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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项执法

发布时间: 2021-03-13 16:54:41

① 安全监督执法大队是个什么样的部门啊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察任务,明确来说是一个组织。

主要职责

1、依法行使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2、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分析、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4、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工作。

5、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6、拟订全区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7、负责管理区安全生产专家组,指导有关行业协会的安全生产工作。

(1)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扩展阅读:

具体职责: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不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对“三合一”场所管理违法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②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的对象、执法主体是哪些

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对象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内生产、经营(容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包括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活动和查处企业应急管理非法违法行为。执法检查主要采取重点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交互检查等方式。
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应急管理机构。已有专门执法机构的,原则上交由专门执法机构执行。

③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的对象执法主体是哪些

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对象: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矿山、金属冶炼和危内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容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包括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活动和查处企业应急管理非法违法行为。执法检查主要采取重点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交互检查等方式。
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主体: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应急管理机构。已有专门执法机构的,原则上交由专门执法机构执行。

④ 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工作内容是什么

是安监局下属的监察大队, 公务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待遇。
主要工作:
(一)负责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的监察。重点监察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对监察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相应的强制措施;
(二)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察;
(三)负责监察生产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
(四)负责受理和查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以及通过检查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及违法行为;
(五)负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六)负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承担全区各种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类专项整治的执法监察工作;
(八)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九)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统计和执法情况分析工作;
(十)承担区政府和区安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⑤ 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有哪些部门

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主体。
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部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项监管的部门有公安部的消防局负责消防安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机动车辆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负责煤矿安全监察,交通部海事局负责船舶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国家的安全生产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构成了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这种监管体制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两大执法主体系统。
从业人员八大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使哪些职权

参见《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回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答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⑦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执法行动检查表怎么填

不会,自己瞎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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