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㈠ 在行政诉讼中,可不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不可以,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属于不同的诉讼业务,分别由行政庭和民庭组织审理,不能合并审理,因此不存在在行政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㈡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它不同于单纯的行政诉讼或单纯的民事诉讼,有着独自特征:其一,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存在于同一诉讼过程中。如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处罚人或受害人对民事赔偿部分有异议又提请法院一并解决,法院一并审理并作出统一裁判的,就属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如果仅是被处罚人就行政处罚或被处罚人(或受害人)就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分别依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方式提出诉讼请求,就是两个各自独立的诉讼,也只能由法院行政庭和民事庭分别审理并作出行政判决和民事判决。其二,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上,行政诉讼是主诉讼,民事诉讼是从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民事争议只是在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附带解决。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民事诉讼,就属单纯的行政诉讼,法院也没有就民事争议作出裁判的可能和必要。同时,这种主从关系还表现在行政诉讼是民事诉讼的前提,如果行政诉讼不存在或不成立,当事人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反过来民事诉讼的存在可以不以行政诉讼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即民事争议的解决不以行政争议的解决为前提。其三,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之间存在着关联性,即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都源于同一法律事实。如行政处罚案中,无论是行政处罚决定,还是有关的民事侵权赔偿均是源于被处罚人(侵害人)实施了同一违法行为,并同时违犯了行政和民事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这种关联性还表现在附带的民事诉讼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联,即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事项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联性也是民事诉讼附带于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因。
㈢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一并审理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附带诉讼本应达到简化诉讼程序的目的,但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却可能使诉讼更为复杂——
庭审过程更加复杂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并审理时,既要适用行政诉讼的程序,也须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法庭对行政案件的事实调查与民事案件的事实调查角度也不一样。但该行政与民事案件在事实上又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就有可能使法庭对同一事实进行重复调查。又由于当事人的个人素质、法律知识、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等文化背景的差异,极易使法庭调查变得条理不清,从而增加了庭审的难度。
案件处理复杂化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方式,较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方式更为复杂。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可能出现如下结果
其一,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同时判决。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同时判决的情况下,当事人若仅对行政案件或民事案件提出上诉,就存在未上诉的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的判决是否生效的问题。当原审法院以不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由,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案件被告提出上诉,民事案件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此时,未提出上诉的民事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生效的民事判决就可能存在错误,不得不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以以纠正。
其二,行政案件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民事案件裁判驳回起诉。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看,由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行使的是司法监督权,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作包括程序在内的合法性审查,所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并不都意味着行政机关不应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而多数情况是行政机关应依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这就使必须以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判决依据的民事诉讼,无法一并作出实体处理。因此,当行政案件的结果是由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民事案件可能驳回起诉。在行政诉讼被告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二审对行政上诉案件一旦作出改判,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处理,原民事诉讼的原告只有重新提起民事诉讼,才能恢复其原有的诉讼地位。这势必增加讼累。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实践中的局限性和案件审理上的复杂化,远比上述分析要复杂得多。既然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很难普遍实现其所追求的提高审判效率,便捷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目的,就没有必要在我国行政诉讼中专门设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而应由同一审判组织(合议庭)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确定后,对与该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联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当是最经济、最有效率和最能保证裁判结果统一性的审判方式。
㈣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现行法律有规定吗
有,
《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
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扩展阅读:
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
1、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全部证明活动的中心。
行政诉讼的许多证据制度——尤其是证明责任制度都是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基本出发点规定的。
证明对象对整个证据制度的建构有着深刻的影响,基本原因就在于它直接反映了司法诉讼的中心任务。
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所以行政诉讼的主要证明任务就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查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事实,同时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2、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须经法庭查证。
人民法院作出合法有效的裁决的前提是对证据的查证属实。
当事又将行政诉讼证据提交法院,但这些证据在法律上均无预决力,必须经法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依据证据法原理,能被法院认定、最终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具备的特征为:
1、合法性。即可定案证据必须为法定主体经法定程序、通过合法手段而取得,且符合法定的形式;
2、客观性。即可定案证据必须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真实情况。
对行政诉讼证据而言,这种真实情况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与规范性文件;
3、关联性。即可定案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及与此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与规范性文件——存在一定的联系。
可定案证据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其认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客观与准确。行政诉讼证据的以上三个特征,
实际上包容着行政法与诉讼法两方面的特征。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建构,必须对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加以体现。
3、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特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来自行政程序,且主要由被诉行政主体提供。
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主体应当在充分、全在掌握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即行政主体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在注重程序与注重实体同等重要的今天,这已是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
这决定行政主体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在作出裁决之前就已获得,以便在引起诉讼时如实向法院提供。
原告在诉讼程序上有权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被告的证据进行反驳,
但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地位,使其难以从处于主导地位的行政主体处获得证据。
所以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应由被告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给法院,而其提供的证据,必须取自于行政程序(“行政案卷排除规则”)。
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规则,决定了行政诉讼证据来源的特定性。这区别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证据来源。
㈤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种类有哪些
提问错误,只有刑事才能附带民事诉讼,
其实提问的意思是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一并提起,就这样了,
㈥ 什么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是由行政诉讼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理和裁判,所以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遇到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种类:
(一)行政诉讼与附带的民事诉讼原告相同的诉讼
这包括两种情形:1,被诉的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决定相对人对被侵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或向国家作出民事赔偿的,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及赔偿决定均不服的,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机关应相对人的请求,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事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裁决。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原告不同,被告也不同的诉讼
这包括三种情形: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裁决被处罚人向权利受侵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被处罚人提起行政拆讼,权利受侵害人被列为行政拆讼第三人后提出提高赔偿数额或改变赔偿方式的附带民事诉讼。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责令其行为导致了国家利益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向国家作出相应赔偿,相对人仅就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具拒绝交付行政机关确定的赔偿金。
3,行政机关裁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属争议,争议一方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争议另一方不愿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㈦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是行政诉讼
你也可以选择提起行政复议
到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政府部门
不是民事诉讼
㈧ 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您好!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备条件如下:
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只能由原告或者 第三人提起,即民事争议的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应当严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并没有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则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对民事争议加以审理并做出裁判。民事争议当事人对于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拥有选择权,如果不选择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则法院 只能针对行政争议做出裁决,这是基于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也是民事权利自由处分原则的体现。但是,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发现符合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其他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但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2、具有关联性。关联性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关联性主要包括:第一、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具有 关联性。这种关联性是指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由行政主体的同一行政行为所引起或行政行为的做出不仅未解决原有的民事争议,反而引起新的民事争议。一种是民事争议并不存在,但由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了民事争议;第二种是民事争议已经存在,行政机关为了解决民事争议而做出行政决定,当事人不服而产生行政争议。第二、两种性质诉讼之间具有关联性。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有一个(或数个)行政诉讼请求,及行政诉讼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同时原告或者第三人必须提出相应的民事诉讼请求,即要求附民诉讼的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等,并且,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之间必须具有内在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在于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均来自同一法律事实。
3、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一审中提起。行政诉讼的成立是附带民事成立的前提。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与行政诉讼同时提起,也可以在行政诉讼一审结束前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律作为民事案件另案处理。对于行政诉讼已经存在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做出之前提出。一旦进入二审,当事人就不得再提起附带诉讼。
4、属于受诉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争议之受诉法院对附带民事争议应当具有管辖权,否则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由于中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遵循的都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且中国的司法区划和行政区划是一致的。因此,必要附带民事诉讼之管辖法院与行政诉讼之管辖法院实际上大体是一致的。
5、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规定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应当分别符合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之规定。鉴于民事争议之诉讼时效通常长于行政争议之诉讼时效,在一般情况下,专家们认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效,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效的,只能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谢谢阅读!
㈨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征是什么
它不同于单纯的行政诉讼或单纯的民事诉讼,有着独自特征: 其一,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存在于同一诉讼过程中。如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处罚人或受害人对民事赔偿部分有异议又提请法院一并解决,法院一并审理并作出统一裁判的,就属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如果仅是被处罚人就行政处罚或被处罚人(或受害人)就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分别依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方式提出诉讼请求,就是两个各自独立的诉讼,也只能由法院行政庭和民事庭分别审理并作出行政判决和民事判决。 其二,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上,行政诉讼是主诉讼,民事诉讼是从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民事争议只是在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附带解决。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民事诉讼,就属单纯的行政诉讼,法院也没有就民事争议作出裁判的可能和必要。同时,这种主从关系还表现在行政诉讼是民事诉讼的前提,如果行政诉讼不存在或不成立,当事人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反过来民事诉讼的存在可以不以行政诉讼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即民事争议的解决不以行政争议的解决为前提。 其三,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之间存在着关联性,即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都源于同一法律事实。如行政处罚案中,无论是行政处罚决定,还是有关的民事侵权赔偿均是源于被处罚人(侵害人)实施了同一违法行为,并同时违犯了行政和民事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这种关联性还表现在附带的民事诉讼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联,即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事项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联性也是民事诉讼附带于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