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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法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1-22 20:45:59

『壹』 按照现行选举法第七条的规定,直接选举的主持者是

1979年选举法规定。我国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B.县一级)。

『贰』 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程序

选举程序在《选举法》的第九章,内容如下:

第九章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六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七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一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四十二条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四十三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四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五条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四十七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选法规定扩展阅读:

选举是起源于古希腊的政治制度,它是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现代的选举则起源于英国选举,它的发展同经济基本同步,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选举在英国,甚至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从选举人到被选举人,

逐步扩大了范围,到了1962年,英国的选举已普及到了所有成年人(政治犯除外).虽说它的存在总认为是民主的重要表现,但也有不少的人提出了质疑,选举的结果总不如人们所设计的那样完美,

相反,"贿选"、“多数人的暴政”、等的词汇足以见得人们选举存在的严重的缺陷,而这缺陷又是不可避免,但因此取消选举则是得不偿失的。

资本主义国家在投票选举议员或总统之前,各候选人之间为达到当选目的而争取选票。在宣布大选后,社会各政党。各党派政治力量先推出自己的候选人,由这些候选人在各自政治力量的支持下,组织竞选班子,筹集竞选费用,拟定竞选纲领,

利用报刊、广告、电视、广播和在竞选地区发表演说等各种各样的方式,向选民讲解自己的政治主张,许下诺言以取得选民的信任,从而获得选票。

但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竞选时的诺言与上台执政后的实际行动往往不符。一些国家的竞选中,以行贿、欺骗等手段获取选票的违法行为屡有发生

『叁』 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

①根据宪法抄和法律,我国的选举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另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②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被选举人的方式,称为直接选举。直接选举使每个选民都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能选出自已心目中最值得信赖的当家人,但在选民较多、分布较广的情况下直接选举耗时费力,效率低,因此往往先由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再由他们代表选民选举产生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或政府领导成员,即间接选举,因为间接选举效率更高。③选举方式的选择必须体现国家性质,并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采取什么样的选举方式,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要根据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等具体条件来确定。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我国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

『肆』 关于选举法规定

1、充分体现平等原则。
2、增强代表的广泛性,确保“一线”代表数量,解决“官民比例”失衡。
3、对选举机构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4、关于乡镇人大代表的名额增加了上限数
5、关于代表资格条件的规定
【补充】:
2004年修正的《选举法》是11章53条,今年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3月14日修正后的《选举法》是12章57条,现行的《选举法》从1979年制定到现在已经进行了五次修正,这次修改主要是从以下12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修正后的《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伍』 我国选举法对投票选举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选举法对投票选举的规定有:

1、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以确保选民或代表自由地按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的民主权利。

2、直接选举的投票组织方式,本着方便选民的原则,可以设立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对老、弱、病、残的选民采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3、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4、直接选举以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为有效,选举以投票结果为准。候选人得票超过参选选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5、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

6、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5)选法规定扩展阅读:

选举领导机构的设立:

1、根据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从各地以往的实践看,选举委员会一般由党委或人大领导同志,以及组织、宣传、统战、民政、财政、人事、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党、政、群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3、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县级人大常委 会或乡级人大主席团会同本级党委、人民团体协商提名,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乡级选举 委员会人选经本级人大主席团通过,报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陆』 根据《建筑法》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为什么选B,D哪里错了

总承包单位需要经过建设单位认可才能将所承揽的工程部分转包给他人,因此,建设单位可以直接要求分承包商承担分承包工程的质量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不须承担连带责任

『柒』 我国选举法对投票选举有哪些法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六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三十七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八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四十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一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二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捌』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是什么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选举的保障原则。

具体如下:

1、简介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2、概念

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它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选举原则、组织与程序等。通常由宪法和选举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3、普遍选举

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 普遍享有选举权。 资产阶级虽然最早提出"普遍选举"的口号,用来动员人民群众参加反封建专制的斗争。但是在他们夺取政权后,却严格限制选举权,规定了诸如居住期限、财产资格、教育程度、性别、种族等选举资格的限制,直到20世纪初,普遍选举才成为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原则(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玖』 英国改革法中新选举法规定了什么

改革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关于选民财产资格的确定。新选举法规定:在城市选区,除有条件地保留某些古老选举权利外,凡“在其居住地……拥有或租有任何住宅、仓库、账房、商店或其他房屋……年值在10镑以上”的均拥有选民资格。在郡选区,凡“执有任何公簿而获得土地或产业之产权,或依除自由产权外之任何其他租佃方式而获得,……其净值年不少于10镑的”;凡“任何土地或产业……之租赁人或代理人,其原定租期在60年以上……其净收入……年在50镑以上的”;凡“任何土地或租地之佃户,确实按时交租,年在50镑以上的”均拥有选民资格。改革后整个联合王国的选民由原来的478,000人增加到814,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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