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行政执法局
江苏事业单位:2014年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蜀冈瘦西..._网络文库
B. 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在哪
拨打南昌114查询就知道了
C. 2010浙江公务员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1指省级的指派地
2指市级的指派地
3指区级的指派地
一搬都是招入都是先从下方到3再进度到2,表现好就进到1!
出勤是肯定的,这是看你们表现的时候!
待遇也是3-2-1有低到高安排的!!
低调!!
D. 杭州西湖区行政执法局三墩中队
10多个人。 就在虾龙鱼旁边, 和三墩派出所共用一个房子
E. 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墩中队周日上班吗
政府行政单位,办公时间是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30,法定节假日休息。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F. 南昌市西湖区行政执法局现任桃源中队长是哪位
同一个房间号咖啡馆和
G. 杭州西湖区工商局的号码
杭州西湖区工商局已整合为杭州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号码是0571-85115238;0571-86502293。
杭州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全区中介服务业发展规划、扶持政策、规范措施;对中介服务业发展开展调查研究,跟踪扶持有关中介服务业发展项目;牵头负责涉及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业的规范管理。
二、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协调本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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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内设机构职能:
一、指挥协调处
组织巡查网、执法网、检测网建设。承担建立监管执法衔接机制,对监管执法行动进行协调。承担监管执法任务的审核、分派和督办。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对自贸片区相关业务工作的协调衔接。承担对监管执法数据资源的综合分析和开发利用。
二、审批服务处
拟订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统一承担农业、畜牧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计量、特种设备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理、证书发放、业务咨询工作。
H. 杭州市文三西路9号是什么单位
文三西路9号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
此地址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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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之源贵州米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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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西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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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因该是:
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西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I. 浙江省考杭州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干什么的需要上街吗女生累不累收入怎样
综合执法队一般都是城管这一块的,有时候也是需要上街的,嗯,女生的话也还好吧,待遇的话就是一般嗯事业单位合同工的,嗯待遇基本
J. 城管能对发传单的人进行怎样的处罚
未经允许发传单违反了城市管理的相关条例,城管有权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具体处罚标准因地而异。
如果对于人民政府所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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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