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执法督察
『壹』 执法督察与税务稽查有什么区别
税收执法监督是指税务机关依据行政职权和法律规定,对本机关、下级机关及其公务内员是否合理合容法地行使行政职权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督察、纠偏的活动。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税务稽查征税时由税收执法监督进行监督。
『贰』 什么是国税监察员
有两个,不知道你说的是那种:
第一种,是国税内设机构,监察室,负责版对国税干部的行政管理权权和税收执法权进行内部监督,负责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种,是特邀监察员,也被称为行风政风监察员,一般是纳税人、社会各界代表及其他非公职人员,从民生的角度评价国税的工作开展是否符合人民利益,是否存在违法乱纪行为,对损害纳税人利益,渎职、不作为、工作涣散的干部进行外部监督。每年会召开行评会,由监察员给国税局打分。
『叁』 什么是税务执法监察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治税和廉政建设,推动全省国税系统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效能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执法监察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执法监察,是指税务纪检监察机构按照纪检监察职能,依法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税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执法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执法偏差的活动。
第三条 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坚持依法公开、依靠群众的原则,坚持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的原则,坚持教育惩处与整改建制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税务执法监察的范围:
(一)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的行为;
(二)执行财经制度的行为;
(三)执行廉政制度的行为;
(四)执行人事制度的行为;
(五)与税收工作有关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税务执法监察的内容:
税务执法监察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问题多发的环节和部位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点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一)围绕税收执法权的运行,对基层征收单位及其税务人员工作职责开展执法监察,主要包括: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注销;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货运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项抵扣的管理和审核比对;
3、税款征收入库情况;
4、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政策的执行情况;
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等事项;
6、税务稽查行为;
7、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8、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
9、执行代征代扣手续费各项管理制度情况;
10、其他与税收执法权有关的情况。
(二)围绕行政管理权的运行开展执法监察,主要包括: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2、结合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贯彻中央“5+1”文件精神的监督检查;
3、深化财务管理改革,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机制;
4、对基建项目建设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5、深入贯彻《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相互协作、运转协调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7、其他与行政管理权有关的情况。
第三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方式与方法
第六条 税务执法监察分为综合执法监察、专项执法监察、日常执法监察:
(一)综合执法监察。是指对所属单位(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执法监察。是指对所属单位(部门)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日常执法监察。是指有计划地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群众反映的问题及领导交办的事项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察机构根据下列情况确定税务执法监察事项:
(一)根据上级监察机构、本局和当地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根据本局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检查事项;
(三)根据本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四)根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税务执法问题确定检查事项;
(五)根据受理的税务执法方面的举报和信访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六)根据领导交办的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第八条 监察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独立开展工作,也可以抽调人员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监察,必要时还可以聘请有关部门或者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在执法监察中可采取问卷调查、进行座谈、实地检查、查阅资料、数据分析、组织评议、明查暗访等多种方法。
第四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在本级局党组和上级税务监察机构的领导下进行,由省、市、县税务执法监察机构组织实施,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税务机关其他职能机构及个人的干预。
第十条 开展税务执法监察要严格依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执法监察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步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在开展工作要做到三级互动、各有侧重、上下配合、整体推进。
(一)各县(市、区)局是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主体,采取规定与自选项目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税务执法监察工作,除完成上级规定的执法监察项目外,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上级机关每年明确的执法监察重点内容,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确定本级年度执法监察项目,5年内对所涉及到的执法监察项目检查完一遍;
(二)各市局要发挥在税务执法监察工作中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每年除了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开展2--3项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外,还要按照检查面不少于1/3的比例,加强对各县(市、区)局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
(三)省局要重点加大指导检查力度,加强对各级工作开展情况的日常督查和抽查。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各类报表和材料的上报工作,要求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一)各县(市、区)税务监察机构要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年初制定并上报本单位执法监察工作计划、立项项目,每半年报送一次执法监察报表,及时反馈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1月底前报送税务执法监察工作总结;
(二)各市局要在汇总梳理的基础上,每年3月1日前制定并上报本单位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立项项目和下级立项项目汇总表,分别于5月25日和11月25日前报送上、下半年的《税务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11月30日前报送税务执法监察工作总结。
第五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职权
第十三条 各级监察机构应在本级局党组和上级监察机构的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税务执法监察,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监察机构对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必要时,执法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的有关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监察机构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限期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六条 监察机构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提供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记录、照相、录像或复制。
第十七条 监察机构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八条 监察机构在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单位或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纪律的行政行为,有权责令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停止该行为。对拒不执行的,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批准后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 监察机构有权对执法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执法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在执法监察工作中有创新或取得显著成绩的,监察机构有权提出提请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不配合或阻挠监察机构开展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监察机构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执法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一经查实,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考核。省局每年从年底开始,对各市局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组织检查考核。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查看档案和实地抽查县(市、区)局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抽查2--4个县(市、区)局。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市局成绩x40%+县局平均成绩x60%=市局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确定考核成绩(考核表见附件)。各市局可参照省局的做法,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案和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肆』 税收执法监督的形式
税收执法监督源于国家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务系统外部监督,主要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税收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督导;二是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主要指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活动所进行的监控、检查和调整,也包括同级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执法监督工作。
一、税收执法的外部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这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税收法律活动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主要是对税务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调查或评议,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或备案,督促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撤消税务机关的违规“立法”行为。工作监督主要是深入税收征管一线,听取和审议税务机关的工作汇报,或向税务机关提出涉税质询案。各级税务机关应为国家权力机关实施有效监督创造条件。
2.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察。税务机关对行政监察机关发现的税务行政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纪规定予以处理。
3.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对税务机关的财务收支活动、遵守财经法纪情况所进行的审核和检查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学习审计方法、审计方式和审计报告,彻底纠正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
4.检察机关的监督。这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并制裁各类税务职务犯罪行为。税务机关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预防并打击贪污、受贿等以税谋私之类的犯罪行为外,更应该注重对失职、渎职犯罪的防范与打击。
5.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审查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应从税务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中吸取教训,改进税务行政执法活动,提高税收执法质量。
6.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监督。主要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各级政法委员会和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部门,对税务机关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监督,保障政令畅通,防止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权力。
7.各种社会监督。主要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反应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对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作用巨大。各级税务机关应该一如既往地重视、研究、运用各种社会监督,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税收执法的内部监督
随着外部监督的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对内部执法监督日益重视,实行了诸如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执法检查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在监督主体、监督权力、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形式等方面还有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完善。
1.监督主体。即由谁来实施同级税收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机构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执法检查制度、行政听证制度看,由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实施税收执法监督。但是,许多地市级税务机关至今没有专门的法制机构,县级税务机关一律不设法制机构,由其他职能机构代行执法监督等职责,这样难免被代行机构的“正业”所淹没。县级税务机关不设税收法制机构,违背了执法规范、执法监督、执法救济的主要任务就在县级税务机关的事实。因此,完善地市以下税务机关税收法制机构设置,充实骨干人才,是适应税收法制工作要求的必由之路。
2.监督权力。这是涉及执法监督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一定的执法监督权,对于有效开展执法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实现执法监督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相应的执法监督权,执法监督就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确立税收法制机构执法监督主体资格的同时,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力。
3.监督内容。监督内容是监督客体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恰当性。执法监督的首要内容是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应主要从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权限、执法目的、执法证据、执法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六个方面去审核。其次是审查执法行为的恰当性,主要是针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无畸轻畸重现象,有无执法恶意,有无故意放纵,有无随意放弃执法权力。
4.监督程序。即执法监督按照什么时间、步骤、顺序和形式进行。这实际是执法监督如何启动的问题。执法监督的形式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备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执法检查、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等。其中,行政听证、行政复议是法定形式,其他形式是税务系统制度性规定。规范性文件会签备案制度应在报送时间、报送步骤、报送责任、会签形式和签署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应从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的角度出发,作出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执法检查是执法监督日常化的重要形式,要坚持日常化、随时化,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问题的积累。
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外部监督是促进内部监督的强化剂,是促进税收规范执法不可或缺的条件。加强日常化的内部监督,是积极配合外部监督的重要方式,是自我规范执法行为的有效方法。
『伍』 税收执法督察和税收执法检查的区别
两者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都是税务机关对下属机构、单位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区别可能是督察偏重于已经完成或现在正在进行的执法行为,重在规范、推动工作;而检查侧重于已经完成的执法工作,重在发现问题。
『陆』 国税局是否有监督机制是否有监管机关
有,像基层国税局的上级国税,各稽查局,廉政方面还有纪检监察部门,依内据《中华容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柒』 税务执法监察主体客体内容
税务执法监察的主体是本级税务机关的监察部门或上级税务机关,客体是本级单位税务人员、下级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
『捌』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的介绍
《税收抄执法督察规则》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公布。该《规则》分总则、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执法督察的内容和形式、执法督察实施程序、责任追究及奖惩、附则6章55条,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4〕126号)予以废止。
『玖』 企业是否有权拒绝税务执法监察人员查账
可以,但是是有条件的,那就是税务稽查人员到企业执行公务时,应首先出示税务人员稽查证或工作证,不出示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企业还是最好不要这样做(明知是税务人员的),否则会后患无穷。
『拾』 “督察”与“督查”的区别是什么督察好象是有执法的意思,督查只是督促检查,是这样吗
检察机关并不属于狭义执法部门,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职权,是对立法、司法机关的监督制衡
督察,内地社会生活其实并不常用这一名词,港澳,督察是一职位
督查,意思基本如同你的理解,比如,卫生监督所的存在,及其职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