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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为民形象

发布时间: 2021-03-13 20:57:37

⑴ 秉公执法形容的人是谁

秉公执法形容的人应该是执法人员。

⑵ 如何提升警察执法权威、树立警察形象、和谐警民关系呢

执法为公
执法为民
执法公正
这就行了
没有那么多的花里胡哨
因为做的大家都能看得到
而且还可以去投诉
警察,该强硬的时候就要强硬
不能被嫌疑人给吓住就好
不要畏惧权贵
按照法律给予的权利去做事就好了

⑶ 如何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

1、明确执法的对象为“民”,牢记为民服务的宗旨。

公安姓“公”,民警姓“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是公安机关的“红色基因”。要牢记宗旨、激活基因,明确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的道理,才能真正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2、明确人民警察代表国家形象,捍卫社会公平。

对普通群众而言,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就代表了“国家”、代表了“政府”。公安机关是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国家公权力,既是法律的“捍卫者”,又是人民的“守护神”。要“肩扛公正天平”,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扛在肩上。

3、明确人民警察的正义内涵

明确人民警察的正义之责,要“手持正义之剑”,把惩治犯罪、保护群众的利剑握在手中,做到替天行道、惩恶扬善,为民请命、为民除害。

4、坚持民意警务的导向。

群众的需求和满意是所有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不超出职责范围,都要想方设法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感受到我们的真心实意。

5、强化便民服务的意识是关键。

强化便民服务的意识,更多地从使用者而不是设计者的角度出发,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不仅要在空间时间上更加便民,还要在情感互动上更加亲民,让措施真正落地、让效果真正显现、使群众真正满意。

⑷ 什么叫执法为民

将执法为民落到实处,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一切执法权力都是人民赋予,一切执法工作都要用以为人民服务。执法人员应当时刻把人民利益装在心中,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执法的唯一目的,自觉摒弃特权思想,严禁以权谋私、欺压群众、执法犯法,用法律规范执法行为,用群众评价衡量工作成绩,始终做人民利益的守护者。

将执法为民落到实处,需要有扎实的业务基本功。“光说不练,不是真把式”。要做到执法为民,就要了解民情,掌握业务技能,熟悉相关领域的知识,做到在执法中不说外行话、不办外行事,不靠身份混日子误国误民误自己。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持续不断的业务建设活动提高干部的执法水平,以过硬的业务本领维护群众利益,塑造良好形象。

将执法为民落到实处,需要不断适应新形势、采取新手段,更加有效地解决新问题。执法规范化、警务信息化,是近年来公安机关不断创造良好业绩的重要原因。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执法机关应大力加强以信息化为标志的系统能力建设,实现从“全民皆兵”“人海战术”到专业化、智能化的转变,以一个现代化的执法体系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⑸ 如何树立正确的执法为民思想,提高为人民服务意识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针政策的实施以及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得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的法制观念不断改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和能力也日渐提高。如何克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适应新形势,树立新思想,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摆在消防执法人员面前不容回避且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近年来,各级消防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整治了大量火灾隐患,有效遏制了特别重大、重大以及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本人根据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围绕贯彻执法为民思想,努力提高消防执法水平这一重点,简要论述自己的认识。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1.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一是法律条文较粗,操作性不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41条和公安部61号令第64条关于消防行政处罚适用的范围及处罚额度规定不具体。对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消防法》规定“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究竟如何确定难于掌握;二是有关法律无明文规定,违法处罚无依据。《消防法》第10条“工程审报”要求设计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是经消防审核、验收。第40条“行政处罚”中对违法违规设计、未经消防审核或验收随意发放施工许可证等行为处罚,以及造成火灾事故后这些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均无明文规定;三是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相对滞后。1998年颁布的《消防法》刚刚征求意见进行修改,但未颁布实施,《高规》、《建规》2005年进行了局部条文修改,明显滞后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要求,制约着消防监督和执法工作的开展,《消防法》对行政处罚规定的前置条件过多,影响了消防执法的及时性、权威性;四是法律法规的衔接和执法存在空白。如国务院《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344号令)颁布后,消防机构只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单位的消防审核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取消了各种《许可证》,但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2.个别监督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执法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一些新交流到监督岗位上工作的消防监督干部,业务不熟,工作衔接不上;有些消防监督干部尽管工作多年,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平时不加强业务学习,执法水平不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运用出现偏差;有些执法人员执法程序不合法,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有的要求限期整改的不能按期复查,有的越权办理处罚案件,有的处罚不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少数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执法不严或以罚代法等。在2007年全省“三考”检查验收中,白城支队被抽查的220余份法律文书中,查处填写不规范的文书6份,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的2份,适用程序不正确、越权办案的1份,执法程序不合法的3份。3.个别监督干部执法为民的意识不强,执法思想不端正。一些监督干部没有从“监督管理型”向“监督服务型”转变,对被监督单位和服务对象与消防机构的法律平等关系认识不够,亲民、爱民、为民的服务意识不强。对待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冷、横、硬、推”的不良现象,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4.执法随意以权谋私。有些火灾隐患整改的法律文书下达后,没有得到落实,消防部门执法不严,没有依法实施处罚;个别消防监督干部不按法律、法规办事,执法和处罚随意性大;有的消防监督干部利用权利以权谋私,出现制服腐败,严重影响了消防执法形象。(二)主要原因1.消防法制体系尚未健全,公民的消防法制观念不强。现有的法律、法规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公民的消防法制观念淡薄,普遍对消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知之甚少,社会组织单位的消防主体意识不强,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过分强调客观原因和困难,消防执法难以有效展开。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消防执法难度增大。目前仍有个别地方政府或部门存在干涉消防行政执法的行为,一些重点工程、开发区建设往往是政府一管到底,先建设后审批,造成火灾隐患既成事实,无法整改,给消防工作埋下了先天性火灾隐患。有的地方政府规定不允许执法部门对开发区或“保护区”实施行政处罚,致使消防监督工作缺乏力度。3.指导思想不端正,监督干部事业心、责任心不强。有些监督干部受社会上不良现象的影响,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工作精力外移,惟利是图,工作放任自流,随意性很大,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对“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认识不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牢。4.消防执法难以到位。消防执法除了受政府部门、社会人际关系的因素影响外,还有一个主要的因素就是消防经费困难,得不到政府保障。一些消防监督干部把一部分精力用到跑关系、拉赞助上,筹措经费维持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运行。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与受处罚单位讨价还价,把执法变成了交易,指使消防监督工作缺乏权威性、有效性,执法不到位,火灾隐患难以整改。5.消防监督执法规章制度落实不够。2008年,公安部召开规范执法工作会议后,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消防监督执法规章制度,尤其是总队制定下发了34项监督执法规章制度,要求全省各级消防部门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消防监督执法,但有个别基层消防机构,特别是领导干部思想认识跟不上,没有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执法责任制工作没有得到落实。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工作的措施(一)转变观念,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公安消防部门首先要求转变观念,牢记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要从“监督管理型”向“监督服务型”转变,端正执法指导思想,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办”,“立警为工,执法为民”思想。1.认识上要有新突破,增强责任意识。必须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要克服地方经济建设与己无关的观念,树立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的思想;克服单纯履行消防监督、查处职能的观念,树立主动介入,帮助指导企事业单位抓好消防工作的思想;克服特权观念,树立人民公仆的思想。2.思想上要有新解放,确实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消防执法监督队伍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宗旨,牢固树立“一切围绕经济建设,一切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思想,面向经济主战场,深化改革,勇于开拓,提高消防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主动性和实效性,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做文章。3.作风上要有新转变,切实树立爱民、为民、亲民意识。做到“三个时刻”、“四个第一”,即脑子里时刻装着群众,心里时刻爱着群众,行动上时刻为着群众。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对待消防监督对象,要善于换位思考,做到特事特办、易事快办、难事帮办,服务于民、取信于民,实实在在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二)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建立社会消防法律保障制约体系党的十七大对法律法规建设和运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促使我们加快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进程。对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认真的清理,制订完善的与新形势接轨的消防法律法规。要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执行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积极配合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部门,制定和完善具有行业特点、操作性强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社会下放保障制约体系。(三)广泛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增强公民消防法制观念新修改的《消防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消防工作步入了新的法制化轨道,《消防法》是统揽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因此,要大力开展以《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61号令为主要内容的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制订防火公约,定期开展消防活动,增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意识,开展群防群治,形成浓厚的社会消防氛围。(四)加强消防监督干部队伍的管理,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加强对消防监督干部的纪律作风和革命人生观教育,自觉遵守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热爱消防、爱岗敬业、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精神,增强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五)加大对消防监督干部的培训,提高消防行政执法水平消防监督是一项社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目前应加大对消防监督干部的培训力度,特别是消防支队一级应实行监督干部全员培训制,每年轮训一次,努力造就一支过硬的消防监督执法队伍。通过教育和培训,真正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打牢执法为民思想的基础,把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消防法监督执法的各个环节之中。同时,要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使监督干部对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消防业务知识能全面系统的了解掌握,并在执法实践中熟练运用,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消防监督干部的业务理论水平、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六)建章立制,在执法责任制落实上有新突破近几年,各项消防监督执法的规章制度已初步形成,并在实际工作当中加以规范和运行,为公正、公开、文明执法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保证作用。目前,网上监督执法系统正在全面投入使用,这一举措必将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推向正规化、程序化。另外,各种量化考评制度、集体议案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已有效制约了各种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我们要从执法程序上对权利进行分解,在执法环节上建立互相制约的配套机制,从制度上预防执法不公和以权谋私。实行警务公开、公布办事指南,公开执法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等,强化明查暗访,实行网上受理、审批、监督、处罚,使消防执法工作公正、廉洁、高效。只有健全机制、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奖惩分明,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就一定能向前推进开创新局面,再上新台阶,实现新突破

⑹ 如何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如何树立良好执法形抄象,需要学习日常执法规范有助于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并且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都能做到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且针对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大家积极进行讨论,认真总结,以便寻找最佳的解决方式。

⑺ 宋文博的执法为民树形象

宋文博在消防监督工作岗位上,始终坚持法律至上、群众第一,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2005年,宋文博刚从武冈市调到洞口县任教导员,洞口大桥市场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一直是“老大难”。市场内个体经营者众多,占道经营现象十分突出,无火灾自动报警和火灾自动喷淋系统。为消除火灾隐患,他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多次上门找个体户调查了解情况,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拿出相关消防法规,耐心细致地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促成政府和社会各界投入100余万元,一举摘除了“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帽子。 2008年,在奥运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中,宋文博多次和其他同志一起,深入社会单位和场所进行反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力争做到点滴不漏,万无一失。两个多月的时间里,他检查了131家公众聚集场所,并对每一个部位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对发现的每一处火灾隐患都积极督促整改落实到位,确保了奥运期间全县火灾形势高度平稳,大队被评为“全国公安机关奥运消防保卫攻坚战先进集体”。 宋文博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没有组织的培养和战友的支持,就没有我的今天”。就是这样,19年来,他怀着一颗感恩之心,时刻警醒自己,手中的权利只能用来为人民保安宁,谋幸福,绝不能用来谋取任何私利。2007年12月某公司为办液化气站消防审批手续,特地委托他人到宋文博家里送礼。在当面无法拒绝的情况下,第二天宋文博把礼金交到了大队内勤,再由大队内勤把礼金退回去。2008年6月,洞口县最大的购物超市鑫源购物广场在装修过程中,为了减少消防投入,超市老板找领导打招呼,找熟人送给宋文博5000元,被宋文博当场拒绝。而后,他带领防火参谋主动上门找老板讲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反复用一些火灾案例强调安全也是效益,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督促安装了自动喷淋和报警系统,从源头上消除了火灾隐患,超市也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顺利开业。在宋文博牺牲后,县新华宾馆总经理胡奇林同志如是说:“我们打交道多年了,他工作极度认真负责,是个拼命三郎,我们宾馆的消防设施齐全、规章制度落实,是他严格要求的结果;但他清正廉洁,我们宾馆是管吃管住的服务行业,但他从来没有因为私事找我开过一间房,在宾馆搞完消防监督检查后,也从没在我们宾馆吃过一顿饭,他的人品真的让我们十分敬佩。”

⑻ 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规范(全文)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二章 行 政 执 法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内
(一)熟悉有关容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
(四)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需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核
获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
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样式
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执法制度公开,执法结果公开,
接受执法监督。

⑼ 如何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良好形象

一、概念

公安工作群众路线,是指公安工作实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它是在公安工作上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的总称。

二、公安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

(一)我国公安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公安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

(二)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坚持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客观需要;

(三)坚持公安工作群众路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

(一)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双方目标一致基础上的结合

(二)公安法规明确规定了,贯彻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重要职责

(三)注意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的区别

四、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基本内容

(一)宣传组织群众,不断提高群众的“三个”意识

(二)把群众工作贯穿于各项公安专门工作之中

(三)治安工作社会化

(四)开展公共关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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