执法督察工作计划,报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未纳入年度执法督察工作计划的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的执法督察,应当在实施前报本级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实施执法督察前,督察内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督察的对象和内容,制定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执法督察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法督察方案。
第二十四条 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成立执法督察组,负责具体实施执法督察。执法督察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执法督察组组长应当对执法督察的总体质量负责。当执法督察组组长对被督察单位有关税收执法事项的意见与其他组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在税收执法督察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 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执法督察的对象和内容对执法督察组人员进行查前培训,保证执法督察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督察单位下发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告知执法督察的时间、内容、方式,需要准备的资料,配合工作的要求等。被督察单位应当将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
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不予提前通知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执法督察可以采取下列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督察单位收发文簿、会议纪要、涉税文件、税收执法卷宗和文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阅、调取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电子文档和数据;
(四)与被督察单位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有关情况;
(五)特殊情况下需要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或者取证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并商请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
(六)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执法督察中,被督察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以及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所有数据查询权限。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的税收执法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稿》。
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工作底稿上写明行为的内容、时间、情节、证据的名称和出处,以及违法、违规的文件依据等,由被督察单位盖章或者由有关人员签字。拒不盖章或者拒不签字的,应当说明理由,记录在案。
收集证据材料时无法取得原件的,应当通过复印、照相、摄像、扫描、录音等手段提取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原件由单位保存的,还应当由该单位盖章。
第三十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汇总,并向被督察单位反馈情况。
被督察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反馈的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起草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内容包括:
(一)执法督察的时间、内容、方法、步骤;
(二)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的基本情况;
(三)执法督察发现的具体问题,认定被督察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对发现问题的拟处理意见;
(五)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管理的建议;
(六)执法督察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将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工作底稿、证据材料、陈述申辩资料以及与执法督察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进行整理,提交督察内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督察内审部门收到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和其他证据材料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理:
(一)执法督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等是否正确;
(四)对被督察单位的评价是否准确,拟定的意见、建议等是否适当。
第三十四条 督察内审部门在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执法督察组对证据予以补正,也可以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检查。
第三十五条 督察内审部门在审理中对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有疑义的问题,以及涉嫌违规的涉税文件,应当书面征求本级税务机关法规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也可以提交本级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并做好会议记录;本级税务机关无法或者无权确定的,应当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请有权机关解释或者确定。
第三十六条 督察内审部门根据审理结果修订税收执法督察报告,送被督察单位征求意见。被督察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对被督察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对税收执法督察报告作必要修订,连同被督察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一并报送本级税务机关审定。
第三十七条 督察内审部门根据本级税务机关审定的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经本级税务机关审批后下达被督察单位。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适用于对被督察单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适用于对被督察单位提出自行纠正的事项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适用于对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被督察单位作出评价。
受本级税务机关委托,执法督察组组长可以就执法督察结果与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涉税文件,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决定:
(一)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下级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责令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
(二)对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应当停止执行并提出修改建议;
(三)对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制定的,同级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向发文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九条 除第三十八条规定外,对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税收执法行为,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处理决定:
(一)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销;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四)未正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六)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撤销;
(七)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第四十条 被督察单位收到《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以书面形式向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报告下列执行结果:
(一)对违法、违规涉税文件的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
(二)对违法、违规的税收执法行为予以变更、撤销和重新作出执法行为的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被督察单位对执法督察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 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对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执法督察事项应当保密的,可以不予通报。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督察结果报告制度。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对执法督察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等工作建议,向本级税务机关专题报告,并作为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参考。
发现税收政策或者税收征管制度存在问题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执法督察工作总结和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执法督察工作资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执法督察档案应当做到资料齐全、分类清楚,便于质证和查阅。 第四十六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执法督察中,被督察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查询权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阻挠执法督察的,由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被督察单位未按照《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的要求执行,由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执法督察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应当作为各级税务机关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执法规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予以通报,同时将其先进经验进行推广。存在重大执法问题的单位、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不得参加先进评选。
第五十一条 对执法督察人员在执法督察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在执法督察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执法督察人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将其业绩作为在优秀公务员等先进评选活动中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相关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4〕126号)同时废止。
㈦ 立项督查报告
加快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政府管理创新的基本措施
1、推进政府职能的转换。推进行政层次和行政机构改革,政府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身份:一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当然提供公共产品并不等于自己去生产);二是良好社会环境的创造者,“人民创造财富,政府创造环境”;三是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而不应该受某些利益集团的左右。在这个前提下,改革和完善政府职能要突出理顺“四个关系”: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理顺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要明晰政府边界,凡应由企业、市场、社会组织决策的事情应严格由他们决策,政府不应“越俎代庖”。
凡是应该由政府承担的事情,政府责无旁贷,不能“缺位”。针对当前政府工作存在的“错位”现象,要强调由“经济管制型”转变为“公共服务型”,即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上来。各级政府要有意识地做到不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不包办企业决策,不代替企业招商引资。同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精神,探索新的行政管理体制架构,以解决层次、层级过多的问题,推进行政审批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根据政府与事业单位分开的原则,稳步推进社会事业领域的体制改革。
2、推进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宏观管理体制改革。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与之相关的宏观管理体制,如财政税收改革、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等。在财政体制改革方面,根据打造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应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按照“财权和事权相对称”的原则,科学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责权。
3、倡导政府文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政府文明,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不断更新政府管理思想,突出时代意识、民族特色、社会价值,建立社会成员参与监督行政决策和管理的机制,建设廉洁、高效、民主、法制、公平、正义为核心内容的现代行政文化。
4重构行政道德。行政道德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的修养和道德行为上,体现在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对职业道德、基本道德范畴的认识、观念和态度上。重构社会主义行政道德,必须弘扬传统行政道德体系中的精华,积极借鉴吸收外国行政道德中适合中国国情的有益成分,建立高效从政、一心为政的道德规范并贯穿于全部行政活动中。就是要摆正行政人员与公众的道德关系,陶冶行政人员道德情操,锻炼行政人员的毅力,树立行政人员公正、社会至上、勇于负责的强烈责任感。
5、重视行政价值。价值观是世界观的核心,是驱使人们行为的内部动力。行政价值观则是价值在行政领域的具体化,它从根本上决定了行政活动的基本走向。以“为民”、“做事”为目标的行政价值观,必然引导形成开拓进取、奋发向上的行政作风;而官僚行政、保守行政、涣散行政,导致行政价值观念混乱,制约着人民对政府的信任。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增强公仆意识,严格机关管理,转变干部作风,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机关在全市工商系统的表率和带头作用。结合市局实际,现提出以下机关效能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机关效能建设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发展为“第一要务”,以人民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以提高机关效能为根本目的,立足“依法、快速、便民、优质”的服务原则,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建立健全机关效能建设的激励、评价和监督机制,真正把机关效能建设落实到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具体工作中去,努力建设素质一流、效能一流、业绩一流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树立为民、务实、文明、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新形象,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再做新贡献。
二、机关效能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观念为核心,开展“清廉、务实、为民”系列教育活动。各单位在深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中,要把“清廉、务实、为民”的思想教育贯穿始终,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工商执法的基本理念;要认真开展“清廉、务实、为民”大讨论,有针对性地开展干部思想作风整训;要深化开展向徐锐同志学习活动,以身边的典型教育人、鼓舞人、引导人、激励人;要积极开展干部职业道德教育,引导系统干部诚实守信、规范执法、信守承诺、爱岗敬业;要扎实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以典型案例教育和警醒干部,认真执行禁令和若干纪律规定。市局机关重点做好为基层服务工作,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和规模,精简文件,减少检查、评比,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各科室每年要有一定时间深入基层调研,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解剖,真正做到“了解基层、尊重基层、服务基层”。
(二)以抓好系统干部教育培训为重点,切实提高干部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要以贯彻实施《宪法修正案》、《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草案)》为契机,认真落实《全省工商系统十五教育培训规划》和市局《2004年干部培训计划》,强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岗位培训,切实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要结合开展“学习徐锐精神,争当人民满意的红盾卫士”活动,形成人人学习业务,个个争创佳绩的良好氛围;要以创建学习型机关为载体,建立局域网网络教育平台,在全系统形成以素质教育为根本,以岗位资格培训为重点,以在职参加社会教育和本单位学习为主渠道,以自我学习为主要形式的终身学习教育体系,以人为本,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三)以加快效能机制建设为手段,促进机关效能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
l、政务公开制。在办公楼大厅醒目处悬挂各科(室)位置示意图;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着装上岗,并佩戴贴有本人相片及注明姓名、职务的胸卡;机关各科室、各办事大厅要将机构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流程、办事时限、办事要求、负责人和承办人的姓名以及办事结果上网上墙,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有条件的可在网上宣传或印制办事指南之类的宣传册,供办事人员查阅。
2、服务承诺制。按照“能简则简,能快则快”的原则,快办事、办好事。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对有关管理事项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凡已在服务承诺制中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严格兑现;提倡“来了就办,办好就走”、“来了放下,办好来拿”;重点企业和重大招商项目,实行“说了就办,办好送去”,主动上门服务。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工作要坚决执行,限时办理;向下级部署工作、下级请示事项或部门之间会签文件征求意见等,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对组织交办的工作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的质量,严禁推诿拖拉。
3、值班考勤制。机关建立值班负责制,明确值班领导、值班科室和值班职责。值班工作人员要到岗尽责,接待群众办事或来访要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耐心听讲,主动服务,做好登记。值班人员或第一个接待人员即为首办人员,实行首办负责,凡属能直接解答的问题要耐心解释,能直接处理的应直接处理,需到相关领导和科室办理的要积极主动联系,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领导。因工作人员不在岗须提供预约服务的,要登记好预约人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预约时间、要求办理事项,并及时转交负责办理的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同时,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考勤职责,上班实行签到制度,出勤情况每星期公布一次,办公室每月汇总并通报一次,考勤情况与年终奖惩挂钩。
4、超时默认制。因具体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正式受理期间,没有在限定的时间内告知申请单位(人)办理结果,申请单位(人)可视为默认同意。申请单位(人)可向办理单位的业务主管机构或监察部门报告,经核实确定后,责成承办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由此造成的行政责任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对具体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要进行过错追究。因核准事项所限定的核准条件有不明确或不确定,在请示上级部门期间而超出限定的核准时间时,承办部门可书面向申请单位(人)告知原因,做暂不受理核准处理。系统内上级对下级的请示事项,除法规规定或需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外,应在7日内答复,超时不答复视为默认。
5、过错追究制。严格按照《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过错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对违反政务管理的行为、违反行政许可管理的行为、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违反行政征收规定的行为、违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行为、违反行政裁决规定的行为、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其它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杜绝违规执法、不廉洁执法、行政不作为等现象的发生。
6、绩效考评制。效能机关的考评坚持效能机关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成员科室各负其责的原则,值班考勤由办公室负责,佩戴胸卡由党办负责,告诫由人教科负责,行政过错行为按职责分工由监察室和有关职能机构负责,违犯纪律的由监察部门负责。采取日常抽查考评、季度考评、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月末召开局长办公会,听取市局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考评情况汇报,审定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列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之一,作为干部考评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机关人员,视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对执行各项制度好的处(室)或个人给予相应荣誉和奖励。
(四)以强化监督检查为保障,确保机关效能建设落到实处。
市局已建有行政效能投诉举报中心(设在局监察室),设有效能建设投诉举报电话(3241954),直接受理社会各界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在此基础上,要充分发挥市局稽查大队的干部形象督查作用,采取专项检查、明察暗访、民意测验和要案回访等形式,开展工作作风及为民服务意识的督察,将督察工作贯穿于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提高各部门的行政效能。同时,充分发挥各级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联系广大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开辟网上效能投诉平台,聘请离退休老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人士作为我局行政效能监督员,开展行风评议,接受系统内部的建议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市局开展效能机关建设活动,要充分运用局域网建立机关效能建设网上论坛,动员大家积极参与,人人出主意、想办法。每年年底结合全年目标责任制考核,科室效能考核与所包点单位绩效考核挂钩,并书面征求各县(市)区局和各直属单位的意见,并有针对性地征求管理对象对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作为单位、科室以及个人的效能建设考核依据之一。
三、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机关效能建设的意义。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市局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充分认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我市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载体。要求每一位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把人民群众需要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心实意为人民谋利益,实现对党、对人民、对法律负责的有机统一,从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从自我做起,从每天做起,从每一件工作做起,真正做到“能力强、效能高、作风实、服务好”,切实提高机关整体效能。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机关效能建设作为工商机关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的重要途径,作为提高工作质量,加强作风建设的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效能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佘秀强同志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姜学先同志、李国华同志和纪检组长汪群章同志为副组长,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财务科、党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党办,具体负责机关效能建设的日常工作。
(三)讲究方法求实效。在全市工商系统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是一个新探索,各单位要立足各自实际,坚持出实招、办实事、见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搞花架子,而在注重实际效果上下功夫。通过机关效能建设,围绕市局确定的加强效能建设的主要内容,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分解、细化、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切实解决机关效能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工商干部行政行为的督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同时,各单位要注重总结经验,抓好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用先进典型引路,及时鞭策落后,加强警示教育,确保机关效能建设的持续性和长效性。
㈧ 急需建立地税系统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研究的调研文章
近年来,地税部门在干部监督制约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预防教育抓得不够深入、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制约措施不够到位、处罚惩戒力度不够强硬等问题,贪污腐败案件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笔者就如何加强地税系统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突出教育防腐,夯实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建设的前提
古人云:“为将之道,当先治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首先就是要构筑动机防线,防止公职人员产生腐败动机。所以要坚持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建立长效教育机制,尤其要注意创新廉政教育的方式方法。一是坚持抓好日常性教育。充分利用地税系统现有的税务网络学院平台,把开展廉政教育作为一项“规定动作”贯彻到日常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保持廉政教育的常态化,引导干部加强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筑牢防腐拒腐的思想防线。二是坚持抓好针对性教育。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类别的干部职工,在政治觉悟、工作职责、能力素质、品德性格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开展分类教育,注重个别引导,增强整体效果。大力开展廉政专题教育,经常请司法机关的同志为干部上法制课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教育课,剖析地税部门发生过的案例,提高干部防范风险意识。三是坚持抓好长期性教育。通过有计划、不间断、多形式的廉政教育,让作风纪律教育更有引导力,让岗位风险教育更有说服力,让案件警示教育更有震撼力。教育干部要看得远,想得深,做得实,守得住,算好“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人生账”。四是抓好典型示范教育。树立廉政先进典型,开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活动,提醒全体干部职工时刻牢记“52个不准”和地税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要求,人人做到从我做起、带头做起、小事做起,掀起“学规定、守纪律、用好权、做表率”的热潮。把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到基层、入家庭”活动,不断增强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免疫力”。借助“亲情助廉活动”,把对干部监督从单位向家庭辐射,从八小时内向八小时外延伸,促进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意识,营造浓厚的讲廉、助廉、守廉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制度防腐,规范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建设的基础
制度是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的基础。从实践看,要重点加强三项制度建设。
一是坚持政务公开制。对外,要公开税收政策、办税要求、服务标准、服务承诺、纳税人义务和权利、违章事实、处罚依据、处罚金额等,奠定纳税人对地税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基础。对内,建立定期发布制度,借助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对外公开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情况,对内公开行政管理权的行使情况。如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大宗物资的采购、经费支出等情况。公开“两权”监督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目标的内容、要求、标准、责任单位、分值等,以及“两权”监督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相应职责。定期组织检查,综合考评,通报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条件之一。
二是建立健全“两权”监督机制。在税收执法权方面,重点抓好个体税收定额的核定、税务稽查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权制约。在行政管理权方面,围绕“人、财、物”三项管理权,在合理界定各级权力的基础上,依靠制度实施制衡。严格民主集中制度,规范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调整领导班子内部分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能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等工作,不让权力过度集中。积极推行一年一巡视、两年一评议、一年一谈话和一年一审计制度,跟踪执行效果,深入研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加以完善;强化对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在干部的任免上,创新竞争机制,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制、晋升公开、干部交流、岗位轮换等制度,消除任人唯亲,搞小圈子,跑官要官等腐败现象。建立健全财物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对大宗物资的采购,按规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的办法,择优选择,节支增效。对基建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和预决算,严格执行决算审计和基建财务审计,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三是筑牢风险防范机制。通过对岗位职责的规范和完善,实现权力、岗位、责任、制度有机结合。大力完善岗责体系。按照岗位分离的原则,进一步定岗、定职、定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守其序。把每一个岗位的素质能力要求、工作职责、工作标准、职务风险、工作纪律等内容通过详细的岗位考核目标固定下来。并组织定期对工作各环节进行风险排查,针对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剖析原因,及时改进和完善,避免执法风险。大力搞好任务分解。把预防腐败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提出要求,并落实好廉政巡查制度,善于从日常工作中发现潜伏或隐蔽存在的问题,按时、按质、按量收集和传送了预警信息。监察部门及时做好预警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信息的归类、评估和预警措施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职能。坚持走内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对内狠刹为税不廉歪风,自觉做到管住自己的嘴。对外,积极与本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安、检察院、法院、审计等执法监察部门联系,建立预防工作联系会议制度,随时进行信息交流、定期通报情况、积极合作查办案件,更好地发挥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
三、突出监督防腐,找准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建设的着力点
制度建设的本质目的和生命力就在于有效的实施和运用。在各项制度制定完善的同时,要着重强调落实情况。
一是找准监察点,促进“两权”规范运行。针对权力相对集中的执法环节、人员以及重点岗位、部位,加大“两权”监督力度。一要突出监督的重点。突出重点对象,把领导干部、税收一线工作人员和特殊岗位工作人员作为监督的重点,加强日常监督。突出重点岗位,加强对基建、财务、资产、人事等重点岗位的监督。突出重点环节,围绕税额核定、减免税审批、发票管理、大宗资产采购处理、干部选拔任用等重点环节强化监督。二要扩大监督的范围。对可能产生腐败的每一项工作内容、每一个工作环节、每一名工作人员都要纳入监督的范围。注重审计手段的监督作用,将内审工作由基建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延伸到税收征管、税收检查等税收执法的各个环节,建立一个规范有效的内审监督机制,运用审计成果,促进管理规范。三要拓展监督的途径。对内,要着力加强上级对下级和下级对上级、机关对基层和基层对机关、党员对群众和群众对党员的双向监督,对外,除加强与人大、政协、效能办、优化办的联系外,大力实施“第三方评估”工作,从地税与政府部门之外引入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对地税的税收执法、服务质量、廉政建设、内部管理工作进行专业化咨询和客观公正的评判,将明察暗访常态化。
二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深化权力运行内控机制建设。近年来,地税系统通过开展网上办证、网上办税、征管数据大集中系统、网络评廉等平台防范执法风险,提高了工作透明度,减少了人为因素干扰,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腐败行为。但在税源管控上还要进一步增强“科技防腐”能力。大力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抓紧建设与政府各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税源科学预测、分析办法,加强涉税信息利用、评估、比对工作,进一步增强税源管控能力。充分利用数据大集中系统资源,强化对发票的跟踪管理,真正实现以票控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对税款核定,建筑市场最低价格及房地产交易价格的确定,研究制定科学、公开、透明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办法。在税费减免的审批上,不仅要抓速度,而且要保安全。在情况调查、实地核查、分级审查等税费减免的程序和实体方面,都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需要借助科技的力量,不断加以完善。
三是畅通预警信息渠道。依托征管数据大集中系统,定期对信息系统的操作过程进行监控。建立“两权”监督信息反馈系统,让监督者有效参与监督,减少人为因素和执法的随意性。自觉将地税机关和地税干部置身于社会广泛监督之下,通过政风行风评议、明查暗访、经济审计、与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及公检法机关交流情况等途径,获取廉政和其他各个方面工作的有关信息。开展让纳税人面对面的评判地税干部等活动,发挥地税网络评廉系统作用,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定税不公、收人情税及吃、拿、卡、要、报、借、占行为和典型事例披露的舆论监督作用;聘请特邀监察员和兼职监察员对地税干部在工作内履行职责情况和八小时以外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和苗头,及时解决并寻根问底找准根源,持续改进。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经常性的进行监督检查,把监督触角延伸到税收执法的全过程中,及时发现税收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腐败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突出严惩腐败,硬化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建设的手段
加大惩戒力度,常敲反腐败警钟,才能逐步形成一个“伸手必被抓,被抓必严惩”的违法违纪畏惧心理氛围,从而达到威慑违法违纪者的预期效果,达到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的目的。
一是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工作制。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以解决纳税人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处索、拿、卡、要、报等以税谋私腐败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特别要对税收优惠政策、税款核定、入库等涉税执行情况,稽查案件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复核,从中发现问题。严格责任追究。不仅要坚决查处地税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而且要严肃追究疏于管理、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责任,真正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二是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接待和包案制度。坚持依法办事、有情操作、主动下访、热情接访,努力把问题消除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严防越级访、集体访等恶性问题的发生。认真落实重大案件情况报告、督办和“一案双查”、“一案两报告”制度,全面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顶风违纪人员予以纪律惩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决不手软,姑息迁就。
三是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监察部门根据政策法规部门、稽查部门移交来的案源和自己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案源进一步深入挖掘,对于涉嫌行政党纪处分的严格按照有关法纪法规严肃查处。认真执行查办案件协调配合、重大案件督导督办制度,严格落实“一案双查”、“一案三报告”和“案件通报”制度,切实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