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执法证据
『壹』 税务罚款2000元的证据是什么
偷鸡不成蚀把米。
被税务专管员忽悠了,税务专管员也不是完全懂得税务政策的。
但出现问题后,人家根据《征管法》处罚肯定是有依据的,否则,企业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诉。
『贰』 税务举报要哪些证据
举报偷税漏税需要什么证据,这个是有明文规定的。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4号
第十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只要提供以上信息,税务机关就会受理。
但是如果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现有的证据:如果是盖有公司单方面公章的合同,这个基本上没有效力(但是如果与销售数据对应形成证据链另当别论);资金来往账号,还有销售数据,这两样应该对稽查部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有帮助。证据这种东西,多多益善。提供的资料越多越详尽,那么税务机关将的举报暂存待查的概率就越小,查处打击偷逃税行为也更快得以实现。
『叁』 要是想举报税务问题要什么证据
举报偷税漏税需要什么证据,这个是有明文规定的。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
第十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只要提供以上信息,税务机关就会受理。
但是如果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现有的证据:如果是盖有公司单方面公章的合同,这个基本上没有效力(但是如果与销售数据对应形成证据链另当别论);资金来往账号,还有销售数据,这两样应该对稽查部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有帮助。证据这种东西,多多益善。提供的资料越多越详尽,那么税务机关将的举报暂存待查的概率就越小,查处打击偷逃税行为也更快得以实现。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申请督办。
上级税务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
(三)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第十五条 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对下级税务机关申请督办的重大检举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报该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督办。
第十六条 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十七条 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举报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
第十八条 对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及其举报中心督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督办函后3个月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督办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上报查办结果,并定期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交办案件,应当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交办单以后3个月内将查办结果报告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将阶段性的查办情况报告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
第十九条 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的,可以作为重复案件并案处理。
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不再检查。
第二十条 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对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报告的督办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其他部门收到的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第二十三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可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税务机关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第二十五条 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并按照规定承办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六条 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参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年度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
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应当按时报告。
参考资料:网络-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肆』 在行政执法中,哪些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以下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伍』 税务稽查怎样做到取证合法
税务案件稽查取证的合法性,对于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至关重要。只有坚持稽查取证的合法性,正确掌握稽查取证的方法,完善稽查取证的程序、内容,才能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有力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
1、证据来源要合法。税务稽查取证从来源上可分为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外部证据是税务稽查机关对纳税人、税务案件当事人有关纳税情况调查时取得的证据,如财务会计核算资料、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中介机构取得的评估报告、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知情人的证人证言、谈话询问笔录等等;内部证据是指在税务机关内部取得的与纳税人、税务案件当事人有关联的证据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税款缴纳情况登记表、其他纳税资料等,但举报材料不能作为税务稽查的证据。
2、取证方式要合法。税务稽查的取证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这是因为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主体无明文规定的行政行为违法,民事主体无明文禁止的行为则合法。”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主体可以作为的,行政机关不能实施,若实施了就是违法,违法取得的证据当然无效。要严格区分税务稽查与司法搜查的界限。税务稽查是在纳税人配合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就法律授权的检查项目和范围进行检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条只授权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所以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强行搜查和秘密侦察得来的证据为非法,非法取得的证据即为无效。
3、取证期限要合法。这个期限应该是在税务稽查机关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之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并在纳税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之前。这是因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都规定在行政当事人提出复议或诉讼以后,调查机构无权自行向纳税人和其他证人取证,用此类方法取得的证据无效。
4、取证内容要真实合法。证据必须能够真实反映客观事实,能够再现过去发生的事情。税务稽查中的举报材料,是启动稽查程序的一项较为常见的起因,但从其来源和内容看无法作为稽查中的证据。举报材料是否真实,是需要稽查人员通过调查加以证实的。所以,合法的证据是稽查人员在调查中收集的。此外,纳税人、当事人出于扩大其社会影响,通过媒体向外界公布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数据,不能作为稽查工作的证据。
『陆』 如果要告一家企业偷税漏税,需要哪些证据
举报人需要提供的证据:举报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还有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公司名、公司住址,税务违法事实证据包括账册凭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原件复印件均可。
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但实名举报才有奖励。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6)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扩展阅读:
司法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偷税案件,或直接受理的偷税案件进行查处之后,可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罚:
1、行为人构成偷税罪并已予刑罚处罚的,除了税务机关通过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予以处罚以外,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罚。
对这种情形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以外,还需要剥夺其可能借以继续从事该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条件,如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行政处罚。
2、行为人虽构成偷税罪,但依法被免除刑罚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将犯罪性质和处理结果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以便由行政机关根据情况依法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3、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但违反了税务行政法律法规的,应立即转交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由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司法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偷税案件,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应及时向先前移送案件的税务机关转达意见,供税务机关参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偷税罪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柒』 税务行政复议的证据是怎样规定的
您好,政复议的证据包括下列类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 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审查 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捌』 哪些证据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定案依据
信阳市熊先生来电咨询: 最近,税务机关取消了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我公司不服,认为税务机关取消我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没有依据,我公司准备申请行政复议。另外,税务机关针对我公司的纳税行为收集了很多材料,准备对我公司进行其他处罚。请问,在复议时,我公司能否要求将税务机关出示的文件给予撤销?他们收集的哪些材料不能作为处罚我公司的依据? 答: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针对某些规定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这些规定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这些“规定”不包含规章。 在复议时,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定案的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另外,复议机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所形成的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玖』 个人征信查询里面税务行政执法信息是什么意思
可能是个人有逃漏税行为,被税务局发现并追缴所欠税款,应该是挺严重行为,会影响个人信用
『拾』 关于税收违法举报的行政诉讼,被告需要提供《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证据吗
行政诉讼,被告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不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