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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20-11-22 20:18:42

Ⅰ 教育法律案例分析、求高手解答

案例一:这样的班规显然不合法的。假如把班级管理组织(如班委会或团支部)作为一个可以自治的团体组织的话,其建立程序应该是:先由班委会提出违纪违规的处罚办法,须经全体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交全班各小组讨论,并通过,或再经班主任老师批准方可实施。其二:学生是社会财富的消费者,还不是财富的创造者,实行罚款的处罚方式是不合理的,势必造成诸多的学校、家庭、社会问题。其次,学校主要教育功能本身是教育转化和帮助学困生、后进生的,应该以教育、帮助、监督等方式为主要的管理方式,国家没有授权任何人可以对学生实行罚款的。与此相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对学生采用罚款的教育处理方式的。因此,学校没有对学生实行罚款的权利的。
案例二:该中学的作法是不合法的。侵犯学生的个人隐私权、名誉权。作为教师:首先应依法执教,维护未成年人的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其次,应该尊重学生的人格权,遵守教师的各种道德规范。再次,宣传和自己学校的办学成绩也必须采用合法的措施并有教育积极意义的策略与手段进行。

Ⅱ 教育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1.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2.
1、学校执行教育方针。邓小平同志指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学校该如何落实三个“面向”的教育方针?这就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即通过科学的教育方法,充分发掘受教育者的天赋条件,提高受教育者的各种素质水平,从而使其得到全面,充分,协调的发展。一般认为,素质教育中的素质包括思想道德教育,科学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五个方面。然而,目前,许多学校说一套,做一套,并未真正领会和全面贯彻这一教育方针,其教育往往只注重智育即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而忽视其他素质的培养,特别是偏废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课的基础教育。虽然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的教育,又增加了介绍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常识的课程,但在具体的执行中,许多学校却不以为然,还是将其视为“副课”,不但没有专门的授课教师,而且其占有的课时还往往被挪作它用,成为语文,数学,外语等主课争相挤占的时间。这样的结果导致一些青少年对法律,道德这些行为规范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识,未能树立起正确的全面的法律观和道德观。可见,青少年对法律认知的混沌状态和思想品德的懵懂,幼稚状态,使得对他们加强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显得相当迫切,这要求有关学校必须全面,认真落实三个“面向”的教育方针,努力推行素质教育,重视法制课和思想品德课的教育。
2、教师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学校老师一般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但确有一些老师欠缺较好的法律意识,他们在教育,管理学生时,只顾一味严厉,而不顾及学生感受,方法简单,行为粗暴,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可否认,我们绝大部分老师已尽到了关心爱护,教育学生的职责,但也不能忽视,仍有少数老师固守古代那种家长式的野蛮教育方式,他们以成绩论英雄,歧视“差等生”,“劣等生”,教师的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一方面,它使后进生感受不到做人的尊严,体会不到集体的温暖,从而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最终滑入犯罪。 随着人类物质文明程度的日益发达,人们相互间交往的手段和传媒也愈加现代化,世界经济全球化“地球村”拉近了不同国度,不同民族的距离,但人们不能比以往更加珍惜和保留只属于自己内心世界安宁和相对隔离纷繁世界的宁静居所环境。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各国法律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也朝统一化方向发展。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日趋凸现,在民法领域里构建隐私权保护制度具有十分必要的现实性和迫切性。
总之,学生的学业成绩属于个人隐私,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由于学生的学业成绩是家长和教师知情的一种特殊的个人隐私,且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同时在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关系中,学生处于弱者地位,学生学业成绩的隐私权很容易被侵犯,如果教师采取张榜排队等方式侵犯学生的学业成绩隐私权,不仅伤害了学生自尊心和人格尊严,而且对被害者心灵的伤害会影响一生,为此,一方面,教师要增强守法意识,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侵犯学生学业成绩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发生,使学生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学生也要知法懂法,增强维权意识,学会运用申诉等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敦促学校教师充分认识和尊重学生学业成绩的隐私权,自觉履行其义务。

Ⅲ 急!教育法规与政策案例分析(文章)有追加

我国已开始迈向法治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建立在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的双重基础之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教育事业已被视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柱。“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也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为了切实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为了确保教育对我国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依法办教,依法保教,依法治教已成为当前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大特征。

一、视频中,小丽的事件反影了学校、教师和家长的什么责任?

答:在小丽的案例中,我认为家长、老师和学校没有履行监护职责,需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小丽尚是未成年人,学校应该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教师应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更应该尽到责任。学校,教师和家长要多沟通,不应该相互之间推诿责任,以至于出现学生两天不到校才发现问题。

(1)学校的责任:学校是实施教育的专门场所,是未成年人作为受教育者参与活动,接受、享用教育的地方,是受教育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2)教师的责任: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主要是制止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批评和抵制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3)家长的责任: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对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有监护和教育的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二、视频中,童娟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教育法律问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童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第3章是明显的校园暴力行为。

打架斗殴是指两人以上互相以伤害对方为目的而实施的暴力行为。

辱骂他人是指以谩骂的方式羞辱对方的行为。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则是更大范围的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上述行为或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给他人造成身体或心理上伤害,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社会管理造成混乱。对有上述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都有责任进行管教,或送工读学校矫治和接受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欧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欧的,对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对多次聚众斗欧,聚众斗欧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欧,造成社会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欧的,对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欧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学生不良行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界定,对其深入研究的解决现实问题,任重道远。但只要中学生认真学法、守法,正确划分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认真学习,就会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近几年来,暴力事件在校园里时常发生,不管是小学还是高中、大学,校园暴力事件是越来越严重。像童娟那样,因为缺乏家庭关爱而实施暴力行为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Ⅳ 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吴老师私自拆看高某的信,并且在班会上将信的内容公开都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吴老师的解释也是错误的。老师教育学生应当在尊重学生的基础上进行教育,而不能侵犯学生隐私,侮辱学生人格。所以这位吴老师的做法是错误的。

Ⅳ 教育法规的案例分析

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
(3)李某及个体户。

Ⅵ 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在此案例中,陈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陈老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属于体罚学生的行为。所以,陈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对陈老师的过错进行求偿(或叫追偿)。同时,陈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陈老师作出行政处分,用以教育陈老师本人或全体教师。
呼吁全社会,特别教职员工应当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尊重:(一)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全社会都负有尊重、不侵犯的义务。作为一种职业道德,教职员应当主动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尊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2.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3.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名誉权;4.尊重品行有缺陷的未成年学生的人格。(二)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或者侮辱人格的行为。未成年人儿童、学生正处于成长阶段,对他们应给予爱护,保证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会使他们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有时甚至严重伤害。
第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是肯定违反的。
第二,教育法和教师法也是违反的。体罚学生吧。
第三,如果构成轻伤的话,违反刑法。不构成轻伤的话,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责任的话,应该从三方面考虑。
1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等。行政处分有降级,开除等。
3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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