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记录仪规定
Ⅰ 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执法需要开执法记录仪吗国家法律对警察佩戴执法记录仪是怎么规定的!!!!求解
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执法需要开执法记录仪。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 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
(二)当场盘问、检查;
(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1)执法记录仪规定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七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Ⅱ 城管执法将使用执法记录仪 这个条例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是有这个规定,上次我们局里开会的时候就有提到过,以后城管执法都必版须佩带执法记权录仪,时间大概是在今年5.1日开始就要落实了。领导安排任务让我们开始找执法记录仪,浙江涌金安防科技有一款3400万像素的x916,带座充,双电池的。
Ⅲ 公安局用的执法记录仪,一般保存多久录像,最好有依据,比如在那里看到的,或者有关的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
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一)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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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要求:
(依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第六条 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第七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管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制度。执法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作为管理员,负责管理设备、资料。
第十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民警应当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领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并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
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应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
第十一条 民警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托警综平台建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系统,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案分类存储,并与执法办案、110接处警等系统关联共享。
第十三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Ⅳ 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相关规定
上班期间要随身携带
Ⅳ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用于规范城复管执法活动的制《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出台。执法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食药、交管、水务等领域。政策的出台,将逐步实现执法记录仪的大范围使用,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达到监督的通,重点的也是对现场执法证据的摄取,固定证据。
执法人员在外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的记录执勤执法人员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使用规范:
1、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2、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3、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4、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Ⅵ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有规定一定要用执法记录仪吗
历经近半年的征求意见,用于规范城管执法活动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填补了此前贰0余年城市管理执法规范的缺位。 《办法》将于5月依日起施行,执法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食药、交管、水务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办法》共吧章四贰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范执法范围。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并应当同时具备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等条件。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行执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协管人员行为。三是加强执法保障。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加强财政保障和执法装备配备,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应用。四是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公示等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五是加强协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案件移送报告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六是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投诉、举报等制度,严格法律责任。
Ⅶ 哪条法律规定派出所民警需佩戴执法记录仪
《细则》规定,在伤害案件中,巡逻警力就近出警,治安民警佩戴执法记录仪,携带单警装备、取证装备、接处警登记和现场调解协议书等及时赶赴现场。
Ⅷ 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6条纪律包括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 〔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配备符合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交警支队、大队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员存储。
第十二条 交警支队应当制定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警察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作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交通警察的;
(三)交通警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由交警支队、大队相关人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 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对交通警察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法制员应当对交通警察每天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群众投诉的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八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和交通警察执法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公务员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19日发布的《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