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质量问题
Ⅰ 依法行政与法治思维能力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表现在哪些方面
目前,我国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处罚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人为制造了城管与其管理对象之间的对立。作为一个了处罚权以外再没有其他任何管理职能的部门,“城管”在行政相对人眼里的形象可想而知,更不必说城管的管理对象多是生活在社会下层的人群,
第二、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够高,法律意识不够强。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及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执法的质量问题。目前,我国城市管理执法中运用粗暴、野蛮手段以达到严格执法目的屡见不鲜,不按规定执法、徇私枉法现象层出不穷。导致公众对法律的歪曲认识,觉得法非为保护其权益而制定,而是强迫、压制其之根源。法律是对人们各种行为正确与否的衡量标尺,但并非要求使用暴力或不文明的手段来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文明执法才是根本体现。
第三、不能严格按照程序执法、权责划分不明确。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一些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扣押物品不开具清单;个别人员仍然习惯于图简单,撕张罚款单了事,没有填定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极个别单位适用简写程序超过范围;罚款不给收据或者以其它白条代替;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扣证扣照;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也有个别单位不按规定办事,擅自低价处理没收财物,同时有的地方存在执法不公正,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城市管理中不同等级的行政机关、同级行政机关的不同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以致遇事相互推诿、相互扯皮,致使拖延解决问题的时间,导致执法效率、质量不高,严重影响城市管理的进行和城市的发展。
第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监督。在行政执法中,就是行政执法权在随行政权扩张后,其权力的行使者即行政执法部门内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导致整个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运行失去应有的效能。客观地说,仅内部监督力量是不够的,往往是上级有号召,有要求才会去做。目前各地行政执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视突击性的监督忽视经常性的监督,重视出了问题的时候监督,忽视预防性的事前事中监督,重视对实体法执行的监督,忽视对程序法执行的监督,重视对行政执法个人的监督,忽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现象。以致公众被不文明执法侵权或受损时不能通过有效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第五、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较为薄弱,被管理对象的救济途径不够畅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顺应市场要求的需要而进行的,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促进城市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够高及其他原因,可能出现执法人员受到厉言威胁、人身攻击等现象。以致执法人员不能够放心大胆地投入工作,影响执法活动的效能。同时,对管理对象的救济途径也极度缺乏,在这些被管理者中绝大多数是生活无有保障的低收入人群,当他们的行为被禁止时可能他们真的就没有了其他的谋生方式,所以,我们应该健全相应的救济措施,帮助他们找到合法、适合的谋生方式。
第六、城市管理的要求标准与当前我国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不太相符。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的确可以用突飞猛进来形容。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相应地得到了提高,城市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前进,但由于城市中有一大批劳动者是从农村进城打工谋生的农民,他们的文化素养、法律意识不高,能够从事的行业也非常狭窄,因此,即使当他们触犯了法律时他们自身也可能意识不到。所以城市管理的标准应该根据不同的对象作出不同的要求,以求与我国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相符
Ⅱ 关于质监局的执法范围问题。请懂的指教。
首先“翻罐”这种行为是属于加工行为,“翻罐啤酒”属于食品加工行为,任何食品加工、生产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即QS)才能从事此活动,上述行为属于质监局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把啤酒灌装成高档啤酒,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你在已知你的买家买你啤酒的用途是“翻罐成高档啤酒”而不去制止其行为的发生,反而纵容其违法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Ⅲ 办理取保候审案件一般有哪些执法质量问题
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Ⅳ 执法有问题,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给予执法人员行政处罚吗
如果执法人员有问题
也属于职务行为
你可以对单位的执法提出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是否对你有无处罚决定,没有的话,就没有起诉的前提条件
具体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Ⅳ 如何提高基层公安民警的执法质量
当前各级公安机关都十分重视执法质量严格规范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对规范基层单位执法活动的开展,减少和避免各种执法问题的发生,起到了促进和推进作用。但从公安基层办案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看,仍然存在着诸单位之间的不平衡、个别案卷差错较多、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不强、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运用法律条文不正确等影响执法办案质量的问题。因而如何提高基层民警的执法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经过几年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提高基层单位民警的执法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
一、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切实提高基层公安民警的执法意识。提高基层民警的执法意识是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一环,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着力加强公安政治思想工作,解决民警的政治和工作责任感不强的问题。针对基层民警在思想方面呈现出开放性、在接受教育方面呈现出排他性、在爱岗敬业方面呈现出不稳定性等问题,首先要教育民警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宗旨,进一步认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其次要坚持理想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爱岗敬业教育相结合,教育广大民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民警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处处以人为本。
二、加大教育培训,提高基层民警的执法办案水平和能力。一是要加大对民警的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护法知识的教育培训力度,特别要搞好民警对法律法规和基础业务的培训,依托“轮值轮训”培训机制,分层次、分警种、分业务展开多种方式的培训。二是要加大对新警的培训力度。这是推进新警更好更快适应和提高公安业务的一项新举措,因而对执法落后民警和新警,要安排经验丰富、执法能力强的民警“传、帮、带”。通过带教,尽快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成为执法办案业务骨干。
三、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完善执法考评和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一是要把执法监督始终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建立和完善案件审核监督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监督制度,通过监督和制度来管理人。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警务公开制度,将与执法工作有关的办事程序、办事规则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除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作业,体现执法的公正与公平,将社会监督机制,纳入监督执法的全过程。二是进一步完善执法考评机制。要定期组织执法工作考核,建立一整套制度化、规范化考核机制,减少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对执法实践中出现问题和偏差,要查明责任,实行考评,并与领导责任挂钩,与单位和个人挂钩,与考核奖惩挂钩,与绩效考核挂钩,形成基层执法良性发展态势。三是严格执行执法办案追究制,我们要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推进和落实《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在执法上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所队领导要负连带责任,建立基层单位和民警的执法档案,有效地促进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作者单位: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
Ⅵ 公务人员执法有问题,举报打谁的电话
向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或上级机关举报或投诉,有的执法机关(比如公安局)设有督察或监察(纠察)部门,也受理这方面的举报或投诉。如果产生了侵权行为或损害后果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Ⅶ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出路论文
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行政机关在维护政府工作职能的正常运转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相应政策执行和落实落实者较好的完成了自己的使命。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对行政执法单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教育力度的加强,人民的文化知识水平不断提升,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逐渐增强,这也使行政执法单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面临新的挑战。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行政机关执法工作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国务院于2004年公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全体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程。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各行政执法机关积极探索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不断创新行政执法质量评比评查方式,相继建立和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我国行政执法工作现状
(一)我国行政执法成本居高不下,行政效率低下
受资源有限性的限制,行政执法理应纳入收益成本核算范畴,中国的行政成本很高,国家行政学院杜刚建教授曾撰文指出:“中国是全世界行政成本最高的国家”,运动式、应付式、封杀式等形式主义行政执法现象严重。但应该看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政府已经将许多本应由社会管理的事务“还政于民”,《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表明了我国政府在此方面的坚强决心,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距离建成真正的“服务政府、有限政府、法制政府”的目标,政府还有许多艰苦的工作要做。
(二)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违法行政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问题十分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时有发生。
(三)行政执法缺乏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当前,我国虽然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在法律体系内部仍旧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虽然我国出台了《立法法》,但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以及部门、地方利益的差异,各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被广泛使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经常会出现矛盾和冲突。两个执法部门就同一事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行政决定屡见不鲜。
(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不高
我国目前行政执法单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不是相应法律专业学校毕业,绝大部分执法人员是半路出家,对工作中需要具备的相应法律知识还很缺乏。加上在加入到执法工作后,部分工作人员又没有系统、全面地接受相应的岗位技能培训,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够全、不够细,从而造成执法水平不够高。
二、行政执法工作问题形成原因:
1、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执法难度居高不下。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同时,为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文化的需求,不断加强和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文化建设。通过六十年来的不断努力,人民群众文化知识得到了丰富和加强。加上近些年国家法律知识的不断宣传和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不断增强。但是从现在的执法工程中我们还是不难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还是遇到相当大的阻力,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之一方面是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工作方法不得当,存在野蛮执法,从而进一步激化矛盾,影响执法工作的进行;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个别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简单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的执法。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阻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加了执法工作难度。
2、领导认识不到位,对案件核审、评查工作重视不够;法制工作离开了领导的支持就根本无法开展,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部分办案机构负责人从本单位的角度出发,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虽口口声声说着依法行政的重要,而在实际工作中,却认为案件的核审、评查工作做得再好,其他几项实质性的工作完不成,一切都是“水的”,因此,这项工作不过就是走走形式而已,属于“务虚”之列。殊不知,案件的核审、评查工作做好了,其实就是对他最大的负责。为什么这样说呢?如果承办的案件一旦产生行政复议撤销、变更或者诉讼失败,不但会败坏形象,还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到那时,岂不是成了“扁担没扎,两头打塌”。
3、办案人员自身学习不够,对依法行政认识不足。一方面,不理解案件核审、评查工作,总认为自己监管任务重,办案不容易,辛辛苦苦查进来。你法制人员不是这里有问题,就是那里出差错的“挑刺”,是在跟我过不去;另一方面,不严格要求自己,绝大多数干部职工学习热情缺失,甚至有人认为“学得越多,懂得越多,做事越多,犯错越多”,干脆就少学或不学,工作也就少做或不做。而且持这样观念的人不在少数,不及时更新知识,因此对法律规章的掌握也就不过细、一知半解,导致在办案过程中无所适从,再不就是凭主观好恶、凭想象办案,造成违法违规办案。
4、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这也是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众多问题的重要原因。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执法工作监督力度还亟待加强,各个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工作中不断强调加强执法工作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在对本单位内部执法人员的监督考核工作力度不强,甚至个别单位将监督工作还保留在口头上,没有实际开展。这样就无形中使执法人员产生一种我代表国家执法,大家都要听我的,我说咋办就咋办的心理。执法监督工作的缺失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同时、执法监督工作的缺失又造成执法随意性增大,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在工作的劳动计酬上,依然存在干多干少一个样,甚至多干比少干待遇还少的状况,因为事干得多,出错的机率就越大,按照条条款款不扣这就扣那,极大地挫伤了积极性。
三、行政执法问题应对之策探讨
(一)提高执法主体素质是行政执法机关提高执法水平的前提和基础
1、完善准入制度和执法人员辞退办法。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一考录制度,从源头上切实保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把严进口关;要制定或严格执行执法岗位调整办法和切实可行的辞退办法,对不适宜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对发生重大执法过错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畅通“出口”。
2、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违规执法有多种原因,但根本上还是素质和能力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的主要做法,就是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我们可以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责要求,分层次、有重点地研究和制定专门培训、定期培训制度,在培训形式上,采取集中与分散、缺什么、补什么的方法,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针对执法人员难以做到熟悉和准确把握的不同类型案件,进行剖析研究,以增强执法人员的理解能力和操作能力,提高执法素质。
3、严格执法主体资格制,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机关也应顺应国家司法制度改革的潮流,建立完善、统一、权威的执法资格考试制度,全面推行执法主体资格制,明确规定、严格执行只有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才能上岗执法。执法违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坚决取消资格,直至离岗学习再考取资格。
4、建立完善考核制度,搞好执法业绩分析。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考核,将之列为执法人员上岗任职的重要条件;对执法人员日常执法业绩进行科学地认定,综合评估,纳入执法人员评优定级的范畴,通过考核评估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
(二)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
在端正执法思想上,我们要强化“四个意识”。一是民本意识。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影响着执法者的立场,也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我们要树立“人力有限,民力无穷”的观念,摆正自己位置,纯洁执法目的,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时时想着群众,心中装着群众,把人民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公仆为人民”,不断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二是法治意识。懂法是守法、执法的前提和基础。作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者,自己首先必须要懂法、守法。在执法过程中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的法律取向,形成服从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律的观念,把自己的一切行动自觉纳入法律规范之下,时时、处处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要求。通过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活动,使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真正达到执法为民的根本目的。三是服务意识。当前,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就是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把握好这个大局,融入这个大局,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做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促进者,做发展先进文化的守护神,做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捍卫者,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四是大局意识。行政执法机关应切实增强大局意识,真正站在大局的角度,把自己、把执法工作置于大局当中来研究、来安排,研究怎么发挥好职能作用。只有站在大局的立场、站在大局的高度来部署、思考执法工作,才能有出路,有思路,做出真正的成绩。
(三)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意识
许多专家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制教育还没有摆脱普法水平。应该看到,现阶段,还有许多人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还停留在表象层面,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真正内涵理解还有待深入,对法律的本质依赖感还不够强,法律的真正权威还没得到国人的一致认可,为此全社会还必须在法制教育上下大功夫。党的十七大报告已经明确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当前,要加强对我国公民的法制教育,就是要强化这几种观念: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观念。只有当所有的公民都养成学法、守法、懂法并监督法律的实效的良好风气;公务员真正树立服务意识,不唯权,只唯法,时时刻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才会获得巨大的生命力。
(四)加强和完善法律体系建设,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执法的各个基本环节或程序都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应规定。当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要加强立法的民主化建设,逐步完善专家论证制度;二要不仅要重视实体法的制定,而且更应该重视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三要加强对立法的监督。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力度,增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减少执法单位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各部门在制定各自规范性文件时,要认真执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地规定,不能超于自身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文件中存在可能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政策的内容,要认真征求对方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同时各执法部门之间还应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沟通,增强信息交换意识,实现资源共享,减少没有必要的浪费,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强执法监督,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权力没有制约产生腐败,执法没有监督发生违规。要提高执法质量,全面系统地规范执法过程,就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加大约束力度,以保障权力的正确使用和行使。
1、全面推进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实践证明,近年来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执法质量考评,使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普遍有所提高,执法状况不断改善。对此,其它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积极借鉴或有一个新的创新,充分发挥考评机制对推动行政机关整体执法质量提高的重要作用。但要正确处理好执法考评与其他考评的关系,防止多头考评,防止加重基层负担。要把考评结果作为衡量一个地方执法状况和考核班子业绩的基本标准,真正做到奖惩兑现。
2、进一步健全外部监督制度,强化外部监督。在加强对单位、个人考核的基础上,强化外部监督,把执法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我们可以聘请行风监督员,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接受群众举报投诉,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进行执法视察、进行质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开办事制度,定期向人民群众报告执法情况等,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及时、准确地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取信于民。
3、落实监督职能,确保全方位监督不流于形式。结合执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优化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分工,使各项监督制度既自成一体,又相辅相成,密不可分,避免职能上的交叉和空白,使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执法机关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要按照执法权与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内部案件审核、执法质量考评等各项执法监督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和完善行政执法重大事项的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与执法指导、规范执法、执法人员辞退有机结合起来,发挥追究执法过错的警示效果,促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过程能自觉遵守各项制度。
5、加强科技手段的投入,最大限度发挥信息技术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对执法过程和执法环节实行微机化程序监督,从技术手段上防止执法问题的发生。科技强队伍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监督的有效手段,唯有此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成果。
(七)加强法制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推行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是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提高执法水平的必由之路。科技工作对整个执法工作具有重大的支撑作用,而信息化建设是实现行政执法机关跨越式发展的动力。我们应抓住时机,立足工作实际,积极探索运用计算机局域网服务执法工作的路子,以信息化建设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努力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科技含量。通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网络化、实时化信息的采集、数据分析、案件的审核把关和质量监控,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Ⅷ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块,城市管理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城市管理水平逐渐提升,但是在新的管理模式下,城市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交通秩序混乱,环境脏乱差,侵占道路,“马路市场”“马路工厂”,毁坏绿地,客运市场混乱,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泼乱倒、乱写乱画等等,究其原因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城市管理的体制不够清晰
目前,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不够清晰,管理机构在国家建设部,到省里是建设厅,而地方则分成城管规划、园林、市政、房管等若干个职能部门,由此造成职责交叉,相互扯皮,发现都管都不愿意管,特别是对于“吃力不讨好”的事,谁都能说出不管的理由,因此,在执法中这些职能部门往往出现有利互相争、无利互相推、城市管理的一些问题何以根本解决。
二、城市管理缺乏长效性,难点问题久治不愈
由于城市管理的动态性、反复性,往往是“突击战”、“疲劳战”形不成长效管理的格局,一些长期困扰城市环境面貌的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城市“牛皮癣”,城乡结合部卫生状况差等一些问题短时间内很难治理,加之,由于市民素质不高,一个人扫,几十个人扔,不采取有效办法,执法人员根本管不过来,严重影响市貌整洁。
三、城市基础建设相对滞后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市政设施不足与市民需求之间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如乱停车问题,主要是对停车场地没有长远的规划设计,公厕建设问题,数量不足,缺口较大,不仅给市民带来不便,给我们自身管理也带来困难,随意大小便的人多,环境卫生差。
四、城市管理经费投入不足
几年来,城市管理要求越来越高,一味追求高标准、高水平,忽视经费投入,特别做为国家级贫困县,没有经费做保证,建设高标准、高水平、档次高的文明城市很难,即使严重超负荷工作,也只能是穷日子过干净,跟发达地区的城市比根本比不了。
五、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从执法人员整体状况看,年龄偏大,高化水平编低,高中毕业生能占上50%,高中以上学历的都是通过成人教育获得的证书,即使拿到大专证书,实际水平也只不过是高中生水平,初中学历占有一定比例,从人员组成上看,多数是城管监察转移过为打打杀杀的“老字号”,还有一些转业军人和职工家属子女所组成,办案能力处理分析问题水平还不高。
Ⅸ 新时期执法环境下如何提高执法质量
一、坚持业务学习,提高法律素质
主办民警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办案质量的好坏。因而,坚持业务学习,提高法律素质,是提高执法质量的前提。要加大对民警的培训力度,举办执法质量培训班,主要是加强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应用,以及分析疑难案件,并结合工作中遇见的典型案例给参训民警授课,尤其要注重对执法办案中,实体部分与程序方面、证据和适用法律条文方面常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讲解。对新出台的与公安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办案单位尤其是主办民警应当专门组织学习讨论,使民警的法律知识体系不断得到更新,进而提高民警学法用法的兴趣,从而带动民警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二、强化执法规范,办好优质案件
执法质量的高低,直接体现了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的水平,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工作成果的评价。修水县公安局自2006年实施案件主办责任制后,对基层民警的要求严了,执法的程序细了。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办案时,首先要做到从形象、语言上按警察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一言一行规范化;其次要在注重实体法律基础上,以平和心态对待执法对象,不能出现居高凌下的现象,尊重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常常听到部分民警抱怨说,程序的设定是“简单问题复杂化”,主办责任制度“束缚手脚”,提倡言行标准、态度平和是“浪费时间”。其实我这认为是法制理念、执法意识均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我们应该看到,在办案过程中,因思想保守,态度生硬,给办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履见不鲜,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平时处理的都是一些普通违法、轻微犯罪的案件,如果不以“平和、文明、规范”去对待,往往会导致事件的升级,矛盾尖锐化。因而,在执法过程中客观冷静、有理有节以及言行文明、举止得当是执法形象、职业素质的具体体现,是追求法律效益与社会效应的统一,是办理优质案件的关键所在。
三、改进管理体制,完善执法档案
执法档案建设既是加强执法监督的有效载体,又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有效措施,也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要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分类建档、动态管理、下管一级”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民警执法档案,及时、准确、公正地记录主办民警的执法过程和结果;做到一个单位一档,一个民警一档,一个案件一考评。同时,扎实做好执法档案的综合利用,认真分析、研究和反馈档案记录,不断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把档案记录作为单位和民警评先评优、提拔重用的依据,使执法档案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切实解决少数民警身上存在的“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优干劣一个样”等不良问题。另外,要加强执法流程管理和执法过程控制,通过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执法流程,细化岗位操作要求,确保执法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随意性。在执法质量考核标准上,多采用加分机制,如成功处置重大疑难案件的可以额外加分;并且对考评中的零分案件,违规执发情况要及时处理,不能光奖不罚。同时要减少对检、法机关的依赖性,发挥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的功能,鼓励民警对检察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复议、复核,每起成功复议、复核的案件都给予加分。
四、注重自查自纠,确保办案质量
主办民警制度实行后,让每个个案都有了直接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每评出一个优质个案,就肯定了主办、协办民警的水平和成绩,每查出一个劣质个案,就等于向主办、协办民警敲响了一次警钟。这就要求办案民警在每个案件办结时,必须先做好自查自纠,快速查找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或需要补充的地方,可以避免上级检查前,突击搬出几十个案子来自查,然后又匆匆忙忙到处打证明、补材料的现象发生。同时每个办案单位,必须配备一名业务强的主案民警兼任本单位的法制员,每个案子结束后,及时进行单位内部考评,考评结果列入年终检查项目,以个案奖的形式对优秀案实行物质奖励。这样就能促使每个办案单位都能始终坚持做好查纠,按县局法制部门要求办案办事,成功办理出更多的优质个案,最终从根本上解决执法质量问题。 (修水县公安局 冷向东)
Ⅹ 卫健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有哪些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公民当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一问题极大的阻碍了我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在人民群众当中,公民的法律意识、权益意识、民主意识、义务意识普遍缺失。在领导干部中,一定程度存在着知法犯法、腐败等问题。更有一些司法干部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意识和效率要求。这些问题都极大的限制了我国社会法制建设。
1、权利意识的淡薄
权利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核心意识从古至今都比较单薄,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封建社会传统及风气所造成的。在我国古代,人们长期受到宗法制、集权制和自然经济这三个方面的影响,自由、平等观念的培养几乎没有。另外,人们主观上普遍对儒家思想中的重义轻利思想比较推崇,长期以来受到了深究长远的影响,很多公民仍然以打官司为羞,即使他们的利益受损,居然误以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这就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2、公民法律教育的滞后
当代社会对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视,另一方面,公民对法律的学习也不是很重视。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没有得到发展,法律教育至今还是沿用较为传统的模式,这也是导致公民法律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运行机制不完备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在制度建设方便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现阶段,社会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有的罪犯却因法律漏洞逍遥法外。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社会公平、国家发展都起到了不良影响。
首先,法律体系不完备。
其次,以前所制定的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新情况新形势的需要了。
再次,一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很差,就使部门的利益化不同程度的倾向。
此外,我国当前的许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几个有关的管理部门就可以组成执法队伍,这就造成了行政执法机构粗制滥造。而且执法部门间的职责界限划分模糊,这就分散了执法的力量。现在有很多单位都努力争取成立执法队伍,以便在执法的过程中通过罚款和收费的方式来解决工作人员的奖金、工资、福利等问题,通常执法单位以部门的利益为目的去执法,以罚款的方式处理违法行为。并且,执法的程序规定也不健全,执法的责任制、奖励制度和考核也不完备,执法只是一种形式。这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严重的影响。
(三)法律监督不到位
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监督主体缺位的问题导致的。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在例行公事时监督比较多,但是在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没有有效的监督。在我国之所以一些腐败现象频繁出现,这与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有很大的联系。
1、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这一现象在我国领导干部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由于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常常出现我国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现象。例如在我国征地用地的问题上,毫不顾忌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2、执法不严、违法办案。
我国司法机关当中经常出现违反程序、按人情办案等严重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甚至出现了案件审判完毕之后无法操作和执行的现象,以至于出现了官了民不了的一系列问题。
3、以罚代法,重罚轻管。
在我国社会法制建设当中,经常可以看到以罚代法的现象。比如执法部门在处理诸如假冒伪劣产品的时候,仅仅作出较大的经济处罚,但没有进一步的追究销售商和生产商的法律责任。这种处理办法所带来的结果也就直接导致了售假贩假的问题得不到遏制的问题,以至于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还是在在市面上销售流通,给我国消费者带来不利的损害。
4、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由于法制体系的不完善,执法部门执法管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了权钱交易的现象。这样不仅仅玷污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对执法机关的声誉构成了直接的损害。在少数领导干部中,对下级执法人员寻思枉法、玩忽职守的问题放任不管,一度竟成为了这些腐败分子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