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㈠ 立法、司法、执法有什么区别
1、司法机关仅指法院和检察院,他们行使的是司法权;执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权。司法与执法 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主体、内容、程序性要求、主动性四个方面。
2、主体方面:司法,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及其公职人员;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内容方面:司法,对象是案件,内容是解决纠纷;执法,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内容比司法广泛。
4、程序性要求:司法,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执法,执法活动不如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要求严格。主动性:司法丁被动性,“不告不理”;执法;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拓展资料:
1.司法必须独立,公正至上,主要为被统治者服务,活动范围狭;执法不能独立,效率至上,主要为统治活动服务,活动范围广。执法不过是严格依法办事,执行法律;司法则不然,职能要广泛些,如司法审查职能、造法职能等。
2.执法实行首长负责制,司法实行法官负责制。二者适用的法律程序区别很大。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从事司法活动必须要在法定权限内,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司法权正确、合法、及时地行使。
3.司法活动要有表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㈡ 执法和司法有何区别
在我国,狭义的执法部门是指政府中有执法权的部门。如工商,税务,城管等。
司法部门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司法局)。
㈢ 司法和执法有什么区别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崇高的价值理念,是人类社会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没有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法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要把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贯穿于法治的全过程,就必须维护司法公正。
从词源上考察,“司”在古汉语中有管理,主管,职掌,操作、处理的意思,司是动词,顾名思义,司法就是执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执法活动都可以纳入司法的范畴。随着现代法治社会行政执法活动的频繁发生,司法逐渐与广义理解的执法有了区别。“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中的“执法”就是指行政执法活动。司法不同于行政执法。前者与后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司法是以诉讼方式来解决纷争的活动,而行政执法并不采用诉讼方式。“诉讼”的本义就是既有告,也有辩,并且是要使纷争得以解决的活动,它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保障当事人充分争辩的权利,并且最终由法院作出是非曲直的裁断。相比之下,行政执法活动就较为简单,尽管也要作出是非的裁断,但往往不可能为当事人提供充分争辩的程序和机会。
第二,司法是具有最终裁决力的活动,而行政执法则不具有这一功能。司法的最终裁决力是只有法院才能拥有的一项国家权力。行政执法虽然具有裁决是非的功能,但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最终解决。尽管法院的最终裁决结果可能与行政裁决结果是一致的,但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只有经过法院依照严格诉讼程序作出的裁断才被认为是公正的。这就有了“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说法。现代法治理念之所以要确立和强调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并不等于说司法解决的结果最后一定就比行政解决的结果要公正,而是在于司法是依照包括公开审判、辩护、回避、上诉等一系列程序来最后实现的裁断是非的方式,它具有兼听则明的特点,因此,较之行政解决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纷争当事人的权利,最大限度地给予其申辩和权利救济的机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本身内含着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司法内含的公平正义并不等于这一价值的必然体现。司法作为解决纷争,判明是非曲直的方式,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机关对纷争的解决所体现出来的对公平正义原则的符合性,因此,司法内含的公平正义需要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活动来体现。司法公正包括司法活动的结果和过程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具体地讲,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第二,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根本要求和最高准则。司法之所以具有平定纷争的功能,主要取决于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一是司法裁判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二是司法裁判应当具有公正性。如果裁判没有强制执行力,纷争当事人可以不去执行其裁判结果,纷争就可能难以平息,裁判也就变得毫无意义;如果裁判不公正,则不可能服人,也不可能真正平息纷争,或者说即使强制当事人执行了不公正的裁判结果,也还可能导致新的纷争。由于司法裁判被赋予了国家强制执行力,因此,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否公正,当事人都会被强制接受。如果司法不公,实际上就等于对纷争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的侵害和掠夺,是对公平正义价值的严重损害。因此,司法活动正当性的关键在于司法公正。具体来说,司法公正对于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公正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当今时代,和谐社会应当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之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增长与效率,而且应当包括民主法治在内的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的治国方略,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公正是这一基本要求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个意义上,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则必须维护司法公正。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要在整个社会确立法律具有高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权威,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和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办事,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法律也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司法公正对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和维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机关通过公正执法可以向人们明确昭示: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们可以从中获得一种稳定的行为预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尊法和守法的心理,从而使法律的评判功能和导向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和拥护,必然进一步维护法律至上的权威。反之,如果司法过程和结果是不公正的,人们不仅会怀疑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而且也必然动摇对法律尊崇的理念,进而影响对法律权威和法治社会秩序的维护。
第二,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正是由于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因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但如果丧失司法公正,整个社会就可能没有公正了,当然也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条件和底线保障。司法不公不仅会纵容和放大社会的不公,而且必然造成对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严重损害。因此,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
第三,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但和谐社会并不是不存在矛盾冲突的社会,而在于它拥有一套有效处理和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机制。司法就是社会机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公正司法是化解矛盾冲突的有效方式。在和平时期,对于大量一般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化解,很大程度取决于当事人的诉求能够得到充分表达,正义能够得到申张。公正的司法过程恰恰就具有让当事人合法充分地表达诉求,申张正义的功能。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法对社会的控制功能,依法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和冲突,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使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纠正,及时地消除社会的紧张关系,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以公平正义作为前提和基础。如果丧失司法公正,即使司法裁判可以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持,也不会长久,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不仅不会得到有效地解决,反而可能会越来越激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通过公正司法来为维护和实现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保障。(
㈣ 简述执法、司法、守法内涵的差别
执法、司法、守法内涵的差别其实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关系。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有法可依”就是要建立统一、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即立法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及时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法律体系应当力求完整、科学、严谨、系统;各部门法应当合理划分,彼此协调,共同发挥作用;法律规范应当明确、肯定、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的内容应当体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不能把部门利益法律化。应当避免和消除各国家机关,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法规与法律解释之间的矛盾。
“有法必依”就是要保证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即尽量排除和杜绝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中的随意性、偶然性和腐败现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要建立和健全法律服务机构,保证法律正确实施。
“执法必严”就是要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司法机关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要按照公正司法、文明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要加强执法、司法队伍的建设和对他们工作的监督,防止他们滥用权力。
“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㈤ 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有什么区别,具体举例说明
一、执法机关指行政机关,是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司法机关指检察院和法院。
一、行政机关才是法律的执行者,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司法机关,说通俗点,就是判断谁违没违法的。
例一:某人犯罪了,被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抓住了,但公安机关不能逮捕刑拘。能不能逮捕、刑拘,得检察院批准。检察院批准后,得由公安机关实施逮捕。然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才能说某人犯没犯罪,犯了什么罪,应该怎么判。然后移送监狱(属于行政机关),由监狱执行。
例二:某企业排污,被环保局(属于行政机关)处罚,某企业可以向上级环保局(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起诉环保局;对行政复议结果还不服,也是可以起诉环保局的。然后由法院来判决某企业究竟违没违法。
看明白没,司法机关只是法律的管理者,执行是需要行政机关的,司就是管理的意思;行政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是不能管理法律的。法律是由人大制定,由检察院、法院管理,由政府执行,各司其职。检察院、法院、政府都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 。
附:政府组成部门中,有个司法部(厅、局),管的是有关法律方面的行政执法,是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仲裁、公证、律师、法鉴、劳教、监狱,司法行政部门对这些管理对象执法。
㈥ 司法和执法的最大区别
从词源上考察,“司”在古汉语中有管理,主管,职掌,操作、处理的意思,司是动词,顾名思义,司法就是执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执法活动都可以纳入司法的范畴。随着现代法治社会行政执法活动的频繁发生,司法逐渐与广义理解的执法有了区别。“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中的“执法”就是指行政执法活动。司法不同于行政执法。前者与后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司法是以诉讼方式来解决纷争的活动,而行政执法并不采用诉讼方式。“诉讼”的本义就是既有告,也有辩,并且是要使纷争得以解决的活动,它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保障当事人充分争辩的权利,并且最终由法院作出是非曲直的裁断。相比之下,行政执法活动就较为简单,尽管也要作出是非的裁断,但往往不可能为当事人提供充分争辩的程序和机会。
第二,司法是具有最终裁决力的活动,而行政执法则不具有这一功能。司法的最终裁决力是只有法院才能拥有的一项国家权力。行政执法虽然具有裁决是非的功能,但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最终解决。尽管法院的最终裁决结果可能与行政裁决结果是一致的,但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只有经过法院依照严格诉讼程序作出的裁断才被认为是公正的。这就有了“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说法。现代法治理念之所以要确立和强调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并不等于说司法解决的结果最后一定就比行政解决的结果要公正,而是在于司法是依照包括公开审判、辩护、回避、上诉等一系列程序来最后实现的裁断是非的方式,它具有兼听则明的特点,因此,较之行政解决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纷争当事人的权利,最大限度地给予其申辩和权利救济的机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本身内含着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司法内含的公平正义并不等于这一价值的必然体现。司法作为解决纷争,判明是非曲直的方式,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机关对纷争的解决所体现出来的对公平正义原则的符合性,因此,司法内含的公平正义需要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活动来体现。司法公正包括司法活动的结果和过程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具体地讲,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第二,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根本要求和最高准则。司法之所以具有平定纷争的功能,主要取决于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一是司法裁判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二是司法裁判应当具有公正性。如果裁判没有强制执行力,纷争当事人可以不去执行其裁判结果,纷争就可能难以平息,裁判也就变得毫无意义;如果裁判不公正,则不可能服人,也不可能真正平息纷争,或者说即使强制当事人执行了不公正的裁判结果,也还可能导致新的纷争。由于司法裁判被赋予了国家强制执行力,因此,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否公正,当事人都会被强制接受。如果司法不公,实际上就等于对纷争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的侵害和掠夺,是对公平正义价值的严重损害。因此,司法活动正当性的关键在于司法公正。具体来说,司法公正对于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公正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当今时代,和谐社会应当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之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增长与效率,而且应当包括民主法治在内的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的治国方略,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公正是这一基本要求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个意义上,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则必须维护司法公正。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要在整个社会确立法律具有高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权威,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和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办事,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法律也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司法公正对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和维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机关通过公正执法可以向人们明确昭示: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们可以从中获得一种稳定的行为预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尊法和守法的心理,从而使法律的评判功能和导向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和拥护,必然进一步维护法律至上的权威。反之,如果司法过程和结果是不公正的,人们不仅会怀疑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而且也必然动摇对法律尊崇的理念,进而影响对法律权威和法治社会秩序的维护。
第二,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正是由于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因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但如果丧失司法公正,整个社会就可能没有公正了,当然也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条件和底线保障。司法不公不仅会纵容和放大社会的不公,而且必然造成对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严重损害。因此,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
第三,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但和谐社会并不是不存在矛盾冲突的社会,而在于它拥有一套有效处理和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机制。司法就是社会机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公正司法是化解矛盾冲突的有效方式。在和平时期,对于大量一般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化解,很大程度取决于当事人的诉求能够得到充分表达,正义能够得到申张。公正的司法过程恰恰就具有让当事人合法充分地表达诉求,申张正义的功能。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法对社会的控制功能,依法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和冲突,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使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纠正,及时地消除社会的紧张关系,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以公平正义作为前提和基础。如果丧失司法公正,即使司法裁判可以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持,也不会长久,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不仅不会得到有效地解决,反而可能会越来越激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通过公正司法来为维护和实现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保障。(
㈦ 执法与司法的辨析异同
您好,
1.主体不同。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二者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定主体。
2.内容不同。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一般都有相应的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4.主动性不同。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㈧ 司法和执法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执法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机器公职人员;司法主体为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及其公职人员。
2、内容不同:执法为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管理,内容比司法广泛;司法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
3、程序要求不同:执法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执法活动相对不如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要求严格;司法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
4、优先原则不同:执法强调迅速、简便、快捷,即效率至上;司法追求公开、公平、公正。
相关拓展:
1、执法
(1)执法的含义: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这两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是指法的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2)执法的特点: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3)执法的原则:依法行政的原则;讲求效能的原则;公平合理原则。
2、司法
(1)司法的含义: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的特点: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从事司法活动必须要在法定权限内,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司法权正确、合法、及时地行使。司法活动要有表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3)司法的原则: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