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执法行为规范
『壹』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Ⅰ烟草专来卖法概述
Ⅱ烟草专卖许自可证
Ⅲ烟叶管理
Ⅳ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
Ⅴ烟草专卖法律责任
Ⅵ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Ⅶ烟草专卖行政复议
Ⅷ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Ⅸ卷烟产品鉴别知识
Ⅹ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Ⅺ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第二部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汇编
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Ⅲ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Ⅳ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Ⅵ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Ⅸ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第三部分卷烟产品鉴别、检验
Ⅰ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Ⅱ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Ⅲ卷烟产品鉴别知识
Ⅳ常见卷烟产品的真伪鉴别
『贰』 烟草专卖执法现场检查应注意的事项
烟草专卖执法现场检查应注意的事项
现场检查是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性工作。有人认为现场检查是最简单不过的事,其实不然,现场检查有许多具体的要求。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如果违反了法定程序,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甚至会引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1、执法人员的人数和证件要求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尽可能地保证执法公正性。在实际中有的专卖执法人员一个人到经营店里,这只能属于走访,而不是执法检查。
佩戴徽章、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执法检查的第一步。有时因为跟经营户比较熟悉,检查前没有出示检查证件,如果经营户有违法行为被查处而不服,可能会以不亮证检查违反程序为由引起行政诉讼或复议。所以应做到再熟悉也要亮证。
2、现场制作的文书要求
(1)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在现场提取的物证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作保存、封存、扣留物品清单,要按物品的名称、规格和单位数量逐一登记,并由当事人当场清点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两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
字。
在实际的工作中,常会出现物品名称、规格记录不标准,记录数量与实物数量不一致,文字书写潦草,记录修改后未经当事人确认等等现象,就不能作为证据。
(2)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现
场检查(勘验)笔录起着固定证据、再现现场情形的作用,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必要法律文书之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最为、原始、真实、可靠的真实资料。现场(勘验)笔录应在检查时当场制作,制作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让当事人逐页签名和日期。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常有很多不规范,比如当事人少签日期,检查人员漏签、少签,地点记载不详细,事件记载不详尽,记录中掺杂主观性语言,不规范用语,甚至第二天才制作笔录现象,这些都使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证据效力大打折扣,不符合法定形式,这样不但不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时反而成了自己不按法定程序执法的证据。同样会引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3、视听资料收集要求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检查现场的工作中,拍照、摄像、录音等视听资料的收集常被视为现场检查或调查取证的一种辅助手段,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特殊证据类型是可以独立使用的,并且因其证明效果直观、操作简便而逐渐受到相关部门及各执法人员的青睐。
根据行政处罚及诉讼的证据要求,在收集视听资料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收集视听资料时应公开进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是拍摄、录音、录像时一般不作单独的调查取证方法,而作为其他调查取证时的辅助形式或补充,因此,保存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三是收集视听资料不得编辑、剪辑、拼接甚至伪造、篡改、导致失真,从而影响其证明力。只有这样所取得的视听资料才能够作为我们办案的视听证据。
4、执法形象要求
专卖执法人员的言谈举止反映一支专卖稽查队伍的精神风貌。执法人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应体现出专卖执法的庄重和威严。着装整洁、举止得体,是对执法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如遇到不配合的经营户要准确把握对方的心理,以理服人、以柔克刚,执法检查不是斗气,要让对方服从管理才是目的。如果以牙还牙、意气用事、逞一时口舌之快,只会火上浇油,有损我们的执法形象,所以一定要冷静,有话好好说,最大程度地争取经营户的理解和配合。
检查完毕,专卖执法员不能一走了之,一定要做好扫尾工作。检查时移动过的商品、物品,检查完毕要整理归位、复原。应对经营户配合检查的行为表达谢意。出门前说一声“谢谢您的配合”,既表示了对经营户的尊重,通常也能化解对方的对立情绪。
『叁』 浅谈烟草专卖如何执法
烟草专卖执法需要公正,需要廉洁,但更需要艺术。事实证明只有讲究艺术的高水平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才能最充分地实现法律的权威性、科学性以及有效性。 一、端正执法态度,切忌官本位思想。 某些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总是以“执法者”自居,将其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视为对立关系,从主观上歧视甚至敌视行政相对人,总有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认为“我是执法者,是管你的,你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对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都不予理睬,一听就烦,甚至因此加重处罚幅度。毋庸讳言,用这种“视民如草芥”的“官本位”思想来指导执法,行政相对人反过来抗他的“法”也就不足为奇了。 因此,执法人员要提高执法艺术,首先应端正执法思想,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原则问题,牢记“公仆”身份,明确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融洽的合作关系。 二、规范执法言行,切忌粗暴蛮横。 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某些执法人员语言干瘪生硬,态度粗暴,行为蛮横。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形象,直接导致了行政相对人的反感,有时甚至成为暴力抗法事件发生的诱因。诚然,我们不能要求每个烟草执法人员都是语言大师,但作为一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如果懂得一定的语言技巧,特别是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抓住其薄弱环节,攻其要害(其亲属、子女是否在政府部门工作,是否在军队服役,是否在教育部门,是否在有关执法部门等),好言规劝,必然会减少许多可以避免的冲突。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应让相对人感到有一种亲和力,让对方感到你是在关心他,之所以对一些问题依法处理那也是在规范他的行为,减少因其违法而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目的是在帮助他,从而在感情上取得当事人的认同,减少暴力抗法发生的机会。 当然,执法人注重与行政相对人的亲和力不能放弃执法的原则,必须是建立在严肃、认真、文明的执法的基础之上,是在确保法律威严的基础上追求执法综合水准。 三、讲究执法艺术,避免针锋相对。 综观诸多暴力抗法事件,能否把握好执法的方法和尺度至关重要,就场合而言,如处在闹市区、流动人员相对集中处,围观的群众较多,其中不乏有法律意识淡薄之人,在他们无中生有、乱起哄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一些卷烟经营户失去理智。对这种情况,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可能会义愤填膺,情绪激动,对此各级现场指挥员一定注意克服容易被激怒的冲动的情绪,以静制动,同时要督促现场的其他同志服从指挥,决不允许搞个人英雄主义。要有艺术性地“冷处理”,把有关执法政策讲在先,实在不行先后退一步(先撤离现场再监控,把住进出口,只进不出),绝不能一味求面子上过不去而贸然行动,这就要我们每个执法人员要有精细的洞察力和有足够的应变能力,将严肃执法与艺术管理辩证地统一起来,从而使执法更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
『肆』 如何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烟草在线专稿《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是为了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而制定的行为规范。从整个规范来看,《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规定的一切原则、制度和程序是以有利于烟草执法人员秉公执法,公正执法为出发点的。烟草执法人员如何遵守、执行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文明、规范、公正执法,我认为首先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烟草执法部门是以打击各类非法制、运、售卷烟的专门部门,是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消费者利益为最终目的。烟草执法人员一定要分清主次,消除为应对考核目标或其他目的而执法的意识,不可将执法变成“只罚”。
二执法程序要公正。程序的公正是最直观意义的程序公正。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或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执法,不能因彼此之间熟悉或情况特殊而缩减几个程序。只有程序合法、公正才是依法执法的保障。
三执法过程的公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平等地对待被管理对象,不能徇情枉法,有所偏私。
四正确处理案件。办案人员查明案情要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而作出处罚决定则要依照实体法的规定,只有适用两方面的法律规定才能及时、正确处理案件。
五言行举止文明规范。俗话说“观其言而知其行”,语言是内心德行及是否明礼的外在表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善用文明执法语言,言辞要谨慎合理,同时举止要得体,不可不拘小节,要注意要个人的服饰及肢体动作。
执法人员只有自律为先,在执法过程中确确实实地贯彻落实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使这些规范成为行为的准则、行动的方向、形象的标准,努力使这些文明执法规范成为日常执法活动的习惯,才能真正实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伍』 烟草专卖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哪能些,具体行规包括潜规则,有谁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997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四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三十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三十一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三条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七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八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二条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四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五条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七条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五十三条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七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六十九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潜规则就是 找有权的熟人】
『陆』 如何加强烟草职工行为规范管理
随着网络建设的不断深入,对企业员工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那么如何规范对企业员工的管理,这已经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摆在了管理者与决策者的面前。尤其是一些身处基层的一线客服人员,因为他们正常的工作都是和零售终端业户直接进行打交道,大部分的时间是在市场上,由于其工作环境的特殊性,从管理的角度上很难进行直接的监管,但越是这样,就越不能放任自流,顺其自然而使工作走向被动。那么,如何规范职工的行为管理,进一步树立烟草行业的经营与服务形象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岗位教育,提高职工的敬业意识 加强教育,是规范职工行为管理的前提。尤其是基层一线的客服人员,他们直接是和零售客户打交道,手里不仅掌握着货源分配的“大权”,而且对零售客户的业态调整、紧俏烟的安排都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规范职工的行为,仅仅依靠管理的手段还远远不够,加强教育,崇尚职工的爱岗位敬业意识才是很重要的。因为,职工在教育不到位的情况下,很容易会使思想有所偏差,背离了企业“一切从客户出发,一切为客户着想,一切对客户负责,一切让客户满意”的初衷。同时,如果教育的力度不到位,人的“惰”性就会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表现出来,而那种消极、散漫的工作作风就会蔓延。这样不但会使零售终端服务、管理工作只是做做表面文章、马虎了事,而且会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形象。 二、强化企业培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强化对职工的培训,不仅可以更好地规范职工的行为,还能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对企业职工行为规范的管理的工作中,企业的管理者必须要抓住一切机会提供一切有利条件对客服人员进行培训工作,这也是提高企业形象和发展的需要。当然,培训的前提是重视,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培训的绩效看考核。考核是衡量培训成果的一杆标尺,这也是强制性地提高培训效果的必要手段,从而不把培训工作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培训的效果。在考核工作中,要设立一定的目标及奖惩措施来体现培训的重要性。以此来鼓励基层的客服人员向高层次努力,向高层次发展。激发员工的上进心与遵守行为规范的主动性,从而提高烟草整体服务营销水平。 三、加强痕迹管理,提高职工主观能动性 任何一种工作都会有一种无形性。留下痕迹是体现职工工作作实绩和行为规范的一种最佳表达方式,特别是对于基层一线的员工,这种监控手段是更为有效。痕迹管理要求一线人员把烟草公司所要求职工的行为规范及工作职责等粘贴到相应的资料本上,以便零售客户能够一目了然,这样便于零售客户有时能够绕过一线人员直接向烟草公司反映焦点、热点问题。同时,这样也可以使企业的管理者随时随地抽取他们那些痕迹性资料,掌握市场总体状况,了解客服人员的工作情况,以便能够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采取痕迹管理可以使烟草基层一线言行举止处处都处于一种受控状态,让他们时时感受到工作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压力可以转变为对工作的动力。 四、强化岗位监督,提高职工服务责任心 要加强对企业职工行为规范的管理,就要强化监督机制。特别是对于那些身处一线的职工,烟草公司的管理者要定期、不定期地对零售终端市场进行走访、了解、考核,以此来加强对基层职工行为规范的监督与管理。特别是终端的零售客户,和基层一线人员接触的时间长、频率高、沟通多,对他们工作的评价,最有发言权。把基层一线职工评价的发言权留给零售客户,这样对规范他们的言行举止有一定的好处。但是,基层客服人有有时会掌握着零售客户的“生杀大权”,对零售客户来讲,要想在星级评定级、卷烟销售等方面取得主动权,这些客服人员关系搞得好坏有一定的关系。因此,要有效避免这个缺陷,在这项考核工作中,相关考核部门或人员必须为零售客户的评价结果保密,消除零售客户的顾虑,保证其公正性,否则这项工作也会流于一种形式,起不到真正的效果。 五、建立激励机制,营造和谐的竞争氛围 良好的激励机制,是激发基层客服人员追求上进的助推器。这样,也会带来企业职工从正当渠道来想办法,而不是在打其它那些“歪门邪道”的主意,对规范员工的行为有好处。当然了,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企业的管理者在日常的工作中可以通过不同途径,不同方式对企业职工进行公正的奖惩,以此来提高他们的上进心与工作力度。没有健全的竞争激励机制,工作好坏没有区别,就很难使职工的行为规范落到实处。在实施效益激励的同时,一定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实施则已,一旦实施就要动真格,不能马虎了事,走过场,搞平均主义,最后反而是适得其反。在搞好效益激励的同时,对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客服人员要给予重奖,以此来激发其它员工的上进心,营造一种你追我赶的良好工作氛围,以此来更好地树立好烟草行业这个服务品牌。 六、加强人本管理,提高职工团队凝聚力 人本管理,是规范职工行为管理中的最重要的环节,在日常对职工行为管理工作中,烟草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本管理制度,严管理,高要求。对于烟草基层的客服人员要依据企业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明晰工作内容,量化工作指标。严格管理主要是制度设计上的科学性,制度执行上的坚决性,赏罚分明的公正性。企业管理,人的因素第一,在日常的工作中,只有牢牢抓住人本这个重要环节,才能提高职工的凝聚力。一个行为规范的团队,一个向心力和凝聚力强的团队,是一个无坚不摧的团队。在加强人本管理工作中,一定要提高职工的团队意识,不搞能因为自己行为规范有所偏差,而损害了整个团队的形象,要处处以集体为重,时时为整体着想,处处从大局出法,以此来增强网络的向心力与凝聚力 搞好职工的行为规范管理,是一件长期的工作,没有阶段性,要打持久战,长效管理是搞好该项工作的关键。
『柒』 烟草专卖执法行为“六条禁令”是什么内容
一、严禁不出示证件、着装不整执法;
二、严禁野蛮执法和侮辱、刁难管理对象;
三、严禁不依照法定程序查扣物品;
四、严禁无法定依据检查非经营性场所;
五、严禁索要、收受管理对象的礼金、财物或接受宴请;
六、严禁酒后执法或穿着制服到娱乐场所消费。
『捌』 如何防范烟草专卖处证执法的法律风险
如何最大化防范行政执法风险,事关烟草专卖队伍的安全与稳定,事关烟草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不仅是每一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首要考虑的问题,更是每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都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提升素质,切实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提升专卖执法队伍素质,增强抵御风险“免疫力”。一支有着良好法律素质的烟草专卖执法队伍是有效防范烟草专卖执法风险的前提条件。 1、增强风险意识。定期对专卖执法人员开展“执法风险”警示教育,让每位专卖执法人员清醒认识新形势下的烟草专卖执法环境,增强执法风险意识,克服执法行为中的侥幸和麻痹心理,杜绝随意执法行为的发生。 2、增强学法意识。除学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外,还要学习《刑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学习执法过错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让专卖执法人员熟知不规范执法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才能更加自觉地规范执法。 3、增强廉洁意识。倡导专卖执法人员多读廉文、多学廉规、多看廉片,时常检查自己、警示自己、提醒自己,自觉规范和约束自身的执法行为,杜绝不廉洁执法行为的发生。 (二)文明执法,切实提高综合业务能力 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是防范烟草专卖执法风险的有效方法。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讲究执法艺术,学会用不同的执法方法去面对不同的经营户,既要严格执法,更要理性、亲和、文明、规范执法,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推行“说理式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把“说理式执法”理念贯穿于市场监管的全过程,融管理于说教之中,主动走近经营户,与他们交朋友,帮他们解困难,给
- 7 - 他们讲法规,做到反复说教,使经营户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对烟草专卖执法的认识,让专卖管理合法合规入脑入心,自觉做到守法诚信经营。2、 2、提倡微笑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技巧。专卖执法即要讲严格,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也要展示“柔性”的一面,体现专卖执法的亲和。把微笑融入到专卖执法管理中,从简单的的入门微笑、亮证、告别,再到告知、处罚、送达等,把微笑渗透到专卖执法的各项工作中,从执法的细节处体现专卖执法的“人性化”姿态,即能有效的拉近执法人员与经烟户的距离,又能彻底改变经烟户的抵触情绪和不配合态度,使一些工作中遇到的执法“僵局”变得和谐而容易处理。 (三)依法行政,切实提高“三个依法”水平 1、提升“三个依法”水平,首先要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从员工的思想上入手。要提高个人的思想水平,只有从思想上放正心态才能彻底的认清“三个依法”的重要性。 2、强化执法监督,第一,要改变过去“等案审核”、“遇错纠正”的现象,逐步实现执法监督从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从纠错向预防转变。第二,要改变执法监督侧重于行政处罚的现象,监督范围逐步扩展到行政许可、许可证办理后续管理、罚没物资管理、案件移送等环节的监督。第三,定期召开执法风险防范座谈会,及时了解和掌握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分析问题成因,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完善措施,防范烟草执法风险的发生。 (四)廉洁自律,切实提高政治党性修养 提升全体专卖执法人员党性修养,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重点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坚持把理论武装作为提升党性修养和执法能力的首要任务,着力提高全体执法人员思想理论水平;二是践行“两个至上”、做到“三个始终”、树立“五种意识”,打牢以人为本思想基础;三是认真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权力运行。
『玖』 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第二章 文明执法行为标准
第四条 执法严格。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执法职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第五条 行为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六条 政务公开。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事项等内容,做到法律法规透明、程序公开。
第七条 服务热情。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管理中要耐心做宣传教育、说服解释工作。
第八条 用语文明。要讲礼貌,使用文明执法用语。
第九条 衣着整洁。佩戴执法标识要规范统一。 第十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对非经营性场所进行检查;如该场所涉嫌违法,确须检查的,应及时向有执法权限的执法机关报告并配合其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对卷烟零售户、违法行为发生地等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前,须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尽量避免翻动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财物;检查完成后,要对检查所涉及的其他物品尽可能的复位。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现被检查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应对其配合检查的行为表达谢意;如果发现其确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一)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其涉嫌违法情况,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
(三)现场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请当事人核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数量等,核对无误后,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可以装箱封存的烟草专卖品及其他涉案物品现场装箱、封存。
(五)告知当事人应于何时、带何材料、到何地、找何部门接受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立案调查,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不得有案不查,案件久拖不结。
第十六条 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中发现案件符合移送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七条 询问的标准:
(一)调查人员询问前应当表明身份,并认真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不得采取扣留被询问人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的非法方式进行核实。
(二)调查人员询问时,应当问答有序、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有诱导性语言、压制性语言或者随意中断、终止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三)记录人员应当详实记录询问内容,不得篡改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随意使用其他替代性语言改变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四)询问完毕后,记录人员应当提请被询问人亲自阅读或经被询问人请求后,向其宣读,以核实询问内容,并由被询问人和调查人员分别逐页签名(盖章)。
(五)询问程序终止后,调查人员不得强制相关人员离开或留置。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抽样取证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告知当事人或见证人抽样的理由和依据,如实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现场封存,并提请当事人或见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等资料时,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并请其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标准:
(一)应当提请被送达人认真核对收到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数量。
(二)对当事人就执法文书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三)提请被送达人签字(盖章)。
(四)送达须采用法定形式进行,不得强迫被送达人签收。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执行的标准:
(一)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认真宣读处罚决定摘要,不得敷衍了事。
(二)告知被处罚人提请法律救济的权利、渠道和时限。
(三)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网上审批服务。对网上互联审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受理、实地审查,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审批意见、依据及申诉途径。
第二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服务承诺。应当自收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请求之日起,及时完成相应的审核、审批、发证等项工作。在服务窗口要对申请条件实行一次性告知;在审查过程中凡应当修改并当场可以修改的应当场指导修改;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提受理以外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审批应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为主,对同一申请人的实地审查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残疾人或行动不便的卷烟零售户,在许可证申办、变更、注销等方面,提供上门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应当热情接待前来咨询、投诉、申诉、来访及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
(一)接待者应当认真记录有关问题或请求。所问内容属于接待者的业务范围,接待者应予以解答或办理;所问内容不属于接待者的业务范围,接待者应负责将申请人或咨询人引导至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处,在双方接洽后方可离开。
(二)任何人不得以工作忙或相关人员不在等理由回绝申请人或咨询人的要求;对来访者所提要求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给予解释。
(三)具体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受理申请、回答咨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咨询人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受理举报工作的标准:
(一)告知举报人相关权利义务。
(二)认真、准确的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汇报。
(三)严格做好举报人和举报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标准:
(一)对待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意见,认真记录,按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反馈,并告知当事人答复的期限。
(二)群众来信要仔细阅读,认真登记,及时分办,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