钩鱼执法
㈠ 什么叫钓鱼执法
执法钓鱼-事件
“放倒钩抓黑车”执法方式曾引发广泛争议私家车主张先生遇到桩好心没好报的事。年9月8日他开车时,一男子要求捎一段,他拒绝了,但男子央求称胃痛等不到出租车。于是张心一软就答应了,车上男子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当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迅速拔走车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原来这是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查“黑车”,张先生因“非法出租营运”被罚款1万元,还遭遇了“扭手臂卡脖子”的待遇。
张先生认为自己被“执法钓鱼”,但有关官员否认这种说法,称没有雇社会人士诱骗车辆,但有“一部分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配合执法”。
“黑车”扰乱了正常的营运秩序,由于证据较难固定,处罚难度较大。一般由执法人员扮演乘客乘坐,用电子设备记录证据,在交易之后,“人赃并获”。这就是所谓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 偶动恻隐之心居然招致“飞来横祸”,引发网友争相顶帖。
执法钓鱼-简介
执法钓鱼,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它也备受争议———“诱惑取证”的目的是取得那些有违法意图、违法行为者的违法证据,而不是引诱、教唆那些没有违法意图的人去违法;否则就违背了执法的正义初衷,沦为“执法钓鱼”、“放倒钩”,或者叫执法圈套。
执法钓鱼-例子
比如,一名便衣警察对某女子说:给你100美元,陪我过夜。她不同意;警察增加到500元,她还是不同意;警察再次加价到1000美元,她才勉强表示同意。这就是执法圈套———该妇女的卖淫意图是在警察高额金钱引诱下萌发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执法钓鱼-危害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非法运营”。从法治国家的经验看,诱惑取证应受到严格限制,它绝不能由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操作,因为他们往往对“执法”有利益诉求,倾向于“引诱”当事人。而这种“执法钓鱼”撕裂了社会成员间朴素的情感,败坏了公德,今后那些真的生病、临产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帮助。
它更会引发严重的冲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营运”虽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恶劣程度远低于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对其采用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实在是害莫大焉。
行政执法不仅需要事实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加紧行政程序立法,将行政执法权牢牢限制在程序正义的笼子里,“钓鱼式执法”才会真正退出历史舞台。
执法钓鱼-规定
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此有专门规定。这份颇具开创意义的地方规章第66条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70条又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若将以上规定应用于上海这起“钓鱼式执法”事件,其行政处罚显然不成立。
执法钓鱼-反应媒体:“钓鱼式执法”在拆道德文明的台
在电视采访中,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对记者的提问总是以“不能谈“不能说”作答不敢想,这件事情的蝴蝶效应最终会发散成一种怎样的风暴。但毫无疑问的是,这种“钓鱼式执法”戕害的不只是一颗善良的心,恐怕在网络的传播中已将万千善意的火苗浇灭。过往,我们总说钢筋水泥的建筑将邻里之间的沟通割裂,人们之间失却了“近邻”的美好情愫。而今,我们又多了一件盔甲——在“钓鱼式执法”的助虐之下,钢铁构造的汽车将我们彻底与车外可能发生的、邂逅陌生人之间的温情故事阻断——我们只会活得越来越孤单,越来越自私!
运管部门:自我表扬“钓鱼”为“新招”
媒体、网络对闵行区运管部门钓鱼式执法猛烈批评,而被批评的对象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则是“青松挺且直”。昨天,该大队在上海闵行区官方网上还发布了表扬意味的总结稿件:《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出“新招”整治非法营运》,文章称该大队面对取证难题积极应对,想出了取证和查处分步进行的执法新招,进行先取证后查处。
这篇表扬稿被爱卡网友认为是官方对钓鱼式执法的正面解释。
网友:设计车贴拒绝“倒钩”
有网友戏谑称“倒钩”在兵器谱上排名第一,很多帖子里都可以看到“闵行倒钩,天下第一”的跟帖。
爱卡论坛上不少网友将自己设计的车贴发到了论坛里,口号有:“拒学雷锋,谨防倒钩”、“预防倒钩,只开车不开门”等。
有很多网友提出要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肉搜索,看能否找到“周久耕”,特别是曾表示倒钩是“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的闵行建交委管理科万科长成为众矢之的。
其实早有网友把万的住址告诉他了,他没有公布到网上,他不想针对某个具体的个人进行报复。他想的是针对这种钓鱼式执法提起集体诉讼。
张军联系了几名有同样遭遇的私家车主,准备集体诉讼,目的非常简单,要执法大队就放倒钩的行为向全上海市民道歉。
执法钓鱼-评论有关部门可能还在为了自己所“发明”的“钓鱼式执法”屡屡钓获“大鱼”而沾沾自喜,孰不知在这种备受争议的执法方式面前,社会的善良和正义正在打着寒战,随时准备抽身而退。
暂且认为交通管理部门这种“钓鱼式执法”是出于善的目的,但即使这样,也不能因为目的的善,而放任过程的恶。交通管理部门声称此举的目的是为了查出黑车拉客,可是当那些作为“鱼饵”的执法人员在要求搭乘私家车时,有人已经表示了拒绝,这就足以说明他们不是靠营运谋利的黑车,但是执法人员为何还要百般“哀求”,总想把私家车主引上自己的鱼钩?
但有些执法人员竟然强行把钱塞到私家车主的手里,然后叫出躲在暗处的执法人员上前罚款。呜呼,面对这样的执法,难怪有网友直呼这哪是“钓鱼”啊,这简直就是欺骗加抢劫啊,简直就是为了罚款而不择手段啊。当一种执法方式被证明只是为了多得一些罚款,就足以说明这种执法手段已经严重异化和变质,必须得到完善,修改,甚至是彻底废除才行。
看上去,“钓鱼式执法”的最大受害者是那些被算计的私家车主,而实际上,最大的输家是社会的善良和正义。在这种执法方式的影响下,人们再也无法互相信任,而只能互相猜忌和设防,那将是一个多么让人无奈和压抑的社会氛围啊。
㈡ 什么叫钓鱼式执法
钓鱼式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它也备受争议——“诱惑取证”的目的是取得那些有违法意图、违法行为者的违法证据,而不是引诱、教唆那些没有违法意图的人去违法;否则就违背了执法的正义初衷,沦为“执法钓鱼”、“放倒钩”,或者叫执法圈套。
实践中,被我们称为钓鱼式执法的行为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执法部门意识到之后采取主动出击的方式让其违法犯罪的行为显露出来。例如:某犯罪分子手中有一批武器弹药急于出手,警方得知后以买方的形式与其联系,在伪装交易的过程中将其抓获。。类似于刑法上的特勤“特勤引诱”理论(在我们国家,“特勤引诱”仅仅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才被允许适用。对这种方法侦破的案件,法院一般会给被告人定罪,但量刑时会慎重,通常情况下不适用死刑。)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在为实现某种利益或者完成任务理念的驱使下,准备违法工具,制造违法条件,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在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予以抓捕,以此实现自己的目的。(例如:警察不知有人在倒卖文物,便故意放风说要以高价购买文物,有人因此购买国家违禁的文物后卖给警察,被警察当场抓获。)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作“陷害式”。即执法部门在为实现某种利益或者完成任务的理念驱使下,制造类似于违法的条件,在当事人实际上无违法行为或犯罪意图时采取所谓执法行动。由于执法部门策划已久,其取证迅速、方式无明显破绽,使当事人陷入所谓的违法中而无力辩驳,由此故意栽赃陷害当事人。(例如:上海的张先生一案)。
对于“显露式”的“钓鱼式执法”,尽管存在争议,但在许多国家还是允许使用的。毕竟在此之前当事人已经具有犯罪的意图,实施了部分违法犯罪行为,这种方式的“钓鱼式执法”有助于及时发现违法犯罪活动,予以惩治,防止违法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化。但对于“勾引式”和“陷害式”两种“钓鱼式执法”是绝对不能适用的,其表现出来的是诱骗他人犯罪和故意的栽赃陷害,不符合法治的目的,应当坚决禁止。
㈢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啊
钓鱼执法意思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版事了违法活动权。
也就是说执法人员扮演或者充当不法人员,引诱你犯罪,然后在对你进行执法。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还有你驾车欲与朋友聚会,中途搭载了两名男子,行驶途中乘客突然表示他们是运管执法人员,将车辆扣押,随后对你进行罚款。
(3)钩鱼执法扩展阅读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
尽管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的理由以示执法的正当性,但却掩盖不了实质上和程序上的违法性,以及背后的利益驱动。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
㈣ 钓鱼执法是啥意思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4)钩鱼执法扩展阅读
《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实施行政处罚要遵守证据规则,杜绝“钓鱼执法”、“养鱼执法”、“隐蔽执法”等违法或不当行为。《通知》要求,实施行政许可,要提高行政效能,依法取消、下放许可权限,严格控制各类年检、年审和注册,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要遵守证据规则,杜绝“钓鱼执法”、“养鱼执法”、“隐蔽执法”等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行政强制,要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实施行政征收,要严格控制收费项目设立,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凡收费范围扩大和收费标准提高均要举行听证会。实施行政确认,要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办理,保障确认事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㈤ 什么是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又称钓鱼式执法、倒钩(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㈥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
钓鱼执法:从法理上分析,就是在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实行方式:
1、“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2、“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3、“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6)钩鱼执法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一般有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
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但刑侦中的设套,是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为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显然就是违法的。
“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也被法学家们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
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据国家税制要求,打黑车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车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打击时要将打击黑车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
㈦ 什么是钓鱼执法有什么危害
钓鱼执法一般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如执法人员假扮嫖客,引诱妓女拉客,从而抓捕妓女。等等这类。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目前我国已不允许用这种办法来破案或执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